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桓帝时期,国家正式出台‘三护法,其中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地方官员不能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两个地方的长官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即A地的官员是B地人,则B地就不能用A地人)。”其实“三护法”应为“三互法”,它的涵义与历史价值是什么呢?
东汉的“三互法”在人事回避制度初创时期占有重要地位。《后汉书·蔡邕列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这段话先讲了“三互法”产生的背景:当时州郡长官之间、长官与地方世家大族之间结党成风,拉山头、搞宗派的问题已十分严重。而州郡长官、地方世族豪强之间相互勾结的办法之一就是通过联姻。比如,甲州某人(他有可能也出身于世家大族)到乙州担任刺史,他便千方百计与乙州的世家大族结为儿女亲家,于是就形成了跨州郡的世族势力集团。当时,一些世家大族出身的高官把持了中央和地方的重要岗位,甚至出现了“一门三公”“一门四公”的情况,在某些方面形成了左右局势、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局面。高级官员、世家大族之间的联姻,更是加剧了世族门阀势力的膨胀,对皇权构成了严重威协。为了遏止高级官员、世家大族利用联姻互相勾结的势头,朝廷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这句话实际上就是“三互法”的基本内容。
其次,凡婚姻涉及两州的人士,不得相互在对方所在州郡担任长官。
那么,“三互法”的“三互”应该怎样理解呢?唐高宗的儿子李贤曾“招集诸儒”对《后汉书》加以注释,在注释“三互法”时说:“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文献通考》卷三十六:“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不得交互为官。”这说明“三互”的“互”,是“交互”的意思;所谓“三互”,就是在“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这个前提下,三种不能交互为官的情况。根据以上分析,对“三互法”具体内容的理解应该是:假设甲、乙两家分别是甲、乙两州(郡)人,两家是婚姻亲家,那么:(1)甲翁不能在乙州(郡)担任长官;(2)乙翁不能在甲州(郡)担任长官;(3)甲子(婚姻当事人)不能在乙州(郡)担任长官。
这一解释是否符合原意呢?我们看(1)和(2)是说两亲家翁不得在对方所在州郡担任长官,是完全符合“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原意的,这一点应该不会有什么异议;我们再看(3),由于古代女子是不能做官的,所以只规定男方当事人不到对方所在地任职即可,男方当事人可以是甲方,也可以是乙方,所以也是符合“交互”这一说法的,而且这一解释可以得到印证:李贤注和《文献通考》为了说明“三互法”,都举了当时的一个例子:史弼要升为山阳郡太守,而其妻是钜鹿薛氏家族的女儿,钜鹿隶属于山阳郡,因此史弼提出按“三互法”应当回避,于是改任他为平原相。这一例子正好印证第三种情况。
这样一种规定,不仅是对已有跨地区婚姻关系的高级官员作出了任职限制,更有普遍意义的是,它实际上是警告那些异地为官的高级官员们,不准在任职所在地为自己或子女寻找婚姻对象,这对遏制当时高级官员与世家大族之间利用联姻办法朋比为党的风气,无疑有重要意义。由此我们也可看到古人的政治智慧。
由于有关“三互法”的史料不多,所以容易出现错误解读。一种可以称之为“循环型”回避法:如果甲州人在乙州做官,乙州人在丙州做官,那么丙州人就不能到甲州做官。这样的解释跟原文的“婚姻之家”可以说搭不上界,再说丙和甲本来毫无关系,又回避什么呢?再一种可以称之为“舍近求远型”回避法:如果甲家与乙家通婚,乙家又与丙家通婚,而三家又分别属于不同的州或郡,那么,甲、丙两家要分别回避对方的州郡。就是说,有婚姻关系的甲乙两家与乙丙两家都用不着回避对方州郡,而没有婚姻关系的甲丙两家倒要回避对方的州郡。对“三互法”基本内容的理解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对我国古代回避制度产生的意义、它在当时发挥的作用以及它对以后回避制度发展的影响等能否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