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丽敏
(太原广播电视大学 教务处, 山西 太原 030024)
网络交易行为失范规制的方法与对策
左丽敏
(太原广播电视大学 教务处, 山西 太原 030024)
网络交易行为能够起到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许多由于交易行为失范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 要有效规制网络交易失范行为, 就要完善相关行为规范的法律、 制度建设; 健全管理体制,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以强制方法有效规范交易行为; 不断探索诚信交易意识的培养和行为引导的文化研究与教育对策, 使得交易主体能主动树立起自我守法守德经营的意识。 以刚柔相互结合的行为规范模式, 能够有效规制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失范行为, 起到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网络交易; 交易纠纷; 权益保护; 法律规制
互联网技术研发能力的提升促进了互联网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经济模式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网络交易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商品交易行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 这种交易模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 在交易环境、 交易对象、 交易方式及维权方式等交易要素都发生了变化, 这也赋予了法律、 制度在维护交易秩序方面新的使命, 也对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 由于我国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法律滞后, 管理交易行为的制度不全, 监管交易行为的方法和措施不力, 诚信文化熏陶及教育措施缺失等原因, 导致交易中违法、 违德的行为频发。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我国就要从法律、 制度及诚信道德意识培养入手, 探索网络交易行为规制的方法与对策, 这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交易就是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中充分利用了网络的信息化、 数字化、 全球化等特点来完成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一种手段。[1]商品交易过程从传统的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后, 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 订货、 付款、 发货、 收货等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完成, 这种交易模式打破了传统交易方式, 促进了社会结构调整和社会分工细化, 提高了生产和服务效率,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2]近年来, 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交易人群和交易额不断攀升,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统计分析, 2014年, 我国通过互联网购物的用户达3.61亿人, 比2013年增长了19.7%, 交易总额突破了16万亿, 增长了59.4%, 2015年网络交易额超过了20万亿, 增长了27%, 零售总额度为3.88万亿, 其中, 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32 424亿元, 同比增长了31.6%。[3]然而, 随着互联网交易面的扩大和交易量的增加, 网络交易中虚假广告宣传、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权案件激增, 消费者投诉数量也不断攀升。 以近几年的“3·15”晚会曝光的消费侵权投诉为例, 网络交易纠纷的投诉高居首位, 网络交易行为失范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影响了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2016年, 国家倡导以“互联网+”模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转型升级, 要实现这个发展目标, 就要分析网络交易行为失范的原因和影响, 探索和研究规制网络交易失范行为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方法和对策。
2.1 网络交易行为强制规范的法律不完善
当前, 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及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新体制下的社会主体、 社会关系及相关的权利、 义务等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并没有对网络交易中的社会关系及权利和义务给出明确的界定, 网络交易行为也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另外, 网络环境中规制交易行为的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善, 容易诱发网络交易行为失范。 例如, 商家为了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 通过雇佣专门的网络公司完成虚假交易, 虚假增加交易量和好评, 提高自身的信用级别, 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了解和判断网店的真实情况, 增加了被侵权的概率。 在实践中, 我们也找不到对商家和网络公司的这种行为规制的具体法律。
2.2 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监管的制度不健全
目前, 我国的网络交易环境和过程都发生了变化, 现有的监管能力、 监管制度、 监督责任约束机制都无法有效约束失范行为。 我国联合监管执法制度严重缺失。 互联网普及应用后逐渐形成了网络社会, 法律保护的客体表现出多重性。 由于网络交易行为监管制度不健全, 使得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构(工商、 税务、 公安等)在保护多重客体、 维护社会秩序等问题上面临着如何监管、 如何协调配合监管、 如何完善约束机制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 从而很难形成良好的联合监管体系, 综合监督的整体效应发挥不出来。 另外, 网络平台运营商的监督职责并不到位。 一部分被赋予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商业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因维护自我利益而沦为违法合伙人, 2016年“3·15”晚上曝光的“饿了么”定餐平台为了追求营利而疏于本职管理, 甚至协助商家注册登记造假的行为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3 网络交易行为诚信体系建设不健全
当前, 我国网络环境中诚信交易的道德文化宣传、 教育及行为评价机制严重缺失。 这主要是因为网络诚信文化宣传不到位。 由于我国缺乏有关网络环境中如何诚信交易的文化研究和宣传教育, 从而导致信用文化内容和要求无法引领和约束网络经营主体的全部行为, 网络交易行为失范在所难免。 另外, 我国的信用监督评价机制也不健全。 由于诚信评价体系不健全, 无法发挥以信用方式震慑违法行为的效力, 不法网络经营主体在主观上就存在“骗一次算一次”的侥幸心理, 从而导致网络交易中经营主体鱼龙混杂, 侵权行为频发。
3.1 完善网络交易行为约束规范的相关法律
与实体交易行为相比, 网络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要有效规范交易行为, 就要探索现有法律对网络交易行为规制的适应性, 也要探索和研究构建网络交易规制及网络秩序维护的完整法律制度体系。 具体实践中, 我国要不断完善和增强对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 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对传统实体交易中的主体资格、 行为规范、 纠纷解决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有效维护了交易秩序。 由于网络交易中交易环境、 主体资格、 交易方式、 交易内容等要素与实体交易相比具有特殊性, 再加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政策的引导, 互联网交易创业和创新也在飞速发展, 要增强现有法律对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的适应性, 我国就要不断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 将网络环境中交易主体的宣传、 广告及违法责任承担等具体的行为予以明确, 增强现有法律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效力, 起到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作用。 那么, 如何提升现有网络交易行为相关规范的效力呢? 2014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该办法弥补了《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网络交易行为约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可是, 《网络管理管理办法》毕竟是一部管理条例, 在约束交易行为的强制力度及震慑效果上都低于法律效力, 这与网络交易秩序维护及网络生态环境构建的要求并不一致, 因此, 笔者建议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上升为法律, 提升其强制约束的效力, 从而起到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我国要出台与电子商务行为规范配套的专门法律。 2004年8月,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数据信息和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这是我国在电子商务专门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也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增强消费者网络交易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发挥专门法律对电子商务行为具体有效的规制作用和依据, 笔者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和网络交易秩序维护的需要。 同样, 我国在立法中要充分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 出台《信用报告法》 《社会信用信息法》等配套法律来强化电子商务行为规制效力, 使得电子商务行为有法可依, 有据可查, 促进电子商务在法制环境下繁荣发展。[4]
3.2 强化监管职能及联合监管执法制度体系建设
面对网络环境中商品交易模式的变化, 交易行为监管的复杂性和影响力提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首先, 工商机关监管要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 就要通过整合人力资源, 组成人员精、 技术强的巡查监督队伍, 提升网络交易行为监管执法的实力,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其次, 要不断提升工商监管队伍人员的技术水平。 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的需要, 我国就要围绕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环节复杂性及监管技术要求高的特点, 加强监管人员监管知识和监管技术的培训工作, 提升他们识别网上交易失范行为的判断能力, 提高其监管执法的水平。 再次, 要不断加强行政监管制度建设。 网络交易行为涉及到交易秩序维护、 国家税收、 消费者权益等公权利和私权利的保护, 也涉及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和多项监管职责和责任。 要保证各机构在网络交易过程中通过有效履行职责, 起到有效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 我国就要通过法律明确各机构在网络环境交易中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防止监管疏漏和监管空白。 最后, 我国要不断加强联合监管执法体系建设。 各部门联合执法能够有效地提升执法效果, 因此, 工商、 税务、 公安等多部门通过协调配合形成联合执法机制, 通过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执法队伍,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严厉打击违法经营、 消费欺诈、 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 将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 我国还要强化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力度。 工商机关通过按月或按周开展线上或线下消费维权和监督的“12315”活动, 集中公开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处罚违法经营行为, 震慑不法经营分子, 增强消费者网络消费的信心。 同时, 我国还要同步开展网络交易守法守德经营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宣传与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相关的法律知识, 提升商家网络守法经营、 诚信经营的意识。
3.3 提升网络运营平台监督与管理方法及责任
网络交易主体要从事网络经营行为, 首先要在相关的网络平台注册和登记, 取得经营资格, 按照《合同法》 《民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 网络经营平台是营利性主体, 具有管理网络交易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职责, 因此, 我国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管理和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要主动承担起维护交易秩序的管理责任, 加大对网络经营主体资格、 交易范围、 交易过程等信息和行为的真实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从源头上杜绝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有效预防不法经营者通过故意信息失真等从事不法行为事件的发生。 其次, 建设科学经营者管理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要提升消费者信任度, 就要走品牌化道路, 京东、 淘宝、 当当、 天猫等网络交易平台成功的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网络交易管理平台要创新思维, 将网络经营者引入竞争考核机制, 通过制定考核指标和淘汰规则, 以月或周为单位对平台注册的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投诉量、 投诉处理量、 消费者评价量等进行考核, 根据考核情况将商家的界面设置成红、 黄、 绿等带有标示等级的颜色, 这种标示要客观、 真实, 具有公信力, 可以有效防止商家雇佣网络公司做虚假交易和虚假好评而误导消费者; 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经营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如果达不到要求或者屡改屡犯, 则将其记入黑名单, 并且坚决取消网络经营资格。 再次, 要探索构建网络交易管理平台管理失职或违法担保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既是交易秩序的管理和维护者, 又是经营行为的受益者, 具有双重身份。 为了防止管理平台因利益而淡化管理职责, 甚至沦为违法合伙人现象发生, 我国应当构建网络交易管理平台担保制度。 国家工商、 税务等部门与银行等机构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 制定网络交易管理平台责任的担保细则, 通过设定专门的系统, 从网络交易平台每日自营收益和管理费用中自动扣除一定额度作为保证金, 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如果管理平台由于管理失职造成了严重后果, 则从保证金中扣除法定的处罚金及对消费者优先赔偿金额;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失职, 甚至与商家“合伙”造假违法, 则从保证金中扣除罚金及消费者优先赔偿额外, 同时也要扣除因“合伙”违法收益, 相关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 对交易管理平台的管理责任制度建设, 是有效预防职责在利益面前失衡的重要举措。
3.4 树立诚信道德意识, 加强行为鼓励制度建设
网络交易行为规范要有法律及监管制度的强制规范, 也要提升自我规范交易行为的意识, 就要不断探索树立诚信意识和约束诚信行为的方法和对策。[5]首先, 加强诚信道德文化研究与宣传。 当前, 网络社会正在逐步形成, 网络环境秩序与现实社会秩序具有差异性, 要深刻分析网络社会秩序构建的特殊性及网络交易行为失范原因, 我国就要研究网络环境中的传统诚信道德文化的新内涵和新要求, 通过网络媒体宣传, 教育和引导网络社会主体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教育和引导网络交易主体自觉树立和增强维护网络交易社会秩序的意识, 自我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其次, 不断强化诚信道德文化教育。 当前, 为了防止网络交易主体在网络交易中行为失控, 必须增强网络交易主体在网络环境下自我行为规范的能力。 笔者建议在计算机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等课程中增加网络行为规范专门教育, 从源头上为网络交易主体树立起诚信思维和意识, 使他们成为道德的坚守者和法律的维护者。 再次, 建设信用评价和鼓励制度。 信用评价和奖励是宣传和鼓励守法经营的重要举措, 也是有效规制经营行为失范的重要手段。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共同研究、 开发和建设信用评价系统, 制定网络经营主体行为诚信的量化考核项目和信用评价标准, 工商管理部门、 网络平台运营商、 消费者及网络交易经营评分各占一定比例, 通过共同打分、 统计、 评价, 形成客观、 真实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认可的信用等级, 对信用等级高的商家在广告宣传、 税收减免、 贷款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从而有效鼓励商家从自身做起, 诚信交易、 守法经营, 自觉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维护网络经营行为规范是维护网络环境交易秩序、 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及传统道德文化宣传是有效规制交易行为失范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构建“管理、 防范、 控慑”相互结合的管理体系对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在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中不断向纵深发展, 必然带来更深层次的社会变革, 形成更为复杂多重的社会关系, 因此, 探索和研究如何协调这些社会关系就成为我国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及构建网络生态环境的重要课题。
[1]邓杰.电子商务法研究——以争议解决为中心[M]. 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08.
[2]郑鹏基.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上海: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3]CNNIC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 中国远程教育, 2015(2): 31.
[4]畅秀平, 史清华. 基于《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的思考[J]. 现代管理科学, 2010(6): 115-116+119.
[5]黄华. 网络交易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研究[J]. 学理论, 2014(10): 136-138.
The Regulations of Misconducts in Internet Transactions
ZUO Limin
(Teaching Office, Taiyuan Radio & TV University, Taiyuan 030024, China)
Internet transactions effectively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many misconducts in internet transactions infring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which, to some extent, destroy the normal order of internet transactions.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behaviors of internet transac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establish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management system,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increase the awareness of tradingintegrity and the sense of self-abiding.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rigid and flexible behavior modes, it is useful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internet transaction operators, maintain transaction order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economy.
internet transaction; transaction disputes; protections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legal regulation
1673-1646(2016)06-0064-04
2016-05-22
山西现代远程教育学会基金科研项目: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及纠纷解决对策研究(SXYJ201515)
左丽敏(1982-), 女, 讲师, 硕士, 从事专业: 经济法。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9/j.issn.1673-1646.2016.0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