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酒”考释

2016-01-21 01:46刘洪波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林 可,刘洪波(东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内法酒”考释

林 可,刘洪波
(东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摘 要:宋代学者所谓的“内法酒”绝非“内”之法酒,实乃“内法”之酒。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可能还隐藏着古人对这个词语的误判。

关键词:法酒;内法酒;重叠;汉语省略

目前,国内对“法酒”的研究十分稀少,对“内法酒”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汉语大词典》曾对“内法酒”一词作出了“按宫廷规定的方法酿造的酒”②见《汉语大词典》第1卷第1004页。这样的释义,是第一种解释。后有学者对“内法酒”一词的语义结构进行重新检讨,认定“内法酒”乃“内”之法酒,这是第二种解释。但“内法酒”的真面目究竟是什么?至今尚无定论。笔者拟从现存史料的考辨入手,对“内法酒”一词的含义和语义结构进行考释,力求厘清“内法酒”本来的面貌。

一、关于“法酒”

(一)“法酒”之“法”合乎礼法

“法酒”一词,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文献材料,最早出现于《史记》。《史记》载:“至礼毕,复置法酒。诸侍坐殿上皆伏抑首,以尊卑次起上寿。觞九行,谒者言‘罢酒’。”[1]1107司马贞对于此处的“法酒”进行索隐,引姚氏之语:“进止有礼也。古人饮酒不过三爵,君臣百拜,终日宴不为乱也。”[1]1107故此处的“法酒”当指朝廷举行盛大典礼时所专配的酒,并且其使用是合乎礼法的。③关于“合乎礼法”这一点,唐人颜师古在《汉书》卷四十三对“至礼毕,尽伏,置法酒”作注云:“法酒者,犹言礼酌,谓不饮之至醉。”又,宋人刘攽作注云:“谓朝毕,以法置酒也。”按:这两个说法跟司马贞索隐引姚氏之语所持的观点基本相同,都认为法酒之使用要“合乎礼法”,不能“饮之至醉”,故“不为之乱”。因此有力地证明了法酒“之”法须“合乎礼法”。《周礼》云:“酒正掌酒之法令,以式法授酒材。”郑玄注:“式法,作酒之法式也。作酒既有米曲之数,又有功沽之巧。”[2]因此,“法酒”之“法”是符合“酒之法令”的,即合乎礼法的。

《齐民要术》中记载过关于“法酒”酿造的具体方法,录之于下:

《食经》七月七日作法酒方:一石曲,作燠饼,编竹瓮下,罗饼竹上,密泥瓮头。二七日出饼,曝,令燥。还内瓮中一石米,合得三石酒也。

又,法酒方:焦麦曲末一石,曝令干。煎汤一石、黍一石,合糅,令甚熟。[3]

故此处的法酒应是根据一定的配方①酿造出的酒。又据《全宋文》记载:“臣(笔者注:指北宋名臣赵抃)体问得元许造酒州军,自来盖有旧例。不该酝酒去处,并是近年旋起新例:只于公人、百姓酒场内收买,每法酒一斗,民间值大钱一贯已上,公使库只支与一二百文,既已亏损价直数倍,又赉擎往复,无故驱役兵民。”[4]不难发现,这些材料正好说明法酒在当时本应是作为一种官府酿造、不允许私自出卖的非商品酒。即便如此,违法收购公人、百姓酒场内造的法酒以赚取暴利的现象依然十分嚣张。因此,有学者认为有宋一代,官府不仅“对非商品酒的生产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对商品酒也干预其生产、销售和分配诸环节,其目的在于“由国家最大限度的垄断酒课征收”。[5]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酒之“法”必然严格受官府颁布的造酒标准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法”在此处有“法定”之意,是指官府法定的标准,跟一般意义上的造酒方式方法略有不同。

此外,在古代,类似于“法酒”的提法还有“法醋”②。笔者认为它也可以理解为“按照官府法定规格制作的醋”。这种用法于近代依然存在,如国民党政府在1935年发行的“法币”,细究其义,即是“按官方法定规格发行的货币”,与“法酒”的语义结构无差。

那么,为什么官府对法酒的控制如此严格呢?个中原因有二:其一,官府垄断更有利于聚敛财富;其二,为了对法酒的纯度与数量进行控制,避免民众对酒的沉溺、滥饮,而导致国家动乱。《通志》曰:“禹始命仪狄作酒,禹饮而美,乃疏仪狄,遂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国者。’”[6]《酒诰》曰:“天降威,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7]373,“勿辩乃司民缅于酒”[7]383。《周礼订义》载:“禁群酒,息斗争,甚严。”[8]这些记载都足以说明当时官府很重视酒的危害性,并引以为戒,因此严格掌控酒的生产与销售。《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凡契丹主生日,朝廷所遗金酒食茶器三十七件,衣五袭,金玉带二条,乌皮、白皮靴二量,红牙笙笛,觱栗拍板,鞍勒马二匹,缨复鞭副之,金花银器三十件,银器二十件,锦绮透背、杂色罗纱绫縠绢二千匹,杂彩二千匹,法酒三十壶……”[9]这是当年宋朝给辽主生辰时所送的礼品清单,其中法酒只送了三十壶,数量之少,足以说明法酒的珍贵。

(二)“法酒”之“法”盖无恒法

有学者曾引明初叶子奇所著之《草木子•杂制篇》,认为“法酒是用酒造酒”[10],并认为宋代的法酒乃是用蒸馏之法。兹撮录《草木子》中关于法酒的记载如下:

法酒,用器烧酒之精液取之,名曰哈剌基。酒极浓烈,其清如水,盖酒露也。每岁于冀宁等路造葡萄酒,八月至大行山中,辨其真伪,真者不冰,倾之则流注。伪者杂水即冰凌而腹坚矣。其久藏者,中有一块,虽极寒,其余皆冰而此不冰,盖葡萄酒之精液也,饮之则令人透液而死。二三年宿葡萄酒,饮之有大毒,亦令人死。此皆元朝之法酒,古无有也。[11]68

从这则文献中我们究竟能不能得出“法酒就是用酒造酒”呢?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我们知道,所谓“用酒造酒”,就是指蒸馏酒,所以才会“酒极浓烈,其清如水”,才会“虽极寒,其余皆冰而此不冰”(蒸馏酒冰点很低,且纯度越高,冰点越低),才会“饮之则令人透液而死”,“饮之有大毒”(相当于酒精中毒)。所以此处的法酒必然是蒸馏酒,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决不能把法酒就等同于蒸馏酒。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叶子奇本人曾言:“此皆元朝之法酒,古无有也。”[11]68二是明代的李时珍所撰的《本草纲目》中也说:“烧酒非古法也。自元时始创其法,用浓酒和糟入甑,蒸令气上,用气承取滴露。”[12]另外,据专家考证与亲自实验,中国蒸馏酒大规模生产应发轫于元朝,元朝以前中国部分地区的少数人,尤其是“制药者可能已经掌握用蒸馏技术来制取蒸馏酒,但只是少量制备,不可能形成社会性的规模生产”[13]。因此,笔者推测叶子奇所言之法酒应是按照元朝政府颁布的制酒标准所酿造的符合法定规格的酒。

从《齐民要术》中的法酒方到元朝的法酒方,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酒方的历时的变化。要之,“法酒”无恒法,即绝不是一成不变的“用酒造酒”,而是随着历朝统治者颁布的造酒令的更替而经常变动的“官法酒”①“官法酒”一词引自《苏轼文集》(孔凡礼点校)卷七十之《书赠孙叔静》,原文是:“今日于叔静家饮官法酒,烹团茶,烧衙香,用诸葛笔,皆北归喜事也。”另,石声汉先生在《齐民要术今释》中也指出过:“‘法酒’是依一定的配方,调制酿成的酒,称为‘官法酒’,省称‘法酒’。”。

二、揭橥“内法酒”之真面目

(一)“内法酒”实系“内法”之酒

“内法酒”一词始见于《后山诗话》。有学者提出,“内法酒”不是一个专有名词,《汉语大词典》把“内法酒”处理为“内法”之酒甚为不妥,应是“内”之法酒[10],认为“内”是指“大内”,即“宫廷”的意思,法酒是“用酒造酒”,因此“内法酒”乃是宫廷御用的酒,由光禄寺监造②据笔者考证,“内法酒”不是由光禄寺监造,甚至不许光禄寺干预,只能由皇帝身边的内臣监酿。(见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十三:“内法酒总名长春,有上用甜苦二色,……,与太禧白皆内臣监酿,光禄不得预。”),属于奢侈品,极其珍贵。

嗣后,学术界关于这个问题一时再无讨论,此结论似乎已成定谳。然而,笔者在穷蒐文献时,发现这样一条史料,使人对“‘内法酒’系‘内’之法酒”的结论产生疑问。《怀麓堂诗话》曰:

这则材料告诉我们:“内法酒”脱去“触鼻蛰舌、南人嗤之”之味,并且味道独特,出于畦径之外,就算有人得到制作这种酒的秘诀、方法,也不能与之媲美。然后,作者笔锋一转,将“造酒之方”引到“为诗之法”上,认为“一等俗句俗字”不能去掉“燕京琥珀”的味道,没有得到“盛唐内法手”的点拨。尤其是最末一句“安得盛唐内法手为之点化哉?”很有意思,指出了像“内法酒”品质般的诗句为“盛唐内法手”所擅。对于“内法手”一词,设若我们把它理解为“内”法手,那么“法手”一词就无从解释。若是我们相信“内法手”是擅使“内法”的高手的话,则“内法酒”一词相应地就可解释为“内法”酒。也就是说,认为内法酒是“内”之法酒的结论有误,它的内涵并不是“内”之法酒,而是使用宫廷秘法所制的“内法”酒。不过,仅用这一条史料来解释《后山诗话》中“内法酒”的含义,仍嫌说服力不够,需要更多的文献材料来支持这一观点。

高濂的《遵生八笺》直接道出了“内库秘传酒方”,即:

白面一百斤,黄米四斗,绿豆三斗,先将豆磨去壳,将壳簸出,水浸,……[15]

又,明人刘元卿《贤奕编》中记载了这样一段话:

宋司马温公言其先公为郡牧判官时,客至未尝不置酒,或三行,或五行,不过七行。酒沽于市,果止梨栗枣柿,殽止脯醢菜羹,器用瓷漆,当时士大夫皆然,人不相非也。会数而礼勤,物薄而情厚。近日士夫家酒非内法,果非远方珍异,食非多品,器皿非满案,不敢会宾友,常数日营聚,然后敢发书。[16]

这段话对比了过去跟现在士大夫宴请宾客时的状况,表达了司马光对过去朴素的招待客人的礼数的怀念,谓之“物薄而情厚”,而现在则是“酒非内法……”则“不敢会宾客”,奢靡之风极盛,淳朴待客之道式微。很明显,“酒非内法”中的“内法”就是“内法酒”中的“内法”。这里,明确地把“内法”单独提出来了,对于解释“内法酒”很是重要。

除了上述文献外,还有一处材料亦可以举以为证,请看朱肱的《北山酒经》:

于六月三伏中踏造,先造峭汁,每瓮用甜水三石五斗,苍耳一百斤,虵麻、辣蓼各二十斤,剉碎烂捣入瓮内……内法,酒库杏仁曲,止是用杏仁研取汁,即酒味醇甜,曲用香药,大抵辛香发散而已。[17]

是处,《北山酒经》将“内法”仔细地介绍了一番,道出了“酒味醇甜”的奥妙。

另外,唐人孙思邈的《备急千金要方》载:“右三味合一石五斗,用米二石,并曲二斗,酿如常法酒。”[18]此处的所谓“常法”,自然与“内法”有所不同,“内法”是宫廷秘法,而“常法”是一般造酒之法,因此其造酒工艺便没有“内法酒”那样繁复、考究了。

不仅如此,唐以后的文献如明代朱橚的《普济方》、高濂的《遵生八笺》也有关于“常法酒”的记载,因此可以确定,自唐至明,相对于“内法酒”而言,“常法酒”这种类型的酒是确实存在的。因此,“内法酒”是“内法”之酒的论断便确定无疑了。

(二)“内法酒”与“内酒”、“内库法酒”的区别

有一个问题还需要加以说明:在古代文献中不仅有关于“内法酒”的记载,还有大量的关于“内库法酒” “内酒”的记载。这里可能就存在一个疑问,那就是“内法酒”是否就等同于“内库法酒”或“内酒”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笔者在这里想指出的是“内法酒” “内库法酒” “内酒”虽都是宫中之酒,但各自的表述却是不尽相同的。有学者曾指出,“内法酒”是根据酿酒的方法来命名的。[19]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内法酒”主要是从造酒工艺上跟普通的法酒(如“常法酒”)相区别的,突出的是宫中造酒法的神秘与独特。因此,“内法酒”一词常见于文人的叙述当中,表达的其实是他们对宫中之酒的艳羡。再说“内库法酒”,它其实是由内酒坊生产,并置于法酒库的法酒,因其置于内库,故得名。因此,“内库法酒”的命名是根据其储藏处所来命名的。《耆旧续闻》云:“每洛阳贡花到,例赐百朵,并赐南库法酒。”[20]因此“南库法酒”也是根据其储藏处所来命名的,跟“内库法酒”的命名法是一致的。而“内酒”就更直白了,直接说明的是这种酒使用于“内”,即是用于宫廷中的。另外,从现存文献中存在大量关于“内酒”一词的记载(如《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通志》《文献通考》等),并且安徽省博物馆还藏有一件出土于1954年的宋代白釉“内酒”铭瓶[21],可以推测“内酒”可能才是官府正式意义上的对这一类酒的称呼。

此外,据马端临《文献通考》记载:“其盎齐,请以供内法酒代之。增三樽为十二之数,庶与《周官》相应。”[22]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提法—供内法酒。那么,“内法酒”是否可以说就是“供内法酒”的简称呢?笔者认为“供内法酒”说明的恰恰只是“内法酒”是法酒。“供内法酒”一词的语义结构跟“内法酒”其实是不同的,它所侧重的是酒的供应去向。因此,“内法酒” “内库法酒” “内酒”三者之外表虽相近,然则其内在的细微意义确实有很大不同。

至于南宋人张戒曾将苏东坡所说的“内法酒”解释为“内库法酒”①[宋]张戒《岁寒堂诗话》载:“浩然诗如内库法酒,却是上尊之规模,但欠酒才尔。”,笔者认为这极有可能是一个误释。从现存文献中所找到的关于引用苏东坡评价孟浩然诗歌特点的句子皆是“韵高而才短,如造内法酒手,而无材料尔”,由此,可知陈师道引用苏东坡的评论的真实性无可怀疑,而张戒却将“内法酒”说成是“内库法酒”,把苏东坡评论的内容悄然改变了,成为另一范畴上的“内库法酒”,有悖于本义,实不足取。基于上述理由,这条例证理应排除,不能说明“内法酒”就等同于“内库法酒”。

三、从汉语省略现象看“内法酒”

从历时的角度看,汉语省略现象自古洎今,无不有之;从共时的角度看,不论是语义、语法还是语用,省略亦在在皆有。“微言大义”本就是古人写文章的不二法门。早在20世纪40年代,著名语言学家吕叔湘先生就提出:“汉语的句法分析之所以比印欧语系语言困难,原因之一就在于汉语隐藏和省略的部分太多。”[23]这种语言现象之于中国是比较繁杂而普遍的。正是由于这些句法或词法在使用过程中多而杂的省略,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非当事人对它解释的困难。比如说,由于年代的久远与诗句中关键性词语的省略,对《诗•大雅•生民》中的“履帝武敏歆”与“以弗无子”两句的理解,长久以来就存在很大的分歧,众说纷纭,成为历史上的千古悬案。

再回到“内法酒”这个词语。笔者在前面已经指出,“内法酒”其实也是一种法酒,只不过比较特殊,是用宫廷内部秘法制作的法酒。也就是说,“内法酒”这一名词应是“内法法酒”的简称。类似的例子还有苏东坡所喜爱的“真一法酒”②[宋]苏轼《东坡志林》载:“绍圣二年五月望日,敬造真一法酒成。”可作证明。据《记授真一酒法》记载:

予在白鹤新居,邓道士忽叩门,时已三鼓,家人尽寝,月色如霜。其后有伟人,衣桄榔叶,手携斗酒,丰神英发如吕洞宾者,曰:“子尝真一酒乎?”三人就坐,各饮数杯,击节高歌合江楼下。风振水涌,大鱼皆出。袖出一书授予,乃真一法及修养九事。末云:“九霞仙人李靖书”。既别,恍然。[24]2312-2313

苏东坡记述的这个小故事点明了“真一法酒”用的是很神秘的所谓真一法酿成的。在前面,笔者已经论述过凡酒皆要合乎礼法,合乎官方的造酒标准,因而“真一法酒”也是一种法酒。因此,笔者认为,“真一法酒”完整地应说成是“真一法法酒”,但是由于“法”重复出现两次,且含义基本相同,都有“方法” “模式”的意思,所以古人在平时说的时候不自觉地就将其简化了。

用层次分析法来表示,就是:

实际上,不但古代汉语有这种用法,现代汉语也是如此。过去曾有学者认为,在现代汉语中,部分形如ABBC格式的短语在某些时候,可以省略为ABC式的词语。指出“这种叠音省略是一种因音节重叠导致的语音形式的省略, 它有别于缩略语、简称等其他的语言省略现象。而且,省略前的完整形式一般为短语,省略后则转化为复合词。”[25]例如:

(1)文学学院→文学院

(2)留学学生→留学生

(3)共产党党员→共产党员

所以,这种具有叠音省略形式的词语其实是符合语言使用的经济原则的。无论是今人还是古人,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对原有叠音词语进行一定的省略,以达到最简化、最省力的效果。这既受到人们的语用心理的影响,也受到汉语内部的省略机制的制约。

四、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初步可以下这样一个论断了,即:“内法酒”应是采用宫廷秘法(内法)所造的法酒。就连旷达、耿直的苏东坡对于自己研发的“真一酒”在告诉友人徐得之时都说“此法不可传也”[24]2372,遑论宫廷中的造酒秘法。正是由于制造内法酒的材料很特殊、很稀有,方法也很独特,因此造成宫廷内的造酒方法与世隔绝,极具神秘色彩。这个词语之所以形成,既是文人对宫廷造酒秘法的艳羡,也是汉语叠音省略的内在机制。因而,宋伯仁的《酒小史》中才会有关于“内法酒”①[元]宋伯仁《酒小史》中有关于“燕京内法酒”的记载。的记载。

所以“内法酒”一词系“内法法酒”的缩略形式。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三家注[M].裴骃,集解.司马贞,索隐.张守节,正义.扬州:广陵书社,2014.

[2]郑玄.周礼注疏[M].贾公彦,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61.

[3]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3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510.

[4]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41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229-230.

[5]李华瑞.宋代非商品酒的生产和管理[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3):15-22.

[6]郑樵.通志:第1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39.

[7]孔安国.尚书正义[M].孔颖达,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8]王与之.周礼订义[M]//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129.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0:1370.

[10]黄季鸿.酒•法酒•内法酒与孟浩然[J].文史知识,2001(5):101-102.

[11]叶子奇.草木子[M].北京:中华书局,1959.

[12]李时珍.本草纲目[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1567.

[13]周嘉华.中国蒸馏酒源起的史料辨析[J].自然科学史研究,1995,14(3):227-238.

[14]李东阳.怀麓堂诗话校释[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161-162.

[15]高濂.遵生八笺[M].成都:巴蜀书社,1992:808-809.

[16]刘元卿.贤奕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5:2-3.

[17]朱翼中.北山酒经[M]//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44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817-818.

[18]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55:126.

[19]孙晓玄.基于《汉语大词典》语料库的宋代新词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1:104.

[20]陈鹄.西塘集耆旧续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5:23.

[21]梦斋主人.一件有待正名的酒器[J].收藏界,2008(78):68-69.

[22]马端临.文献通考:第1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680.

[23]吕叔湘.汉语语法论文集(增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45.

[24]苏轼.苏轼文集:第6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5]任瑜.汉语叠音省略现象研究[J].文教资料,2008(17):34-35.

(责任编辑:施建平)

苏东坡评价孟浩然之诗云:“韵高而才短,如造内法酒手,而无材料尔”①苏东坡评语出自陈师道(苏门六君子)的《后山诗话》,见清代何文焕辑《历代诗话》,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8页。。千百年来,评论家几乎都认为此说切中了孟诗的弱点,因此被唐宋文学研究者奉为圭臬。然而,对于这句话的喻体—“造内法酒手”,却少有人谈及。笔者试图通过引证相关文献,并结合汉语的省略现象,分析 “内法酒”真正的语义结构。

A Textual Research on “Neifajiu”

LIN Ke, LIU Hong-bo
(College of Literature,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4, China)

Abstract:The “Neifajiu” referred to by scholars in the Song Dynasty is totally not “fajiu” of “Nei”. Instead, it is “jiu” of “Neifa”. It is also possible that underneath this problem, some mistaken judgments of the ancient people actually exist.

Key words:Fajiu;Neifajiu;overlapping;ellipsis of Chinese

作者简介:林 可(1994—),男,重庆人,研究方向:训诂学、古代文学;刘洪波(1974—),女,吉林通榆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训诂学、古代文学。

收稿日期:2015-08-30

文章编号:1008-7931(2015)05-0104-05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H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