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手机取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2016-01-09 12:29尹东伟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5年30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收集应用

尹东伟

摘要: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手机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的通讯工具。而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越来越多的智能化应用,手机已经成功代替了部分个人电脑的功能,非常多的手机用户使用手机保存十分重要的个人或商业信息。在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手机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利用专业技术方式提取电子数据的手机取证工作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日渐突出。能够成功地进行手机取证,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中提取有效线索和证据,对案件的侦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手机取证过程中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法律程序不完善,技术手段不规范等问题,亟须予以提高完善。

关键词:手机取证;电子数据;收集;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5)30-0037-02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手机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的通讯工具。根据中国工信部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月底,中国共有12.35亿移动通信服务用户,其中:有4.19亿是3G用户,占全部用户的33.94%,有8.38亿用户接入移动互联网,占全部用户的67.80%。而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越来越多的智能化应用,手机已经成功代替了部分个人电脑的功能,非常多的手机用户使用手机保存十分重要的个人或商业信息。在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手机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利用专业技术方式提取电子数据的手机取证工作在职务犯罪案件活动中的作用日渐突出。能够成功地进行手机取证,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中提取有效线索和证据,对案件的侦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手机取证过程中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法律程序不完善,技术手段不规范等问题,亟须予以提高完善。

1 手机取证的概念

从概念上讲,手机取证是指在侦查和诉讼过程中有法定取证资格的取证主体运用符合取证规范的取证工具和技术方法发现、提取和检验手机及其相关设备并从中获得案件线索,侦查方向和诉讼证据的一种取证方式。具体就是从手机手机内/外置存储卡,SIM 卡以及各家网络运营商后台数据库中采集、恢复、保全、固定和分析相关的电子证据,并最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能被法庭采信的证据的过程。

2 手机的取证来源

手机取证的过程中,最开始的工作就是从手机存储的各种信息中获取有法律效力、能被法庭采信的证据。手机的内存、外置存储卡、SIM 卡、和各家网络运营商的后台数据库一同构成了手机取证中的重要的证据来源。

手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非常大的易变性,非常容易因时间、人为或环境等因素导致变化和灭失,一旦错过了时机就有可能造成重要证据销毁。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及时做好手机的扣押及电子数据的提取、恢复和固定等方面工作,由于现在人们更换手机频繁,需要侦查人员不仅仅扣押正在使用的手机,最好能扣押案发时使用的手机,这样才能有效从中提取更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例如:某地反贪部门在办理王某某贪污受贿案,对王某某随身手机进行取证,通过对提取恢复的数据分析时发现案发年度基本上没有什么通话记录和短信信息,故判断嫌疑人该段时间未使用该部手机,对案件的侦查基本上没有价值。

3 手机取证中需要遵循的取证原则

由于手机数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方式存储,因而具有间接性、高科技性、隐蔽性等特点,侦查机关常常在手机取证方面遇到一系列难题。手机取证主要包含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与其他证据的收集有较大的区别,应遵循的如下取证原则:

1)取证合法原则:取证合法原则本是传统取证规则中的原则,在手机取证中同样要遵循合法原则。首先,取证主体必须要有法定的权限和资格。其次,取证程序必须规范。最后,取证的工具必须合法。

手机电子数据提取应当遵循以下阶段进行,作为通讯工具的手机,本身是重要的物证,其规格、品牌、型号等物理属性对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客观的证明作用。而手机内的通话记录、短信、各种网络数据等电子信息就是电子数据,能够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起到证明作用。所以,应当分阶段提取采集,首先应按照物证收集程序对手机本身进行提取,其次按照电子数据的采集程序对手机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二者不可混淆和替代。

2)取证及时原则:手机取证必须要迅速、及时。因为手机保存的数据具有天然的脆弱性,极容易受外界环境而改变。手机内存容量小,其内存数据动态更新很快。手机作为通讯设备,涉及通信,软件,硬件等多方面科技,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所实现的功能已经达到甚至超过计算机,具有非常高的科技含量。手机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自动生成性等特殊属性,很容易被丢失、修改、删除,需要专业人士及时进行识别、提取、固定和恢复,侦查人员扣押手机后,应当及时送交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处理,以保证手机电子数据得到客观、及时、全面地收集,被破坏、修改的数据能够被正确识别、提取、固定和恢复。

3)取证备份原则:为了防止已取得的数据信息的丢失,必须要对已经取得的数据进行备份。在取证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手机中的数据和资料不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进行备份,记录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

4)环境安全原则:手机证据中有一大部分属于电子证据是存储在电磁介质上的电磁介质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手机数据载体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妥善保存。

5)证据保管流转链原则:手机被确定为取证对象起就必须建立证据流转链的记录,该记录应当连续记下从发现或获得手机数据载体到取证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所有与该手机数据载体取证相关的活动。由于手机中的数据是以数字化编码方式存储,无法直观查看,所以必须通过技术手段转化为可以方便查看的证据,才能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起到证明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两方面:一方面取证人员应当注明制作时间和制作人,另一方面应当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等与信息有关的人对相关内容予以签字确认。

4 手机取证后电子数据分析挖掘

随着手机的智能化发展,手机存储了大量的通信信息和各种网络信息,通过取证设备提取,固定,恢复后往往能获取海量电子数据,对其进一步分析挖掘构成了巨大挑战。在实际工作中,技术人员把海量数据生成报告提供给侦查人员供其自行分析使用,往往没有提供有效的分析意见,特别是关键的线索或证据,影响了手机取证发挥作用。造成这种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侦查人员为了案件保密等因素,不愿过多透漏案情,导致技术人员不能充分了解取证方向,明确案件争议点,并根据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和与案件相关程度对其进行取舍;另一方面技术人员侦查经验欠缺,不能尽快从海量数据获取有效关键信息,相关数据分析挖掘软件欠缺,海量数据碎片化,不能很好对相关信息进行关联分析,科学的做出一些推断。

解决手机取证后电子数据分析挖掘难的问题,一是建立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技术协助侦查部门办案的制度,使技术人员参与到案件中,变被动为主动。二是提高技术人员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能力,购置相应的分析挖掘软件,能高效快捷的推断出一些有用信息。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手段,对案件充分挖掘,找出其中关联,还原案件真实情况,为判罪量刑提供充分证据依据。

参考文献:

[1] 戴吉明.手机取证及其电子证据获取研究[J].计算机与现代化,2007(5).

[2] 许昱.手机取证若干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

[3] 秦玉海,孙弈.智能手机取证[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4] 彭劲荣.手机电子数据取证,固定与确认都很重要[N].检察日报,201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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