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支付能力视角的省域普通高校学费调整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2016-01-22 05:34田虎伟严全治鲍秋旭田雨凝
关键词:学杂费纯收入支配

田虎伟,严全治,余 沛, 鲍秋旭,田雨凝

(1.河南科技大学 a.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b.管理学院;c.化工与制药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2.沈阳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沈阳 110159)



基于支付能力视角的省域普通高校学费调整研究
——以河南省为例

田虎伟1a,1b,严全治1a,1b,余 沛1a,1b, 鲍秋旭1c,田雨凝2

(1.河南科技大学 a.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b.管理学院;c.化工与制药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2.沈阳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沈阳 110159)

摘要:调查结果表明,1999—2011年间,河南省和全国的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普通高校年度生均学杂费均持续增长,但河南省和全国的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同期各自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持续下降(少数年份除外),且河南省的年均下降率快于同期全国的下降率。因此,河南省和全国的生均学杂费标准都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最后以国际通行的高等学校学费占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为标准,测算出2015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生均学费收费标准上限。

关键词:普通高等学校;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学费标准

高等教育经费短缺是当今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面临的普遍难题,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发展高等教育的必然选择。同时由于高等教育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向接收高等教育者适度收取学费被认为是正当的,但普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识。具体到操作层面,主要观测指标是学杂费占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此,本课题组选取1999—2011年河南省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收入占该省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和同期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进行比较,以判断河南省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标准与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然后以国内外通行的高等学校学费占居民户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为标准,测算出2015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生均学费收费标准上限,以期为河南省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供决策参考。

一、河南省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该省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一)关于学杂费

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入在《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统计名称使用的是“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事业收入中的学杂费”,其实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关于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2000]教电188号文件规定:“二、学费标准应依据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财政拨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十、高等学校或其他机构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实际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要有利于推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的年住宿费标准,一般控制在800—1 200元之间,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降低一些。学校的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但就全国大多数省份而言,在高校扩招初期收取的住宿费比较低,为年均100—300元。自各高校开始建设新校区后,随着学生陆续在新校区住宿,且进行了后勤社会化改革,住宿费提升到国家规定的每生每年800—1 200元。河南省于2007年统一规定住宿费为每生每年1 000元。

为了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统计分析的便利性,本文暂时继续使用“学杂费”概念,并据此计算生均学杂费,公式为“地方普通高校年生均学杂费=地方普通高校教育经费收入中的学杂费/各地区在校大学生数(人)”(注:各地区在校大学生数来源于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

(二)调查情况与结果

调查情况与结果参见表1和图1。

表1 1999—2011年河南省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该省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注:①A代表加权后河南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A=河南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占全省人口比重。②B代表加权后河南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B=河南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占全省人口比重。③C代表城乡平均家庭户规模(人/户),2010年河南省城乡平均家庭户规模取2009年和2011年的均值。④D代表河南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或纯收入(元),D=(加权后河南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加权后河南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城乡平均家庭户规模。⑤E代表河南普通高校学杂费均值(元)。⑥F代表河南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河南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或纯收入的比重,F=河南省普通高校学杂费均值/河南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或纯收入。⑦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查询:人民生活-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及恩格尔系数,人口-总人口,2014-08-16.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

图1 1999—2012年河南省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与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

(三)比较分析

从表1和图1的数据分析可知:

1.加权后河南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或纯收入在1999—2011年的13年间持续增长。其中,仅2011年该三项指标与1999年相比,就分别增长了7.41倍、2.58倍和4.12倍。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年均增长11.0%。

2. 2011年与1999年相比,河南省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增长2.59倍(除2006年比2005年有小幅回落外),年均增长7.4%。

3.河南省生均学杂费涨幅低于河南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涨幅。

4.河南省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河南省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除2000年比1999年上涨4.8%之外,自2000年起持续下降。2011年河南省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河南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与1999年相比,下降了9.6%。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河南省普通高校年度生均学杂费不断上涨,主要是由于三本院校招生数量的增加以及艺术类院校和部分高收费专业如软件工程等招生人数增加,普通高校绝大部分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实际上仍然维持在3 400元/生/年(文史类)和3 700元/生/年(理工类)。

二、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情况

(一)调查结果

课题组对1999-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情况以及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2和图2。

(二)分析比较

由表2和图2分析可知:

1.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户均纯收入和全国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在1999—2011年的13年间持续增长,全国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0.2%。其中,2011年该三项指标与1999年相比,分别增长3.48倍、2.86倍和3.65倍。

表2 1999—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注:①A代表城镇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元)。②B代表乡村居民户均纯收入(元)。③C代表全国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或纯收入(元),C加权后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或纯收入(元)=城镇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比重+乡村居民户均纯收入*乡村人口比重。④D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均值(元)。②城乡户均人口数=人口总数/(城镇家庭户数+农村家庭户数)。⑤E代表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全国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或纯收入的比重,E=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全国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或纯收入。⑥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年度数据查询:人民生活-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及恩格尔系数,人口-总人口,2014-08-16.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

图2 1999—2012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与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

2. 1999—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年度生均学杂费持续上涨(除2006年比2005年有小幅回落外),年均增长率为7.2%。其中,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是1999年的2.66倍。

3.1999—2011年,全国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高于全国普通高校年度生均学杂费的增幅。其中,2011年全国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国普通高校年度生均学杂费增幅的0.99倍。

4. 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1999—2002年呈现上涨态势;在2002-2011年呈下降态势(除2007年比2006年上涨2.8%之外)。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比重与1999年相比,下降了6.4%。

综合本文第一、二部分的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一是河南省和全国的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在13年间持续增长,年均增长率分为11%和10.2%。2011年与1999年相比,河南省和全国普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分别增长了4.12倍和3.65倍。

二是河南省和全国的普通高校年度生均学杂费在13年间持续增长(除2006年比2005年有小幅回落外),年均增长率分为7.4%和7.2%。2011年与1999年相比,河南省和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分别增长2.59倍和2.66倍。

三是河南省和全国的生均学杂费年均增长率均低于同时期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分别低3.6%和3.0%。

四是河南省和全国的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同期各自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持续下降(少数年份除外)。2011年与1999年相比,河南省和全国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分别占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的比例分别下降了9.62%和6.4%,年均下降率分别为0.8%和0.53%。

五是河南省普通高校生均学杂费占同期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下降率大于同期全国的下降率0.27%。

由此看来,如果普通高校学杂费标准应与同期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保持一致或者相适应,河南省和全国的生均学杂费都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如果以同期全国生均学杂费占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比例17.2%为标准,河南省普通高校学杂费标准仍然有上调空间(以2011年为基准,河南省普通高校学杂费可上调其同年度城乡居民户均收入的0.8%,即上调306元)。

毫无疑问,高等学校学费应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那么全国和河南省普通高校的生均学费标准究竟与城乡居民户均家庭收入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函数关系?有没有可供参照的国际惯例呢?

三、按照河南省城乡居民户均年收入的20%作为学费标准的上限测算

我国学者王同孝等人提出了高校收费的合理性标准和学费—家庭收入比的参考比例:“不少实行收费制度的国家将公立学校的“学费—家庭收入比”定在15%—25%之间,并认为学费制定的最佳标准是:如果20%的高收入家庭仅靠当期的收入就能全部负担,40%的中等收入家庭经过一定的教育储蓄后能顺利支付,20%的温饱型家庭经过努力能勉强支付,那么这个标准应该是合理的, 能够顺利执行。另外, 还有20%的贫困家庭经过努力也无法支付应缴纳学费, 则应通过教育资助的形式来解决;从能力原则看, 收费标准不应超出学生及家庭平均最大承受能力。“从世界范围来看,学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左右, 如果超过这个比值过多, 就意味着家庭的生活质量下降, 在其他方面难以为继。”

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河南省又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河南省高等学校学费标准也应以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为宜。退一步说,我们也可把“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占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20%”看作是全国各个省份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最大值。那么,以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的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模型还应考虑哪些因素呢?就河南省而言,还应考虑如下因素:(1)河南省内没有教育部直属院校,河南省高等学校的生源约90%来自河南,因此河南省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确定应考虑河南省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2)虽然我们城镇和乡村的居民户均家庭收入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我国目前没有也不可能实施依据受教育者的家庭背景来确定两套收费标准体系。针对这一差异,国家已经积极在大学生资助体系中予以解决,因此这里以城乡居民家庭户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础。(3)总体上,由于我国经济处于发展期,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户均家庭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因此即使以前一年的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20%作为收取高等学校学费的基数,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时的家庭实际收入也会高于测算学费时的收入;再加上高等院校的学杂费一旦确定,可能要连续多年保持不变。这里暂取前一年的城乡居民户均家庭可支配收入作为测算的基数。(4)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按照3%计算。

如果用F来代表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生均学费标准,用M来代表前一年度河南省城乡居民户均家庭可支配收入,用W来代表物价年度上涨幅度,那么可得到如下公式:

F=M*20%*(1+W)

如果以上述2011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20%作为生均学费标准的话,代入公式可知,2012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学费为7 691.91元。

另据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河南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 391.4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 416.10元。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 695.18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4%。

由于2014年河南省城镇和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人/户)还未公布,这里暂按照2012年河南省城乡平均家庭户规模3.37 (人/户)测算。那么,2014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户均家庭可支配收入为52 892.7元(15 695.18元*3.37),据此我们可以测算出2015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生均学费收费标准的上限为:

F2015=M2014*20%*(1+W)

=10 895.9元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2015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年省均学杂费不高于10 895.9元,就符合居民支付能力原则。

当然,本文只是从居民支付能力的视角提出并测算了河南省2012年和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应收取的学费标准,当然还有其他角度的测算结果,例如基于普通高等学校日常运行成本的测算以及多种因素综合测算等。如果说这种测算结果和各省份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有一定的出入,甚至出入很大,那可能是因为我国目前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确定并没有采纳某一种或多种科学依据,甚至可以说主要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也可以说没有遵循科学依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课题组主张依据城乡居民户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测算普通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并不意味着只是为了提高学费标准、增加高校收入而讨论学费标准调整。实际上,按照现有制度,高等学校学费收取后,主要用于教学投入,同时还要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等,这些用途不但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也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还会产生激励大学生奋发学习等其他社会边际效应。

参考文献:

[1]王同孝,于辉,巩春红.从居民收入论大学生缴费标准.教育财会研究,2005,(6):3-8.

[2]河南省统计局综合处.2014年河南国民经济运行情况[EB/OL].(2015-01-27)[2015-06-30].http://www.ha.stats.gov.cn/hntj/tjfw/tjfx/qsfx/ndfx/webinfo/2015/01/1427873037390586.htm.

[3]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查询:人民生活——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及恩格尔系数,人口——总人口[EB/OL].(2014-8-16)[2015-06-30].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a.

更正声明

我刊2015年第5期周武军、吴沛奚作者撰写的《弱化与提升:新时期道德观念嬗变的趋势与评析》一文,基金项目标注有误,应为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2016-zd-079),特此补正。

本刊编辑部

2015年12月

【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专题】

A Study on Tuition Adjustment of Provincial Univers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yment Capacity

TIAN Hu-wei1a,1bYAN Quan-zhi1a,1b, YU Pei1a,1b, BAO Qiu-xu1c,TIAN Yu-ning2

(1.HenanUnir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1a.researchcenterofhighereducationandregional

economicdevelofoment; 1b.Schoolofmanagement; 1c.Schoolofchemicalengineeringandphamacy,

Luoyang471023,China; 2.Shenya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choolofforeignLanguage,

Shenyang110159,China)

Abstract:The results of the survey show that during the years from 1999 to 2011 the average disposable income of per household in Henan Province and national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annual college and university student tuition and fees have continued to grow, but the proportion of Henan Provincial and the national college student tuition and fees accounted for per household disposable income have continued to decline (except for a few years), and average annual decline rate in Henan province has being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nation. Therefore, average student tuition standard in Henan Province and the nation has certain promotion space. In other countries, university tuition accounts for about 20% of household disposable income. With the rate of 20% as a criterion, the paper works out university tuition cap of Henan universities in 2015.

Key word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household disposable income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tuition

作者简介:田虎伟(1969— ),男,河南淅川人,教授,教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与原理研究;严全治(1954— ),男,河南灵宝人,教授,博士,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河南科技大学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2014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4BJY038);2013年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资助项目(2013-YXXZ-19)

收稿日期:2015-08-30

文章编号:1672-3910(2015)06-0012-06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DOI:10.15926/j.cnki.hkdsk.2015.0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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