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素芳
【摘 要】教育是为了培育新一代有从事社会的生产生活能力人才的途径,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教师是教育的关键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课程标准已经在全面的推行实践中。新课程标准下的教师,也需要转变教育观念,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入新的阶段。本文将对新课程下教师的教育观念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新课程;教师;教育观念
作为国家课程的基本纲领性文件,新课程标准不仅规定了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还对我国的基础课程规范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新课程改革想要取得实质性地效果和预期的效果,就要改变教师的教育观念。因为教师旧有的教育观念,很容易让教师们沿袭旧的教学经验和习惯去带领学生学习,这样就很难达到符合新的课程标准的要求。所以,本文就新课程标准下的教师观念来做一些探讨。
一、传统教育中错误的教育观念
1.应试教育观念
中华文明经历了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形成了一套自成体系的考试制度。从古代的科举制到现在的高考,都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途径。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平公正的选拔,但由于它导致了当前社会只片面的追求成绩的高低,而没有考虑到对于学生素质的考量[1]。这对于一个国家,对于一个民族的未来是有弊无益的。由于这种制度的普及,就形成了教师的应试教育观,使得成绩成为了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这样的观念使得教师把学生看成了能批量生产的半成品,窒息了大多数学生本该有的创造力,也扼杀了多数学生的个性。同时,这种观念可能会致使教师为了追求自己的切身利益,例如,奖金、职称、荣誉等,而最终忘记了教书育人的目的。
2.教师至上观念
教师在教学中掌握绝对的主导权,不允许学生有所僭越,这是旧有的教育观念让教师形成了这样的认知。封建社会倡导的尊师重道,沿袭到现代社会已经渐渐走偏。尊敬教师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道德,但尊敬教师并不是认为教师就是上帝,也不是认为教师就是课堂的统治者。学生和教师之间不应该存在尊卑关系,学生也不用必须服从于教师的意志。由于受传统的影响,当前许多教师会认为自己拥有绝对的权威,让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从而实现不了“创新人才”教育目标。
3.差生无教观念
当前在学校,教师会认为学生成绩好就一切都好,学生成绩不好就一切都不好。部分教师对于成绩不好的学生存在一定的歧视,要么不问不顾,要么拒之门外。教师的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国家所倡导的“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也让许许多多的学生身心受到了伤害[2]。
二、新课程下的教师教育观念
1.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观念
为了让学生真正成为适应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的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教师就要改变重智育轻德育,轻个性培养的观念。要在教育活动中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念,而切实的执行需要从两个方面做好:第一方面,构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课堂体系,就是以开发学生的智慧、发展学生探索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传授知识为辅助。第二方面,优化教学模式。就是按学生的兴趣特长实行分层教学。在培养学生学科知识的同时,更要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2.树立师生平等合作观念
当前,新课程标准下倡导建立平等、合作、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就是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也要尊重学生应有的权利,在平等的前提下,师生相互合作、相互帮助。这样,师生关系才能越来越和谐,才能更加顺利的进行课堂教学活动。在教学中,学生要勇于向教师提出问题,不要害怕教师为难,教师对于难解的问题也不要斥责学生,要让师生处在平等交流的基础上,增进双方合作,这样教学活动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3.树立个体差异观念
在当前的社会认知里,教师歧视差生是理所应当的。但新的课程标准要求每一位教师都要树立“人人有才、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人人成才”的新观念[3]。每一位学生都是不一样的个体,就如同每个人的面貌一样,他们的兴趣、智力发展都是不统一的,这就要求就是在教学过程中要因材施教。要在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前提下,为每个学生设计出适合他们的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法。不要一味地娇宠优等生,也不要对差生存在偏见。在新课程标准下,教师树立的个体差异观念,会有效地避免许多差生因歧视而走向歧途,也能有效地避免许多优等生因缺乏引导而误入歧途。
三、结束语
总之,新的课程标准为我国教育的未来提供了一个方向,但是否能真正的朝着这个方向迈进,还需要每一位教师的共同努力。教师通过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新教育观念的方式来实践新课程标准,为我国新课程改革成功提供了保证,为国家培养大量的创造性人才提供了保证,同时也为我国能够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立于不败之地提供了保证。
参考文献:
[1]杨雪梅.浅议新课程下教师的教育观念[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5):77-77.
[2]许精华.略论新课程背景下数学教育观念的转变[J].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2011,(15):5-6.
[3]唐亚平.试论新课程下教师教育观念的更新[J].科教文汇,2011,(27):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