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季起贫困高中生免交学杂费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从2016年秋季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
两部门强调,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