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征地拆迁冲突的协同治理与民主协商研究”(项目号:13YJC81001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容性发展视阈下我国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号:13CKS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征地拆迁冲突演化机理与治理机制的风险政治学考察*
马光选
[云南行政学院,昆明650111]
关键词:征地拆迁;风险逻辑;演化机理;治理机制;风险政治学
收稿日期:2015-03-19
作者简介:马光选,男,政治学博士,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编辑,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5)06-0096-07
摘要:既有研究从“道德逻辑“和“利益逻辑”的角度出发,对“污名化”倾向严重的征地拆迁冲突生发演化规律的揭示有限,也无法给征地拆迁冲突治理实践以有效指导。如若转换视角,从“风险逻辑”的角度出发对征地拆迁展开考察,会发现征地拆迁中风险权势结构存在“势不可挡”、“势不两立”、“势均力敌”和“因势利导”四种结构类型,与此相对应,会出现“冲突息止”、“冲突生发”、“冲突激化”和“冲突化解”四种演化态势。基于此,冲突治理机制由“强势治理”向“协商治理”的转变,是有效遏制征地拆迁冲突的关键。这一治理过程的转变不仅意味着政府对征地拆迁中民众正常诉求的“有罪化”认定转向“非罪化”认定,也意味着征地拆迁冲突由“污名化”转向“美名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但近年层出不穷的征地拆迁冲突却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造成人员伤亡或官民对立等极其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并成为影响当今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站在国家安全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积极探求征地拆迁冲突的有效化解之道,便成为当前一项非常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基于此,本文将对以下问题进行回应:是否所有征地拆迁均会引发冲突?征地拆拆冲突的演化机理和诱发机制是什么?如何对其展开有效治理?
一、研究现状考察
在现有研究征地拆迁冲突的相关成果中,比较典型的两个分析视角是道德逻辑和利益逻辑,但类似视角的分析并没有合理的阐释上文提到的命题,也没能有效地指导冲突治理实践,全国各地征地拆迁冲突事件依旧层出不穷。
(一)道德逻辑
公共舆论和媒体宽泛而简化的道德批判往往无益于揭示拆迁冲突事件的本质与规律。他们往往在对事实真相未予以充分考察的情况下,以感情色彩浓重的过度讨论和“搏眼球”的方式过度传播相关信息,诸如浙江温岭“最牛钉子户”、“盘锦征地拆迁血案”、延庆官员斥责拆迁户“愧对政府”和东宁县长威胁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等。这不仅不利于对冲突真相的揭示,也很可能致使政府丧失处理冲突的最佳时机,导致冲突进一步扩大化和官民关系严重恶化。
这种在对冲突实质了解不深的情况下的道德批判,一方面可以激发人们对被拆迁者的怜悯与同情,会对非法强拆导致的征地拆迁冲突有一定的遏制,但另一方面也很容易以道德绑架冲突真相,不但容易造成对关注冲突各方的误导,也往往因为道德意识形态的刚性而增加冲突各方的意志刚性,从而增加冲突缓解和治理的难度。
(二)利益逻辑
现有研究在“利益逻辑”之下,从权利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三个层面对征地拆迁冲突的演化机理进行探讨:
在权利层面,如陈树青从“利益—制度—权利”的角度分析政府和农民在征地拆迁中的行动逻辑,认为权利利益是征地拆迁冲突生成的内在动力,农民以权利利益为纽带形成集体行动,并认为以“合作主义的法团化组织实现政府与农民利益的有效沟通”,[1]是遏制征地拆迁冲突发生的有效手段。折晓叶则认为,“弱势农民在冲突化解时采用‘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的韧武器,即以合作求参与、以合作求保障,将抵制行动嵌入在合作组织结构之内实现利益诉求”,[2](P3-5)认定农民通过“弱者的武器”来寻求和保障自己在征地拆迁中的权利最大化。
在经济层面,如杨华根据功能冲突学派代表人物科塞的定义,认为冲突是“关于价值以及对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要求之争,双方独立的目的是要压制、破坏以致消灭对方”,[3](P11)强调征地拆迁冲突是冲突各阶层之间经济利益博弈的过程。孟宏斌则认为,“征地拆迁中的冲突概指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引发的冲突,它是不同利益群体在获取土地利益的过程中因矛盾激化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对抗性心理或行为的互动过程”,[4](P122)将征地拆迁冲突看作是基于对土地本身价值分配结果的争夺而形成的矛盾激化态势。
在文化层面,如谢华等学者认为,征地拆迁之后,失地农民在融入城市过程中存在着难以适应城市生活习惯、社会交往范围狭窄、身份认同存在偏差等问题;[5](P106)袁方成等人则从征地拆迁后失地农民适应能力的角度出发,认为“他们需要在生产生活方式、人际交往以及身份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转变,以便适应新的生活境遇,然而,生活习惯、旧有社会交往网络以及传统观念的根本性转变都是不能轻易实现的。”[6](P68)学者们都把文化利益的损害看做是征地拆迁冲突中被拆迁者抗争的根源之一,从而洞见了权利利益和经济利益之外,在征地拆迁冲突多种诱发因素中文化基质的存在。
以上研究在认识到征地拆迁冲突有关问题的同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尚存缺陷。道德批判可能有利于情绪宣泄和价值定位,但往往导致官民矛盾恶化和冲突治理难度的增加;利益逻辑分析不管是对权利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考察,还是对文化利益的探讨,都不无一致地认为征地拆迁冲突皆因正面价值——“利益”的争夺或损害所致,这只是认识到征地拆迁冲突生发因素的一个方面,但仍然没有发现征地拆迁冲突频发的症结所在,从而也就无法为冲突的有效治理负责。
理论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否正确地指导实践。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风险逻辑”的角度出发,运用风险政治学的理论资源和分析工具对征地拆迁冲突及其相关命题展开探讨,或许可以为揭示冲突演化的本质和规律提供新的视角,从而找到征地拆迁冲突频发的症结所在。为此,本文将选择从风险视角入手,以风险权势理论为分析工具,着重探讨征地拆迁冲突中风险权势结构的演化与冲突态势的对应情况,努力寻求征地拆迁冲突的有效的化解之道。
二、风险逻辑与征地冲突
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活动是“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过程”,[7](P317-318)这里的“社会价值”仅被界定为“正面价值”,即利益、地位、荣誉和权力等。风险政治学认为,尚有另外一种社会价值需要被关注,即一种富余性的“负面价值”——风险。由此,政治学对政治生活的理解变得更为全面和深入,这也为征地拆迁冲突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
与贝克和吉登斯等“风险社会”理论者不同的是,本文对于风险的理解,是从“势科学理论”出发,将其界定为势的一种,即一种与人相关的有序危害结构。[8](P65-66)在社会学科层面,势可以理解为差别乘以联系,同类事物之间,差别越大势就越大;不同事物之间,联系越紧,势就越大,[9](P36)风险的这种有序结构也可以被称为风险势;就价值层面而言,势有善恶分别,风险归属于恶势的一种。
具体到风险政治学层面,我们将风险制造者的风险制造能力称之为风险权势。风险权势包含对称化存在的三种显势和三种隐势。三种显势:财富性风险权势、知识性风险权势和强制性风险权势。[10](P54)三种隐势:[11](P24-26)*这里只提到三种显性势,与之相对称的是三种隐形势,隐形势往往通过显性势发挥作用,所以这里仅仅使用显性势来进行论证。情感性风险权势、艺术性风险权势和虚拟性风险权势。显势往往依靠隐势做后盾并被其推动。风险权势大小与其拥有的风险资源掌握数量可以等同,所以风险强势群体即有权有势者、有钱有势者和有知有势者;反之,风险弱势群体是无权无势者、无钱无势者和无知无势者。风险领域中各种矛盾冲突都被看做是各类风险群体综合运用各类型风险权势进行风险制造和分配的政治过程,本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征地拆迁冲突的演化机理和治理机制展开考察。
风险分配必然依照一定的分配逻辑,风险逻辑具体可以划分为对称逻辑和非对称逻辑,根据两者的强弱可以将其再细分为强对称逻辑、弱对称逻辑、强非对称逻辑和弱非对称逻辑。从价值层面判断,因为对称逻辑内含着风险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风险权势对比的对等性,因而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正义性逻辑,反之,非对称逻辑被认为是非正义性逻辑,所以正义性的对称性逻辑将成为风险分配中被追求的目标和努力方向,也成为遏制征地拆迁冲突的关键。
(一)权势结构与演化态势
风险分配逻辑在征地拆迁冲突中具体以风险权势结构和冲突态势展现出来,所以,对征地拆迁冲突演化机理的探讨,其实质是对征地拆迁冲突各方的风险权势结构情况与冲突演化态势之间固有规律的把握。即分析什么样的风险权势结构下,冲突会发生;什么样的风险权势结构下,冲突会被进一步激化;什么样的风险权势结构下,冲突可能被避免和平息。基于此,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方式,对各种风险权势结构类型进行总结归纳,进而探讨征地拆迁冲突演化所对应的不同样态,找出两者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对征地拆迁冲突演化机理的规律性判断。
风险权势结构类型可分为势不可挡结构、势均力敌结构、势不两立结构和因势利导结构,下面将对不同的风险权势结构类型所对应的征地拆迁冲突样态展开具体考察。
1.“势不可挡”结构——“冲突息止”态势
在征地拆迁冲突案例中,征地拆迁被认为是政府和开发商必然剥夺农民土地资源的过程,被拆迁者的角色被定式化为弱势群体,具有天然道德优势,因此成为社会大众和公共舆论同情和支持的对象;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情感和道德上具有“原罪”,经常被“妖魔化”和“污名化”。
就势科学理论而言,势是一种区别于熵的有序结构,可以表达为差别乘以联系,差别愈大,联系愈紧,势就愈大。农村和城市,一个代表着落后的农业文明,另一个代表着先进的城市文明,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别在人们内心积累了大量的情感势和虚拟势,进而将两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这两种隐势的推动下,人们就会趋向于积极消弭两者间的差别,消除城乡差异,从而积极有序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城镇化进程是整个人类社会实现有序发展无法阻挡的大势,作为城镇化重要内容的征地拆迁行动并无任何原罪,只是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产物而已。至于人们将矛头指向政府和开发商,则必然另有蹊跷。
在征地拆迁中,有些拆迁户以拆迁补偿金过低、拆迁补偿后生活无保障等为由拒绝拆迁,有些拆迁户在补偿条件令周围住户满意并同意搬迁的情况下,仍旧坚持不拆迁,成了“钉子户”。从政府和开发商的角度而言,这些“钉子户”永远无法满足,甚至在提出的某些要求被满足后,会不断地加码提出更高要求,让人头疼。那么问题的症结何在?从风险权势理论出发,真相是这些拆迁户的情感势和虚拟势在发挥作用。在他们对原有房屋的情感无法替代和对未来不确定性充满疑虑的情况下,赔偿不起任何作用,这就成为一个无法解开的死结。
实质上,征地拆迁本身并非逆历史潮流之举,所有“妖魔化”和“污名化”征地拆迁的论断都是站不住脚的,有问题的只是征地拆迁的操作方式。下文将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释和验证。
2.“势不两立”结构——“冲突生发”态势
征地拆迁冲突也存在“势不两立”权势结构。下面将以陕西省周至县神龙大道事件为例对这一风险权势结构与征地拆迁冲突态势的对应情况进行考察。
案例:2003年5月31日,陕西省周至县相关部门在未与被拆迁者达成有效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土地上附着物和农作物,由此引发被拆迁者的强烈反抗,双方人、财、物各有损伤。之后,周至县相关部门将“5·31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事件”,并于当年7月31日,对五名被拆迁者实施抓捕和关押。当年11月17日新华社公开报到该事件之后,五名农民于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回家。另外,被拆迁者代表将上访材料寄往中央机关和人民日报社等机构,在中央领导的关怀和指示下,6月4日,中央调查组分别给予原县长倪广天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副县长任胜利予以撤职处分,原常务副县长张武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辞职,原县长助理蔡兴瑜受行政警告处分。这场征地拆迁冲突由此才告一段落。
分析:一是拆迁者强势推动。冲突生发于政府在未经民众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迁,诱发农民以强势手段抵抗,导致双方人员和财物各有损伤,冲突中双方都利用了自身强制性风险权势中的暴力风险势。拆迁者运用制度风险势给被拆迁者制造了制度风险,将他们的抵抗行为定义为“妨害公务罪”,五位村民因此被判入狱半年,被拆迁者在对抗初期处于劣势地位。
二是被拆迁者强势反抗。面对强势的拆迁者,被拆迁者并非逆来顺受,当他们启动知识性风险权势之后,冲突态势就发生了逆转,被拆迁者代表通过上书中央领导和相关机构的方式,向上级政府权能部门借势,通过借助上级权力系统的强制性风险权势给当地政府制造了制度风险,最终导致四名政府主要干部被调任或免职。势不两立的风险权势结构得以成型的同时,冲突态势被严重激化。
结论:一是强势对抗必然导致强势反抗。政府以强制性风险权势为推手,对被拆迁者的正常利益诉求做“有罪推定”,最终导致被拆迁者运用相应的风险权势进行对抗,双方矛盾激化,冲突无法避免。
二是拥有较强风险权势运用能力者,会给对方制造更大、更多的风险。在该事件中,当村民综合运用强制性风险权势和知识性风险权势之后,势均力敌的冲突态势得以造成,但地方政府只是单一化地运用强制性风险权势,缺乏灵活性,因而在冲突中落败。但这种被拆迁者在与政府的冲突博弈中取得上风的案例少之又少。
3.“势均力敌”结构——“冲突激化”态势
征地拆迁冲突的“势均力敌”权势结构也同样存在,下面同样以案例方式展现这种风险权势结构所对应的冲突样态形成过程。
案例:2013年4月,陕西省西安市借“丝绸之路联合申遗”之机,对千年古刹兴教寺实施大规模拆迁,信众和僧众对拆迁进行抵制,引发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冲突。冲突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圣凯法师、星云法师、明贤法师和李利安教授等宗教界、文化界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声援,中国佛教协会于2013年4月12日发表《中佛协强烈反对兴教寺拆迁强拆侵犯佛教权益》声明,声明强调:“任何改变兴教寺宗教活动场所属性的行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否则是无效和非法的”。至此征地冲突事件得以暂时平息。
分析:一是拆迁者起势。拆迁者利用相对强大的强制性风险权势对古寺进行拆迁,将生存风险施加于僧众,被拆迁僧众面临失去佛寺的局面。
二是被拆迁者借势。当征地拆迁冲突主体变为宗教团体与政府时,风险权势结构发生变化,冲突样态亦随之大为不同。与上文提及的案例相比,在当前的制度安排下,被拆迁的农民作为松散的个体缺乏集体行动能力,无法作为强势有机力量与拆迁者势力进行较量,其松散的集体意志容易被分化和瓦解。反之,宗教团体则具有强大的组织优势,他们在与拆迁者的权势交锋中积极向公共舆论和整个佛教界借势,壮大自身,从而在权势结构对比中取得相对优势地位,迫使拆迁项目搁置或者取消,让冲突处于“势均力敌”的态势。
结论:一是拆迁者进退失据。该事件中,被拆迁者所具有的道德优势和知识优势营造出强大的知识性风险权势,使得拆迁者的强制性风险权势优势难以显现,拆迁寺庙行为变得师出无名,知识精英的加入和背书行为,更是增加了人们对官方强力拆迁的猜疑与不满,导致拆迁行动夭折。
二是僧众全力盈势。普世性、救赎性及强大的阐释性是宗教的特性及优势,由此带来了宗教受众无处不在,宗教思想也无孔不入,这使得宗教具有看似弱,实则强的强大风险权势。地方政府虽然具有强大的权势能力,但僧众却不示弱,这样的风险权势结构导致“势均力敌”的冲突态势得以形成,也使得征地拆迁冲突长时间处于僵持状态。
4.“因势利导”结构——“冲突化解”态势
“冲突化解”态势被认为是征地拆迁冲突各种态势中最为值得期待的演化样态,下面将探讨与详述这种态势的出现过程。
案例: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委会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200亩集体土地出卖,因为对土地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多人受伤。随着矛盾升级,警方拘留4人,其中1名村民代表薛锦波猝死狱中。随后村民通过微信、微博等信息手段将冲突情况向公共信息平台曝光,引发境内外媒体关注并进入村内采访,从而将冲突情况在全球范围公开。直到广东省委成立工作组,由中纪委委员、省委副书记朱国明带队进驻乌坎村,当地的法制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方才得以恢复。
分析:一是村民顺势而为。乌坎事件被认为是中国征地拆迁冲突妥善解决及协商民主发展的典范。一方面,乌坎村村民内部形成了强大的组织势;另一方面,他们在虚拟势的推动下充分利用知识势,利用个人信息终端等现代信息工具积极向境内外媒体借势,各种权势之间相互配合,极力营造了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权势结构,但在政府伸出橄榄枝之后,村民也懂得顺势而为适可而止。
二是政府顺势而动。在民众强烈的诉求表达面前,广东省政府并没有采用强制性手段认定村民“妨害公务”,也没有对相关村民进行打压,更没有认为国外媒体介入是境外“敌对势力的蛊惑”,而是通过充分的交流,与村民进行温和的对话和协商,这种顺势而动的做法使得紧张冲突局势得以缓解。
结论:一是政府成长。冲突“非罪化”认定是冲突化解的前提,冲突处理手段的温和柔软是冲突化解的关键。广东省政府高层将汕尾市政府原来定性的“境外势力干扰”,修正为“村内利益纠纷”,将事件性质从原来的敌我矛盾扭转为人民内部矛盾,为后来冲突的合理化解提供了可能。由此可见,在征地拆迁问题上,政府的治理态度和治理能力决定着矛盾冲突的发展态势和方向。
二是社会发育。乌坎事件中,抗争开始利用自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功能,将自己的声音传播出去,而且在事件之外,村民提出民选官的诉求,民众的政治意识超越了事件和地域。
(二)演化机理与协商治理
上文案例分析显示,冲突发展态势和风险权势结构之间存在着对应性关系,如(表一)所示,从宏观层面看,城镇化是大势所趋,政府与普通民众均有受益,征地拆迁冲突本不应发生。但是就微观层面而言,征地拆迁手段一旦运用不当,或者各方对形势的把握不准,都可能诱发冲突。政府强势推动或者民众要求过高,双方各不相让,势不两立权势结构就会出现,冲突将无法避免,可能还会两败俱伤。周至县神龙大道拆迁双方都没有从中获益,农民没有享受到城镇化的好处,官员亦被免职或调任;当被拆迁者凭借强大的造势和借势能力,也可能使强势拆迁者在征地拆迁中遭遇困境,从而造成势均力敌局面的出现,当然这种权势结构很少见且很容易被打破。兴教寺事件目前处于僵持状态,但就其发展前景来看并不容乐观;如果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之间能够各自退让一步,保持相对理性和宽容,寻找共识,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冲突即便已经出现也会被轻松化解,乌坎事件中广东省政府的温和与民众的配合就使得冲突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表一 征地拆迁冲突态势结构关系表
在理论层面,大势所趋结构-冲突化解结构更值得被追求,这是基于以下原因:对称性逻辑具有正义性,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具体对应到风险权势结构上,大势所趋结构可以被看做强对称结构,冲突化解结构可以被看作是弱对称结构。这两者相比较,因为前者更具有正义性,更值得被追求,而其他两种权势结构及其对应的冲突态势则被认为具有非正义性,不值得追求。
三、民主协商与治理机制
从风险逻辑入手,征地拆迁者依照不正义的非对称风险分配逻辑行动,制造了大量的风险并分配给被拆迁者,进而引发被拆迁者的激烈反抗,这是征地拆迁冲突频发的症结之所在。要从根本上抑制征地拆迁冲突,就需要将风险逻辑由非正义性的非对称逻辑向正义性的对称逻辑转变。*倾向性逻辑是倾向性权势结构的必然产物,相应地,对称性逻辑也是对称性权势结构的产物。有关两者的详细论述可参见项继权、马光选《风险分配的制度正义》,载于《江汉论坛》2013年第4期。在操作层面具体体现为:在考察清楚征地拆迁冲突演化机理的基础上,通过风险结构权势的调整,来改变征地拆迁冲突的发展态势,实现冲突治理机制由强势治理向协商治理转变,冲突有罪化推定向非罪化推定转变,征地拆迁由“污名化”向“美名化”转变,最终为征地拆迁正名。
1.强势治理机制——协商治理机制
强势治理必然导致强势反抗,故现代国家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必须建立完备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具备强大的现代化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否则就会使原本对社会各个阶层都有益的事情无法落到实处,不但会延缓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更会造成大量人、财、物的浪费,还有可能诱发更多、更大的政治风险和不安全因素。基于此,笔者认为:征地拆迁行动应废止强势治理的理念与手段,积极将协商治理理念落到实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2.冲突“有罪化”——征地拆迁“污名化”
征地拆迁冲突的“有罪化”使其被“污名化”。现代化背景下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过程对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意味着政绩与利润,但对被拆迁者而言,虽然可以获得城镇化生活方式带来的好处,但未来的风险无法预期。拆迁者作为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如果能顺势而为,因势利导,尊重民众的意愿,建立良好的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有效风险分配协商机制,并以宽容的心态和柔和的手段争取与民众达成更多共识,那么政府与农民势不两立的权势结构就不复存在。因此,这就要求政府具备强大的国家安全治理能力,使民众感受到城镇化带来的好处,而不是一味地依靠强制手段强力推进拆迁,[12](P55-56)*在李德昌先生最早提出势科学理论的时候,他认为,相对于“熵”的无序结构,必然存在一种“势”的有序结构。但是笔者认为,仅仅言尽于此,并无法解释“没有发展的增长”、“恶化的提高”和“充满危害的财富”等悖论现象,基于此,笔者认为,即使是有序结构,在道德和美学层面也要看它对于人类的价值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如果是正面价值,则可以认为其“正势”,如果是负面价值则为“负势”。,将更多的风险施加给被拆迁者。
3.冲突“非罪化”——征地拆迁“美名化”
“乌坎事件”显示出了政府在征地拆迁及征地拆迁冲突中民主协商态度和民主协商能力的重要性。现代化进程加剧了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分化,民间维权、民间抗争将会呈现常态化趋势,各级政府部门应该顺应这一趋势,摆脱原来动则标签化、敌对化民间维权和民间抗争的错误做法,为民间维权及抗争正名,并尽可能地听取民意,拓展民意表达渠道,积极探索有效的矛盾化解和协商机制,极力营造政府与民众之间有效互动,共享、共赢的征地拆迁氛围,使其真正成为一件富国利民的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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