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洲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91)
全面深化改革语境下法治思维的功能释放
王培洲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91)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中,法治思维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治思维追求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实现、倡导规则意识、高扬理性精神、注重程序法效,与深化改革中社会的价值诉求相契合。法治思维不断回应社会需要的过程正是其功能不断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得到释放的过程:法治思维在市场经济中谋划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升经济效率;在政治生态中强化民主政治;在风险社会中消解社会风险,优化社会秩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催化剂增加主流价值观的思想硬度,把握人们的价值所需,保障意识形态安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唤起生态法治观念,构建美丽中国。
法治思维;全面深化改革;公平正义 ;民主政治;社会风险;主流价值观;生态文明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规则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路径与过 程”[1](5),是一种理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正当性思维、系统思维,表征着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法治思维的出场语境是十八大以后的“新的历史时期”,这就意味着全面深化改革是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背景输入”。因此,探究法治思维必须将其置于当今中国现实的背景之中,真实地面对和回应中国问题,进而把对法治思维的考量推进到社会现实性和本质性的维度中。在目前的法治思维研究中,许多学者自觉地将新时期的改革与法治思维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关系探讨,不可否认的是法治思维(包括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的确是研究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维度,二者的确存在“结构紧张状态”“思维倾向冲突”“不变与变的矛盾”。法治思维和改革的关系式讨论无疑应当作为研究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理论生长点。但是本文认为,法治思维是在改革的作用下形成的法治改革思维,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当今中国最大的社会现实是对法治思维的现实框定,而法治思维也应该从“社会现实的角度对独特的中国社会做出更加深入、更加具体的研究和阐述”[2]。从这个角度来看,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思维在中国社会现实中所形成的总问题中相互形塑、契合促动,法治思维以改革作为出场背景,其作为一种法治理想精神状态和法治意识形态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何种益处、何种价值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法治思维的功能在改革过程中的释放是在悬置二者复杂而密切关系下的最大现实意义展现。法治思维所蕴含的正义、公平、民主、秩序等价值本身就是改革的目标,这些价值与法治思维内嵌的“理性的法律学说必备的严谨的法学架构与思考形式”[3]相结合,可在当今社会结构性转型中完成其功能释放:在经济领域,它有利于调整效率与公平、缩小贫富差距,保护公共福利;在政治领域,它有利于强化民主政治,优化政治生态;在社会领域,它有利于消解“风险社会”、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精神文化领域,它有助于增强意识形态的感召力,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在生态领域,它有利于增进生态文明意识,从而为做到“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4]提供思维理念。在改革由“增量改革”到“存量改革”的“改革转型”中,法治思维是社会价值诉求的现实回应。法治思维能够穿越改革问题域,其功能的释放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方向感、秩序感、规则感,进而凸显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治国理政中的比较优势。
如前所述,本文更倾向于将法治思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亟需的社会意识和意识形态构成,因此考量法治思维的功能必须回归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与经济环境,找出由于法治思维的缺位所致的经济利益、财富分配等问题,才能真正回答法治思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哪些功能。
公平和效率问题始终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唯心主义者把公平和效率指认为人类社会永恒的二律背反不无道理。事实上,“只要市场经济关系存在,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悖论关系就存在。”[5]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在时间维度中的优先性。马克思在分析法律时曾指出:“只要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6]马克思所指的“情况”是对法律的认可,而更重要的是这里隐含着马克思的一个重要洞察,即他指出了法治的时间维度。因此,用法治思维考量公平与效率也必须尽力达到马克思所追求的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这一分析方法。毫无疑问,深化改革阶段意味着我们由经济增长阶段过渡到经济发展阶段、由财富创造阶段过渡到财富分配阶段,即我们经常用“把蛋糕做大”来比喻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任务,而如何“把蛋糕分好”关涉到我们改革的持续性。这也就是说当今的市场经济发展中,相当一部分人并没有在财富增长的过程中受益,反而处于某种被排斥的状态。因此,面对各种“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经济领域的公平原则必须放在优先位置考虑,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提的“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亚当·斯密在探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之时,高扬“道德情操”用于说明“财富的获取欲本身如何实现促进人类福利这一更大社会目的”。[7]在斯密这里,促进人类福利仅仅是获取财富的一个条件,是伴随着财富获取欲望的形而上学般的空洞表达,是其为功利主义寻找到的一个道德支点,即将“资本主义精神”视为经济问题中的正义补救。马克思主义向来主张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所以我们指认的法治思维中的公平正义更多的是一种法律权利或制度设计下的利益关怀,并具有建构性和实践性。法治思维的提升与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形成具有对称性,二者相互形塑,进而才能达到人们不断呼唤法治社会和法治中国。在当今,法治思维中的公正原则在解决财富分配等“分配性冲突”问题上,更关注“正义原则”是否转换为政策理念并被有效实施,以此来看公正是否到位和有效。因此必须将法治思维投入现实性的那一度,即将其所涵的公正资源在社会中真正运转,在宏观经济政策和制度的保证下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所谓道德范畴的说教。如“合理的社会分配率监管、合适的消费率监控、动态可调的薪酬回报制度”[8](130)。皮凯蒂也看到并指出了这个全球性问题——“调和经济效率、社会公平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在分配难题中,他指出,“在眼下中国,如果公共资本能够更均等地分配资本所创造的财富及其赋予的经济权利,就可以促进中国模式的构想——结构上更加平等、面对私人利益更加注重保护公共福利的模式。”[9]皮凯蒂肯定了将反腐作为当前的要务,解决财富不平等和财富过分集中问题的合理性,还提出必须建立一套公共机制,使资本为整体利益服务。针对这一情况,他提出了累进税制。这同样是一种法治思维框架内的公正方案。
法治思维不仅在实践维度上促进法律、制度的生成,在认知维度中还有助于塑造起一种法治文化。面对当今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负面现象(如假冒伪劣商品、各种违约现象、金融期债、企业之间三角债、欠薪等现象),俞吾金教授指出“当代中国社会仍然普遍地缺乏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行为方式的‘法权人格’”[10],俞教授将这种“自觉地、普遍地法权人格”指认为“全社会绝大多数成员都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并能够自觉地运用这种意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本文看来,这种“法权人格”正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然人”的法治思维。目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文化观念的不断生成和更新,就是各种政策制定者、各个部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一个表现,有利于促进法权人格的形成。在经济领域中,法治思维为其提供公正资源,并且使得公平正义在法的作用下(主张诉诸法律)有了自律的框架。法治思维作为公正的一个规范性法则,其强迫人们在市场经济中遵守某种正义规范以避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负面外部成本,即使未促成人的正义动机,但其恰到好处地维护了公正的条件性,强迫不具有正义动机的人遵守正义规范,形成法权人格,最终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
综上所述,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之下的经济活动尤其需要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内蕴的关心公平正义、公共利益,强调权利义务等特性在实践和认知的双重维度下得到功能释放,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全面深化改革创造其所急需的法治观念,为改革营造良好生态,从这个角度来讲,《决定》中颇受关注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是需要法治思维作用下所形成的法治经济环境。
仔细考量“法治思维”在十八大报告中的语境便会发现,作为政治概念的“法治思维”出现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之处。这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同样需要法治思维。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民主政治建设是形成良好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前提。法治与民主的互动无疑有利于强化民主政治,而法治思维作为“思考和处理问题的一种路径和过程”[1](5),与作为政治观念的民主“彼此分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10]。法治思维能够强化民主政治,进而有利于建构起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2](20)。这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民主政治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治国理政中所承担的重要作用;其二,法治与民主在民主政治维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意义链。更有学者认为“民主的观念本身就包含着法治的价值,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13],这足可见法治思维与民主观念也一定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民主观念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意识”[1](190),而法治思维作为一种工具理性时,本质地将人民民主权利作为一种思维的方法论。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法治思维与民主观念相契合,二者共同在政治实践中塑造着民主政治。
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14](168)。社会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始终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人民当家作主就成为了法治中国的逻辑起点。那么,法治思维如何在保障人民权利,强化民主政治中发挥功效?本文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法治思维本质地反对政治过程中的人治思维。法治思维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每个人的政治权利。人治文化的主要特征是过度重视领导及其人格的作用,并将这种对领导的重视抬升至对法律和制度的尊重之上,往往认为领导高于法律。在人治思维的框定下的人,正如邓小平所形容的那样:“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 变。”[14](146)由此看来,在人治思维模式中,领导者的话就是法,甚至高于法,在执行决策时往往是“领导说了算”,在遇到问题时则以“找我们领导去”来为其辩解。我们始终承认领导者个人的道德修养在执政中有着重要作用,但从现代化层面来讲,法治思维强调以法治精神为导向,强调规则性、程序性、系统性,显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这也就杜绝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法治思维强调法律至上,任何人(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这恰恰保证了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个别人的损害,维护了人民权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这正源自法治思维对民主的观念确认和逻辑追寻。
第二,法治思维作为一种规则思维本能地指向规则之治。法治思维中的规则指的是合法、公平、普遍适用、长期有效的“显规则”,与此对应的是各种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没有书面规定,背离法律和道德却在实际生活中指导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1](173)。法治思维孕育规则意识,显规则需要用法治思维依据法律进行思考;而潜规则只是打着“规则”旗号的一个话语修辞。显规则以民主方式制定,尊重每个法律、制度、规则前的行为主体,能保证每个人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伸张,进而保障了人民民主;而潜规则最擅长“看人下菜碟”,使得权力在“关系”和“人情”场域中进行寻租和投机,损害的正是社会中老百姓的“机会平等”,削弱了人民民主,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思维下的规则意识意味着想问题办事情时首先搜寻法律条文,若没有明文规定则查找相应的制度、条例,若再无框定,则用法治思维依据日常行为规范处理事务。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进行思考的思维差序体现着一种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与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相会通,通过法治的程序正义保障每个人的民主权利,是民主意识的彰显。反之,离开规则的约束则会造成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各种特权就会侵蚀人民的权利,破坏人民民主和民主政治环境。因此,法治思维转化为法治行为的过程就是显规则战胜潜规则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的确定性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彰显。
法治思维限制人治思维,彰显公平正义;提倡规则意识,反对潜规则。在这个过程之中,法治思维其实是权利意识的同语反复,通过伸张人民民主权利遏制权力的任性和傲慢,是“人民当家作主”观念法则的隐性制度,极大提升了民主政治的程度。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政治改革时的要求不谋而合,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2](51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构成有机的政治生态,足可见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性。而更加广泛、充分和健全的人民民主正需要法治思维所提供的观念支持,如果“依法治国”指向法治的实践层面,那么法治思维则是全面深化改革所亟需的社会意识,法治思维贯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建构良好政治生态的一个必要条件。当政治生态遭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侵蚀时,法治思维作为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的系统思维可以在“思想缺钙”之时及时“补位”,在面对诱惑之时由“不敢”“不能”到“不想”。由此看来,法治思维作为当今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社会意识,为人民当家作主所需要的权利意识提供了思想资源;为净化政治生态安装了“思想上的杀毒软件”[15],有利于建构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
“风险社会”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于1986年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首次提出。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风险社会理论成为研究社会问题的一个理论焦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16]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即变化社会中各矛盾的集合,这就说明风险始终贯穿于社会存在之中,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展现出新的形态。本文用“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分析法治思维在社会领域中的作用,一个根本的理由是当今的“全面深化改革”正处在“社会转型”的深刻变化之中,“转型”的实质是“社会结构转型”,即“中国社会的各种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确实发生了空前广泛的变化”[17]。社会结构的变化,意味着在经济基础不变的情况下经济、社会、文化三者关系的重新调整,而由此带来的风险需要我们用符合改革思维的新思维模式进行再适应,抑或说需要我们找到改革中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思维架构。贝克对风险社会的认识正是详细考察了“二百年来各国在处理工业化所造成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时沿用的政策、法规、条例体系”,从而认识到“通过规避风险而获取的和平与安宁应该归功于保证法律和秩序正常发挥作用的人们在权衡利弊之后所作出的理性的决策以及这些理性的决策所导致的繁荣昌盛的景象”[18]。贝克所指的“人们的理性决策”通过建构法律和秩序从而作为风险的预警机制,并声称要“把道德义务上的保证与承诺转化成在技术上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系列规范”[18],再运用这一系列“可操作的规范”来处理风险。贝克认为风险源于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要消除这种不确定性仅仅依靠道德义务是不可靠的,必须用能保证法律和秩序在社会中运行的理性决策。贝克无疑指认了一种“道德感”之外的“义务感”,并将这种“义务感”视为风险社会中的“安全感”,这种义务感也可以理解为休谟在《人性论》中讨论正义与非正义中所提的“许诺”,即“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发明”[19]。理性决策、义务感和建立在社会需要之上的许诺所代表的思维方式,正是代表着契约精神和公平正义,内嵌规范性、制度性和程序性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绝不仅仅是解决“社会风险”的一个单纯的思想方案。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这一语境赋予了法治思维实体性内容,即在现阶段法治思维可以为我国解决哪些“社会风险”。毫无疑问,目前我国社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风险的现实方案就是用法治的方法处理好人们在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在法治社会中凸显出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各方面”[20]问题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的最大风险,这些问题构成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考验,阻碍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还讲到,“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有学者将这些问题指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的风险外壳,并把社会风险外壳总结为“贫富差距、社会断裂、社会冲撞、社会堰塞湖和改革内轮差效应”[21],还有学者从问题角度直接指出“中国社会十大问题”,即 “食品安全、房价、物价、腐败、教育、裸官和投资移民、恶性车祸、环境保护、事故、强拆”[22]。这些方方面面的风险所形成的问题——社会矛盾,社会各个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矛盾。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如果说中国进入改革深水区,社会风险不断加大加深,风险社会作为社会存在需要在法治思维、法治文化中不断形塑起一个法治社会去消解社会风险,那么,当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成为一种风险意识时,则需要法治思维“在场”。因为,与其说现实社会中的风险在改革中不断加深,毋宁说是当今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观念的水位在不断增加,即人们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在不断抬升。简单地讲,就是原来对人们来说不是问题的事情在今天都成了问题。如人们对“穹顶之下”雾霾现象的敏感;人们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出台的迫切期望(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对食品安全的担忧等等。这些社会意识的产生都是由于法治思维缺位所造成的,确切地说,是社会中行使权力的主体在社会治理中未能有效运用以实现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利为驱动的法治思维。这也就造成了在雾霾现象中人们对“有关部门”是否作为的质疑,对官员的财产来源合法性极大的好奇心,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厂商极度痛恨。因为在风险社会中,人们会产生一种“不确定性”的社会预期,感到社会中处处有风险,处处存在意外;而权力主体则在一些事情上享有“自由量裁权”,并且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往往忽视法律和程序,在遇到矛盾时(如信访、非访)用所谓的经济补偿,即花钱了事。这就导致人们真实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权利被公权力所遮蔽,从而人们在权力的“任性”行使中觉察到利益壁垒和利益藩篱的存在,由此产生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和大多数人利益更为普遍的冲突。其实,马克思将普遍利益问题视为阶级社会中矛盾的一个基本面,他曾讲“不触及矛盾这一痛处就无法谈普遍利益”[23](92)。因此,在处理矛盾所造成的“痛处”时必须使用法治思维,理由是:
其一,改革语境中的社会秩序就是为社会中的不确定性提供一个“事先约定的”确定性,有了游戏规则和边界,才能化不确定性为确定性,以减少社会风险和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由于“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在法治精神的作用下有着隐性制度功能。因此,法治思维在人们观念的水位涨高之时,可使权力主体不再仅仅依靠明眸善睐治理社会。法治思维所产生的法治行为带给人民群众的就不仅仅是罗尔斯所阐明的抽象的“正义感”,还会促成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消解不确定性。这也是十八大报告中所强调的“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生成依据。
其二,由于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以权利为导向,作为“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24],主张将权力关进制度之笼的有效性,利于形成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机制,从而“实现对权力的有效驯服,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25]。若将腐败现象视为“权力的傲慢”所造成的结果,那么当今腐败治理的三步骤,即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的过程就需要法治思维不断释放其公正性、权威性、普遍性效用,从而“让权力回归谦逊”。[26]
由此看来,社会中的风险作为显性的社会矛盾需要用作为隐性制度的法治思维去规范和解决,即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生活中的种种问题在表面上不能解决的,而只能在深处中来解决”[27]。法治思维作为处于改革深水区的中国社会需要的思维和意识,将公平、正义、规则意识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契约精神与法治、制度化相会通,从而以法治社会来消解社会风险,此即法治思维在面对风险社会时的功能释放。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讲到,“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23](12),并指出“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23](13)“理论”和“思想”在马克思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显而易见,这里的“理论”和“思想”指的都是“观念的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3 年8月19日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中指出意识形态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一旦我们进入当今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思想的力量”和意识形态的极端重要性。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必须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一旦意识形态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其转型速率跟不上社会转型的步伐,那么意识形态就不能满足一个国家发展的需要,更不能发挥其“引导和协调社会行动的功能”[28]。因此,意识形态必须能有效回应社会,只有意识形态展现出“满足国家需要”的有效性,才能提高意识形态的安全系数。
随着改革进程不断推进,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许多矛盾都聚焦到促进公平正义上来。可以说,公平正义已经逐渐成为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人们的意识形态期待。由于法治思维具有正义秉性,其本身就承载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因此,必须将法治思维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有机构成,用法治思维的公平、正义理念回应社会价值诉求。沿着这个理论进路,我们就能理解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法治”一词的重要意义。我们必须从法治思维角度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和运行,进而使这个当今中国社会最被呼唤的意识形态发挥出其 功能。
法治思维表征着一种法治改革观,其“沿着作为一个整体的群体或者时代的特征的轨迹前进”[29]。法治思维与核心价值观的会通只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才能更好地被理解。不难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本身就蕴含法的向度,如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之所以说法治思维在其中发挥功效乃是将法治思维作为思想动因,将其所蕴含着“规则之治”的规范性、制度性和程序性功能转化为法治改革观,从而使“一个观念更为迅速地唤起另一个观念”。[19](19)这也就是说,法治思维是作为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代表的意识形态的催化剂,在深化改革阶段,其所表征的法治改革观使得核心价值观12组词中的平等、公正、法治成为“社会主义价值观之魂”[30],即公平正义得到最大限度彰显,这与全面深化改革中人们对公正的诉求相契合。即在改革由增量改革渐渐过渡到存量改革之时,在蛋糕由“做大”到“分好”面临困境之时,法治思维作为催化剂可以有效回应人们的价值诉求,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现实逻辑,“有利于合理把握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是激活创新发展活力(动力)、促进社会和谐(平衡)的基石。”[8](9)因此,法治思维是在全面深化改革之时凝结集体意识的改革思维,法治思维释放的价值功效准确地把握住了当今社会转型中人们亟需的价值,使人们在深化改革中感受到公正和由此带来的“安全感”,从而让人们对美好生活更加向往。由此看来,法治思维在意识形态中的作用使得意识形态本身获得了逻辑严密、形式优美的表述,最大限度地增加了意识形态的安全性。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显然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自古代就有“天人合一”思想;在马克思眼中,“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31];恩格斯则提醒人们“不要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32]。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治国理政的总体方略,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形成“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充分说明了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实现。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依据法治思维建立和维护环境秩序自然成为现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张高丽在谈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 革。”[12](638-639)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高扬理性、坚守底线、强调实践、注重法效、关照整体,引领着生态文明建设,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使人们自觉建构起一种公民生态法治观念。
生态法治观念是法治思维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观念图式,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蕴藏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第一,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理性思维,重视生态理性和环境道德,将人在自然生态中的实践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进而将整个社会代入可持续发展之路。第二,法治思维作为一种底线思维,意味着我们在进行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时要“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就是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33](209)。即,我们面对再大的经济利益也不能越过生态红线。第三,法治思维作为一种实践思维,在使生态环境法律和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通过“命令和控制”手段予以执行,使法的权威性在改造自然的实践中得到彰显。第四,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法效思维,重视法律的刚性约束和执行绩效。即“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提供可靠保 障”[33](210)。在生态建设方面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33](211),用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来保障生态正义。第五,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系统思维,要发挥法治的基础性和全局性特点,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实现环境治理转型,即拒绝“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百姓受害——生态遭殃”[34]的恶性循环,从法律的整体性角度出发,建构起一种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社会和谐的良性发展模式,依据生态法治观念推动环境治理转型,破解经济和生态的二元悖论,促成经济和生态的正和博弈,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法治思维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催生出的生态法治观念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4月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提到的“生态意识”异曲同工,而这种生态意识就是在“绿色圣经”——《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所呼唤的“意识的觉醒”。将这种生态意识“纳入法治系统,建立整体主义法治观,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形成良性运行的生态法治秩序”[35]是目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环境污染也不是社会主义,把法治思维融入生态文明建设,是绘制环境治理路线图的重要一笔,为构建美丽中国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条件。美丽中国的提出和建设则是我们实现伟大民族复兴、“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33](208)的重要一步。
在全面深化改革语境下,将法治思维投射进“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中我们不难发现:市场经济中竞争逻辑需要与法治思维进行中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消解社会风险需要内嵌法治思维的隐性制度来做保障;法治理念可以有效回应社会价值诉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法治意识是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条件。全面深化改革语境是法治思维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的“背景输入”,在改革深水区中,使用法治思维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重要方法论。随着社会观念的水位不断升高,法治思维反复触碰和回应着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在社会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利,优化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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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颜关明]
The function release of legal thinking in
the context of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WANG Peizhou
(School of Marxism, CCPS, Beijing 100091, China)
In the context of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in China nowadays, legal thinking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conomy, politics, society, culture and ecology, known as the “five-in-one” layout. The legal thinking pursues fairness and justice, secu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s, promotes awareness of the rules, highlights the rational spirit, and pays attention to the effect of procedural law, which fits well with the value demand of the society in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The process during which legal thinking constantly responds to the social needs is consistent with the process during which function of legal thinking is constantly released in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reform. Legal thinking strikes a balance between economy and efficiency in the market economy so as to enhance economic efficiency, strengthens democratic politics in the political ecology, dissolves social risks in the risky society, guarantees ideological security, and arouses the ecological consciousnes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paves the way for building a beautiful China.
legal thinking; comprehensively deepeing the reform; fairness and justice; democratic politics; social risk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602
A
1672-3104(2016)03-0130-07
2015-09-21;
2015-11-09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重点课题“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DXZD201301)
王培洲(1987-),男,河南濮阳人,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改革理论与社会思潮,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