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宣
耿卫国在与甄子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被判决驳回之后,未经正当渠道表达其意见,而是多次在公开场合,利用公众媒体向社会传播针对甄子丹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属于违反了“公开发布言论”时应保证所述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的注意义务。
因电影《特殊身份》,内地导演耿卫国(艺名檀冰)与香港男星甄子丹发生纠纷,耿卫国于2012年5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情况。甄子丹认为耿卫国的不实言论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耿卫国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500万元。11月17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甄子丹诉称,自己与耿卫国不存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也无上下级关系。但耿卫国却相继在公开场合捏造、歪曲事实,并发表大量污蔑、诋毁自己的言论。
案件缘由
2012年4月5日耿卫国联络各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捏造、歪曲如下事实 :1.甄子丹以罢演为要挟,让成龙放弃《终极解码》监制职位(霸占成龙监制职位);2.为避免甄子丹罢演造成损失,耿卫国被迫与其签订合约;3.甄子丹以撕毁合约为要挟,因韩庚太帅不允许韩庚参演《终极解码》;4.甄子丹以不喜欢中国人管理的酒店为由拒绝入住免费总统套房,以不进组为要挟,入住远离剧组的豪华套房;5.甄子丹未通知耿卫国,召集剧组其他主创人员秘密开会;6.甄子丹随意把导演的位置分配给霍耀良;7.甄子丹以拒绝演出为要挟,重新编写剧本;8.甄子丹抢走耿卫国的电影项目;9.甄子丹绑架耿卫国数千万元广告植入;10.甄子丹的司机残忍杀死曾为赵文卓开车的司机。
耿卫国不仅捏造以上事实,且在新闻发布会发言中使用“迫害”、“罢演”、“预谋”、“阴谋大网”、“剔除干净”、“密谋”、“生抢” 、“明目张胆”、“什么行径”、“强盗”、“欺负人”、“天理难容”、“霸占”、“一脚踩在地下”、“吃定”、“强权淫威”、“绑架”、“炒监制”、“炒演员”、“炒剧本”、“炒导演”、“炒投资人”、“炒项目”、“及其爪牙”、“及其势力”、“背后的利益集团”、“策动”、“号称宇宙最强”、“丑恶势力”等词句,把甄子丹塑造成一个形似十恶不赦的黑恶人物形象,对其进行污蔑和侮辱。
在耿卫国发布上述不实言论后,《法制晚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新浪网》、《网易网》、《凤凰网》、《人民网》等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分别对此进行报道,导致对甄子丹的各种非议随之而来。
耿卫国上述言论和行为,导致大量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针对甄子丹的批评和谴责性言论,并逐步演变成对甄子丹进行的密集、长时间的侮辱性的谩骂、诋毁、中伤、诽谤。这些行为令该事件升级为网络暴力,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问题和风气。
甄子丹认为,耿卫国在上述报刊、网络媒体中公开散布捏造的、虚构的针对甄子丹的不实言论和谣言,污蔑其“利用强权迫害耿卫国,致使耿卫国倾家荡产”,并无端指责甄子丹“随意炒监制、炒演员、炒剧本、炒导演、炒投资人、炒项目”,捏造其已起诉甄子丹的事实,污蔑甄子丹“拒绝返还1500万元片酬”和“拒绝办理解约手续”、“侵吞其数百万元(或三千多万)投资”、“抄袭耿卫国的剧本”、侵犯耿卫国著作权;甚至诽谤甄子丹“蔑视国家法律,置行业操守于不顾”,尤其还使用“霸占”、“强盗”、“强权淫威”、“丧失良心和道德”等带有贬意的词语辱骂、诋毁甄子丹,并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新闻媒体和网民对甄子丹做出负面甚至是侮辱性评价,严重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和人格,均已构成对甄子丹名誉权的严重侵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耿卫国立即停止侵害甄子丹名誉权的一切侵权行为;2.判令耿卫国消除影响,并在《南方周末》、《新京报》、《京华时报》、《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网易网》等报纸、网站上向甄子丹作出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耿卫国向甄子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4.由耿卫国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公证费。
耿卫国辩称,甄子丹在耿卫国发布相关言论之前已经遭受诸多负面评价。耿卫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公开场合所述之情况均为事实。甄子丹在耿卫国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就已遭到诸多负面评价,网民对其攻击与耿卫国无关。
甄子丹自耿卫国发布上述言论后,不仅没有遭受到任何物质损失,更获得了巨大的收益。甄子丹没有任何精神损害。请求法院驳回甄子丹的各项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耿卫国先后在2012年多次以联络各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表了针对甄子丹的大量负面言论。
2011年9月24日,甄子丹与星光灿烂香港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香港公司”)签订了《艺人和武术指导协议》,该协议约定电影暂定片名为《终极解码》,甄子丹出演男主角,并从事该电影的武术指导工作,电影拍摄期间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2月10日。耿卫国为中国大陆地区导演,别名檀冰,系北京市金神音响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26日,金神公司与北京星光灿烂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签订《联合出品电影<终极解码>协议书》(以下简称“《<终极解码>协议书》”)。此后在2011年12月30日,金神公司、星光公司与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际公司”)签订一份《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签订后,甄子丹与耿卫国即不存在工作联系。
金神公司于2012年9 月29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终止协议》无效,要求星光公司返还因筹备《终极解码》支付的费用3 471 050元。该案经一、二审,最终由(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金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期间,甄子丹出任主演的影片《特殊身份》自2013年10月18日起在全国公映,公映许可证为[2013]第435号,出品人为星光公司,联合出品人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宇际公司等六家公司,导演为霍耀良,甄子丹同时担任该片监制及动作导演。《特殊身份》的片尾字幕中出现“导演檀冰”的字样,旁边注明“名称系依据合同约定署名”。
法院认为,耿卫国在不同场合和时间发表的针对甄子丹的构成对甄子丹名誉权的侵犯;耿卫国所述甄子丹的公众评价低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免责。
耿卫国发表的上述针对甄子丹人格、基本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法守法情况的言论,使用了贬义性甚至是贬低、丑化其人格的侮辱性言论。耿卫国所称甄子丹罢演、无故要求涨片酬、拒绝退还片酬、拒绝解除合约、抄袭、涉诉等行为,对演艺人员而言属于未遵守职业操守甚至违法的行为,存在对其演艺事业构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耿卫国在发表相关言论的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传播其所称他人提供的与甄子丹相关的信息时,亦未经核实即在公共场合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捏造虚假事实或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甄子丹的不当评论的诽谤行为。
社会公众对特定对象的社会评价存在于内心之中,要求受害人承担社会评价降低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与法律保护公民名誉权的主旨不符,故受害人有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内容已为第三人所知即可推定为必然影响了其社会评价。耿卫国作为导演,以自己在工作中与甄子丹接触的经历为着眼点,围绕具体的影片拍摄对甄子丹作不实陈述,该方式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更加容易相信其陈述的真实性。另外,耿卫国对甄子丹“罢演”、“无故要求提高片酬”、“抄袭”等指责,也会极大损害甄子丹作为一名演员在演艺行业的声誉,影响其职业生涯,降低社会对其的评价。在耿卫国发表相关言论后,对甄子丹的网络负面评价明显增多,也证明耿卫国的言论已对甄子丹的社会评价产生了现实的降低。
耿卫国在与甄子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被判决驳回之后,未经正当渠道表达其意见,而是多次在公开场合,利用公众媒体向社会传播针对甄子丹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属于违反了“公开发布言论”时应保证所述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的注意义务。另外,其在与甄子丹并无任何法律关系时单方指责作为甄子丹“罢演”、“违约”,在甄子丹通过媒体澄清事实后仍继续针对甄子丹就同一事件继续发表不当言论,置他人于无法辩驳之境而混淆视听,具有“泄私愤”的嫌疑,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损害甄子丹名誉权的愿望,并希望扩大不良影响,其言行显然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
法院认定耿卫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造成甄子丹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甄子丹的名誉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耿卫国在《南方周末》、《新浪网》向甄子丹书面赔礼道歉;耿卫国赔偿甄子丹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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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型案例:据《京华时报》报道,2015年12月,被有“内地第一狗仔”之称的韩炳江(笔名“卓伟”)发博文称为“赌坛先锋”,被新闻报社在版面上发文,称以参加“慈善赛”为名进行赌博、“丧尽天良”等,新浪网进行评论并转载该文,且被大量网媒转发,歌手汪峰以名誉侵权为由,分别将韩炳江、新闻报社及新浪网所属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没有侵犯汪峰名誉权,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汪峰是国内知名音乐人,韩炳江是新闻从业人员,其在2006年创办风行工作室,主要运用偷拍、跟踪方式,拍摄明星,报道娱乐新闻。根据查明的事实,在2014年至2015年,互联网上有多次报道,称汪峰在世界各地赌场赌博。在庭审中,汪峰没有否认该事实,也没提交证据,证明这些报道虚假。
该案的发生也进一步提醒社会,公众人物应充分顾及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对社会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时刻注意自己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举止,努力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榜样;在自媒体时代下的公民个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文明、理性,切忌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忽略语言选择,随意发表言论,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