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晶晶
摘 要:根据罗默的观点,当一种剥削形式的消灭致使被剥削群体的境况更加恶劣时,这种剥削形式就是社会必要剥削,也就没有理由消灭它。在社会主义社会,技能剥削是社会必要剥削,是应当保留的剥削形式;而地位剥削并不是社会必要剥削,是应该消除的。罗默对于社会必要剥削和社会不必要剥削的界定,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对于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剥削现象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罗默;社会必要剥削;技能剥削;地位剥削
中图分类号:B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6-0027-03
约翰·罗默是当代美国著名左翼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是20世纪70年代后流行于英美的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罗默用当代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两个核心思想——剥削和阶级思想,提出了较为独特的社会必要剥削理论。它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对理解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剥削现象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社会必要剥削
对于什么是“社会必要剥削”,罗默认为,“如果一种剥削形式的取消总是会改变物质刺激和制度,以致使被剥削的群体处于更坏的情况下,这种剥削形式就是社会必要的。”[1]22例如一个群体在所处的工作团体中受到剥削,而当这个群体带着生产资料离开该团体时,发现与之前在受剥削的情况下相比,其生活水平却变得更加糟糕,而此时这个群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从整体上来看,之前这个群体受到的剥削就应当是必要的,将其作为社会必要剥削。
罗默又将社会必要剥削进行了细化,分成了静态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剥削和动态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剥削两种类型。从静态上来看,如果消除一种剥削形式,以致使激励机制衰弱,导致被剥削者的整体情况恶化。从动态上来看,如果消除一种剥削形式,却没有使激励机制立刻衰弱,而是导致了技术水平方面的停滞,随之被剥削者的整体情况恶化。在罗默看来,“历史唯物主义不应以抽象的态度看待剥削问题,而应对具体的剥削现象做出具体的分析。”[2]不管是静态社会必要剥削还是动态社会必要剥削,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是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尽管剥削是不道德的,是被批判的,但只要使被剥削群体的情况变得更好,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就应当保留这种剥削的存在。
而对于为什么会保留这种社会必要剥削,罗默在《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中指出:“……例如资本主义初期存在的资本主义剥削。要是消灭具有技术进步倾向的生机勃勃的资本主义,就是导致技术发展的停滞,摆脱了资本主义枷锁的工人们的境况并不会出现好转,相反却会因此而恶化。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就当时来说,资本主义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最优的经济结构,因而这种剥削就是社会必要的,即社会必要剥削。”[3]159可以看出,罗默是把剥削放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中去判断,若某些剥削现象的存在对社会发展运转有利,那么就应当给予保留,而不是将之消除。反之,倘若某些剥削现象的存在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则应当予以消除。具体来看,剥削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用技术剥削的存在来评价社会整体的发展状况,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推动,社会劳动者的生活状况是否得到了提升。而这些也是成为消除社会必要剥削与存在社会必要剥削之间抉择时的重要衡量因素。
既然是必要的剥削,那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它呢?正如罗默说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如果剥削是社会必要的,那就存在反对消除它的理由。”[3]160可以看出,罗默在批判剥削的同时,也肯定了存在于其中的某些剥削现象的积极作用,并且指出“历史唯物主义声称,从动态的观点来看,每一种剥削形式在特定的时期都是社会必要的,后来就不再是这样了。”[3]167这种社会必要剥削虽然有积极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有利,但它属于历史范畴,并非永恒存在,也会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剥削形式也会随之改变,所以看待这种剥削形式的角度也会发生改变,但永恒不变的是整个社会向前的发展。那么对于剥削的存在就不应该全盘否定,应当辩证地看到这种剥削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而更加客观地理解社会必要剥削。否则当刻意消除这种剥削时,就会损害社会群体的利益,阻碍社会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中的剥削问题
罗默认为在社会主义中,某些种类的生产性资产仍作为私有财产而存在着,主要有技能和地位两类。
对于技能,他指出:“只要社会主义是一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那对技能的私人所有权就是被认可的。在可转让生产资料方面的私有财产被废除之后,我将把社会主义剥削定义为那种可归因为不同技能的不平等。”[3]154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都拥有各自的技能所有权,罗默认为对劳动者的技能进行实际的再分配是不必要的,并且在技术上也是不可能进行的。由于每个人掌握的技能不同,所以在各自的工作劳动领域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需要的技能是专业医学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则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与生动的授课方式;粉刷工的职责是按照需求者的要求喜好粉刷墙面,也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可以说这些不同职业的人即使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方式,那么还是会存在技能剥削。“所以罗默假定了一个‘平均技能的概念。如果一个成员在一个技能平等分配的社会中境况会更好,那他在实际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就受到了社会主义的剥削。”[4]
对于地位,罗默认为,“现存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另一种看上去比技能的不平等更有害的不平等,即因不同的地位或利用职务导致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3]155,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另外一种剥削形式,即地位剥削。罗默指出:“地位剥削是归因于不同地位的实际收入不平等的结果。”[3]这种不平等就是那些占据高位的人而获得的身份特权造成的。例如“政府机关常常因此在住房、汽车和消费品方面得到无数的物质利益。那些地位高的人可以在特供商店中买东西,对购买其他稀缺商品没有定量限制。”[3]155这些都是由于地位悬殊而带来的不平等待遇,这种分配的不公正也就产生了地位剥削,高居身份地位的人获取的利益就越来越多,而一般的普世众生就只能选择接受这样的不平等。
而为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会出现这两类不平等呢?首先,在罗默看来,剥削作为一种历史范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并不是因为废除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拥有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且作为财产的生产资料无法让渡,就因此断定剥削已不复存在,其实剥削仍然存在着。只是罗默认为,“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不同,在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中,财产,特别是生产者的“技能”(skills)是不可让渡的”[2]。那么拥有技能的生产者和没有技能的生产者之间就会产生不平等的待遇,最终就会受到剥削,“而这种因占有不同的技能导致的不平等就是社会主义的技能剥削。”[5]用罗默的话来说就是:“当不可让渡的财产以有差异的方式被赋予的时候,社会主义的剥削也就随之而产生了。”[1]
其次,具体地来看,罗默把社会主义剥削产生的原因归结于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从自然的角度分析,是由于人们在技能上存在着差异,即为技能剥削;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是由于人们身份地位的差异导致他们分配的差异,即为身份剥削。
但对于技能剥削和地位剥削是否该消除的问题,罗默却有着不同的态度。他指出:“虽然消灭封建财产权,或许甚至消灭资本主义财产权的要求都是可取的,但我们并不希望消灭技能。而且实际上要消灭物质性的生产要素,因为财产权在这里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物质实体。就像消灭资本主义财产权不是意指生产资料本身被毁灭一样,消灭‘社会主义财产权也不需要消灭技能。消灭对技能的私有权仅仅意味着对技能的不同报酬被取消。”[3]155那么如果对技能的不同报酬被取消,而给予相同的报酬,不幸的是会破坏激励机制,使被剥削者的生活状况变得更加糟糕,甚至会损害社会群体的利益,阻碍整个社会的发展。例如,罗默在对中国的研究中指出过:“产生出这种恶果的实验曾作为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的一部分而进行过,其结果现在一般看来是灾难性的。”[3]161所以说罗默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技能剥削不应该消灭,而应当被看作社会必要剥削而存在。
与之相反,“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着地位剥削,而且它是一种人们愿意消灭的不平等。”[3]156而在罗默看来,他认为利用地位或职务谋取物质利益而引起的地位剥削是可以消灭的。他指出:“归因于技能私有权的社会主义剥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应该存在的,而地位剥削则是一种无意形成的、令人厌恶的不平等形式。”[3]158这种地位剥削在人们的心中是不受欢迎的,地位剥削长久的存在会导致官僚作风的滋长,阻碍社会的整体平等谐和的发展。
三、罗默社会必要剥削思想的意义与局限
罗默的社会必要剥削思想具有一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相互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6]173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平等的权利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阴影里,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虽然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但却存在着资本主义那样看似平等,事实上却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罗默关于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条件下仍然有必要存在“技能剥削”的主张,有助于更为深刻地理解上述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论断。
第二,邓小平曾说过:“坚持‘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7]9。邓小平所批评的“按资格”分配的方式实际上就是罗默所说的按地位分配,也就会导致罗默所说的地位剥削。按照邓小平对“按资格分配”的批评,“要从政策上、制度上提供人们在平等条件下的竞争机会。注重实绩,就是不以年龄、资历划限,而以各类人才的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8];而按照罗默的观点,因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收入不平等是人们十分厌恶,无法忍受的,因此,地位剥削应该被消除。这说明,罗默关于“地位剥削”的论述在精神实质上与邓小平对“按资格分配”的批评是一致的。不过,“地位剥削”比“按资格分配”更能激发人们去反思和解决相关的不平等现象。
虽然罗默的社会必要剥削思想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它仍然存在内在的局限。
首先,罗默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剥削人,不公正的制度,他指出“资本主义剥削是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和不平等的所有权的结果,要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就必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3]7但这只适用于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对于建立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之上的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而言,是不完全适用的。虽然资本主义剥削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在将来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会被消除,但现阶段为了发展社会主义,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提升我国的影响力,维护我国的整体利益,我国还必须如邓小平所讲的那样利用资本主义,吸纳资本主义的先进成果。例如我国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坚持“一国两制”基本国策,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些都有资本的参与,融入了资本主义,因此,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资本主义剥削还会存在。
其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剥削”意指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主要是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来进行的。而罗默所说的具有不同技能的人尽管会获得不平等的收入,高技能的人可能获得比低技能的人更高的收入,但这并不是“无偿占有”的结果。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讲其界定为“剥削”是不恰当的,尽管如上所述,罗默关于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条件下仍然有必要存在“技能剥削”的主张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默.剥削和阶级的一般理论[M].哈佛大学出版社,1982.
[2]俞金吾. 解读罗默的一般剥削思想[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
[3][美]约翰·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 [M].段忠桥,刘磊 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樊星.罗默的正义思想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4.
[5]刘明明,谢鸿昆.从罗默的社会必要剥削理论看我国的剥削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8).
[6]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96.
[8]晓亮.贯彻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建设—学习《邓小平文选》的体会[J].天津社会科学,19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