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中军
〔摘要〕英、美等国对日本挑起甲午战争持“中立”态度,实即对日本废除中国在朝宗主权的支持,背后则是必欲破除中朝宗藩关系的心态,各国的底线亦仅止于此。在战前争取欧美支持及国际舆论的外交活动中,中国的宗主权话语体系完败于日本的国际法话语体系。以朝鲜独立和改革为幌子,日本瓦解了英、俄均曾有意进行的调停活动。美国则采取作壁上观的心态,乐见日本扫除中朝间的宗藩关系。日本的利益许诺和外交欺骗背后是以近代国际法为理念支撑的外交体系。甲午的战败,虽然标志着清政府调适中朝宗藩关系的失败,但对宗藩关系本身的评价不应以此次战争的结果为唯一前提。
〔关键词〕甲午战争;宗主权;宗藩关系;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K25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6-0184-13
甲午战争爆发至今已经百余年了,回首那场发生在中日之间的战争,很多外交史实已经研讨清楚。①在史实清楚的情形下,中外学术界围绕此次战争的前因后果展开的探讨,仍然存在很多分歧。 在战前,日本发动此次战争获得了欧美诸国或明或暗的支持,即使是在若干年后的研究者笔下,为日本发动此次战争说项者仍然大有人在。②笔者不拟从批判的角度来正面回应这些附和日本发动战争的声音,而是反其道而行之,深入探究这些附和声音的背后,揭示此种状况出现的历史缘由。简而言之,就是日本发动侵略为何会获得允许?中国竭力保护的朝鲜自主和宗主权为何未能博得各国的同情?这些问题与中日双方对外交话语权的控制存在密切关系,话语权掌握在谁的手中,谁就能决定战前国际舆论的走向。笔者希望分析此种现象的背后原因,探究清政府外交上的得失。
本文所强调的中日甲午战前外交话语权之争,实即中日两国的外交舆论之争,其具体内容则是宗藩体系中的“宗主权”与国际法体系中的“自主权”之争。中国强调朝鲜本就是“属国自主”,而日本提出朝鲜必须“独立自主”,“自主”问题是围绕此次话语权之争的关键词汇。为了落实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拟以甲午战前围绕宗藩关系所开展的外交交涉为研究对象,站在稍远的距离上,再次审视这一东亚的传统国际关系体系。中国学界以传统视角和国际法视角分别切入的研究已经很多,而将二者结合并给出批判性评价的研究则很少,这种现状同样存在于国际学界。中国学界批判日本蓄意挑起战争,英、俄等国为了自身利益却不予调停,此类标准答案固然没有错误,但这种形式化的回答无益于认识甲午战前外交交涉的丰富性,亦无法帮助真正认识甲午战前中国外交失败的根源所在。本文将近代国际法概念引入讨论,以期发现中、日、朝以及欧美等国对变动中的东亚国际体系的态度及反应,以及这种反应与甲午战争爆发之间的关系。学界以此视角切入甲午战争研究的论著有冈本隆司的《属国与自主之间——近代中朝关系与东亚的命运》(北京:三联书店,2012年)、曹雯《清朝对外体制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论文如张卫明《在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之间——晚清中朝秩序的重新建构》,《学术研究》2011年第3期,权赫秀《朝贡与条约的紧张关系——以欧美列强与日本对中韩朝贡关系的态度变化为中心》,《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对此种关系进行学术上的探讨,将有助于深入思考传统东亚国际体系的变迁意义。出于全方位考察的需要,本文尽量关照到中、日、朝等主要当事国以及俄、美、英等利益相关国当时的考虑及对策。
一、宗藩关系与国际法的最初遭遇:中日关于属国自主的争论
1894年之前,清政府在属国问题上,消极应对,虽然有意引入国际法调适宗藩关系,但并未形成一套让欧美诸国认可的概念。王信忠曾总结认为:“中日两国之对韩政策,一言以蔽之,中国系保守的,日本是进攻的”。见氏著《中日甲午战争之外交背景》,北京: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1页。在欧美看来,涉及宗主权时,其对外的交涉缺乏一套解释自身立场的合理体系,而在实际外交案例上的不愉快经历,更是增加了对清政府的恶感。清政府需要做的,是向欧美宣讲宗主权背后的东亚特色及自身对朝政策的善意,在与日本所宣讲的国际法上的“独立”进行的国际舆论争夺战中,赢得理解。
甲午战前,朝鲜本身希望摆脱中国宗主权束缚的倾向已经显现,至少已经不是举国一致的赞同声音。日、美学界对此的观察固然有其偏颇之处,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甲午战前朝鲜国内试图摆脱宗藩关系的尝试已经一而再,再而三。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近些年,日本学界在涉及甲午战前的中朝关系研讨时,更多关注的是中朝之间的矛盾,以及与欧美诸国的矛盾,其研究主旨虽未明确表明系为日本挑起甲午战争开脱罪责,但客观上的确是在朝这个方向努力。近几年,这方面的代表作,如冈本隆司的《属国与自主之间——近代中朝关系与东亚的命运》,不惜笔墨探讨朝鲜自主之努力及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清政府的处处设阻;另一如川岛真的《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挑出中国在朝鲜的租界,论述对朝鲜的不平等。当然,中朝之间所有的关系都可以置于学术的框架下予以探讨,但应该是予宗藩关系以相应的历史脉络,说明其本质及整体表现。凡事必有利弊,日本学界研究的此种志向,予以中国学界的启发是,甲午战前中朝之间的关系的确存在问题,中国学界不妨将其认真对待,以便在与日本学界对话时,有所作为。从当时的东亚国际关系的大背景而言,传统的中朝宗藩关系已经出现了不可逆转的危机。传统上,宗藩关系中的宗主国对藩属国并不干预其内政,“政教禁令任其自行主持”,但在外交方面则有所不同,当藩属国之间发生冲突时,一般由中国朝廷调解。然而,历史发展的趋势是,面临列强与朝鲜之间的纠纷,清政府无力阻止列强对朝鲜的侵略。上述趋势发展的结果就是:“天朝上国”的形象日渐萎缩,朝鲜在对外问题上不再唯清廷马首是瞻,列强亦有意绕过清政府直接与朝鲜打交道,传统的中朝宗藩关系面临诸多问题。此种情形下,清政府面临两难的
境地。参见王明星《韩国近代外交与中国(1861-1910)》,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73-99页。作者在书中对朝鲜争取独立的运动予以热情的赞扬,并批评华夷秩序属于腐朽的旧体制,认为清政府对李氏王朝外交政策的干涉,严重损害了朝鲜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对作者这种彻底否定中朝宗藩关系,以及清政府试图维护宗藩关系的努力的观点,笔者持不同态度。宗藩关系固然有其不足之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宗藩关系的瓦解并未给中朝两国带来理想中的对外关系格局,亡国后的朝鲜当对此有切身之痛。
有研究从清末民初中暹建交名分交涉入手,认为暹罗在接受国际法后,开始废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在国家定位上改采主权对等、国籍上改采属地主义的国际法,造成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参见张启雄《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清末民初中暹建交的名分交涉》,《历史研究》2007年第1期。虽然甲午战前的中朝宗藩关系与中暹建交时的中暹关系有很多不同,但共性依然存在,从中可以发现有启发意义的现象:传统宗藩体系中的属国,在19世纪末,面临变化了的国际关系和世界大势,已经产生了摆脱宗藩体系的想法。这一认识,同样适用于甲午战前的朝鲜。国际形势的发展,促使清政府顺应大势,改进传统的宗藩关系,而不是固守藩属之义,图虚名而招实祸。最根本的仍然在于清政府自身的实力。
清政府亦曾尝试调整自身的对朝政策,以期维护传统宗藩关系,有研究曾就此指出:传统对外政策的指导原则——中华世界秩序观虽然没有立即销声匿迹,但它只能屈就于政府官员们的意识领域内,而现实运行中的对外政策则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对朝鲜的称呼逐步改为“属国”或“属邦”,清廷虽然引进了这一具有近代意义的概念,却并未按照这一概念的本有含义去执行中朝关系,而是希望用条约体制下的国际秩序观来维护宗藩体制下的中华世界秩序,并将其概括为“中外外”体制模式。参见曹雯《清朝对外体制研究》,第9章节。进一步的研究将此提高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开始探讨清政府如何在宗藩体制中植入国际法,以及宗藩体制在国际法的作用下的变化与调适等问题,认为清政府对国际法有意误读与取舍,以实现宗藩关系的自适性调整。参见张卫明《在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之间——晚清中朝秩序的重新建构》。
域外学者,主要是日本学者,关注点有所不同,在强调国际法的前提下,将目光集中于朝鲜的“属国”与“自主”身份。比如,将甲午战前的中朝关系总结为朝鲜的“自主但不独立”:在对美、日等国的交往中,清政府把宗主权与《万国公法》式的理论联系起来,将其置换成可以总揽外交、干涉内政的权利;而对朝鲜提出“属国体制”。宗主和主权问题在清政府的对朝外交上出现了交错和重叠。见川岛真《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355-340页。
还有日本学者认为,清政府总是希望用西方的国际关系来类推中朝关系,然而西方各国以其固有的国际关系和思维模式无法理解“属邦”和“自主”并立的状态,各国只好类推为其中的一种,因此在属国和自主之间,对中朝两国以及国际上而言,都是存在着中间领域的。见冈本隆司《属国与自主之间——近代中朝关系与东亚的命运》,结论部分,438-458页。笔者以为,恰恰相反,清政府本质上并不希望以西方的国际关系来类推中朝关系,一直这么做的是日本或西方诸国。作为同为东亚国家的日本,以其自身的独立和对朝贡体系的功利性利用经历,来看待中朝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论述甲午战前的中朝之间国家关系的调适,其切入点仍是近代的国际法体系,而无视传统因素的惯性力量。朝鲜追求自主的声音固然存在,但维持传统的力量亦同样存在,且在多数场合居于主导地位。日本学界以其自身经历而得出的研究成果,虽然有一得之见,但如果将其应用于解释甲午战前的中朝关系,并以此为背景,解释战争爆发的原因,则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
各国否认中朝宗藩关系其来有自。1866年法国通过丙寅洋扰,1871年美国通过辛未洋扰,均曾作过此种努力。其后,日本、美国又分别与朝鲜订立条约,强调其自主地位,亦属上述倾向的继续。但日本有意否认中朝宗藩关系的思路并非一以贯之,巨文岛事件发生时,英、俄出于不同的利益,均试图以明确承认中国在朝的宗主权换取相应的利益,在此种情形下,日本亦尝试以承认宗主权来获得清政府在朝鲜问题上的合作。日本在对待中朝宗藩关系上具有较强的机会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倾向。参见权赫秀《朝贡与条约的紧张关系——以欧美列强与日本对中韩朝贡关系的态度变化为中心》。作者回顾了甲午战前的东亚外交体系,将其总结为朝贡与条约关系的紧张,并注意到了二者并存的状态。
以上对学界涉及中朝之间宗藩关系及国际法问题的概要总结,目的是了解甲午战前东北亚国际关系发展的整体趋势,为本文切入主题提供一大的时代背景。
1871年中日订立《中日修好条规》。条规第一条载明:“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1〕就近代中国外交史而言,该条规是清政府借鉴《万国公法》与国外订立的第一个对等的条约,以其所能理解范围内的国际法概念尝试与日本建立起一种新的外交关系。而在此之前的1871年1月,中美之间因辛未洋扰已经就属国问题发生交涉。时任驻华公使的镂斐迪(Frederick F. Low)欲通过清政府促使朝鲜与其进行谈判,总理衙门答复:“本衙门以朝鲜虽系属国,一切政教禁令,皆由该国主持,中国向不过问。 此信即由本衙门奏交礼部转递。该国有无回书,难以预度”。〔2〕对朝谈判无功而返后,镂斐迪认为清政府在推卸责任,“当经贵亲王复说朝鲜国得以自主之话,并说已告知朝鲜王不能降一谕旨。贵亲王又称不用开谕朝鲜国。即或我相劝,一则无益,一则彼置罔闻”。〔3〕在此过程中,朝鲜视美国为中国属邦,与朝鲜相同,而清政府并不向朝鲜说明中美交往的实在情形,双方的消极态度给美国人留下极为不良的印象,认为清政府是在故意推卸责任。冈本隆司将对美国不满的论述发挥到极致,并以其铺开其后的长篇论述。见《属国与自主之间——近代中朝关系与东亚的命运》,19-26页。此段不愉快的经历,当为日后美国在宗主权问题上同情日本的一个原因。
当美国因属国问题与中朝交涉而未得要领后,日本因江华岛事件与清政府展开谈判,属国问题再次出现。森有礼在照会总理衙门时称:“贵王大臣云,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不可相强等语。由是观之,朝鲜是一独立之国,而贵国谓之属国者,徒空名耳”。〔4〕日本学者亦承认“森有礼是站在国际法立场上对清政府所说明的中朝关系进行了解释”。见冈本隆司《属国与自主之间——近代中朝关系与东亚的命运》,31页。对于日方的辩驳,清政府答复:“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5〕
总理衙门此时面对日方的外交纠缠,虽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仍采用1871年对待美国时的套路:转给朝鲜自行办理。于是朝鲜与日本订立《江华条约》,其第一款载明“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6〕《江华条约》确立了日本插足朝鲜的基础,是日本外交上的一大成功,而对清政府而言,“中国闭关时代之畸形宗属关系,根本已不能适用,而当局懵然不知更改,以适应时代潮流”。见王信忠著《甲午战争之外交背景》,15页。蒋廷黻将其视为“中国传统的宗藩观念与近代的国际公法之宗藩观念的冲突”。见蒋廷黻《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中卷,长沙:湖湘文库编辑出版委员会、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786页。此时清政府内部已经认识到,朝鲜问题必将为日后爆发冲突的根源。“日本恃其诈力,雄视东隅。前岁台湾之役,未受惩创。今年琉球之废,益张气焰。臣等以事势测之,将来必有逞志朝鲜之一日。即西洋各国亦必有群起而谋朝鲜之一日。中国将往助而力有未逮,将坐视而势有不能”。〔7〕
1882年与朝鲜订立《济物浦条约》时,日本又在朝鲜是否为中国属邦问题上做文章,当时岩仓具视提出“清国必彻底主张朝鲜为其属邦。对此,为我方进行谈判时计,应尽力避免与清国争论。譬如托辞称,前年我国与朝鲜缔约时,朝鲜业已自称为独立国矣。今贵国若明言其为属邦,即朝鲜实为欺罔我国,故我国须先就此事诘问朝鲜,然后始能与贵国议论是否为属邦”。转引自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227页。何如璋在条陈朝鲜外交对策时,认为上策为:“能于朝鲜设驻扎办事大臣,蒙古、西藏之例,凡内国之政治及外国之条约,皆由中国为之主持,庶外国不敢觊觎”。〔8〕
8月7日(农历6月24日),总署照会日本:“高丽乃中国属邦,遇此情况,尤应以实力卫护,乃我应办之事”,强调朝鲜系中国藩属,中国出兵乃应有之义。〔9〕日本则不认可中国对中朝关系的定义,强调“敝国与高丽缔约之初,彼即自认为自主之邦,我亦确认其自主,非中国之属国”,以朝日订约时,朝鲜有自主意思之表示,故反推朝鲜并非中国属国,更多强调了国际法背景下的国家主权意义。〔10〕中国对朝鲜自主订约的解释是:“查中国对于属邦,一切政事从来由各属邦自主。故高丽近日与西洋各国立约通商均声明,约内各款,必按自主公例办理;中国属邦内一切分内应行各节,均与各国毫无干涉”,这里以中朝之间传统的宗藩关系去解释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行为,意在以近代国际关系准则注解传统宗藩关系体系。〔11〕日本此时已经完成了由传统国家向近代国家的转型,其对中朝宗藩关系及近代国际法的理解可谓娴熟,故在运用二者为己所用时得心应手。其以近代国家主权平等观念宣称朝鲜的独立自主,用以攻击清政府在朝鲜的宗主权及中朝传统宗藩关系,颇能迷惑昧于东亚传统历史关系的一般西人及其政府。在回答鲍索纳特的访问时,井上馨引用国际法而无视东亚传统,“日本从来承认朝鲜为独立国,现今之条约亦未经中国之手,全系与朝鲜对等缔结者。其公使亦不再由驻北京之公使兼任,日本特于朝鲜之汉城设公使馆,派驻公使与之交往”。〔12〕
关于中朝关系,井上以土耳其与埃及之关系相类比,认为前者关系较中朝关系更为密切,“然而埃及人暴动,英法不介意土耳其,直接处理埃及。故而朝鲜事件,既或中国插手,亦属无用,可不必介意”。〔13〕
对于自身出兵朝鲜,日本以国际法的规则强调“盖各国自护其权益,卫其使臣,为公法所允,乃应尽之义务。贵国绝不应干涉”。〔14〕日本本属朝贡体系内的一员,对中朝之间的宗主权佯装不知,相比于美国政府对宗主权的不知,其背景是完全不同的。总理衙门在复照中表示“朝鲜系中国之属邦,各国皆知,独贵国否认为中国之属邦,殊难理解”。〔15〕
鲍索纳特仍对日本派兵进入朝鲜抱有怀疑,认为出于国际法的理论,日本难以自圆其说,“中国与日本签订之条约第二款,双方领土属邦互不侵犯,始终以此理论。故如今日之朝鲜,日本若派兵入朝鲜,不能不立即以侵犯中国之属国而论驳。斯时应如何处理?”井上答以“对中国之种种说法,可不予理睬”,片面强调日本与朝鲜订立条约时,中国未予干涉。〔16〕
此时日本以朝鲜独立订约为理由,强调中国与朝鲜之间并不存在国际法意义上的从属关系。事实上,以国际法来阐释中朝关系本身就已经是张冠李戴,根本不可能正确理解中朝之间的宗藩关系。当被问及国际法上的半属国订约权及其与自主之间的关系时,井上答以:“一般半属国有政务上之性质,无缔结友好条约之权。如果不然,对半属国具有管辖权之国,因有比其盟约更为有力之其他盟约,而有丧失其管辖权之危险”,“故某国(乙)既无丙国之障碍,又无干涉而与另一国(甲)缔结友好条约,只此事实,即可推定乙国为独立”。此条解释,如果类比于中朝关系,即推定朝鲜属于具有独立订约权的半属国,在与日本订立条约时,宗主国中国并未予以干涉,因此可以判定朝鲜为国际法上的独立国家。另一种可能的情形是“或乙国虽为丙国之属国,但为摆脱此种监护,与外国缔结条约。如果其中一条约国(甲),不知乙国从属丙国,以善意与之缔约时,甲国至确知乙国为丙国之附庸,并追溯至缔结条约当时,证明该附庸之事为止,甲国得维持其条约并履行之”。否则“受欺骗之甲国,仍然承认条约之存在,并得对违背条约提出申诉”。此种解释,是为日本出兵朝鲜护侨寻找借口。埃及虽为土耳其之附属国,但并未广为人知,埃及并不顾及其与土耳其业已存在的附属国关系,而直接与英法等国屡次订立条约。英法为使埃及履行条约,并为得到保证及整理埃及财政,经常干涉埃及内部事务。井上以埃及为例证,目的在于解释日本干涉朝鲜内政,要求朝鲜进行改革所具有的合理性质。但是,井上最后仍然强调,关于半属国缔约及独立权问题“无明确之定律”。
当问及“半主半属之国与外国签订条约,与条约国发生纷争时,其保护国对此有干涉之权乎”时,井上认为此问题从“理论及法律原理上之研究不足。国际公法对于多数国家来说,尚无民法那样编纂者”。如果管辖国未曾就其半属国缔结条约时的权限进行申明,则当半属国与条约国发生纠纷时,管辖国不得干涉。如果条约非为秘密签订,而管辖国保持沉默态度,亦属于对条约的认可,如半属国发生条约纠纷需要赔偿,管辖国不得干涉。某些情形下,保护国亦可进行有诚意的干涉,促使半属国履行约定。这些理论均属从有利于日本干涉朝鲜的角度进行的单方解释。其言外之意在于:作为朝鲜的宗主国,中国并无干涉朝鲜的法理依据。不过,井上也坦承:此问题并无先例可循,因为与日本和朝鲜之关系及朝鲜和中国之关系相同之两种情况,世界上未曾有也。〔17〕
清政府内部对于日本精心组织的国际法话语已认清其本质,“此次日人满其所欲,朝鲜善后,非仿德国待日耳曼邦先例,去其自主之名,由中国立约通商,不能挽回”。〔18〕李鸿章亦认为“泰西通例,凡属国政治不得自主其权,与人结约多由其统辖之国主政,即宗主之国可自立约,亦只能议办通商,而修好无与焉”。〔19〕由于七年前的《江华条约》认朝鲜为自主之国,李鸿章认为,“日虽不明认朝鲜为我属邦,而朝之亲日似出不得已,断无属日之理”。〔20〕
为了调整《济物浦条约》后的中朝关系,并防范日本,清政府于同年10月1日与朝鲜订立《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该条约是清政府引用国际法处理中朝关系的一个典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宗藩关系在清政府的对外交往体制中所具有的鲜明烙印,并可折射出其固化的对朝思维方式。“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列”。〔21〕这个章程虽然具有近代条约的要素,但却是宗藩关系的条约化展现,从中可以感觉到清政府在国际法理解和运用上的简单化和功利化,而忽视了进一步去深思处理朝鲜问题的其他可行性。
此时清政府已经将国际法引入国内,劝导朝鲜与各国通商,亦属希望通过国际法制约日本,但是这种简单粗放型的应用,目的过于直白,其拿来主义的方式完全不为美国等接受。清政府尚未认识到:将宗主权进行学理上的阐释,将其与国际法体系进行圆融,解释为可让欧美诸国接受的概念,是为根本。1870年代,清政府本有机会让国际社会接受中国的宗主权解释,但限于对外交理论的短浅目光,而错失了此一机遇。清政府这种简单的应对方式,并未达成让朝鲜安定的效果,在随后的20年中,朝鲜每有风吹草动,属国的解释问题必为焦点之一。蒋廷黻曾注意到这种表面的现象,认为“日本的立场合乎时潮,我们的则不合。在朝鲜问题的开端,我们就为传统所误”。〔22〕
此次日本对中、朝、日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国际法解释,奠定了其12年后出兵朝鲜的所谓法理基础,清政府对此的反驳似乎限于“历代藩封”的僵硬教条中,缺乏对传统中朝关系的深入剖析,并以之阐明国际法之用于解释宗藩关系的理论缺陷。至于将其知照欧美诸国,以争取法理上的主动,则更属奢谈。
二、甲申事变后中日围绕“属国”与“自主”的交涉
在处理朝鲜独立问题上,日本片面引用国际法之缔约权曲解中朝传统宗藩关系,目的在于使欧美诸国确认朝鲜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以达其最终独霸朝鲜的目的。外务卿井上馨曾就朝鲜问题提出三项对策,咨询内阁。此三条对策分别是:1.与签约各国政府协商,确认朝鲜国独立;2.应否与清国直接谈判;3.应朝鲜国委托。岩仓具视在陈述意见时认为,第一条最为适宜。“如各国果真承认朝鲜为独立国,清国虽主张属邦论亦无效。或反之,各国承认为清之属邦时,独我以为非,争之亦无效。故朝鲜之独立与属邦,取决于各国之舆论。我唯有策划各国承认其独立”。〔23〕日本政府为此曾颇下一番工夫,混淆传统概念与国际法体系的区别,引得各国同情。在制定此项政策后不久,朝鲜开化党在日本策划指挥下发动政变,杀戮所谓的“事大党”大臣,并于1884年12月5日发布改革令。其中,第一条内容就是废止朝贡礼仪,中止中朝之间的宗藩关系。这一改革内容,曾引起重视。〔24〕从日本制定的长期对朝政策而言,此次政变是其争取各国承认朝鲜独立的一个步骤,由朝鲜内部发出的独立呼声,更能引起国际同情。
日本在策划朝鲜依据国际法宣布独立,暗地瓦解中朝宗藩关系时,清政府却仍将传统外交思路用于处理外交案例,并未将二者区别不同的场景加以说明。李鸿章在与伊藤博文谈判《天津条约》时的一些具体细节曾为学界所关注,如最终同意在照会中写入“申饬营官、查办兵丁”字句,李鸿章将此解释为:“该营官等究系鸿章所部,因保护朝王,遽与邻邦生衅,似不妨作为己意加以戒饬,犹之人家子弟与邻舍口角,其父兄出为转圜,亦情理之常”。①以往的研究批评李鸿章此举是将国事比作民事,个人意见代替国家意见。这种批评不能说不正确,但尚停留于就事论事的层面。如果深入理解李鸿章处理此次外交交涉的相关背景,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考察,李鸿章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对传统外交与近代外交的错位应用,以传统办法处理近代国家间的纠纷。在日本故意曲解中国本意的情形下,清政府的对朝外交正向不可控制的方向发展,其在国际上所挣得的同情分也越来越少。研究者直接指出:《天津条约》内容取相互原则,中国对朝鲜的宗属关系等于放弃,甲午战争的情况在这时已经约定。〔25〕各国公使怀疑《天津条约》“并非真诚确认朝鲜国独立”,日本解释为“对清政府而言,言外之意将朝鲜国视为其属邦,需对其保护,有时有出兵之必要”。对日本而言,“我国政府对独立国有事之际,与其无关之他国,无权随意出兵,自不待言。不过,朝鲜国成为独立国后,当其国发生变乱等事之际,为保护我国侨民有出兵之必要”。这番辩解仍是确认朝鲜独立,而否认朝鲜的属邦性质。〔26〕
纵观甲申事变之中日交涉,日本所采用的策略仍是以国际法对决宗藩关系,在此番较量中,以舆论导向而言,清政府再次败北。日本宣称“日清两国对朝之策略及倾向全然相反。即日本望朝鲜独立;清国欲保持其上国权。故共同保护终不可能”。〔27〕对日本不予共同保护朝鲜之倾向,英、德两国向驻华日本公使榎本武扬表达了忧虑,“若日清两国军队自朝鲜撤退,迟早内乱必起,而朝鲜自己对此不能迅速镇压,日清两国亦不能立即干涉时,势必招致他国之干涉”,英、德主要担心俄国乘机南下。英、德甚至提出:“如果日本采取不干涉主义,不以实力庇护朝鲜,莫如支持清国之干涉政策,却胜于陷入大国之计”。〔28〕此次交涉从外交战略而言形成了这样的局面:出于防俄的需要,为了朝鲜的独立,由日本出兵干涉朝鲜,成为了英、德等国的共同需要。这样的逻辑之下,清政府的外交得分几乎为零。
甲申政变后,袁世凯开始以强硬姿态监管朝鲜,虽然表面上加强了对朝鲜的控制,但实质上对原本希望调适宗藩关系的最终目的造成不利影响。甲午战前10年,中日之间的外交交涉,形式上看,清政府是成功的。“以巨文岛事件为契机,《天津条约》签订后中日在朝鲜对等地位的局面被打破,形成了中国掌控东亚外交主动权,日本孤立被动的格局。中国成功地在东亚国际关系中强化了中朝宗属体制”,给日本的“独立国”论和“属邦批评”论打上封印,迫使日本另辟途径抗衡中国。(见郭海燕《巨文岛事件与甲午战争前中日关系之变化》,《文史哲》2013年第4期,107页)。由于对朝鲜管控的加强,恶化了欧美各国对中国宗主权早已存在的偏见认识,这种看似“形式上的成功”,是以强力干涉为手段造成的,在缺乏相应合理的外交话语解释之下,不利于争取国际舆论。从甲申之变到东学党之乱,在这10年的时间中,清政府本有机会让欧美诸国了解中朝宗藩关系的实质及定位,或者沿着以国际法调适宗藩关系的方向继续努力,做到俄、英之间的平衡,而不予日本以任何干涉的口实。
清政府与朝鲜订立《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后,美、英等亦与朝鲜订立了商约,清政府在属国自主问题上与美、英等国再次有了直接交流的机会。此次交流,虽然同1871年那次相比增加了主动性,但是所作所为并未能在阐释属国自主问题上有所突破,即将具有东亚特色的宗藩关系变通为可为欧美接受的概念。
光绪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清廷颁布上谕,“(朝鲜)派驻之后,体制交涉,务归两全。所有派往各国之员,与中国往来,均用属邦体制”。李鸿章在将上谕寄给袁世凯的函中,强调派使不可用“全权”字样。〔29〕清政府这里所表达出的倾向是:将朝鲜欲与各国建立的国际法交往体系置于中朝宗藩关系的双边体制之下。此举在缺乏相应的外交解释的情况下,将宗藩关系与国际法体系进行了硬性结合,不但引起朝鲜的不满,亦令美国等不满。由于袁世凯坚持不能派“全权”,朝鲜国王为此向袁世凯致函“反复筹思,实为难安。惟有恃列藩服,不揆烦猥,仍商请于贵大臣妥筹方便之道,各臻两全之计,庶小邦全信于天下,修睦于强邻,用能永其社稷,以事天朝,则感幸鄙忱,更何既极!”〔30〕
李鸿章特为朝鲜使臣制定了“三端”,要求在具体的外交事务中遵守:“一、韩使初至各国,应先赴中国使馆具报,请由中国钦差掣同赴外部,以后即不拘定。一、遇有朝会公宴、酬酢交际,韩使应随中国钦差之后。一、交涉大事关系紧要者,韩使应先密商中国钦差核示”,并特别强调“此皆属邦分内应行之体制,与各国无干,各国不能过问”。〔31〕此三点印有深深的宗主权痕迹,但于国家实际利益而言并无助益。此举一出,再要争取各国理解宗藩关系下的宗主权,已经很难。面对日、俄的觊觎,本要保全朝鲜的清政府,所能借助的似乎亦只有宗主权这一途径,但在如何实施上,却步步丢分。日本必欲侵占朝鲜,然而却高举朝鲜自主的旗帜,渲染中、日两国对朝政策的不同。形势的发展,已经到了由实力决定一切的地步,如果清政府能以实力杜绝日本的野心,这种宗藩体系下的外交关系尚能维持。然而,在这一点上,清政府却过于自信了。
及至东学党起事,朝鲜请清政府派军弹压,并由汪凤藻知照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特别强调“派兵援助,乃我朝保护属邦旧例”。〔32〕此时的清政府尚未料到,中外之间已经酝酿了20余年的属邦问题终于到了要做一个了断的时候。
面对此难得的机遇,日本援借中日《天津条约》第三款,于6月2日决定派兵赴朝,事情很快发展到超出清政府控制的程度。日本专门复函否认清政府照会所称属邦之说,“贵简中‘保护属邦一语,因帝国政府未曾以朝鲜国为贵国属邦而加以承认,故明确答复之”。〔33〕面对日方的复函,李鸿章回复以“我朝保护属邦旧例天下各国皆知,日本即不认朝鲜为中属,而我行我法,未便自乱其例,固不关日本之认与否,碍难酌改”。〔34〕形势至此,双方关于属国自主的争论已经没有回旋的余地。清政府20年来所一直努力经营的属国概念,日本20年来所必欲达到的“朝鲜独立”,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得出一个结果。
出兵后,日本与清政府的交涉以改革、撤军等具体事项为主,不涉国际法等议题,力争在每一个具体细节问题上取得主动;在对列强各国交涉上,以国际法为托词,强调其出兵之合理合法。
1894年7月,日本派驻汉城二等领事内田定槌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陈述其对朝鲜危机的对策。内田秉承日本一直以来的外交口径,坚持“不仅我帝国政府承认朝鲜国为一独立国家,欧美各国亦公认其为独立国家”为处理朝鲜问题的前提,历数清政府近十年来在朝鲜的内政外交皆视朝鲜为“属邦”而非独立国。内田坦承,经过壬午兵变及甲申政变,朝鲜政府借助清政府的力量维持了自身政权,这也就事实上使得“朝鲜国成为清国之属邦”。此时日本对朝鲜政策的一个根本性矛盾在于:处处宣称朝鲜为独立国家的日本,为维护其独立却要“不仅势必干预该国之外政,拒绝清国及他国之干涉与侵略,且亦必干预其内政,此不可不谋求之进步改良之计”。日本学界在分析甲午战前的中朝宗藩关系时,却往往忽略了上述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矛盾。内田当时就已经意识到此自相矛盾之对朝政策:“我国政府从来承认该国为独立国家,故对该国政府之干涉,自然有侵害其独立权利之嫌”。内田的结论在于:此次出兵必不能无功而返,为了让朝鲜认清形势,不让朝鲜官民“误认如与清国相勾结日本并不足惧”,从此“我帝国政府干预其内治外交,谋求改良进步,使之导向富强之境域”。〔35〕如何为此矛盾政策进行解释而让朝鲜相信日本的“善意”,无论是内田定槌还是驻朝公使大鸟圭介,均无有力说辞。内田无非是建议“应向该国政府恳切说明利害”,“签订关于改革内政亦受我帝国政府补助之特约”,大鸟亦只是强调“致力使朝鲜官民袒护我方乃目前之急务”。〔36〕此时日本早已做好了开战的准备。对于外交而言,其要做的一是摸清列强的底线,尤其是俄、英两国,二是以“独立”和“改革”的口号争取获得朝鲜的好感及列强的同情。
日本以独立和改革欺骗国际视听,并设法拉拢朝鲜内部的反清势力。在应对日本政府这一外交行为过程中,袁世凯的所作所为,就某项具体措施而言,还是起到了作用的。袁向朝方指出日本包藏祸心,欲干涉朝鲜内政,并使朝鲜主要官员相信朝鲜离不开清政府,清政府必将在同日本的军事对决中取胜。袁世凯与李鸿章存在同样的问题:在面对日本的国际法外交攻势时,无法从宗藩关系的调适中找出令人信服的应对方针。
在开战前夕,针对清政府一直以来宣称的“属国”问题,大鸟圭介提出“万全”应对之策。第一种情形:如果朝鲜声明自身系独立自主,“以清军声称为保护属国进入贵境,此乃侵害贵国之独立权,维护《日朝条约》之条文乃贵政府之义务,应迅速将其驱逐”,如果朝鲜无法驱逐清军,日本将以兵相助。此时,对清政府表示反对其以保护属国名义派军入朝,因为日本一直承认朝鲜为独立国,有保护其独立的义务,要求清政府撤退军队,否则将以武力驱逐。第二种情形:如果朝鲜声明系属国,则以其违背《日朝条约》为名,指责其欺骗日本,并以兵力促使朝鲜谢罪,达到目的。第三种情形,如果朝鲜声称自古以来即为中国属国,但内政、外交自主,则可以清政府派兵至朝鲜为干涉内政为由进行说辞,然后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形进行。〔37〕与此对策同时提出的,还包括建议朝鲜国王改革的奏文。
1894年6月29日,大鸟圭介致电陆奥宗光,强调为实现朝鲜改革,必须“将清国压倒,并将朝鲜置于我国威力之下”,建议依据其所提议的“万全”之策对朝鲜发出正式通牒,要求一日内答复。此时,大鸟最为担心的是其他有约各国能否严守局外中立的立场,他建议为使各国相信日本的“正当目的”,必须由日本国家予以保证。此时,日本已经为开战扫清了所有的法理障碍。经过长期的国际宣传努力,其在各国中的印象亦为不错,只要在此基础上争取各国的中立,就可谓取得外交上的成功。〔38〕
清政府对中朝关系的十年经营,表面上是成功的,但就外交关系而言是失败的,既未能让朝鲜上下统一认识,亦未能让欧美诸国以平和的心态接受宗藩关系的调适。在日本的外交攻势下,各国或取中立,或作壁上观。
三、日本出兵后各国对宗主权的态度
日本出兵朝鲜后,俄国曾极力促使中、日两国同时由朝鲜撤退军队,在当时的沙俄看来,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不让中、日任何一方加强在朝鲜的地位,才最符合俄国的利益。6月下旬,当李鸿章向路经天津的俄国公使喀西尼提议由俄国出面调停时,喀西尼认为“不应错过目前中国要求我们担任调停者的机会,况且此事对于我方既无任何牺牲,又能大大增加我国在朝鲜以及整个远东的势力,并足以消除在朝鲜发生不可避免而对我方甚为不利的武装冲突之可能”。〔39〕喀西尼的建议得到外交大臣吉尔斯的赞同,他即刻上奏沙皇,希望同意俄国出面调停,在他看来,此举可增加俄国在远东的势力。为了达到俄国调停的目的,吉尔斯要求“必须防止英国干预的可能”。〔40〕
俄国驻朝鲜公使亦于同日致电俄外交部,认为中国已经做好撤兵的准备,但日本并未做同样的准备,“猜想企图制造革命”。〔41〕李鸿章告诉喀西尼,日本曾屡次向中国建议由两国共同夺取朝鲜的国内政权,但中国考虑到中俄之间1886年的口头协议,拒绝了日本的提议。目前,形势极为紧张,“中国正在急切等待俄国的决定,认为这是和平了结的唯一希望”,喀西尼希望俄国政府给予明确指示。〔42〕
虽然后来的很多研究都认为英国是支持中国的,但在俄国人眼中并非如此。俄国驻东京公使希特罗渥曾指出,“一旦我国(俄国)以任何方式表示援助中国时,英国很可能站在日本一边”。〔43〕一旦英、日结盟,将对俄国构成重大威胁,这是俄国所要小心防止的事情。在与陆奥宗光会谈时,希特罗渥向日本表明,不希望在朝鲜爆发战争,“希望中日两国在撤兵问题上速即达成协议”,并对日本采取重要决定而并不通知俄国的做法提出抱怨。面对希特罗渥的批评,陆奥宗光则将其转移到中国的宗主权上,“埋怨中国政府的背信弃义,他说中国政府迄今仍想强调它在朝鲜夺得的宗主权”,并信誓旦旦地表示日本绝不想占有朝鲜。〔44〕
日本以宗主权为借口攻击中国对朝鲜的传统控制,在俄国方面亦有一定的回应声音。俄国驻汉城代办对中国在朝鲜骚动后系列行动的偏执理解,加深了俄国方面对日本藉口的相信度。“在我看来,中国人过分夸大了有关朝鲜骚动的消息,他们以朝鲜政府的危急无援为借口,出兵行使其假定的宗主权”,“人民要求近代化的革新是完全合理的”,“至于李中堂所称各国驻汉城代表曾要求袁氏支持朝鲜国王派兵请求一节,无非是使中国武断行动合理化的谎话”。〔45〕
6月28日,吉尔斯上奏沙皇,陈述俄国对中、日冲突应采取的态度:“依臣之见,为审慎起见,在给喀西尼伯爵和三等侍从希特罗渥的复电中,仅限于表示支持汉城政府对中日军队撤出朝鲜国境的申请。至于李鸿章所要求的我国正式调停,只能在冲突双方同意时才能进行”。〔46〕第二日,日本正式知会俄国,“在未与中国商妥组织混合委员会来拟定必要的地方改革,或则此后中国不再干涉日本改进朝鲜王国国内情况企图以前,不能由朝鲜撤兵”,表明日本在撤兵问题上的态度。
俄国对中、日冲突的预判是建立在中国必将战胜日本这一前提上的,虽然意识到日本有意谋取朝鲜的内政,但深信其图谋不会得逞。希特罗渥曾致电吉尔斯:“日人正沉醉于自大狂中,唯有在受到教训后,他们才会清醒,而毫无疑问,他们必将从中国得到教训。他们可能获得暂时胜利,但最后胜利仍将属于中国人。”〔47〕在确信朝鲜不会被日本独占的情形下,如果能借日本之手,打破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对俄而言,将会是比较有利的结局。这也是战争爆发前俄国对此次中日冲突所抱有的目的。为了换来俄国的调停,中国确曾予俄人以插手朝鲜内政的许诺:“为了报答我们的效劳,中国正式承认俄国具有与中日两国共同解决朝鲜内部组织问题的权利”。喀西尼认为中国的许诺无疑“将保证朝鲜秩序今后得以维持,将摒除中国在朝鲜的优越势力,并成为防止任何列强企图重新侵犯王国完整的惟一有力保证”。〔48〕中国学界早已指出,沙俄此举表面上是同情中国,实际上是要斩断中朝两国间的传统联系。〔49〕
在此紧要关头,日本向中国声明:韩事愿两国相商,不愿他国干预,意在排除俄国插手。〔50〕英国亦于此时向总理衙门暗示:英国不愿俄国调停中日纠纷。〔51〕李鸿章告诉喀西尼,英国驻北京公使郑重警告中国政府勿令俄国居中调停。这些从中国方面传来的信息,警醒俄国英日之间可能的接近。7月7日,吉尔斯致电喀西尼,宣布俄国对调停问题的态度:“我们要求日本由朝鲜撤兵是友谊的劝告,我们完全珍视李鸿章对我们的信任,然而我们不便直接干涉朝鲜的改革,因为在这建议背后隐藏着一个愿望,即把我们卷入朝鲜纠纷,从而取得我们的帮助”。〔52〕
俄国一直希望能插足朝鲜事务,至少与中、日一样,能在朝鲜问题上取得一定发言权,为达到此目的,只有从中、日两国获得许可。中国方面已经明确表示,予以俄国组织朝鲜内政的权利,剩下的问题就只有日本了。如果可以通过调停达到中国所希望的同时撤兵,则俄国的目的可谓已经达到。俄国的算盘遭到日、英两国反对,不得已的情形下,俄国放弃了调停的尝试,但出于对日本扩张的警戒心理,一再通过外交途径警告日本:俄国保留对朝鲜事务进行干涉的权利。这也就为日后的“干涉还辽”埋下伏笔。对俄国而言,日本切断中朝之间的宗藩关系,将中国的宗主权去掉,是其保持中立的底线,如果日本超越这个底线,俄国是不会坐视不管的。俄国主流媒体此时亦表达此种意见:冲突中胜利方对朝鲜半岛现状的改变是对俄国的威胁。虽然报界预测中国可能会被日本打败,但对中国可能恢复对朝鲜的全面控制亦充满忧虑。〔53〕7月19日,战争已经不可避免。吉尔斯要求希特罗渥转告日本方面,“任何让与,如果违背独立的朝鲜政府所签订的条约,均为无效。我们为了想避免日后发生重大纠纷起见,希望日本能了解我们的善意”。〔54〕吉尔斯的电文,再次表明俄国对朝鲜问题的底线:强调朝鲜政府的独立及其所订立的条约,中国的宗主权是被排除在外的。
日本决定出兵朝鲜后,曾向各驻外公使发函,要求各公使向驻在国说明日本出兵是出于“护卫使馆”,“保护帝国臣民”的需要,绝无他意;并同时声明:清政府出兵竟以“保护属邦”为由,而日本从未承认此现状,故而已经向清政府发出抗议。〔55〕而英国其实并不愿清政府与日本因朝鲜而开战,担心俄国会因此而南侵。在设法稳住英国的同时,日本极力将英国拉向自己一边。日本明白英国在此次事件中的真正担心,故而设法说服英国,不要相信清政府对朝鲜的保护,如果俄国决议南下,清政府是靠不住的。除向英国政府晓谕利害之外,日本亦争取英国舆论的支持。李鸿章在1894年6月28日的《泰晤士报》上刊文,陈明中国是朝鲜的宗主国,虽然日本有出兵的权利,但中国拒绝日本提出的和其他列强联合占领和管理朝鲜。此文对日本而言是不利的,因为维持朝鲜现状才是英国所希望的。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在应对此文时抓住《天津条约》,强调“中国方面承认对保护国进行联合军事保护是通过法律手续,而且为国际法所维护”,增加其自身军事行动的合理性,同时向英国宣讲日本提出改革之意,以赢取舆论。〔56〕朝鲜独立自主是一面旗帜,如果清政府此刻仍不能认清形势而执泥于宗藩关系的传统,不做任何变通,便难以获得国际支持。
6月30日,总理衙门在与英国驻华公使谈及朝鲜问题时,仍然向英国方面强调“日本应首先停止其朝鲜自主国之论调,并撤回其派遣之兵”。而此两条,正是日本外交争取国际同情的着眼点:或有国际法的依据,或有条约依据。〔57〕此时,青木向陆奥宗光转达了英国反对俄国干涉的态度,并特别声明,“你应相信英国外交大臣,他早倾向于你”,要求拒绝俄国任何方式的干涉。〔58〕
经过与英国驻日公使多次谈话,陆奥宗光与英国达成协议:若清国不提起朝鲜独立问题,日本政府可不提起之。在7月3日回复青木的电文中,陆奥则强调“独立问题非由我引起,系由清国引起,故至不得已而抗议之。特促其注意”。〔59〕在伦敦,与青木面晤时,英国外务大臣认为“明治十八年条约关于朝鲜完全独立之结果已无争论”,承认日本此前所宣讲的朝鲜自主论。英国劝告清政府接受日本所提和谈建议,即共同担保不侵犯朝鲜国土,改革朝鲜内政。清政府接受英国劝告,提出“若不设置有损清国尊严之规定,清国可在此基础上欣然会谈”。英国建议日本“莫如不谈朝鲜之独立而确保朝鲜国土之完整”,“为顾得实权,绝不应在名义上争夺有关清国主权之要求”。〔60〕
7月3日,英国外务大臣金柏莱(Kimberley)致电英国驻日代理公使巴特泽(Paget),除担心俄国的联合调停外,特别指出,“清国之于朝鲜最恋慕其地位、主权及贡礼等事”,请密告日本“清国在此等问题上较更为实际之重要事项反而不易于让步。故女皇陛下之政府热诚劝告日本,望其不以上述数点作为谈判之第一步之条件。且望双方不要提起此等问题”。〔61〕英国对清政府保留“宗主权”的意愿是了解的,亦支持日本确立朝鲜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地位。宗主权对决国际法时,英国表面上并未选边站队,实际上已经倾向于日本。日本劝说英国,“在朝鲜问题上日本屡次上中国的当,这次日本感到不达成一个有关朝鲜之未来安全和有一个良好政府之最后协定,是不能随意撤军的”。〔62〕日本相信,“日本占领朝鲜,能抵御俄国的侵略,对英国有利”,这可以说服英国驻华公使。〔63〕此时,英国的大多数报纸受日本宣传的影响,认为日本出兵朝鲜以及要求改革,于约有据。英国公众舆论促使英国政府倾向于日本。〔64〕至此时,日本对英外交取得两条线上的主动:许诺英国帮助其在朝鲜阻挡俄国,以维护条约权利和国际法为由挣得了同情。日本外交的所得,就是清政府的所失。虽然英国答应组织调停,但从外交策略考虑,清政府已经失败。英国政府在战争爆发之际,仍未放弃最后的斡旋努力,希望中、日两国能排除俄国干涉迅速谈判,然而,日本已走在战争的不归路上,所有的外交都是为了争取最好的战争舆论和结果。
甲午战争中,美国是明显亲日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希望借日本之手废除中朝宗藩关系,进一步打开中国大门,同时利用日本削弱英国俄国等在东亚的影响力”。①笔者认同学界在美国与甲午战争关系上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此成果基础上,笔者拟以国际法对决宗主权的命题,考察美国政府在甲午战前对中、朝、日三国的态度,并以此一窥美国政府对宗藩关系不满的原因。
美国驻朝鲜、中国、日本的外交官所呈报的有关甲午战前的情报及分析,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美国驻朝公使西尔(M.B.Sill)在1894年6月28日的报告中认为:“造成目前困难局面的错误很显然都是由于中国人的行动,他们将军队派到朝鲜;如果中国没有这样做,日本派来的军队可能会少许多,或者不会派遣任何军队”,并认为日本派兵入朝保护侨民和使馆是合乎情理的。〔65〕在翌日的报告中,西尔对日本提出的以解除中朝宗藩关系为撤兵条件予以明确支持:“日本的对朝动机,似乎只是希望使其永久摆脱中国宗主权的枷锁,然后帮助朝鲜进行能够带来和平、繁荣和开化的改革,以此帮助弱小的朝鲜增强其作为独立国家的地位。这个动机受到了许多比较有知识的朝鲜官吏们的欢迎,并且我想象在美国也不会遇到反对”。〔66〕
这段话较为直接地表明了美国驻朝外交官对当时中朝传统宗藩关系的负面看法。与驻朝人员相类似的观点亦存在于驻日公使谭恩(Edwin Dun)的报告中,并相信日本出兵朝鲜是有条约依据的:日本外务大臣保证,派军队到朝鲜首先是根据1882年的《济物浦条约》,而中国的派兵照会使得日本增兵成为必然。谭恩渲染朝鲜国内的腐败和压迫,认为日本的改革是为了确保未来的和平,日本没有侵略朝鲜领土的意图。〔67〕即使驻中国的外交官,虽然在认识日本故意挑衅方面比较客观,亦对宗藩关系颇存微词,“中许韩议约通使,皆赞之,谓合公法。其后,每以韩自主之事阻遏他国,事近越俎,颇中公法所忌”。〔68〕
美国驻朝、驻日人员表面上倾向日本,骨子里是对以宗藩关系为代表的传统中朝关系的不满,认为中国对朝的宗主权阻碍了朝鲜的自主。在甲午战前,美国人德尼所著《清韩论》中对清政府及袁世凯的批评已经将此种情绪渲染到美国国内。关于德尼《清韩论》所引起之相关争论的域外观点,请见冈本隆司《属国与自主之间——近代中朝关系与东亚的命运》,279-310页。在此种情形下,这些一线外交人员难免有陷入日本外交宣传陷阱的嫌疑,但其内心主权平等的国际法观念仍然居于主导地位。美国政府虽然对清政府的宗主权亦心存不满,但在日本咄咄逼人的战争态势前,仍然希望中日能撤兵息战。
战争即将爆发之际,谭恩致函陆奥宗光,传达美国政府的训令,美国“希望朝鲜国独立并尊重其主权”,并表示,如果日本将战火引向朝鲜,美国大总统将“痛感失望”。〔69〕日本向美国保证“目前对于朝鲜国所谋求者,绝不在于启衅,而只期待该国秩序之安宁及国政之善良”,“帝国政府绝不采取不尊重独立及主权之措施”。日本向美国强调其出兵朝鲜系“基于条约权利而应有之自卫”,树立其出兵的国际法依据。〔70〕
德国方面,1894年7月16日,德国外交副大臣罗登汉男爵(Braon von Rotenhan)就中日紧张的国家关系阐明德国所持的立场,在涉及中国宗主权问题时,他认为“这种宗主权已经是有名无实的”,但中国政府与日本几乎爆发战争,其目的之一就是“对付日本将要在朝鲜宫廷取得优越势力之企图,并维持中国对朝鲜之宗主权”。〔71〕
法国在中日战争爆发前后“一再拒绝清政府的斡旋请求和英国的联合调停建议,采取观望态度,虽然与其反复宣称的在朝鲜问题上没有直接利益有关,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法国“乐见中日开战,以便从中渔利”。对于日本所宣称的切断中国对朝的宗主权,法国的态度并不明朗。法国试图通过中日之间的战争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巩固确立不久的俄、法同盟关系;二是抓住时机解决中、法间关于越南悬而未决的问题。见葛夫平《法国与中日甲午战争》,183-184页。
甲午战前围绕中日冲突而展开的外交交涉中,宗主权成为线索之一,并成为有关各方为协调各自利益而提出的一个托词。俄、美、英等并不欢迎中国继续保留在朝的宗主权,日本有意解除这种关系,俄、美、英等无意阻拦。经此番交涉,宗主权似乎成为一种有损清政府国际形象的东西,日本藉此发动战争,正是其有意设计的外交策略。
结论
日本虽然通过战前宣传获得了欧美诸国对其开战的容忍,但这种容忍仍然是有限度的:仅限于其所宣称的解除清政府对朝的宗主权。如果日本意图通过豪赌战胜的结果,将中国置于绝境,严重影响到俄、法等在东北亚的利益,俄国是不会坐视的。俄国政府在甲午战前已经就此点一再提醒日本政府注意。三国干涉还辽所持理由如下:所要求之辽东半岛如为日本占领,不仅将经常危及清国之首都,朝鲜国之独立亦将有名无实。上述情形将长期妨碍远东持久和平。〔72〕俄、法、德三国在措词上略有不同,但基本点是一样的。英国亦乐见俄、法、德三国迫使日本放弃辽东半岛:“顺便希阁下知悉,如谈及整个欧洲对于贵国要求割让土地之一般评论,乃是贵国于北方控制辽东,于南方控制台湾,几乎立于左右清国大局之地位,因而其倾向表明,不无嫉妒之感。”〔73〕英国于1895年4月29日正式通知日本政府:“英国政府往昔既已决定保守局外中立,此次亦欲维持同一意愿”,“关于提议之让步,不能援助日本国,而且此种让步不足以使各国满意”。〔74〕各国此时已经认识到,日本所提条约规定,已经远远超过了战前所宣传的有关宗主权的规定。日本固然解除了清政府对朝鲜的宗主权,但通过割让领土的条约,紧紧钳制了中国的命脉,朝鲜所得之独立,只是名义上的。美国所希望的宗藩关系虽然瓦解,但日本所带来的东亚变动,亦非美国所希望。在此背景下,针对中国的门户开放政策得以提出。
甲午战败后的清政府,虽然开始了改革的步骤,但在外交体制上仍未能彻底吸取甲午战争的教训,其对外体制的调适艰难而缓慢,至义和团起,在八国占领北京的情形下,外务部才正式成立。
本文分析了甲午战前各国同情或倾向于日本的原因,冀能从中得出晚清中国外交体制及政策之得失。日本及美国学界纠结于自身档案中的一些细节,脱离了当时东北亚国际关系是以朝贡体系为主这一基本理论分析框架,将清政府在朝鲜的种种作为,误为对朝鲜行政的干预,并以此为日本发动战争进行辩解。
日本以国际法为藉口所发动种种战前舆论与外交,使其赢得了欧美的同情。虽然各国在中朝关系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利益和诉求,但使朝鲜独立于清政府宗藩体制之外,独立发展与欧美诸国的关系,是为所望。清政府虽然有意让朝鲜独立,但终究难于跳出宗藩关系框架,在调适国际法与宗藩关系的过程中,所作所为,并非全属妥当。客观而言,宗藩关系下的朝鲜,其主权完整要远胜于后来日本保护下的历史现实。然而,欧美诸国及部分朝鲜官员远未认清日本的侵略野心,及至《马关条约》初议,其条件之苛刻远超俄国等所能接受的临界点,遂有三国干涉还辽之联合行动。纵然此时日本再次全力游说各国,各国始终不为所动。此番宗主权对决国际法的战前交涉,最终以战后的条约固定下来,各国从中所得经验教训,足为借鉴。纵观此后50年的东亚国际关系史,宗藩关系与条约体系,孰优孰劣,或许只能由亡国后的朝鲜史书去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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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八月十七日田边临时代理公使之照会〔G〕//中日战争:第9册.3,3.
〔11〕〔15〕光绪八年七月初六日总署王大臣之复照〔G〕//中日战争:第9册.4,4.
〔12〕〔13〕〔16〕〔17〕附记二:鲍索纳特意见书〔G〕//中日战争:第9册.7-8,5-6,9,10.
〔18〕黎使复直督张(光绪八年八月初七日)〔M〕//顾廷龙,叶亚廉编.李鸿章全集(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1.
〔19〕王亮,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卷30 〔G〕.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6.
〔20〕复黎使(光绪八年八月二十日)〔M〕//顾廷龙,叶亚廉编.李鸿章全集(一).12.
〔22〕蒋廷黻编著.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中卷〔G〕.786.
〔23〕岩仓右大臣致三条太政大臣对朝鲜国政策之陈述〔G〕//中日战争:第9册.22-23.
〔24〕〔韩〕姜万吉.韩国近代史〔M〕.上海:东方出版社,1993:194.
〔26〕条约规定派兵之事亦为尊重朝鲜独立之通知〔G〕//中日战争:第9册.35.
〔27〕井上外务卿致驻清国榎本公使电〔G〕//中日战争:第9册.24.
〔28〕驻清国榎本公使致井上国务卿〔G〕//中日战争:第9册.34.
〔29〕寄朝鲜袁道(光绪十三年九月初四日)〔M〕//顾廷龙,叶亚廉编.李鸿章全集(一).874.
〔30〕袁道来电(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M〕//顾廷龙,叶亚廉编.李鸿章全集(一).882.
〔31〕寄朝鲜袁道(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日)〔M〕//顾廷龙,叶亚廉编.李鸿章全集(一).883.
〔32〕北洋大臣来电(光绪二十年五月初三日)〔G〕//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3.北京:北平故宫博物院,1932:9.
〔33〕陆奥外务大臣致清国公使函〔G〕//中日战争:第9册.197.
〔34〕直督李鸿章致总署准韩请派兵保护已电汪使知照又日本不认韩为我属邦电(五月初三日)〔G〕//王亮,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卷91.2-3.
〔35〕汉城在职之内田领事致陆奥外务大臣函〔G〕//中日战争:第9册.41-46.
〔36〕〔37〕驻朝鲜国大鸟公使致陆奥外务大臣函〔G〕//中日战争:第9册.47,52.
〔38〕驻朝鲜国大鸟公使致陆奥外务大臣电〔G〕//中日战争:第9册.56-57.
〔39〕驻北京公使致外交大臣电(1894年6月22日)〔G〕//张蓉初,译.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北京: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译组刊印,2005:18.
〔40〕外交大臣上沙皇奏(1894年6月22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17.
〔41〕驻汉城公使馆参赞电(1894年6月22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18.
〔42〕驻北京公使致外交大臣电(1894年6月24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19.
〔43〕〔44〕 驻东京公使致外交大臣电(1894年6月25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20,20.
〔45〕驻汉城代办电(1894年7月4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33.
〔46〕外交大臣上沙皇奏(1894年6月28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22.
〔47〕驻东京公使致外交大臣电(1894年7月1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26-27.
〔48〕驻北京公使致外交大臣电(1894年7月3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33.
〔49〕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华史:第4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1.
〔50〕〔51〕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4卷〔G〕.1,28-30.
〔52〕外交大臣致北京公使电(1894年7月7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36.
〔53〕Alena Eskridge-Kosmach:The Russian Press on Russias Chinese Policy in the Period of the Sino-Japanese War(1894-1895)〔J〕. The Jounal of Slavic Military Studies,25(4):622.
〔54〕外交大臣致驻东京公使电(1894年7月19日)〔G〕//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54.
〔55〕陆奥外务大臣致驻英国青木公使等各公使函〔G〕//中日战争:第9册.285.
〔56〕〔58〕〔60〕〔64〕驻英国青木公使致陆奥外务大臣电〔G〕//中日战争:第9册.295,298,303,306.
〔57〕驻清国小村临时代理公使致陆奥外务大臣电〔G〕//中日战争:第9册.297.
〔59〕〔62〕陆奥外务大臣致驻英国青木公使电〔G〕//中日战争:第9册.302,305.
〔61〕英国外交大臣金柏莱伯爵致驻日本英国代理公使巴特泽氏电文〔G〕//中日战争:第9册.304.
〔63〕驻中国小村临时代理公使致陆奥外务大臣电〔G〕//中日战争:第9册.305.
〔65〕〔67〕崔志海.美国与中日甲午战争〔J〕.历史研究,2011(2):64 ,65.
〔66〕Mr. Sill to Mr. Gresham, Seoul, Korea, June 29,1894〔G〕//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 1894.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94:26.
〔68〕驻美使馆发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十六年九月十一日)〔G〕//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8:1481.
〔69〕美国公使谭恩致陆奥外务大臣函〔G〕//中日战争:第9册.308-309.
〔70〕陆奥外务大臣致美国公使函〔G〕//中日战争:第9册.309.
〔71〕外交副大臣罗登汉男爵致侍从参事基德伦公使函(1894年7月16日)〔G〕//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1.
〔72〕林外务次官致陆奥外务大臣等电〔G〕//中日战争:第10册.125-127.
〔73〕驻英国大使致陆奥外务大臣电〔G〕//中日战争:第10册.154.
〔74〕驻英国加藤公使致陆奥外务大臣电〔G〕//中日战争:第10册.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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