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成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战争与和平主题下的国际法与传统安全
章成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战争与和平是人类社会和国际法理论中的核心命题,传统安全则是攸关主权国家生存利益的重大关切所在。从纵向历史的发展演进来看,国际法与传统安全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就目前而言,国际法在当代的发展具体到战争与和平关系层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展望:第一是和平与战争的语义在一定程度内被重新解读与重塑;第二则是国际法从对和平的“弱法性”理念倡导逐渐过渡到对保障和平机制的强化执行。实现国际法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的正确应用,有助于为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传统安全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与价值指南。
战争与和平;传统安全;国际法;价值指引;制度完善
战争与和平之间的关系既是人类历史上的永恒主题,也是国际法学乃至国际关系学所关注的最为基本的理论问题。近代“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所编纂的国际法学科开山之作,即以《战争与和平法》为其统摄全书的核心主题,由此可见国际法与战争和平问题之间的联系。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关注并不是历代国际法学家的个人青睐与偏好,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国际法领域的必然反映,同时也体现了国际法这门学科的价值哲学及其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时至今日,当代国际法体系已经囊括了大量具体化的技术性规则与规范,但战争、和平和国家道德问题仍然是建构国际法价值理念的核心。而在规制军事安全、处理战争与和平关系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安全领域,国际法一直是不可或缺的规范力量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提供了稳定的制度平台和规范框架。本文试以梳理战争与和平主题下的人类发展历史脉络为视角加以切入,对国际法与传统安全两者间的关系作一理论性的解读与研讨。
(一) 战争与人类历史的发展
人类历史的发展始终离不开战争与和平二元关系 问题,人类社会就在这种战争与和平的交替循环中不断发展。数千年的人类文明史显示,人类历史上共发生过近1.5万次有记载的战争,按人类社会5500年的文明历史估算,人类社会从古至今大约平均每年发生2.6次战争。自二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地共发生局部战争近500起。尽管否定战争、倡导不同国家与族群之间应和平相处的理念在现代国际社会的诸多文件中被反复确认,并被赋以崇高的宣示性地位,但纸面上的宣示与其真正实现之间还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战争都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现象。
战争不仅有其自身的诱因和发展规律,同时也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均运用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战争爆发背后的深刻经济根源问题。早在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1]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战争根源的基本观点,战争与人类社会经济之间存在必然联系,阶级社会的战争根源于私有制和阶级利益冲突。[2]而从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的角度上说,人类社会的战争也符合生物界物种生存与竞争的规律。因此战争在本质上就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战争与和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体两面。渴望安定和平的生活是人类乃至所有生物的天性,同理,对利益的追求与占有欲望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生物的本能。但作为拥有高度智慧并创造出地球文明的生物,人类有能力也理应认识到:其他物种间的血腥杀戮更多是出于其兽性的本能,并以维持其自身及其后代的生存繁衍为目的。而人类与其他生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保证了人类个体与群体的人性因素(人类个体的理性与道德良知、人类群体的法律与社会秩序、纲常伦理),足以超越并制约人类在其生物意义上的兽性本能。而现代人类文明所生产创造出的巨大物质财富,也足以保证今天的人类可以在和平的环境中,以更为文明的方式解决其利益分配与共享问题,而无须继续延续其他生物的生存战争形式。
然而,人类要从过往战争的教训中领悟和平的真谛仍有很长道路要走。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充斥战争的历史,根据不完全记载,人类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上仅有26天没有发生过任何战争,其他时间都在战争中度过。战争的手段与形式也由原始社会的石器战争逐渐升格为刀剑、枪炮较量乃至核武毁灭。其他生物的生存战争与原始人类的石器战争直接表现了战争的残酷、野蛮与所有生物的兽性共性,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有关战争的规则不断完善,对战俘的待遇逐步人道化,尤其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未来战争或许将大幅度减少直接杀戮的血淋淋的场面的出现概率。但与战争的烈度降低相对应,当代战争的波及范围更广,对人类社会的整体影响更大。其他生物的生存战争与原始人类的石器战争虽然血腥残忍,但通常仅限于对敌人的个体摧毁与小群体屠杀,而现代科技条件下的人类社会最高战争规模——世界性核大战则足以数次摧毁全人类与整个地球。“所以单就一国自身的国家安全利益而论,真正将核武器用于与他国的实战对抗之中,将面临难以想像的后果。”[3]因此对战争与和平主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就在于透过历史的反思,给予世人以未来的启示。
(二) 和平对人类发展的意义与保障
和平对于人类的发展不仅具有多重意义,更从根本上来讲是弥足珍贵的。众所周知,战争破坏的不仅是和平,同时破坏的也是发展的机遇。和平是发展的前提条件,人类财富的增加与文明的进步离不开和平与安定的背景环境。历史上,无数发达和兴盛的国家曾创造出令人叹为观止的巨大文明成就,但无一例外,这些曾经繁荣一时的国家和文明都毁于战争。战争不仅仅是人类对其生理与心理的自我摧残方式,战争带来的后遗症甚至可以延续百年以致千年之久。源于欧洲古代宗教仇恨的反犹思潮的消极后果就不仅仅体现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的一次次种族与宗教清洗运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针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就成倍放大了源于历史记忆的种族与宗教斗争的残酷性。同样是基于对纳粹焚尸炉的痛苦历史记忆,现代犹太复国主义者以及后来成立的以色列国的行为,也在貌似合理与令人同情的理由之下走向异化。同时因为以色列扩张行为所带来的痛苦与仇恨,现代中东伊斯兰主义也随之走向激进与极端。由此可见,尽管和平本身能够给予人类富足安宁的生活状态,但没有制度的保障,人类摧毁和平与自己建立的文明是很容易的。与之相随的则是,即使战争的硝烟散尽,新的和平大厦在战争的废墟之上重新拔地而起,伴随着上次战争所带来的各种后遗症依然是新的和平体系中的潜在隐患。根治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生理与心理创伤不光靠和平本身,而且需要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化的公平正义。
正因为人类历史渗透着战争带来的各种纷争与痛苦,对和平的渴望才被认为是人类心理上最为真诚善良但又不易实现的一大愿望。因为现代战争的破坏性越来越强,战争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代价与成本付出越拉越大,因此,和平的价值愈发弥足珍贵。人类社会与文明持续发展的终极保障,就是要建构一个强有力的和平保障体系。历史发展的教训证明,没有强有力保障的和平许诺在基于人类贪婪欲望所引发的战争威胁面前是极端脆弱的,而和平保障归根结底在于维持它的制度的有效性。换言之,作为关心人类终极命运的学科,努力完善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制度保障是历史赋予国际法的使命和责任所在,增强国际法的有效性,是从实质上减少人类所面临的潜在战争风险的必由之路。只有构筑积极公正的和平制度框架并不断增强其行使实效,人类才有机会共享和平岁月为其带来的巨大发展红利。
传统安全问题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少传统安全问题构成了国际关系中的持续困扰因素。在目前的安全环境中,国际关系中的传统安全问题主要由主权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关系所构成。国家利益和国家的军事政治安全的存在与维护仍然是国家安全关系的主要基石,盖因安全利益是主权国家对生存的需求。[4]传统安全在国家制定安全战略和安全政策时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语义学上讲,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这样一种状态。从本质上说,安全是涉及安全主体的生存状态问题,是关系到安全主体的利益能否不受外力阻碍而实现的问题。[5]安全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安全、国家的安全与国际社会的安全等等,还可以根据功能类别分为军事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等等。国家安全是安全学中的重点,也是在后冷战时期非传统安全问题兴起之前有关安全领域的主体部分,而国家安全的重点则与国家层面的行动一致,即国家的政治与军事安全,特别是军事安全是安全学中最直观的表现方面。
自冷战结束以来,非传统安全问题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受到广泛关注,安全问题的上述部分即被统称为传统安全。传统安全的内涵也可以从安全观的视角来进行解读。安全观是指人们对安全问题最一般的看法和观念,主要包括:安全的主体是什么,安全的内容是什么以及用什么手段来维护和实现主体的安全 等。[6]传统安全就是从国家的视角来加以解读的安全观,以及以国家为主体作为安全观的考察出发点所在。
传统安全问题历来与国家安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安全问题无论何时都是国家最为关注的一项核心议题。传统安全攸关国家的生存,国家安全是传统安全问题研究的起点和目的,国家在任何时候也不会放弃对传统安全问题的关注与重视。安全利益是主权国家对生存的需求,它与国家发展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共同构成国家利益的总和。[7]进入21世纪后,国际关系中的传统安全问题又有了一定程度的新发展。冷战结束以后的全球治理理念就主张在普遍和平与公正原则的指导下,通过政治民主化来促进民主制度与国际和平的互动,共建一个可期待的、稳定的、安全的国际社会。[8]
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划分,并不是相互割裂或者互相对立的。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传统安全问题,大致仍以战争与和平问题为其研究的主轴与关注的重心。具体来说,当代传统安全的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权国家是传统安全问题的主体,这是由国家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行为体与核心活动单元的地位所决定的。传统安全领域的研究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其根本价值依归,并以研究国与国之间的安全模式的构建与互动状态为其主要内容。
第二,军事领域的安全问题构成传统安全问题的主要内容。一国“硬实力”的强弱以及各国间“硬实力”的对比属于传统安全问题考查的重点部分。传统安全传统安全强调以军事实力、结盟和战争手段应对威胁,传统安全观只注重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并信奉现实主义的安全观,国家间的安全关系表现为彼此竞争的“零和游戏”。[9](13-14)
第三,传统安全主要通过国家自主实施国防建设、与他国结成各种形式的安全联盟等“自助”的手段得以完成。虽然二战后的《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内容也隶属于以军事“硬实力”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安全领域,但结合二战后很长时期的联合国集体安全实践以及二战前国际联盟的类似实践来看,对于国际社会以集体安全的手段来维护世界和平的期盼,虽然是非常美好的构想,也为《联合国宪章》所明确规定,并且不乏具体实践的先例,但综合来看,国际社会集体安全的执行能力依然存疑,更多是流于重复的政治争论与大国间的实力博弈。而国家特别是强国对以军事自助手段来维护本国安全及地区安全的执行愿望和执行力度普遍更高,这也反衬当代国际社会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超脱霍布斯“丛林社会法则”的严峻现实。
第四,受限于国际关系的现实与传统安全问题的自身特点,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传统安全,其根本特征仍然是基于各国实力对比为基础的彼此间的相对安全,而并非一国安全利益足以凌驾他国的绝对安全,更不是各国间彼此不威胁对方的永久和平状态。
第五,虽然全球化时代的传统安全问题出现了一些新形态的变化,就国际社会整体而言,世界所面临的直接军事威胁有所降低,上世纪20年间两度爆发规模空前的世界大战的风险因素,在目前的国际关系和国际体制中基本得到抑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安全对于主权国家的重要性有任何程度的降低,尤其是军事安全依然是有力保障一国综合安全的最后手段。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安全形态的变化日趋复杂和多元,全球化的迅猛进程加速了各类不安定因素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与转移,各种国际力量的消长、重组与整合仍处于动态的演变过程之中。两极格局虽已终结,单极霸权虽未一统天下,却从未放弃主宰世界的企图,而安全领域的全球多极制衡体系远未形成,不同地区的安全形势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对于中国而言,中国所面临的外部安全形势极端复杂,中国所处的亚太地区的安全斗争在表面和平的背景下潜流暗涌,各类国际行为体在此地区的战略平衡极其脆弱。因此对我国来说,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保障国家的政治、军事与地缘安全利益等方面,最终还是要依靠核心 作战能力,这也是中国军队的根本职能和重心所 在。[9](318)
随着全球化大潮不可逆转地在世界范围内扩散,各国彼此之间的全方位联系与相互依存关系均更加紧密,在此基础之上,全球化时代的战争与和平主题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及发展。全球安全在研究视角上更加强调研究者需关注国际安全、人的安全、人类社会共同体安全及代际安全。因此传统上的某些国内安全问题及地区安全问题正越来越多地带有国际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互相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传统安全问题的革新与重塑。这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为既有的传统安全威胁对国际关系的直接影响和冲击在相对有所降低的同时,新出现的非传统安全因素逐渐渗入到传统安全问题之中,并逐渐成为传统安全问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不仅其本身属于全新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同时也构成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军事安全的争夺前哨。当代国际安全领域的上述新变化,加剧了国际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并对国家在维护其自身安全与维系其对外关系以及外部国际环境大局的应对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全球化时代的传统安全要求我们以更宽广的视野及全球安全的视角来看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问题。全球安全意味着世界上所有国家在相对安全平衡的基础上达到彼此之间的安全状态,同时也要求安全领域的研究者把全球安全视为一个整体的研究对象,从而相对超越单纯一国的国家安全层面,并更加关注世界范围内的和平与发展问题。这也是全球化时代大趋势对安全问题研究者所提出的客观要求。
国际法脱胎于历史(尤其是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以来)累积形成的国家交往实践,传统国际法学的基础理论脱胎于阿尔贝里科斯·真提利斯(Alberico Gentili)、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等第一代近代国际法学家的理论草创以及三十年战争后的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这已是各国国际法学者的普遍共识。作为以关注战争与和平关系为研究起点的学科,国际法在其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大量典章和习惯性的规范与规则,可以按照战争与和平之间的关系分为平时法与战时法,这一点在国际法经典巨著《奥本海国际法》的体例编排中表现得至为明显。而战时法甚至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诉诸战争的权利与开战规则、战时法、中立法和战后法。由此可见,从法治视野高度关注世界的战争与和平问题,是国际法所独有的学科特色,这既是国际法所必备的品质属性,也充分反映了和平与战争二元价值取向在国际法学科内的博弈。
二战后,战争与和平关系理论的变化深刻地影响了国际法价值观的转型。二战前,战争权被认为是可由国家自主决定是否行使的固有权利,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意义上都是合法的。二战结束后,人类社会在短短二十年间连续经历两次惨烈的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巨大破坏促使人们重思传统的战争与和平关系理论,战争不再具有当然的合法性,渴望和平、制止战争的普遍愿望提升了国际道德的价值水准。在这种背景下,理论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均步入了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国际法的大发展不仅推动了世界文明的进步,各项国际法规范的制定、丰富和完善也在制度层面上牢固确立了和平理念在战争与和平二元价值取向比较中的优势 地位。
冷战结束后,国际法的发展迎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国际法体系下各个部门法的跨越式发展与国际法整体碎片化及不成体系性的矛盾更加突出。作为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实践的基石,战争与和平在现行国际法体系内的关系问题也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和重塑。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在战争与和平主题下的发展演绎,其主要体现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国际法理念下有关和平与战争的语义在一定程度内被重新解读与重塑。国际法的发展在世纪之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组织的职能日益扩张,与之相关的任务在冷战后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上愈发庞杂。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在上世纪最后十年内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主要表现在: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广泛建立、国际刑事审判活动异常活跃、国际人道主义法概念的扩大和强行法原则、国际人道主义法对传统国际法理论的发展。[10]例如普世人权法要求一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他国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又如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中,缔约国在很多情形下,无论其自身意愿如何,均负有把有关刑事司法管辖权让渡给国际刑事法院(ICC)并向法院引渡被请求引渡人的强制性义务。不仅如此,该方面已有国际刑事法院起诉苏丹总统巴希尔的实例(The Prosecutor v. Omar Hassan Ahmad Al Bashir)。由此观之,新兴的所谓主权让渡现象正越来越不以国家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类似于“一揽子”条款的强制性规定的实践适用正日益增多,与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实践的对冲效应正日趋明显。尤其是这种不允许保留的“一揽子”法律规则正更多地体现在造法性国际公约之中,这就为未来国际习惯法的形成确立了新的示范意义。在上述背景之下,国际法关于和平与战争的解读不再局限于主权国家语境下的单一渠道,代表各类国际性人权组织特别是相关西方NGO立场的战争与和平观点在当代国际法尤其是理论国际法中得到了反映。当代国际法的“人权法化”和“人道法化”要求世界和平不应是静态意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消极的和平,而应当是动态发展的、人与人之间的“积极和平”。因此,建立在漠视一国境内基本人权被侵犯、其他国家无所作为的“消极和平”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而为保障基本人权而强制推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尤其是武力形式的干涉则被认为是应赋予合法性质的。这就使得传统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中立原则逐渐弱化,弱国、小国的内政有遭西方霸权国家的单方干涉或集体干涉之虞。毫无疑问,这种对战争与和平的语义重构有利于为反映西方利益的新干涉主义理论披上合乎道德和法律的外衣,为其赤裸裸欺凌弱小国家并公然干涉后者内政的霸权行径打开方便之门。这不仅会给弱小国家的国家安全带来颠覆性的影响,还可能危及现代国际关系体系在安全领域的价值基石。因此,在实在国际法层面上的相应实践尤其要慎重对待,在关注和重视基本人权价值理念的同时,对于介入主权国家内部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尤其是武力性质的干涉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当代国际法对战争与和平的阐释不至于在理论上走上歧路,以致于在实践操作中导致不可预知的后果。
另一方面,国际法执行机制在冷战后的加强推动了世界和平保障机制的完善和强化。由于国际法长期居于“弱法”(Weak Law)、软法(Soft Law)的地位,对世界和平的维护功能很长时间局限于理念性的倡导和宣示,但这种情形到了上世纪末冷战结束之际有了明显的改变。传统上被视为“弱法”的国际法,已成为保障人类和平与发展的牢固底线,国际法在当代战争与和平的关系问题上正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与此同时,《联合国宪章》中履行维护世界和平的集体安全制度发生了新的发展动向,传统上的自愿原则日益淡化,无论是西方的北约组织,还是非盟、阿盟等地区性安全组织,在处理地区安全事务上朝“强制和平”的方向靠拢。以国际维和行动为例,冷战时期的国际维和曾长期受制于两极格局的牵制而显得反应缓慢、行动低效,冷战结束以后开始的维和行动出现了影响力显著的变化。当前国际维和行动呈现出范围不断扩大、任务更多转向应对一国内部动乱、职能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部署方式由线性变为非线性、区域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大的发展动向。[11]当然,冷战后的大部分国际维和行动实际上仍然由美国及北约组织所操控和主导,在部分地区维和行动中因处置偏颇和过度介入当地内部事务而不乏争议。如何在强化国际维和机制的执行效能的同时恪守国际法的主流价值和道德价值,依然是值得认真探讨的严肃课题。
国际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国际法自身特殊的实施和强制执行机制,而这也会深刻影响国家维护其传统安全的目标、手段及实施方式。国际法不仅仅是国家维护其传统安全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同时也为国家传统安全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提供着价值指引与评判的功能。诚然,国际法对于国家传统安全的作用表现得并非全然直观,但这也是由于国际法所依托的国际社会的总体特点与一国国内的统治秩序有显著区别所决定的。传统上的国家安全始终以现实主义为根基,这也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一项价值理念。但安全困境就在于国家既是安全的保障,又是安全的威胁。国际社会的生活方式是在不安全的困境中追求安全,整个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Anarchy)是造成安全困境的根本原因。无政府状态是现代国际法存在的必要条件。各国之间不存在垂直的义务,只存在水平的义务。因此,国家寻求安全的努力往往造成了别国的不安全,如军备竞赛就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国际法所能提供的传统解决方法不多:一是自助保障(国防建设),二是集体安全防御(国家联盟)。随着冷战后世界形势的全新变化和发展,国际法在传统安全领域的研究已变得更加紧迫。因此,构筑和完善一套对世界和平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就成为国际法在重思历史之后的现代语境与必然选择。
(一) 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对传统安全的价值指引
国际法对于国家的强制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度或规范性的指引以及价值或心理上的认同功能。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源于近代以来主权国家之间发展相互关系的交往需要。由于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在国际社会和国际秩序中的行为提供了确定的规范指引和制度上的拘束力,因此就国家的传统安全而言,国际法无疑是具有制度上的保障作用。国际法的拘束力,就是指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强制力量,即最终由某种外力保障执行,外力强制也因此成为主权国家遵守国际法的本质保证。
国际法对国家传统安全的价值指引彰显了国际法对世界和平的价值追求。国际法对于国家传统安全的作用而言不仅仅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还可以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更为稳定的制度建构、运行模式和价值评判,因此国际法有助于提升国家维护传统安全及国际社会整体安全状态的内在价值。二战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之后,国际法基础理论迎来了飞速发展的局面,国际法对国家传统安全的影响和调整主要表现在:国际法规范的完善以及效力的增强有助于化解政治压力,缓解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促进国际争议的和平、有序解决,为各国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增强了互信,减少了不确定性因素。
(二) 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对国家传统安全的制度完善
从理论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在国际法的价值导向领域,自二战结束以后,通说观点普遍认为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应包含安全、自由、秩序、正义、福利等要素。自由是国际法在未来的基本价值取向。乐观观点认为:战争威胁自由而和平孕育自由。各国可通过彼此间的真诚合作以增进和平,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法的这一取向受到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学的影响。秩序、正义则代表了国际法的制度特征:国际社会理论上可以在规则产生的稳定性、确定性、可预期性的前提下互相合作,支持国际法、国际组织的发展。因为国家是国际社会负责任的行为者。如果国家只用实力说话,国际关系就会面临失控的威胁。福利(Welfare)来源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国际社会不仅是政治军事的社会,更是经济的社会。国家应着重发展国际贸易,经济上的互相依赖是当今国际体系的重要特征。在经济全球化下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法的福利性导向正变得愈发突出,因此这一点有可能是国际关系中越来越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由安全、自由走向福利,既是人本主义价值观的放大,也反映了当代国际法基本价值导向的变迁。[12]国际法在当代的发展也充分显示了编纂国际法具体规则的重要意义。
在实在国际法层面,对国家传统安全的制度性规范突出体现在国际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之中。一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联合国,能代表国际社会采取行动,缩小各国实行自助行为(Self-Help)的选择范围。二是国际法对管辖权的规定,使国家了解其自身的管辖能力,也为国家间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提供了指南,从而避免了冲突双方诉诸武力。同时由此界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规范各国行为,判别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免责条件,并依此确定相应的国家责任。三是在国际争端的高发区域,如领土争端是构成国际争端的重要因素,现代国际法规定了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以及解决领土争端的方法,消除了一些潜在的国际冲突。而对于海洋、两极和外空等新型国际争议区域,则致力于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以界定各国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来减少和防止在上述区域的国际冲突。四是通过民族自决和非殖民化运动纠正了少数西方强国压迫和奴役广大弱小国家和民族的不公现象,推行关注弱者的公平原则,加强了对弱小国家的各类国际法保护。五是明确禁止国家主动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即使是自卫等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仍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联合国及大量国际司法机构的建立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政治和法律方法。六是通过一系列国际标准强化对人权的保护,缓和了国家在国内人权政策上的专横。国家不能违背国际人权条约中有关人权保护的一般性国际义务,在行使主权权力的同时应当遵守人权的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从而推动国际社会向更文明的方向迈进。
除却当代国际法对于传统安全的上述两方面影响,其对于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影响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当代安全问题以及安全观念日渐趋于泛化,使得传统意义上的高度政治(High Politics)所强调的国家安全模式不足以完全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急迫性促使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更为重视有关和平与安全的议题,并与之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目前非传统安全已上升为当今国际对话的主导议程之一,这也符合当代国际法日益从“建构”迈向“治理”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分析,非传统安全也不足以全面取代传统安全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特有地位和作用。从现在到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任何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内容的国际交往与互动,一国的中央政府都将继续扮演把关的角色。[13]无论是传统安全还是非传统安全问题,其解决都将继续依赖于各国政府间的共识与合作,以及在此实践基础上所形成并逐步发展演化的国际法律制度 体系。
综上所述,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演进史,以关切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与军事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安全在国际法发展的语境下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现实情况显示,全球治理理念透过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制度,对传统安全可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14]但战争与和平这一国际法发展史上的永恒主题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中国所面临的传统安全形势而言依然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民族国家的基本人格在欧洲或许可以被乐观地估计为渐渐消亡,但与此同时东亚的国家主义却处于方兴未艾的强势发展阶段。作为全世界民族主义倾向最强烈的地区,东亚地区国际法秩序的形成,除了要求有形式上的法律建构,还要有相应程度的理念认同。这种理念认同即使暂时无法达到欧盟的标准,也不可能相去甚远。从这层意义上讲,由于日本始终不肯就侵略历史向东亚东南亚各国致歉认罪,以及其他一些错综复杂的历史负担,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在理念认同上很难形成合力,而且阻滞东亚区域国际法共同体形成的最大障碍就是作为区域外异质力量的美国因素的存在,所谓建构“东亚共同体”的区域国际法新秩序的目标至少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可能更多地只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憧憬。因此在以主权国家为其价值本位及建构基石的现实国际体制之下,尽管传统安全研究向来更侧重探讨国家安全、军事安全等短期性、局域性和实践性的研讨模式,全球化时代的传统安全研究仍可能在某些领域就若干问题推陈出新,进而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上为全球安全和人类安全的终极价值提供更加丰富的参考指南,同时也可对中国的现实国家利益的增进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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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颜关明]
International law and traditional security under the theme of war and peace
ZHANG Cheng
(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and Ocean Studies,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The theme of war and peace is the core proposition of human socie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eory, while traditional security is vital for the surviving interests of a sovereign state.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raditional securit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evolvement. Currently speaking,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specifically at the level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war and peace, can be speculated from the following two aspects. The first is that the semantics of peace and war have been reinterpreted and restored to a certain degree. The second is that international law has been changed gradually from the advocated concept of weak peace into enforcement of safeguarding peace mechanism. To achieve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t will provide a more perfect system and value guide for the national traditional security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war and peace; traditional security; international law; value guide; system perfection
D990
A
1672-3104(2016)03-0145-07
2015-09-21;
2015-11-18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海外安全利益法律保护的中国模式研究”(13AFX02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413000004)
章成(1988-),男,江西南昌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站博士后,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与国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