王锡明
为了更多地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早在2002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就在全省各地尝试建立立法联系点,在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上进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 尝试建立立法联系点
立法法修改之前,甘肃14个市(州)只有省会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个民族自治州和7个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制定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变通个别法律法规的权力。11个市、79个县的人大机关与地方立法工作基本上没有接触过。立法,对这些地方的公众更具有一层神秘的色彩。甘肃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多样、有54个少数民族,各地的生产生活习性千差万别,他们对法律法规的利益诉求也就不尽一致。加之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生活习俗的差别,对法律法规及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理解、认知程度也就不一样,特别是对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利益诉求更有具体区别。为了尽可能地体现各方意愿,2002年9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主任会议建议,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选择武威市凉州区、永登县、永靖县、临洮县、静宁县等5个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首批地方立法联系点。由于各立法联系点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立法调研,征求对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许多“更接地气”的“真知灼见”。为此,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又将立法联系点由5个增加到10个。
二、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为了使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并在实践中抓好落实:一是要求立法联系点组织对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各联系点对甘肃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三是有立法权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所在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本市、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草案)及法规性决定(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参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 五是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六是协助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七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本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工作;八是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制度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一名副主任、确定一个处室和一名干部专门负责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要求各立法联系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有一名副主任、法工委负责人和一名干部负责联系点的工作。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或者通过专门信息平台发送法律法规(草案)、法规性决定(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同时,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关心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做到每年为立法联系点举办一次立法培训;每年为立法联系点划拨必要的工作经费;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常年向各联系点寄送《人大研究》《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人民之声报》、法规汇编、立法技术规范等相关学习资料,帮助基层立法联系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由于领导重视,制度落实,近年来,全省10个立法联系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先后约有3000多人参与了立法活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发出的200多件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约2600多条,撰写立法研究文章80余篇,有效地推进了地方立法工作。
三、做好立法联系点工作的若干建议
1.要设立相对稳固的立法联系点工作机构和人员
建议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在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时,应出台相应配套制度,规定相应的职责,提出工作要求。特别要求在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总控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有专门的人员常年负责并坚持做这项工作。各市、县、区的立法联系点在人大换届以后,应该及时确定联系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长效性。
2.建立、完善立法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机制
目前,在基层设立的70%以上的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很少,参与过地方立法实践的人员更少。为此,人大立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立法培训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在每年的立法项目确定后,应通过分期分批安排部分人员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跟班作业、吸收立法联系点的同志旁听常委会、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等多种途径提高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的素质,使其胜任工作,确保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3.科学选点,使立法联系点布局更加合理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城市和散居地区、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企业与社会组织等。要不拘泥于目前只在个别市、州、县(区)或人大系统内设点,可以将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的、社会公信力比较强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区、乡村以及对地方立法工作颇有见解的公民个人等确定为联系点或联系人,使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更加多样化。
4.建立立法信息公开反馈制度
目前,立法机构与立法联系点之间信息还不完全对称。为了方便立法联系点及广大公众掌握立法动态和相关信息,人大立法部门一是要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的信息;二是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开法规草案并征集意见、建议;三是及时将法规草案文本发送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四是立法机关应当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认真地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对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作出回应。
5.建立立法联系点的绩效考评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平时工作记录对照考评量化标准,综合基层立法联系点自我评议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评议意见,提出考评等次及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定。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有关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对考核优秀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常委会要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视情要取消立法联系点。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