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场政策性信贷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启示:基于美国《农业和农村联合发展法案》的研究

2016-01-13 02:32于华江,李欣
关键词:家庭农场信贷

美国农场政策性信贷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启示
——基于美国《农业和农村联合发展法案》的研究

于华江李欣

[摘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确立了家庭农场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信贷是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家庭农场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商业性信贷、合作性信贷和政府信贷相互配合的信贷体系,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2013年美国新农业法案颁布,对《农业和农村联合发展法案》中的家庭农场政府信贷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法案中的贷款分类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新晋农场主和社会弱势农场主扶持制度等对我国家庭农场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家庭农场; 信贷; 美国法律制度

[收稿日期]2014-07-08

[作者简介]于华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邮编:100083;

李欣,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确立了家庭农场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很可能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重要增长点。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农场信贷是家庭农场发展初期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2013年美国《农业和农村联合发展法案》经过部分修订,内容更加完善和富有时代性,为农场政府信贷提供了法律保障。《农业和农村联合发展法案》(以下简称《联合发展法案》)中农场信贷的立法框架、法律制度和立法思想对我国家庭农场信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美国农场信贷体系概览

美国农场信贷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包括商业银行、农场信贷系统(FCS)、农业部农场服务署(FSA)等在内的农场信贷机构体系。商业银行为美国家庭农场提供商业性信贷,农场信贷系统(FCS)为美国家庭农场提供合作性信贷,农业部农场服务署为家庭农场提供政策性信贷。1960—2007年商业银行贷款占全部农场未偿贷款比重的90%,农场信贷体系占36.7%,农业部农场服务署占2.3%[1];2009年末,在美国的全部农业贷款中,商业银行占比为51.5%,农场信贷系统占比为36%,农业部农场服务署占比为2.5%[2](见表1)。

表1 美国农场信贷系统各部分比重表 %

由此可见,美国农场信贷体系中商业性信贷所占比重最大,体现了完全市场化原则在美国农场信贷中的主体地位;合作性信贷所占比重仅次于商业性信贷,体现了互助合作在美国农场信贷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农业部农场服务署提供的政策性信贷所占比重较小,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农场信贷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一)美国农场商业性信贷

商业性信贷在美国家庭农场信贷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信贷模式依照完全市场化的原则由农场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融资机构等申请办理。目前,全美排名前20 位的全国性大银行中有15家涉足农业信贷领域,有5890家中小商业银行、20家保险公司开办农业、土地、农场按揭等贷款业务,它们提供的商业性贷款是农业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3]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是最主要的商业性信贷机构。

商业银行在美国农场信贷中占据主体地位,在服务小型家庭农场时,商业银行中的社区银行发挥着主导作用。所谓社区银行,主要指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据统计,在单笔小于25万美元的小额农场贷款中,社区银行所贡献的份额在85%以上,在更为小型的农场贷款(单笔小于10万美元)中,社区银行所贡献的份额则高达88%以上。同时,在小型家庭农场最为主要的农场房地产贷款和农场经营贷款中,分别有68%及61.2%来自于社区银行[4](见表2)。

表2 社区银行在小型家庭农场贷款中所占份额比重表

此类银行虽规模不及排名世界前列的超大规模银行,但为数众多、分布广泛,具有地缘性强的特点。社区银行的员工和经理大多为该社区内部成员,与当地农场、农民等具有密切广泛的联系,能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家庭农场的各方面信息,有效解决了信贷中的信息不对称和由此造成的信贷风险及融资阻碍等问题,使小型家庭农场信贷更加安全便捷高效。

另外,除商业银行之外,保险公司也是美国家庭农场商业性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其除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作物保险之外还提供长期贷款。有关数据显示,约有5%的家庭农场贷款是来自于美国的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长期贷款使家庭农场的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是家庭农场商业性信贷的重要组成。

(二)美国农场合作性信贷

图1 农场信贷系统机构图

美国家庭农场的合作性信贷主要由美国农场信贷系统(FCS)提供。美国农场信贷系统成立于1916年,是一个由农场主借款者所有的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一系列机构的组合。《1916年联邦农场贷款法案》着手建立美国农场信贷系统,全美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每区设联邦土地银行一个和联邦土地协会多家,主要通过不动产抵押向农场主发放长期贷款;《1923年农业信贷法案》增设了12家联邦中期信贷银行,通过向其他借贷机构提供贴现促进农业中短期贷款的发放;《1933年美国农业信贷法案》在经济危机的严峻形势下规定成立13家合作社银行向各区的农业合作社贷款,同时设立农业信贷管理局,对整个农业信贷体系统一监督管理[5]。

经过近百年的运行发展,美国农场信贷系统的机构形成了覆盖面广且相互配合支撑的多层组织架构(如图1)[6]。第一层次是80家农业信贷协会(ACA)及3家独立的联邦土地信贷协会。其中农业信贷协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联邦土地信贷协会发放基于不动产抵押的长期贷款。第二层次是4家农场信贷银行和一家农业信贷银行。4家农场信贷银行是由其所辖信贷区的信贷协会入股组建,为信贷协会提供信贷资金及金融服务;农业信贷银行由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合作社入股组成,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公用设施等提供金融服务。第三层次是联邦农场信贷银行基金公司、农业信贷系统保险基金和联邦农业按揭公司等一系列服务性机构,为整个系统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例如农场信贷租赁服务公司主要向客户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农场信贷系统房产服务协会提供房产购置、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美国农场信贷系统自建立以来虽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发展,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均历经调整,但合作性信贷的本质始终没有改变。其资金来源不同于依靠财政的政府信贷,也不同于依靠吸收存款的商业银行,主要是美国联邦农业信贷银行融资公司通过以较低的成本向资本市场发行农场信贷系统的债券取得,因而农场信贷系统的贷款利率通常低于商业银行。

(三)美国农场的政府信贷

美国家庭农场的政府信贷主要由农业部农场服务署提供。首先,就性质方面来说,农业部农场服务署是农业部的内设机构,其提供的政府信贷系政策性信贷,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次,在资金来源方面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农业部内设的农业服务署在取得联邦预算拨款后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或向贷款者提供最高到95%的本息担保。再次,服务对象方面,主要是向无法获得商业性信贷和合作性信贷的家庭农场提供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其对象有的是无足够净资产满足商业信贷条件的初始农场,有的是因为自然灾害而遭受经济打击的农场,有的是维持有盈利但资源有限的农场。

《联合发展法案》中规定的信贷制度即为政府信贷,其贷款法律制度的设计紧紧围绕政府信贷的目的,体现着政府信贷的特点。政府信贷面向不能从银行、农场信贷系统和其他贷款者获得商业贷款的家庭农场提供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是农场贷款者的最后求助地。《联合发展法案》的政府信贷法律制度围绕贷款分类制度、风险控制和新晋农场主及社会弱势农场主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下文将就上述重要制度作进一步阐述分析。

二、美国农业和农村联合发展法案农场政策性信贷主要制度

《联合发展法案》在信贷部分对美国农场的政府贷款项目就农场主贷款和相关服务援助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包含农场所有权贷款、经营贷款、紧急贷款和农场主贷款的一般规定等四章内容,充分展现出美国农场政府贷款项目的法律制度框架、立法思想和特色制度。

(一)农场政府贷款的分类

《联合发展法案》规定了三类农场政府贷款项目,分别为农场所有权贷款、经营贷款和紧急贷款。三类贷款规定于法案信贷部分的前三章中,其中每章分别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贷款的用途目的等贷款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农场所有权贷款

该贷款是农业部为适格的美国农场主提供的,协助其获取农场所有权的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美国农场主须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具备获得该项贷款或担保的资格:一是直接贷款的借款人须有培训或种养殖经验,且该经验须足以保证农场主提出的种养殖计划顺利达成;二是农场主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他必须即将成为或者拟成为一个农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且该农场的规模不大于家庭农场;三是农场主为法人的情况下,股权持有人之间的血缘或婚姻关系,是否已为或拟成为农场经营者,农场规模等须符合相关要求;四是农场主无法在别处获得信贷。该项贷款允许的用途主要是收购或扩大农场,对农场进行重大修缮,支付有关收购、扩大或改善农场贷款的交易费用,支付水土保持等保护活动费用和向临时的过渡性贷款再融资等。

2.经营贷款

该贷款是农业部为适格的美国农场主提供的,帮助农场获取必要生产资料和改善日常经营的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获得经营贷款须满足的条件与农场所有权贷款资格条件基本一致,包括培训养殖经验,自然人和法人农场主的不同要求,无法在别处获得信贷等。与所有权贷款不同的是,经营贷款允许的用途主要为以下方面:一是支付为提高农场经营能力而对其进行改造的费用;二是购买家畜、家禽或农场设备;三是购买饲料、种子、话费、杀虫剂、农用物资,或支付现金地租等必要农场经营开支;四是支付土地或水资源开发、利用或节约的费用;五是支付贷款的交易费用;六是协助农民不断更新设备、设施或者农场的经营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借款人培训,债务再融资,支持家庭需求,协助粮食生产等。

3.紧急贷款

该贷款是农业部为适格的美国农场主提供的,用于农场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贷款或担保。获得该项贷款的农场主主体资格与所有权贷款、经营权贷款基本一致,包括经验、资源、自然人和法人农场主的不同要求和无法在别处获得信贷等。与其他两类贷款不同,紧急贷款允许的用途主要是农场主的经营活动受到检疫、自然灾害、重大灾害或突发情况的严重影响时,依农场主意志对其提供贷款或担保。

(二)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是信贷中一类重要的制度,《联合发展法案》也对农场政府信贷的风险控制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力求降低风险,保持农场政府信贷的平稳运行。《联合发展法案》的风险控制制度集中在信贷第四章一般农场主贷款规定中,包括过程风险控制和借款人转移等制度。

1.过程风险控制制度

过程风险控制制度是指有利于管理和降低贷款过程中各方面和各环节风险的一系列制度,主要包括法案信贷部分第四章中的借款人培训制度、贷款评估制度和信用监督保障制度。

首先,在借款人培训制度中,法案规定农业部应对所有直接贷款的借款人培训,培训包括商品农业的财务和农场经营概念等内容。农业部可与国家或农场经营和信贷咨询服务提供者(包括社区学院、国家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部或非营利性组织)签约,委托其进行借款人培训。借款人通过此处培训,须达到适格借款人的经营能力,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符合相应标准,则无须接受此处的经营培训。培训的全部计划课程由农业部安排,培训费用需由借款人支付。

其次,在贷款评估制度中,法案规定农业部应依规章和每个申请者的耕种计划和财务状态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判定申请者进行耕种计划需要借的款项总额,二是确定一个适当的利率使申请者有能力支付花费并建立坚实经营基础,三是申请者的耕种计划目标,财务生存能力和计划实行过程中的必要调整,四是援助的金额是否必要。农业部应制定规章为贷款评估确立原则,贷款评估应包括年度直接贷款复查、担保贷款定期复查,评估借款者达成农场经营目标的过程。同时,农业部可与符合规定的第三方签约委托其进行贷款复查,借款人有过失时农业部或受托第三方可判定其原因和改正措施。

再者,在信用监督保障制度中,法案规定农业部应对农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信贷分析、财务和农场管理方面的充分培训,以使工作人员对赖以做出直接或担保贷款的充足财务数据构成情况有更好的认识,进而确保对农场主贷款的适当监督。

2.借款人转移制度

借款人转移制度是指促进政府信贷借款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向商业性信贷或其他信贷来源转移的一系列制度,包括转移前期的借款人同意制度、贷款担保中借款人转移的程序和向其他信贷来源转移的统筹制度。该类制度推动政府信贷借款人及时向其他信贷来源转移,有利于政府信贷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首先,转移前期的借款人同意制度是指政府信贷的借款人须同意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向其他信用来源转移,方可获得政府贷款,即借款人同意按规定转移是其获取政府贷款的条件之一。具体来说,法案规定:除担保贷款外,借款人须同意一旦农业部发现借款人可能能够从生产信贷协会、联邦土地银行、其他负有责任的合作社或私人信贷来源处以合理的利率和条件,相似的目的和期限获得贷款,则借款人应在农业部的要求下,申请和接受足量贷款以偿还农业部。

其次,法案规定了贷款担保中借款人转移的程序,以及在转移过程中政府的协助义务。具体来说,法案规定:农业部或立约第三方每年对贷款进行复查,如果复查认定借款人有能力在农业部的担保下从商业或合作贷款机构,以合理的利率、条款和相似的目的、期限获得贷款,那么农业部应该帮助借款人申请商业或合作性质贷款。农业部应为认定有资格获得贷款担保的每个适格借款人准备一份内容计划书,并将其提供给每个贷款业务领域,计划书包含担保贷款成功获得的情形下,农业部将为适格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和利息援助的总和。如果适格信贷机构同意依内容计划书的条款向适格借款人提供信贷,且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该适格借款人将不能再获得农场所有权贷款和经营贷款。此时借款人在基于农业部的担保从商业机构或合作性机构获得贷款时,农业部应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利率削减;如果农业部没有能力提供贷款担保,则应向适格借款人提供政策性信贷。

再者,在向私人商业或其他信用来源的转移的统筹制度中,法案规定:在所有权贷款或经营贷款方面,农业部须建立一个计划并颁布规章(包括履行准则),使借款人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向私人商业信贷或其他信用来源转移。同时,在转移制度实施过程中农业部须注意将转移政策与借款人培训计划、贷款评估程序、信贷监督要求、市场安置计划等制度相协调。

(三)新晋农场主和社会弱势农场主保护制度

由于新晋农场主和社会弱势农场主存在经验不足和占有资源少等不利于农场经营和贷款的特点,对其进行制度倾斜是促进家庭农场平稳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联合发展法案》中规定了不动产出售租赁、参与率目标、市场安置、个人发展账户和资金分配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以保证新晋农场主和社会弱势农场主得到政府信贷的充分支持。

1.不动产出售租赁制度

不动产出售租赁制度是指农业部在法案规定的条件下优先向新晋和社会弱势农场主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以保障其农场的平稳经营和持久发展。

首先,在不动产出售方面,法案规定:农业部在获得不动产135日内,应以当前市场评估价格卖给适格新晋农场主或社会弱势农场主,如果超过一个适格新晋农场主或社会弱势农场主申请购买该财产,农业部应在适格申请者中随机选择,并且此处的随机选择或否定即为最终决定,不能进行行政上诉。如果获得不动产的135日内,适格新晋农场主或社会弱势农场主没有给出可接受的出价,且通过谈判亦未能达成可接受的价格,那么农业部应在135日结束后的30日内通过拍卖公告以可能的最好价格出售。

其次,在不动产租赁方面法案规定,如果适格新晋农场主的直接农场所有权贷款资金的赊销权和农场贷款资金不可用,那么农业部可以出租或通过预售合同将根据法案3108条获得的农场给适格新晋农场主或社会弱势农场主。出租或预售合同的期限应为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早日期:一是出租或出售日起18个月,二是适格新晋农场主或社会弱势农场主的直接农场所有权贷款资金或贷款赊销权到位之日。在决定不动产租金率时,农业部应考虑出租期间该不动产的生产收入能力。

2.社会弱势农场主参与率目标

参与率目标是指农业部依法案规定建立参与计划目标,以保证社会弱势农场主获得政府贷款或担保的合理机会。

首先,在参与率目标的建立方面,法案规定:农业部应在县范围内建立年度参与率目标,该目标应保证社会弱势群体成员能够获得农场所有权的贷款或担保,有机会购买或租赁农田。参与率目标建立时,农业部应考虑社会弱势群体县人口的分配和县里农田的可分配存货量,同时考虑目前和潜在社会弱势农场主和国家总农场数量的比例。

其次,在参与率目标的保留和分配方面,法案规定:农业部须在切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为建立的参与率目标认定的社会弱势群体申请贷款保留充足的金额,同时应根据社会弱势群体成员数量和可分配农田的比例进行分配。年度目标参与率和成就,农业部应向众议院农业委员会代表和参议院农业、营养、林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3.新晋农场主个人发展账户试点计划

新晋农场主个人发展账户试点计划,是指农业部依法案规定,委托适格实体为适格新晋农场主建立发展账户,账户由适格实体和新晋农场主各注入部分资金,农场主依规定用途使用账户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首先,关于试点计划的建立,法案规定:该计划的参与者为缺乏重大财产财源且收入低于其居住州中等收入的80%或低于卫生和公共事业部门发布的年度联邦贫困收入线的200%的新晋农场主。试点计划由适格实体推行,该适格实体为1986国内税收法案中描述的一个或多个免税组织,或者通过提交申请与上述组织联合的州、地区或部落政府,一个组织也可以与财务机构或盈利性地区开发公司合作开展。适格实体向农业部提交申请后,农业部评估其对适格参与者成功追求新耕作机会的帮助程度,管理试点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招募、培训、帮助适格参与者增加经济独立性和追求耕种机会的经验和能力,非联邦和私人来源直接资金总额以及信息提供计划的完整度等事项。在评估中,农业部对能证明有社会弱势农场主客户服务记录或在耕种方面的财务管理有专业素质的实体给予优待。试点计划应在至少15个州持续至少5年,该计划须与农场服务机构的农场组贷款计划相协调。

其次,关于个人发展账户的管理,法案规定:由得到承认的适格实体为适格参与者建立和管理个人发展账户。适格参与者与适格实体签约如下列事项:一是适格参与者同意完成财务培训,在个人发展账户中存入一定金额,但仅用于购买农田、良种畜、水果或坚果树;二是适格实体同意在参与者存入资金后向该账户存入至少100%到200%的资金由适格参与者使用,但提供资金不得多于每年$6000,且资金不应视为抵押母的无息贷款。账户资金的使用时间是参与者在账户中存入资金后的2年内,未花费基金回归账户建立之初项目的预留资金。

4.拨款和资金分配制度的倾斜

在直接贷款中,农业部应留出农场所有权贷款总额的至少75%用以新晋农场主贷款的提供,其中分期付款贷款和联合投资安排应占上述预留款项的至少2/3,经营贷款应为新晋农场主至少留50%。在贷款担保中,农场所有权贷款和经营贷款均应留出至少40%。并且预留资金针对所有适格新晋农场主。同时,对于低收入资源有限的借款人,农业部应预留农场所有权贷款的25%用以向此部分弱势借款人贷款。

三、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家庭农场信贷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以商业性信贷和合作性信贷为主体,以政策性信贷为补充的信贷体系,商业性信贷、合作性信贷和政策性信贷机构的职责明确,各自分工合作又互为补充,为美国家庭农场提供了较好的金融服务。在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处于初始阶段,美国农场政策性信贷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我国农场政策性信贷提供了启示。

(一)确立政策性信贷的基础性地位并完善政府相关金融服务

在美国整个支持家庭农场融资的信贷体系中,政策性信贷虽然贷款额比重不高但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家庭农场发展初期拥有的资源较少,农场主的经验相对缺乏,或者农场遭遇各类突发灾害时,往往因其现实经营状况不佳且前景不容乐观而难以获得商业性信贷和合作性信贷,此时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信贷便成为家庭农场的最后求助地。而要使政策性信贷的基础性地位得以巩固,保障性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就必须完善政策性信贷中政府部门的相关服务。首先做好政府信贷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借款人能够便利地了解信贷申请的进度、所需文件材料等信息;同时做好通知送达等传达工作,保证借款人能准确及时地收到贷款过程中的各项通知;再者还应做好信贷咨询和培训等工作,以使借款人充分了解政府信贷的相关信息,及时解决信贷过程中遭遇的政策性问题。

(二)建立家庭农场政策性专项贷款并完善风险控制

尽快建立针对家庭农场的专门信贷产品体系和专项管理办法,并注重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针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日常经营和遭遇重大灾害事故等不同的情形和资金用途,将家庭农场的信贷产品科学分类,以发挥政策性信贷对家庭农场各类基本资金需求的保障作用。同时完善政策性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借款人培训制度,对经营能力不足的借款人进行财务和农场经营方面的培训,培养借款人的农场经营能力,促进家庭农场的高效经营和盈利,以此来提高政策性信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政策性信贷的风险;加强政策性贷款的评估和信用监督,通过贷款前对借款人耕种计划和财务状态的评估、年度复查和定期复查等一系列评估和监督环节,切实降低政策性信贷中的还款风险。

(三)建立对新晋农场主和社会弱势农场主的政策扶持制度

我国家庭农场信贷可借鉴美国的新晋农场主和社会弱势农场主扶持制度,对家庭农场按照发展程度予以分类,对于其中的两类主要弱势农场——经验不足的新建农场和占有资源较少的弱势农场,进行针对性扶持,以保障其存续和进一步发展。具体来说,可在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参与率目标,对各县一定比例的新晋农场主和社会农场主提供重点信贷扶持。同时可建立个人发展账户,由家庭农场和政府或政府批准的法人共同注入资金,在规定期限内供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使用,以家庭农场的收益来偿还政府或政府批准的贷款机构的资金。另外,对于新晋农场主和社会弱势农场主,在土地流转资金方面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专项信贷扶持。

(四)建立政策性信贷向商业信贷和合作性信贷的转移制度

美国的政策性信贷制度经验表明,政策性金融纵使作用再大也只是充当借款人的最后求助地的角色,为借款人融资提供最后一道护网,商业性信贷和合作性信贷仍然占据主体地位。因此,有必要建立政策性信贷向商业信贷和合作性信贷的转移制度,让政策性信贷不仅应对借款人“授之以鱼”还应“授之以渔”,鼓励其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及时向商业性信贷和合作性信贷转移。政策性信贷机构须建立一个计划和管理办法以使借款人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向商业性信贷或其他信用来源转移,在贷款条件中添加借款人对符合条件时向商业性信贷等信贷来源转移的同意,定期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贷能力复查,政策性贷款机构提供担保以协助借款人获得商业性贷款,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促进政策性信贷向商业性信贷等其他信贷来源转移,提高家庭农场的信贷能力,也可减轻政策性信贷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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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S. Farm Policy Credit Legal System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hina:

Based on the “ConsolidatedFarmandRuralDevelopmentAct”

Yu HuajiangLi Xin

AbstractThe 2013 Chinese NO.1 center document established the family farm is a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 in China is still at the starting stage, and credit is an important issue existing in this development process. Compared with America , after a long-term period of development, the American family farm has formed a system made up of commercial credit, cooperative credit and government credit. They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and provide strong support to the family farm credit. The “Consolidated Farm and Rural Development Act” is revised by the new promulgated American 2013 farm bill. The lo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risk control system and beginning farmers and socially disadvantaged farmers support systems have great enlightenment for China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farm credit legal system.

Key wordsFamily farms; Credit; American legal system

(责任编辑:陈世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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