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抗辩式教学中的案例设计与指导

2016-01-19 22:22潘丹丹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1期
关键词:辩论法学案例

潘丹丹

摘要: 抗辩式教学的实用性和实践性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以“案例教学”为索引,微观探讨抗辩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案例的设计应该关注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应以此原则指导案例课程设置的评价标准和辩论环节。

关键词:抗辩式教学;案例设计

传统法学教育缺乏职业技能培养、执业实践训练的倾向日益突出,因而兼具实用性和实践性的抗辩式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相比而言,抗辩式教学的实用价值毋庸置疑。但是如何推进抗辩式教学在法学教学体制中的应用和设置、抗辩式教学需要哪些教学手段、如何整合现行教学资源等等具体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论证和研究。于此,本文以“案例教学”为索引,微观探讨抗辩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一、法学抗辩式教学中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

(一)案例教学是还原法律适用场域的最佳手段

在抗辩式教学的实际应用中,案例教学无疑具有重大作用。抗辩式教学关注法律执业实践训练、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培养,这种面向司法应用、司法实践的培养理念,必须回答和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法官、检察官面对疑难案件时,找出破解难题的办法;律师面对互相抵触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论证出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适当规则。毫无疑问,我们不能把课堂带到真正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但是我们可以把发生在司法实践部门的问题,浓缩设计成案例。通过案例教学来还原和再现法律发生的真实场域,在课堂上,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体验现实问题,最大化地激发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在真正的体验中锻炼和充实学生的能力。这就好像技工学校的学生,面对真正的机床,看到机器的故障,必须进行现场故障排除的检查和维修的训练一样。体验和感受,才能全面展现以问题为中心的思维能力和推进问题解决的创造能力。

(二)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导向的最佳教学手段

传统教学方式强调以老师为导向的一言堂式教学模式,老师在上面讲得津津有味,可是学生未必有所收获。问题不在于老师讲授了多少,而关键在于学生真正习得多少。也就是说,以往我们只用硬性的指标(如教学大纲、教学讲义、教学周历)去规定和关注老师的知识讲授,却忽视了最为重要的问题——学生的接受和理解。学生不接受、不理解,所有老师的讲授就是零,甚至是负效应。抗辩式教学,就在老师和学生之间做了一个互换,这种模式强调以学生为导向,强调学生在课堂中的主导地位。其中,案例教学就是以学生为导向的最佳手段。

在案例教学的方式下,老师退出了讲台的中心,学生要主动学习和了解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则,懂得查找运用这些资料的最佳方法,还要掌握相关方面的许多知识,特别是有关案例的法律渊源、历史背景和它涉及到的各种逻辑关系,只要能发现问题,并加以系统论述和批判,提出让专业人士信服的独到见解,就是案例课程最大的价值。学生的主动学习和老师的适当指导,就会导致:学生不在被束缚于老师教学大纲涵盖的知识重点范围内,不在被束缚于老师所提及和思考内容的范围内,而是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不断地探索和发现。学习探索的范围也会最大程度地扩大和拓展,随着而来的是对自身能力和素质的不断反思和调整提高,而这正是职业能力和实践技能迫切需要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案例设计

案例的设计与指导是案例教学的最为重要的环节。因为如果案例不具有对抗性、不具有争议性、不具有典型性,就无法增加辩论的激烈性,进而无法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无法充分实现“以学生为导向”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因而案例教学必须进行科学设计和指导,否则只会事倍功半、费力低效。故笔者认为,下述原则是案例设计与指导要遵循的重要指南。

(一) 案例的设计应该关注法律思维的培养

当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中也存在案例教学。但这种案例教学的设计,是一种三段论式的设计方式,即为了证明某一个法律规则(大前提),找到一个实际案例(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法律规则判断为合法或非法。比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大前提),现有欲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出资1万元(小前提),那么这个投资人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呢?不符合(结论)。因为1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显然,这种案例的设计毫无专业水准。对于没有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人,也可以根据逻辑推理,轻松得出判断。说到底,这种案例教学的失败之处在于,案例设计不须要分析思考、推理论证,说到底,这种案例不会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而如果案例设计,是一种发散式的设计,没有老师提前的归纳和总结下对案例的剪裁,老师对学生的要求不仅仅是正确答案的获得,而是把相关问题的原生态模式展现出来,不限定分析的思路,不设定确定的答案,重要的问题在于:学生通过对案例中所涉猎的基本问题的分析和判断,独立地设定和探索思考和论证的角度,其所查阅和分析的资料范围可以远远地超出案例本身,案例只是提供讨论的论点和中心,而整个的论证过程完全是发散式的、创造性的。

(二)案例的设计应该关注辩论技能的培养

“由于法律规则本身的模糊不清、法律规则相互间的冲突和竞合,再加之具体案件中当事人证据的事均力敌,在很多案件中,律师都有抗辩的余地。”因此,在法庭诉讼活动中辩论就是不可或缺的技术能力。而辩论技能恰恰又是不经培训,很难拥有的技能。如果不掌握辩论技能,就无法找到对方的论证核心和重点,无法快速找到其论证的破绽和不足,无法形成有的放矢的回击。因此在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中,要充分掌握下列技能:破题——找到论述的核心和方向,破题不好只会南辕北辙;立论——确立分析了进路和资源,立论不足只会独木难支;论证——形成缜密的思维推理和准确的言语表达,论证不利就会全军覆没;驳论——快速找到对方破题和立论的破绽,形成有力回击。这些技能是在长期的辩论实践基础上积累起来的,而且毫无疑问,为这些技巧做支撑的是强大的知识储备、多角度的思考方法、深入的分析研究、高强度的言语表达训练。因此辩论是一门技术,又不仅仅是一门技术,它是学生必有的经历、必备的素质。

三、现行教学体制下案例课程的设置构想

(一)案例课程的评价标准应从结论走向过程

以往的案例课程评价标准是学生的结论。答案是合法,学生的答案正确,那么是否有论证过程并不重要,只要把相关法条列出即可。而抗辩式教学模式下,评价学生的标准,不是以结果为导向,也就是说,学生得出的结论并不重要,如果结论对了,但是没有对案例资料的分析整理、没有理论和实践资源的结合论证,那么这种结论只是空壳,学生并不能因此得到高分,相反,高分的获得必须建立在一步一步循序渐进地论证基础上——对案例资料仔细地分析和整理,最大程度地扩大对所涉猎问题的查阅和研究范围,法律本身就是生活,因此真正深谙法律的人,应该是掌握更多生活知识的人。恰当地分析和论证所得结论的合理性。这样以过程为导向的评价标准会激励学生的学习方法的转变,真正建立起法律人自身的法律思维。所以,以过程为导向的评价标准与培养具有法律思维的人才目标相匹配。

(二)案例课程设置中必须增加辩论课程的环节

现行法学高等教育中对于辩论技能的专业常规培训几乎是零。在现行的法学课程设置中,很少有开设法学辩论课程的,学生如果有此方面兴趣,大都参加辩论协会,一些学生甚至逃掉一些专业课程去参加辩论协会,这充分说明,法学院的学生对于辩论技能的专业渴求。因此,设置常规的辩论专业课程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在法学专业课程中设置专门的案例课程,并且在案例课程中设置抗辩环节,可以设置些实务讨论课程、模拟法庭课程、法律诊所课程等等。

案例的设计与指导是当下法学抗辩式教学改革过程中的肯綮,案例的设计应该关注法律思维的培养,关注法律技能的培养,以此原则指导案例课程设置的评价标准和辩论环节。

■  编辑∕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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