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
摘要: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实施五年以来,取得了阶段性丰硕的成果,逐步走向成熟,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但由于是社区矫正是新生事物,还未正式出台社区矫正法,福建省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本文结合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状,指出在法律依据、执法身份、队伍建设、装备保障、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管理五方面制约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希望对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有所促进。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8(A)-0000-00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从2010年起全面试行,截至2015年8月份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3万多人,在矫2.8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为0.1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福建省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时间与全国第一批、第二批试点省份相比,虽然时间较短,但在试点与全面实施过程中,由于充分调研,结合省情,积极探索与实践,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丰硕的成果,逐步走向成熟。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面许多新问题。
一、现行社区矫正文件部分内容不具备法律依据
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外,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现有执法依据是“两院两部”于2012年1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相比明显不匹配。此外,根据《立法法》要求,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因此,像《实施办法》中的部分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理应通过立法解决。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我省现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实质上是刑事立法上的滞后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权威支持。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从目前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是由司法助理员与临时聘用人员(即司法协理员)等组成,法律意义上不具备刑罚执行资格。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身份不明确,导致无法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刑罚的功能被削弱。如在宣告环节,司法助理员没有警服,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法律震慑,福建省内部分地区虽然也有自行尝试设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服,但社会认可度低,效果不佳;对不服从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警告等活动,容易引起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复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不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包括司法助理员队伍与司法协理员队伍,鉴于社区矫正的刑罚特征,其司法性、专业性、风险性较强,监管教育难度较大,需要相对稳定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协助开展日常监管和教育工作。但是,福建省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司法协理员工资标准为较低,与司法协理员的专业性、风险性、责任性不相适应,司法协理员薪酬待遇不具竞争力,导致专业人才大量流失,由于司法协理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职业界定编制和薪酬待遇得不到彻底解决,导致人员流动性太大,留不住优秀人才,大多处于边就业边择业的状态,社区矫正工作严重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如福建省某市社区矫正开展以来,有近220名司法协理员通过考试或辞职离开社区矫正工作岗位,占总数的55.7%。
四、各类装备保障不到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经常性的外勤工作,现实中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居住、路途遥远,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开展审前调查评估、走访、督导、检查,没有专门的执法用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收监环节,由于没有警具、囚车等押解装备,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需要求助公安部门,从而影响了收押时效。
五、保外就医罪犯监管难。在保外就医罪犯当中,精神病、艾滋病、重症病人等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多,由于此类人员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监管难度较大。主要体现为:保外就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没钱治病,罪犯对生命失去信心,易造成破罐子破摔,不服从监管,有的甚至主动要求收监;若不收监,罪犯为了回到监狱得到治疗,有可能制造严重的刑事案件来达到目的,无形中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
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顶层设计,推进立法进程,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从法律的高度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迅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二、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等形式赋予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为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执法重要力量,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现实实践需要来看,应明确其警察身份。
三、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相应的身份(如事业编制或政治待遇),提高薪酬。把司法协理员工资与其专业等级、工作年限、学历等相挂钩,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使司法协理员获得同等岗位、同等职级相当的薪酬待遇,调动司法协理员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司法协理员队伍稳定和刑罚执行到位。建议由上报省委省政府,由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司法厅参与,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投入,参照公益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研究制定符合专职社工职业特点的工资标准体系,形成具有适度竞争力、可动态增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让司法协理员能体面地工作。
四、为顺利完成日常监管和罪犯收监押解工作,省市财政应考虑把社区矫正装备保障列入专项资金预算,给予社区矫正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装备(如警戒、囚车等)。
五、此类较为特殊的保外就医罪犯,原则上不列入保外就医范畴;如确需保外就医的,应当由专门机构接收,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救治。如上述两点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实现,至少要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就医困难补助。对此类较为特殊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确实无力承担相关医疗费用时,由原监所给予酌情补助,防止其因病“破罐破摔”重新犯罪。
福建省五年多的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历程,充分表明中央关于社区矫正的决策是正确的、可行的。但是也应当清晰的看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相信福建省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建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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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小红,徐莉. 当前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刍议[J]. 法制与社会.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