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的证据效力

2016-01-16 09:42韩振国
魅力中国 2016年23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证处公证

韩振国

(青海省玉树市公证处 青海 玉树 815000)

论公证的证据效力

韩振国

(青海省玉树市公证处 青海 玉树 815000)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的法律凭据,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本文就公证的证据效力作一浅论。

公证;公证证据效力;依据;限制;推翻

引言: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司法中,其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其基础效力。

一、公证具备法律的效力

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公证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公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公民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来进行证据保全。一切由合法公证的行为都将产生证据上的效力: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二、公证的证据效力的含义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很高的,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础普遍效力,所有依法制作的公证文书都可以起到诉讼证据的作用,也是其他两项效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因为,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公证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民间证明机构,各个公证处所做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个公证处都是独立的,没有级别之分。

三、证据效力源自公证的公信力

1、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有效力性的,证据效力背靠的是公证的公信力,从而使得其具合法性,例如凡是与事实相符的证物、证言都当然地具有证据效力这句话的理解是错误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又例如证人不愿出庭怎么办?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那他的证言还有证据效力么?证人不出庭,证人证言无效,法官不会打电话联系证人的,质证是对方的权利而不是法官质证。由上可知,脱离了公证的公信力,并不是所有证据都会发生效力因素。

2、合法的证据才能成为公证的基础,案例某人先前已成为信用黑名单户口,今又想按揭买车,想借他人的资料去办理,若某人去公证处公证此车未来出现任何事故变动都将与车主无关。请问此项目成立吗?受法律保护吗?此公正不能成立,违反法律。第一、银行通过审查,认定申请人有按揭还款的能力,才通过按揭买车。而申请人却把风险转嫁给被列为信用黑名单的户主,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如以后出现不按时还款的问题,银行会直接追究申请人的责任。第二、汽车以后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任何的违规罚款,肇事者逃逸后都会直接找车主赔偿,这是法律规定。车主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据以上条件要公正的内容是“此车未来出现任何事故变动都将与车主无关”,这是违背中国现行法律的。公正机关更不会给申请人做这种公正。

四、公证的证据效力的限制和推翻

1、关于再审条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理解,“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什么叫“足以推翻原判决”?如果原审中因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具体的损害数额,虽然原告胜诉率,可是法院只在法定范围内判了损害赔偿。但原告在判决生效之后又找到新证据,确定了具体的损害数额,超过了法定范围,那么这种情况可否叫“足以推翻原判决”?足以推翻原判决是指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性质,而非具体的数额。如果某方原审生效判决中胜诉了,对方又重新发现并取得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那么可以发生“再审”的。如上所述,法院只在法定范围内判了损害赔偿。但原告在判决生效之后又找到新证据,只是证明赔偿数额不对,这并不能推翻原判决的性质的。关于公证的证据效力的限制性,具体有哪些法定效益要看是什么公证书,《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在诉讼中对方举证证明了公证书有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的证据就失去了效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正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证内容错误或者违反法律进行公证,公证无效,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结束语: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属于最高的证据等级,具有公信力。在无相反的、充足的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会首先采用公正证据的。是在日常的民事、经济和行政管理活动中普遍的证明力以及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的通用性,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和公证书的特殊效力。

[1]段伟;卢一汕.2007年以来的公证基础理论研究[J]中国公证;2011(03).

[2]杨晓英.论公证证据保全[J]法律与社会;2014(26).

[3]吴勇.论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制度之完善——以公证在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为视角[J]中国司法;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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