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秋培
摘 要:以往学界往往从因果联系、伦理学、道德学、自爱论的角度对休谟的《人性论》进行研究,但并没有深究《人性论》中衍生的问题。本文试图深挖《人性论》中衍生的政府问题,包括政府起源的逻辑构成,政府执政长官的权力基础,以求为思考政府问题找到一些依据和方法。
关键词:人性论;政府起源;执政长官;权力基础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3-0003-02
《人性论》是休谟的第一部哲学著作,发表于1739年和1740年。自从《人性论》出版以来,人们对它进行了反复研究。一般而言,学界往往从因果联系、伦理学、道德学、自爱论等视角探讨它的意义。但是,《人性论》中衍生出的问题是复杂的,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本文试图深挖《人性论》中衍生出的政府问题,以求为思考政府问题找到一些依据和方法。
一、《人性论》中政府起源的逻辑构成
《人性论》虽然主要是对人类的知性、情感和道德进行论述的一部“人性科学”著作,但是在涉及社会学如关于政府方面,休谟也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见解。这种见解不是凭空说或人云亦云,而是基于休谟对人性的研究。在《人性论》中的第三卷第二章论及正义与非正义时,休谟论述了政府问题。他向我们展示了有关政府起源的逻辑构成。首先,休谟认为人类不是离开政府就不能组织社会。他列举了美洲部族的案例,说人们在没有政府的条件下,依旧可以和睦相处,所谓的首领只是战场上享有权威。在日常生活中,部族的人是不服从任何人的,他们以家族形式聚居,形成一个小规模的社会。对于如何维持这样的社会,休谟认为有三条基本法则,那就是遵守正义、遵守关于稳定财物占有与根据同意转让所有物以及履行许诺。这是没有政府成立以前,小规模未开化的社会得以维持的条件。其次,休谟认为政府起源的真正原因是基于人类天性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认为,人类相当程度上是受利益支配的,而且对利益的关切不会扩展得很远,常常不超出最接近的亲友和其他相识的人,并且天性中为了利益具有舍远图近的偏狭心理。为了克服这种人性的缺点,“我们所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只是改变我们的外在条件和状况,使遵守正义法则成为我们的最切近的利益,而破坏正义法则成为我们的最辽远的利益。”[1]577但是,这事只有少数人才能办到,这些人就是人们所需要的民政长官、国王以及大臣。“这些人对于国内最大部分的人既然是没有私亲关系的,所以对于任何非正义的行为,都没有任何利益可图,或者只有辽远的利益;他们既然满足于他们的现状和他们的社会任务,所以对于每一次执行正义都有一种直接利益,而执行正义对于维持社会是那样必需的。这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起源。”[1]577-588换句话来说,人们“发明”政府,是“借更严格地执行正义来保存旧有的利益或求得新的利益”[1]584。
第三,关于政府的源起,休谟不同意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政府的最初萌芽是由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发生争端引起的;二是政府起源于家长统治或父权;三是人们的许诺是政府成立的原始根据和最初服从义务的根源。对第一种观点,休谟认为应该修正,政府的最初萌芽应该是“由几个不同的社会中的人们的争端而发生的”[1]580。他列举了印第安人的例子说明在同一社会中,即使人们出现利益冲突也不会扰乱社会。但是假如是几个不同的社会,它们没有政府,一次对外的战争就足以引起内战,加上在危险中人们不遵守和平时期的法则,这样整个社会就不复存在,因而需要建立一个政府。对第二种观点,休谟认为其不够“自然”。他认为财富和所有物的大幅增加扰乱了人们的和睦享受,危机出现。这时,军队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指挥作战,于是人们把“权威集中于一人”,这样就有了“军事政府”,继军事政府之后的民事政府具有同样权威。而且,休谟认为之所以出现共和国式的民事政府,是由于君主制和专制权遭到滥用[1]581。这种说法比政府源于家长统治和父权更“自然”。对于第三种观点,休谟认为虽然它看起来“自然”,而且成为“现代时髦的政治学体系的基础”和“政党的信条”,不过,这种做法是混淆了自然意义上和政治学意义上执行正义的协议。对政府忠顺的许诺,它终究是一种政府能执行正义的条件下而许下的诺言,但是,这种诺言是根源于原始的维护和平和执行正义的要求,本质上原始的诺言是不需要约束力和权威的,它扎根于人们的心中。倘若政党不明白人们对政府许下的忠顺诺言是根源于这种原始要求,而误认为人们服从执政长官只是因为人们许诺了服从,那就是错误的。
回顾上面的观点,休谟关于政府起源的论述既有前人的影子也有自己的看法。政府起源总的来说有两种理论,一种是自发式,一种是强制式的。自发式的最著名的是契约论。休谟之前的哲学家特别是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如霍布斯是最早论述政府契约论的哲学家之一,不过他的契约论是建立在人的天性中倾向于回避危险和争做统治者的基础上。而洛克也同意政府契约论,但是他强调人们跟政府定契约时,并非是订约,只是把权力暂时交给政府。一旦政府的行动与人们的要求相矛盾时,人们有权收回。显然把它们对比,休谟相当程度上是继承前两者的观点。不过在探讨社会契约论如何发生时,休谟比前人更加注重从人性的角度去挖掘。其实,对于政府契约论,环顾当下世界的各国政府,大多数都能找到契约论的影子。比如说,现在各国政府定下的宪章很大程度上就是契约论的表现形式。在那里,我们能找到人们要求政府执行正义以维护公益的种种要求,也找到人们服从政府的一些诺言。当然,宪章或宪法也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它本身就有基于政府起源于人们冲突的理论。所以,作为一名公民,不应只是记得自己对政府许下的诺言,也要记得政府有义务执行正义以维护我们的权益,否则,我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
二、《人性论》中政府执政长官的权力基础
对于政府执政长官的权力基础,《人性论》中认为其有五个来源,分别是“任何政府形式下的长期占有或国王的一脉相传的体系”、现实占有、征服权、继承权和成文法。休谟认为,追溯和考察国家的起源,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政府不是建立在篡夺和反叛的基础上,但随着时光的流逝,“时间在人们心灵上逐渐地起了作用,使它顺从任何权威,并使那个权威显得正当和合理”,其原因休谟解释为:当我们服从于一派人时,道德约束力的本能或倾向便往那个方向走,根底是利益产生了这个本能[1]597。王位的一脉相承也一样,由于长期占有,使得权利确定下来,这就是执政长官获得权利的第一个来源。当没有确立任何形式政府的长期占有和国王的一脉相承时,现实占有便成了执政长官获得公共权威的第二个来源。显然,这种权利的获得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不过,休谟后来的解释也有合理性。那就是他认为很久以来,就没有过政府,人们也没有忠顺于政府的义务,一旦在公共事务方面出现了占有权利的强者,人们也会认为它是合法的。接着,执政长官的权利获得来源于征服。征服权,休谟认为类似于现实占有,是执政长官公共权威的第三个来源。不过,休谟也指出人们同意归于征服者还由于能得到“光荣和尊容”。至于第四个来源,则是继承权。休谟解释人们乐于让已故国王的嗣子当君主,是对“对私家继承的模仿”。他们假定嗣子继承了父权的权威,国家由这样最有权威和拥护人数最多的人当君主时,人们能获得利益。当然,休谟也强调“血统关系如果没有独立于公益之外的一种效果,则除了由成文法加以规定以外,人们不会考虑血统关系”,他还说:“当立法机关确立了某种政府形式和国王继承法时,成文法就成了权威的来源。”[1]602
其实,细读休谟论述执政长官的权力基础,我们还会发现有一个观点很中肯。那就是当公益不要求变革时,那么长期占有、现实占有、征服权、继承权和成文法就会汇合起来,形成最强的权力要求。当然,它们也可能对立,而解决的方式靠的是武力的介入,而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律专家和哲学家的辩论。回顾历史,政府执政长官的权力获得的确是这样。拿我们中国来说,从夏朝一直到清朝,执政者的统治权力除了和平时期靠继承获得。其他非和平时期,执政者要获得统治权靠的就是现实占有、长期占有和征服。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历史中,篡夺和反叛时常上演,政府权力的更替也随之变化。但从理性的角度看,其实就是长期占有、现实占有与继承权的对立,或者征服权与继承权的对立。如果说到成文法,在古代中国,新朝代的建立似乎也会颁布一些国家法律,但这些所谓与继承权紧扣的“成文法”在武力的介入下被扫得一干二净。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国家版图变化始终上演着“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武力“游戏”规则。所以休谟说:“中国人一直由君主统治着,几乎从来没有形成一种自由政府的观念”[2]47。即使到了20世纪,国父孙中山通过民主革命建立的民国政府有了类似于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也依旧一塌糊涂。王朝复辟和军阀的混战把所谓的“成文法”——民国宪法“冲”得不成样子。一直到现在,在很多地方,“法治”权依旧敌不过“人治”权。更值得深思的是,一些官员对自己的权力来源产生误解。他们作为政府执政长官只是对顶层官员负责,而不是对下面人民负责,因为他们认为其权力来源于上层权力机构,而不是人民。其实,官员的权力是政府成立时“成文法”赋予的,而“成文法”是人民通过选举组成的立法机关确立的。说到底,官员的权威来源于人民与政府的“契约”。
另外,休谟在文中亦指出,当出现极度专制和压迫的情况下,人民武力反抗最高权力也是正当合法的。因为政府的发明本来就是为了互利,既然政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人民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了。总的来说,无论是立宪还是专制的条件下,保留反抗权都是人民的自由,虽然是“违法”的,却是任何权威也不可侵犯的权力。的确,在西方的民主国家,人民合法反抗的权力如游行示威、罢工、集会声讨,都有休谟政府学说的影子。现在,当我们关注西方的新闻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等,会发现其国内人民的合法反抗事件是很多的。不过,人民这种反抗的做法即使很激烈,也很少有转化为内战的。可以说,从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对政府的理想建构一直到现在这些理想的施行,人类有关政府的权限以及人民对权益的诉求方面已经走向成熟,这是值得高兴的事。
三、结论
关于政府问题的探讨,是休谟论述道德学中的正义与非义时导引出来的。而道德学是《人性论》中的第三卷,前面两卷是论述知性和情感。如果说知性(在休谟那里,知性与理性不做本质区分)和情感构成休谟人性论的思辨部分,那么道德学则是前面两卷人性论的应用。总的说来,休谟关于人性的论述,是基于人类行为的因果性,而不是“理性”的事先设计。细读《人性论》的人都能感受到,休谟强调的是情感的基础性和对“理性”的超越,整本书的逻辑起点为知觉是人类认识的来源,知觉之外的一切客观存在和任何确定性概念都是可疑的。人性中起作用的是非理性的感性因素或情感因素,而不是以前一些哲学家所认为的理性先验活动。所以,美国的巴里·斯特德从休谟所处的时代和学术背景出发,认为他是一个自然主义者[3]。当然,从《人性论》中的副标题“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也可以找到休谟的哲学研究方法,那就是在观察和经验的基础上用纯粹的心理方法对我们的认知、感情和行为进行论述。
于是,我们发现在《人性论》中,休谟并不认为政府是“理性”的一种设计。政府的出现是源于人们对执行正义以维护公益的需要。用休谟的话来说,就是人们“发明”政府,是“借更严格地执行正义来保存旧有的利益或求得新的利益”。至于政府执政长官的权力基础,我认为,休谟比那些君权神授的观念走得更远。他把执政长官的权力基础归为“任何政府形式下的长期占有或国王的一脉相传的体系”、现实占有、征服权、继承权和成文法。这一做法,有个好处,那就是促使人们对君权神授政府拥有权力的怀疑,同时,也为以后政府长官的权力来源做了理论铺垫。可以说,正是由于有休谟这样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对政府的论述,才有后来更完善的政府学说的出现。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英]休谟.人性的高贵卑劣:休谟散文集[M].杨适,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
[3][美]斯特德.周晓亮,刘建荣译.休谟[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