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宇明
内容摘要:零星贩毒是毒品犯罪的下游、末端的环节,是大宗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的桥梁,是毒品向社会扩散最直接的方式,对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发展起到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作用。本文从零星贩毒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解决当前零星贩毒案件存在的查处难题,更好地打击和遏制当前高发的毒品犯罪。
关键词:零星贩毒 特殊性 打击难点 遏制路径
零星贩毒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相对于大宗毒品交易而言,指的是毒品犯罪主体少量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摇头丸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案件。零星贩毒是毒品犯罪的下游、末端的环节,是毒品直接进入消费领域的最后一环,是大宗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的必经途径,是毒品向社会扩散最直接的方式,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大宗贩毒犯罪。
一、零星贩毒的特殊性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1.贩毒人员本身也是吸毒人员。“以贩养吸”现象愈发严重,未成年贩毒现象也时有发生或成贩毒主角,年轻化的趋势明显。[1]永定区登记在册的近350名吸毒人员,按国际通用的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1:5计算,实际吸毒人员近两千名,且每年的数量都在增加。永定区2013年来查处的绝大多数贩毒人员都有吸毒历史或正在吸毒,由于吸食毒品极容易成瘾,在戒断困难或不可能的迫使下,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吸毒人员对于金钱的需求就像无底洞,在“吸”完自己所有的财物后,利用知道货源的便捷途径,可能想方设法地诱惑更多的人购买其毒品吸毒。
2.贩毒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体、生理状况。如,未成年人、老人、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艾滋病或性病等传染病患者。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人文精神的影响下,我国立法对此类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群体区别对待,这些人利用其自身的特殊性贩卖毒品,有些无法关押或无法就地关押,从而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打击。
(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
1.量少次数多。相对于大宗毒品贩卖一次交易数量大,零星贩毒的对象一般都是当地的吸毒人员,吸毒人员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每次只买0.05克至0.1克元不等的少量毒品,通常以“包”为单位。由于零星贩毒人员往往连接相对固定的吸毒人员,这样特定的“消费”人群为满足毒瘾,会定期或不定期的购买毒品,因此,量少次数多也是零星贩毒区别于其他毒品犯罪最为典型的特征。
2.人货分离。零星贩毒人员多数采用人货分离的贩卖方式,也是普遍采用的反侦查伎俩。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利用QQ群“隐姓埋名”购买贩卖,采取伪装并通过物流邮寄方式运送毒品成为零星贩毒人员更为“青睐”的交易方式。现实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极具隐蔽性的反侦查交易方式,在没有充足、可靠的情报线索是难以发现并侦破的,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侦破难度也非常高。
3.互借互换毒品。如相互交换尝试不同种类毒品、为急解毒瘾发作的互借毒品,或者为向对方谋求某个有利行为的回报等等方式,除表达所谓的“友谊”外,更多的是为期待得到某种社会意义性质的回报。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借换毒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笔者认为,毒品这一违禁品与其他违禁品或非法财物、利益互借互换,是将毒品作为一种有价的物品成为交换的载体,交易双方能满足各自的需求,是一种较为新型的也可能是大量存在的交易方式。
(三)交易场所的多元性
宾馆、车站、娱乐场所以及出租居所等是贩毒人员以及吸毒人员较为“青睐”的场所,渐渐成为零星贩毒的蔓延滋生的温床,永定区几乎每天都有瘾君子活跃在这些场所。而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也在迅速蔓延,一些视频网站、聊天软件等社交平台也逐渐成为涉毒违法犯罪的“场所”,发布涉毒隐语、暗语、黑话等有害信息,甚至发展成集体性吸毒活动,并通过网上支付平台结算毒资。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蔓延速度更快、涉及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相对应的其打击难度也更大。
二、实践中零星贩毒案件的打击难点
(一)侦查难点
1.大量依赖缉毒情报对抗贩毒极高隐蔽性。为了逃避打击,零星贩毒分子交易一般采用人货分离、单独交易、少量交易、多次交易甚至互联网交易等方式进行。如,贩毒分子张甲用化名“张三丰”通过顺丰快递将夹带4.51克冰毒的茶叶邮寄给购毒者张乙,采取人货分离甚至伪装的方式进行运送。现阶段侦查机关破获的贩毒案件若非接到内线人员的线报,侦查机关难以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案件进行突破并扩大战果。而情报的来源相对单一,未形成系统的情报数据库或网络,一定程度延缓案件侦查工作。
2.证据一对一的难题仍无法破解。零星贩毒一般是在贩毒者和购毒者之间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得到的证据容易造成单向指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但由于他们之间的供述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各犯罪嫌疑人毒品犯罪的罪数、罪责轻重。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曾多次贩毒,而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应的购毒人员,但由于购毒者之间购买的相互独立性,可能只能查证属实一次或其中几次贩毒的证据,对其他多起犯罪事实难以获取“多证”、“双证”或其他有价值的旁证,这些都给认定犯罪带来了困难。
3.毒资去向无法查清。有些贩毒交易中,主要贩毒人员通过手机、公用电话等通讯工具,遥控指挥手下马仔进行毒品运输和交易,毒资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利用网上支付等方式转入贩毒者银行账户,侦查机关往往抓住了“马仔”,抓不到主要贩毒嫌疑人,即使缴获了毒品,也缴不了毒资,很难形成证据链条。
(二)惩处难点
1.适用刑罚偏轻,震慑力度削弱。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依据主要是毒品数量。而零星贩卖毒品数量微小,永定区大多数贩毒案件每次贩卖的只有零点几克到1克左右,即使数量再小,所需要经过的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与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并无差别,而有时因毒品数量太少,量刑刑期太短,通常会出现判决生效后过一两个月即刑期到期的现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贩卖的毒品从零点几克到十克,量刑幅度从管制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跨度过大,操作性不强。而查清涉案毒品数量是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分子量刑的必需情节,这恰恰是零星贩毒案件的查办难点。单纯依靠查实的贩毒数量来定罪量刑,零星贩毒分子将可能得到有罪难判或者重罪轻判的后果。附加刑偏轻,永定区判处零星贩毒人员罚金刑多数为3000元以下,最少为1000元,最多不超过10000元。这对于贩卖毒品这种暴利性犯罪,对犯罪分子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少零星贩毒者被抓抓放放、恶性循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毫无顾忌地投入到零星贩毒的行列之中。
2.数量认定存在困难。其一,难以认定已贩卖成功的毒品数量。相对于大宗毒品贩卖一次交易数量大,即使不是现场查获,贩毒分子对毒品数量的供述一般比较清楚,零星贩毒的对象一般都是当地的吸毒者,吸毒者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每次只买0.05克至0.1克元不等的少量毒品,买卖时极少使用计量器具,一般采用双方约定俗成的交易方式。如,用“小包”、“筒”,“瓶”、“盖”等为计量工具,吸毒人员买后很快就将毒品消耗尽。零星贩毒分子被抓获后,即使如实供述曾贩卖毒品,多个吸毒人员也交待曾向他购买过,但是双方对具体的毒品数量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使得毒品数量难以确定,最终导致难以追究、确定零星贩毒分子具体的刑事责任。其二,即使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者住所查获毒品,由于其是用于吸食还是贩卖主观故意无法查清,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认定其违法犯罪行为,但又因持有数量达不到定罪标准,只能进行行政处罚,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关押难。永定区2013年至2015年查处的绝大多数贩毒人员都有吸毒历史或正在吸毒,由于吸食毒品极容易成瘾,在戒断困难或不可能的迫使下,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吸毒人员对于金钱的需求就像无底洞,其利用知道货源的便捷途径,可能诱惑更多的人购买其毒品吸毒。而对未成年毒贩尤其是以贩养吸的惩处有时也会陷入误区,无法准确的界定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情节严重的刑罚加重处罚之间的平衡点,容易造成量刑失衡。还有一种情况,贩毒人员存在特殊的身体、生理状况。如,老人、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艾滋病或性病等传染病患者,这些人利用其自身的特殊性贩卖毒品,有些无法关押或无法就地关押。
三、遏制零星贩毒的路径探析
(一)强有力的侦查是遏制零星贩毒的前提条件
1.合理使用秘密侦查方式。笔者认为,具体侦查行为的强度应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诱惑侦查作为带有诱惑色彩的侦查方式,不宜应用到零星贩毒案件中,要让其成为打击职业型贩毒分子和有组织的贩毒集团的利器。永定区侦查机关采取其他秘密侦查方式同样可以达到打击的目的。如,金融调查,加强与金融、银行系统的情报交流,及时发现异常资金的流通和洗黑钱迹象,从毒资的来源和走向,发现贩毒案件的线索。如,技术侦查,通过监听、密取、密拍、密检等手段,直接听到买卖双方的谈话内容,或接触涉案实物,并致力于将秘密获得的犯罪线索依法转化为公开出示的证据加以固定。
2.完善实物证据搜集。其一,细致勘查现场。令被搜查人站在查获毒品的位置与隐藏毒品的包装、伪装物品放在一起拍照,客观证明毒品的发现地与此地的人之间的关系;对查获的毒品及时在扣押清单上注明查获时间、地点、颜色、形状、重量、种类,并贴上标签。及时提取并妥善保管藏匿毒品的物品、运输工具及毒资、毒品收益、房产等相关证据,为完成毒品犯罪的活动而使用的信件、便条以及购物单据、货物清单等书证,并按照要求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其二,尽可能收集间接证据。如,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毛发等微量痕迹物证,毒资的来源及去向,买卖双方的通话清单,犯罪嫌疑人住所处所有的笔记本、纸张等上面的数字、日期等内容极有可能是贩卖毒品数量、次数及毒资的记录等。通过这些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佐证贩卖毒品犯罪事实,这实际上起到了强化直接证据的作用。其三,对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通过鉴定查明真伪,查明毒品成分、种类,鉴定意见不仅是诉讼的证据,也是量刑甚至是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是其他证据无法代替的。
3.发挥口供的最大作用。笔者认为,口供作为直接证据在犯罪认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没有现场缴获毒品的零星贩毒,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定罪量刑更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零星贩毒人员多数会在实施贩毒行为前就已经想好许多理由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在被抓获后就会编造“合理的理由”,因此尤其需要重视对买卖双方的第一次询(讯)问,尽可能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详细询(讯)问兜售毒品的数量、手段,交接毒品的地点等重要信息,还有重视收集如何何时认识对方、对方的口音衣着、乘坐的交通工具、见面时聊天的内容、交易当天的天气及周边环境、有无经济往来、通话次数及时长等等看似无关的信息,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日后以“忘记了”这一简单的理由推翻之前的供述,同时有利于准确认定零星贩毒人员行为的主观故意是贩卖或持有。
4.重视情报信息的收集和运用。应当基于人口信息、犯罪人员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员信息、航班信息、住宿信息、网吧信息、银行信息八大信息库所组成的“大情报”系统信息,建立有关贩毒人员的信息数据库,将贩毒人员的身份资料、犯罪记录等零星分散的情况、线索和资料汇集起来,进行系统的管理和科学的分析,形成特殊的禁毒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鲜活性、准确性、针对性。建立禁毒情报交流机制,共享客观、有效地情报分析成果资源,尽最大限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禁毒情报资源共享,实现情报价值的最大化。同时拓宽渠道,给予提供线索者较高额度的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禁毒情报线索,增加情报来源。
(二)加大惩罚力度是遏制零星贩毒的根本手段
1.增加犯罪成本,挤压犯罪空间。其一,针对零星贩毒区别于其他贩毒案件的特点以及禁毒侦查实践的现状,笔者建议,完善相关的立法,借鉴台湾地区修正“台湾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2]关于按毒品依成瘾性、滥用性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分为4个等级层次,[3]划分贩卖毒品罪的量刑层次的规定,并且定期检讨、调整毒品的分级情况,提高法律规制的灵活性,应对愈发严重的新型毒品犯罪,从而适当提高零星贩毒自由刑的处罚期限,提升震慑力。其二,提高财产刑处罚幅度。零星贩毒分子不论是以贩养吸还是单纯为获取钱财,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提高财产刑刑罚,或许会取得更好的刑罚效果。台湾地区修正“台湾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可见,相对台湾贩卖毒品的罚金刑,大陆设定的罚金数额较低,罚金刑形同虚设,有必要作出相应调整。三是增设“转让毒品罪”,对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这一转让行为应当包含以毒易毒情形,按贩卖毒品罪论处;对非法持有毒品并部分吸食后,无偿转让的,因转让行为产生了新的危害,先后产生独立的犯意并先后实施独立的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充分评价前后行为,达到严厉打击涉毒行为的目的。
2.建立必要的特殊的羁押场所。建立隔离场所,加大对传染病等严重疾病患者关押场所的投入,使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涉案人员得到有效的监管。同时,应当严格对艾滋病人等传染病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审批,对有作案能力、极可能再次参与涉毒犯罪活动的这类病人不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应对机制。如,孕期、哺乳期妇女待自身特殊性消失后,在法律追溯期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遏制零星贩毒不断上升的趋势。
(三)完善的协调配合是遏制零星贩毒的有力保障
1.完善综合治理的配合机制。基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趋于恶化、毒品犯罪愈发严峻的现状,我国将禁毒工作提升到了“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高度,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立足当前,长期治理,突出重点,多管齐下,不断创新禁毒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毒品问题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4]毒品犯罪所需要的预防模式是一个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将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阶段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建立起的立体防控网络。公安机关是打击毒品犯罪的主力军,应当充分履行严厉打击各种涉毒犯罪,同时要不断丰富干警毒品知识和大力普及禁毒法律法规等工作;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应积极配合及监督公安机关加大立法执法力度,严惩毒品犯罪,准确量刑,严格执法;卫生药监部门要加强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市场和易制毒化学品市场监管,遏制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边境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物流等部门配备高科技的扫描监测仪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堵源截流,从源头上断绝毒品流通渠道;劳动保障部门应就戒毒人员缺乏就业能力无固定职业的状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及就业援助,同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足戒毒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毒品犯罪。
2.营造康复救助的宽松环境。改变社会对吸毒者的成见,摘掉对吸毒者的有色眼镜,鼓励更多的吸毒者主动接受治疗。将专门的康复治疗机构设在街道、社区,对有戒毒意愿的,制定戒毒方案,提供辅助治疗和心理辅导,帮助彻底戒断毒瘾;对不愿强制戒毒而短时间内又难以戒除毒瘾的,免费提供针管和消毒针头,既可以避免交叉感染疾病,又能掌握吸毒者的实时动向,还能增强吸毒者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信任,逐步引导其戒掉毒瘾,使吸毒人员回归社会、走向新生,有效减少了毒品社会危害。
3.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从国家禁毒办成功建设推出中国禁毒网、国家禁毒办政务微博、中国禁毒数字展览馆、中国禁毒报、中国禁毒杂志、中国移动手机报和人民公安报《禁毒一线》专栏7个禁毒宣传新平台,[5]到地方组织利用“国际禁毒日”等大型宣传日或集中宣传期间等开展典型案例图解、审判进社区等以案释法活动,在学校、娱乐场所、公共场所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毒警示牌等形式多样又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民禁毒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御毒品侵害的能力。
注释:
[1]2014年12月30日,新华网福建频道《实际吸毒人数近50万 福建公安机关“亮剑”扫毒》一文提到“截至12月24日,全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超过8万名,年增幅超过20%。按国际通用的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1:5计算,福建省实际吸毒人数近50万。近年来,吸毒群体年轻化趋势明显,青少年吸毒比例逐年递增,35岁以下吸毒人员约占七成”。
[2]我国台湾地区修正的“台湾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规定:“(1)贩卖第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处无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2)贩卖第二级毒品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3)贩卖第三级毒品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4)贩卖第四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3]《台湾<毒品危害防治条例>和大陆<禁毒法>毒品犯罪的部分比较》,http://special.ceweekly.cn/2015/0609/114435.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6日。
[4]引自中共中央、国务院2014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5]引自《2015年中国禁毒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