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雪萍
(湘潭大学 历史系,湖南 湘潭 411105)
浅谈宋代“祖宗之法”影响下的谏官制度
袁雪萍
(湘潭大学 历史系,湖南 湘潭 411105)
谏官制度是宋代中央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受到“祖宗之法”的深刻影响。首先,建制上,宋代谏官权力上升,与御史台官员职权相融;其次,选任方面,宋代谏官建员少且选任严苛;再者,职权设定上,宋代虽允许风闻言事,但规定谏官不能将上书言事机密对外透露;最后,对谏官实行严密管控,命内臣对其进行监督。“祖宗之法”在成为皇帝监督谏官重要工具的同时,又是谏官的劝谏托辞与“护身符”。宋代少有皇帝杀谏官或谏官僭越之事,这些独特的现象皆与“祖宗之法”的影响有密切关系。在“祖宗之法”影响下,宋代谏官制度君主亲擢、风闻言事及重陟轻黜等特点标志着宋代文官制度的日渐成熟,对后世影响深远。
宋代;祖宗之法;谏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谏官制度(又称言官制度),在宋代发展至顶峰,谏官拥有堪比宰辅的权力,同时又受到严密监控,学者柳立言将宋代谏官称为“夹在皇帝与宰辅之间的言官”[1]。宋代谏官制度与“祖宗之法”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所谓“祖宗之法”,即后世帝王对其开国祖宗持有敬畏心态,并力图总结、继承他们的治国家法,它既包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统治者应该循守的治事态度[2]。本文试对宋代“祖宗之法”影响下的谏官制度作简要分析。
学界对宋代谏官制度多有研究,如虞云国的《宋代台谏制度研究》[3]、刁忠民的《宋代台谏制度研究》[4]、贾玉英的《宋代监察制度》[5]等学术专著。另有美国学者刘子健在其《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内向》[6]一书中,将宋代谏官制度与近代西方三权分立制度进行了比较。有关“祖宗之法”的研究,邓小南著有《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2]一书。学者们的侧重点多在谏官制度或者“祖宗之法”的研究上,而较少关注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特别是“祖宗之法”对宋代谏官制度的影响。本文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探究“祖宗之法”对谏官制度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并通过典例分析,对谏官制度在其影响下的运行机制进行探究。
宋初太祖、太宗为谏官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调,即优待与监控并存。真宗朝天禧诏书的颁布,从谏官人数到进谏程序,都有具体、严格的规定。
(一)承袭前代,垂训后世
周文王时,设“保氏”一职,“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7],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谏官。谏官制度真正创立是在秦汉,至隋唐渐趋完备。五代时期御史台与谏院“徒置两司,殆如虚器”[8],宋初收拾残局,未完全恢复唐朝从谏如流的局面。
宋太祖遗诏对宋代谏官的命运起到了关键作用。宋太祖曾立“誓碑”言明:“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关于该誓碑的存在问题,学界尚有争议,不过从有关史料来看,至少可以说明宋初对谏官还是比较宽容的[9]。后来该誓言被宋朝历代君主作为“祖宗之法”加以继承和践行。一方面,宋代君主虔诚地遵守祖制,百年间未曾诛杀谏官;另一方面,谏官也常援“太祖尝谓唐太宗为谏官所诋,不以为愧”[8]的先例劝皇帝效法祖宗积极纳谏。宋代谏官敢谏、能谏,并善于将“祖宗之法”作为劝谏工具加以利用,提高了君主的纳谏几率。
北宋天禧元年(1017)二月,宋真宗“天禧诏书”对谏官制度的相关规定是此后“祖宗故事”的主要内容。
此诏确定谏官建员为六人,并且不兼领其他职务,谏官职能进一步扩大,对各方面不恰当的举措都可以进行奏论[10]。“天禧诏书”颁布后,谏官机构设置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如“天禧四年(1021)虽命降任通判、监当官的台官‘比类兑换别官’,但带谏官御史的寄禄官衔不亲言责而改领他职的局面,在元丰改制前仍未彻底改观。”[3]
在宋仁宗朝,谏院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明道元年(1032)七月辛卯,又以谏官无治所,乃以门下省充谏院,而别创门下省于右掖门之西。”[11]明道年间改门下省为谏院,谏官始有独立办公场所,表明了仁宗对谏官的重视,谏院作为独立监察部门在宋代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神宗时,在蔡确、王珪的建议下,废谏院,以谏官分属门下、中书两省。“直到元丰官制推行,在寄禄官系统中取消了以台谏官名系衔的旧制陈规,才基本上改变了宋初以来台谏官名实不一的紊乱现象”[3]。可见天禧年间所颁事项至此已基本实现。元丰官制后来又成为“祖宗之法”的重要内容,被谏官屡次援用。元丰八年(1085),谏议大夫孙觉说“据《官制格目》,谏官之职,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乞依此以修举职事。”[8]《官制格目》即元丰五年(1082)改革时所颁之新制。南宋谏官制度虽然多次改易,但总体上仍未改变元丰以来的局面。
宋代“在开国之初,对于中央及地方政府中各种机构的设置和各种官员的安排,是在充分利用互相牵制的作用,几乎完全是以防弊之政作为立国之法的”[12]。谏官在宋初被赋予牵制百官的职能,这是“祖宗之法”中“防微杜渐”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职权相浸,台谏相融
宋代开台谏合一之端,御史台与谏院呈合一之势,这是宋代谏官机构设置的重要特点。
天禧诏书的颁布预示着台谏合一的可能性。天禧元年(1017)以后,谏官始兼掌御史职事。至南宋建炎年间,谏官“居其位者,往往并行御史之职”[13],谏官与御史职事混杂,有合二官为一之势。在具体事务中,为维护祖宗旧制、减少君主决策失误,谏官和御史有时联合行动以增加成功几率。“太祖以雅乐声高,不合中和……仁宗留意音律……故景祐中有李照乐。未几,谏官、御史交论其非,竟复旧制”[8],“交论其非”体现的就是谏官、御史在言事中的合作。不仅如此,在选任要求方面二者也具有趋同性:“天禧元年……帝谓宰相曰:谏官御史,当识朝廷大体”[8]。至北宋末哲宗朝,曾明文规定监察官之间职事可互兼:“诏监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8],台谏合一几乎成为定势。
宋代谏官与御史职权相浸已为史籍所证实,但对台谏合一之势不宜过分夸大。宋人洪迈在《容斋随笔》中也曾谈到“是时谏官、御史论事有分限,毋得越职”,谏议大夫赵彦若“因言门下侍郎章子厚、左丞王安礼不宜处位。神宗以彦若侵御史论,左转秘书监”[14],可见台谏合一并非定制。
(三)股肱耳目,分权制衡
宋太祖时偏袒功臣,使宰执坐大。宋仁宗时期为改变这一状况,虽将一切政事委与执政,但若谏官论列其罪,经查属实,则不避功臣元老一律罢免。至此,宰执为股肱、谏官为耳目,两者势力持平,相互制衡,赋予了“祖宗之法”新的内涵。
宋仁宗朝谏官吕公弼进谏“谏官、御史,为陛下之耳目,执政为股肱。股肱耳目,必相为用,然后身安而元首尊。宜考言观事,视其所以而进退之。”[8]如此“行之者宰相,言之者台谏”[8],行政、监察权各归宰辅、谏官,二者相制以“尊元首”。仁宗采纳了他的建议,对谏官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巧妙设置和改革。
首先,君主有意识地亲近谏官,予以特权。庆历三年(1044),仁宗“召谏官日赴内朝”[8],内朝是君主亲近之臣才能进入议政的地方,仁宗此举为有意抬高谏官地位。其次,宋代君主审慎择取谏官,使贤良中正者居其位。宋高宗时,“吏部员外郎刘大中奉使江南回,迁左司谏,帝寻以为秘书少监。谓宰臣朱胜非曰:‘大中奉使,颇多兴狱,今使为谏官,恐四方观望耳’”[8]。范纯仁也曾提出“谏官当用正人”[8],可见谏官必为正直之人已成为许多大臣的共识。最后,君主向谏官许诺言事无责,委之重任而不轻易变动其位。宋仁宗时,张洞所谓“谏官持谏以震人主,不数年至显仕,此何为者。当重其任而缓其迁,使端良之士不亟易,而浮躁者绝意。”[8]谏官拥有风闻言事特权,一旦宰辅犯错,君主就有理由罢黜他们。元祐元年(1086)正月,侍御史刘誓言及仁宗朝的台谏势力时说“执政臣僚,苟犯公议,一有台谏论列,则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得去者,其所弹击,又不过一二小事,或发其阴私隐昧之故,然章疏入,即日施行。”[15]表明皇帝对谏官言事信而不疑。同时,皇帝未必不知道宰辅所犯错误罪不及黜,却仍“即日施行”,其不欲宰辅久居职位以危害皇权的意图十分明显。
从历史记载来看,此后诸朝对仁宗制定的以股肱耳目、分权制衡为核心的“祖宗之法”予以继承,但谏官拥有较大独立性。其一,谏官大多恪守独立言事原则。如英宗想借谏官之口免除蔡襄的官职,谏官傅尧俞却回答说:“若付之公议,臣但见襄办事有功,不见其罪。臣为谏官,使臣受旨言事,臣不敢。”[8]其二,谏官权重,北宋与南宋末年多被权臣把持。韩侘胄“尝遣其密客诱以谏官,俾诬赵汝愚”[8]即为一例。关于宋代谏官制度与党争方面,沈松勤有专文论述[16]。谏官卷入党争,攻讦诋毁,由天子耳目沦为权臣“鹰爪”,使宋后期内耗加重,加速了宋王朝的衰败。
谏官选任关乎整个宋代的政治气候,从太宗开始便对谏官选任有严格要求,不仅建员少,选任严,而且必须由皇帝亲自选拔,成为迭代遵循的“祖宗家法”。
(一)建员较少,选任严格
宋真宗朝循“祖宗故事”,谏官定员为六人。真宗天禧元年,为规范谏官言事行为,特“置谏官、御史各六员,每月一员奏事,有急务听非时入对”[8]。此后谏官人数虽有增减,但人数一般在六人左右,宋代谏官制度呈现出“建员少,选任严”的鲜明特点[4]。
宋代“故事”,“台谏之任甚重,不可以苟然居之”[17],因此选任谏官的要求十分严苛。大体包含四个方面:第一,谏官须有进士出身。至道二年,太宗明确规定“唯登进士第及器业有文学者可膺是选”[10]。靖康元年(1126),御史中丞反对以荫补入仕的唐恪为监察御史,理由就是“自祖宗以来,本台僚属非有出身,未尝除授”[18]。第二,谏官当识国家大体。天禧元年(1017),真宗对宰相说:“谏官御史,当识朝廷大体。”[8]开始注重谏官的大局意识和广阔视野,保证了最终进入谏官系统的精英知识分子们处理政事能从大局出发,而不纠结于芝麻琐事。第三,谏官须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司马光总结仁宗时期选择谏官的标准是“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政体”[19]。这一要求不无道理,谏官爱富贵则易被收买,不重名节则不惜滥用职权。神宗时,王安石认为谏官应“不矜宠利,不惮诛责,一为天下昌言,以寤主上;起民之病,治国之政,蹇蹇之心,如对策时。”[20]这是神宗朝继承仁宗“故事”对谏官品德要求的反映。第四,谏官须在朝廷内外有声望。《文献通考》有详致记载:“祖宗时,充台谏之选者皆天下之望士”[21],有宋一代诸帝选任谏官皆依祖宗成例,并无太多更改。
(二)君主亲擢,宰执不预
宋代谏官的举主是侍从近臣,君主最终亲擢台谏官为“圣圣相依,家法不改”[22]。其一,君主极力维持亲擢谏官的“家法”。庆历四年(1044)八月,仁宗下诏“今除台谏官,无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15]。靖康元年(1126),钦宗“诏亲擢台谏官,宰执勿得荐举,著为令”[8]。据《东都事略》记载:“时选谏官、御史,有执政之臣所荐举者,皆以嫌不用”[23]。其二,谏官常劝谏君主例行祖宗故事,勿使大权旁落。宝元元年(1038),宋祁奏论“谏官、御史由宰司之进拔者,非陛下之利”[15]。谏官强调祖宗旧制,意在劝其勿擅自违背祖宗圣意,使威柄下移。
宋代将宰相排除在谏官系统之外。宋哲宗绍圣四年(1098),“凡进退言事官,虽执政不得与闻,盖以杜绝台谏私于宰执”[15]。时任谏官王觌对此有精到见解:“祖宗以来,台谏缺一员,诏近臣荐二员,召对便殿。去取选任一出上意,执政大臣不得干预。盖台谏所以司察大臣过失,若出大臣,则朋附之人至,忠谠之路塞矣。”[24]为了使“去取选任一出上意”,宋代统治者采用各种办法断绝大臣“朋附”之意,可谓费尽心力。
宋代的皇亲国戚在谏官选任过程中必须回避。宋太祖乾德年间规定,凡谏官子弟必须“取所具名,奏闻复试”[10],通过获取谏官子弟家庭信息和进行复试的方式较大程度上杜绝了谏官亲戚进入谏官系统的可能。此后各朝承继祖宗之法仍“不许宰执、台谏、侍从亲戚子弟交荐”[25]。“宋制,设祠禄之官,以佚老优贤”[8],用任以闲职的方式体现其优待谏官的态度,同时又很好地避免了谏官亲族干预台谏监察系统。
宋代认为言事官“取之众则泛滥难察,任之专则推择易明”[26],因此,除谏官外其他官员只能言本职之事,否则以越权论处。谏官垄断了言论,其职权在宋代达到最大化。
(一)越次登对,风闻言事
宋初,言事官每有奏事必须待朝廷下旨。如有外交急务往往延误时机,若事情关系到政府,奏章经过中书省又会被拦下。仁宗接受陈颢建议“许越次登对,庶几遇事入告,无忧失时”[8]。这在机构臃肿的宋代十分必要。
宋仁宗朝“祖宗之法”规定,谏官可以风闻言事。关于宋代谏官风闻言事的特权,肖建新有专文论述[27]。御史何郯因论事不实而被中书问状,右谏议大夫杨察马上引述祖宗故事为其辩驳:“故事许风闻,纵所言不当,自系朝廷采择。今以疑似之间,遽被诘问臣恐台谏官畏罪缄默,非所以广言路也。”[8]如果没有“祖宗之法”的保障,谏官很容易陷入“不激切不足以起人主意,激切则近讪谤”的尴尬境地,以致人人“卷舌吞声,以言为戒”[8]。宋代“台谏风闻未实,即便施行”[15]。真宗时,鲁宗道遇事风闻,多所论列,使真宗十分厌烦,但最后真宗不但没有责罚他,反而在书殿墙壁上写下“鲁直”二字来怀念他。关于“祖宗之法”允许谏官风闻言事有其深层原因,苏轼将其总结为:“台谏固未必皆贤,所言亦未必皆是,然须养其锐气而借之重权者,岂徒然哉,将以折奸臣之萌而救内重之弊也”[28]。皇帝借谏官锐气“折奸臣之萌而救内重之弊”,太祖、太宗防弊之政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
(二)有失必谏,有过必举
宋代谏官“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8],其言事范围之广非其他朝代可同日而语。从其言事对象来看,宋代谏官主要有两方面的职能:
1.针对皇帝,有失必谏
谏官的设置,原本只谏正皇帝,并不监察百官。到了宋代,台谏逐渐合流,二者职责便互相渗透。谏官有权谏止君主诏令内降。皇祐二年(1050),仁宗下诏“自今内降指挥,百司执奏毋辄行。敢因缘干请者,谏官、御史察举之”[8],当时内降较多,因此仁宗令谏官对此进行察举,以防止政令失察造成损失。谏官王贽向仁宗建议近臣有罪不应由皇帝断决,而应交付有司,仁宗欣然接受,并多次告诫有司“被内降者,执奏,毋辄行”。宋仁宗也因此被誉为“于赏罚无所私,尤不以贵近废法”“未尝屈法以自徇”[8]。其后诸帝少有违背此制者。哲宗时宣仁太后垂帘听政,诏范纯仁等人为谏官,章淳立即上奏 “今天子幼冲,太皇太后同听万机,故事不可违”[8],宣仁太后只得作罢。
2.针对百官,有过必举
宋代谏官监察文武官员,事无巨细,一有苗头马上弹劾。其一,考察百官才能,论非其才者。如“谏官欧阳修、余靖论其(郭承祐)非才,于是改知相州”[8]“谏官欧阳修言‘陕府,关中要地,(李)昭遘无治剧才,不宜遣’”[8],以致宋人说“国事成败在宰相,人才消长在台谏”[8]。其二,考察百官品行,去其不守礼节者。宋太祖重视孝道,此后百官不孝者,多因谏官之言去。余靖在做谏官时,“尝劾奏太常博士茹孝标不孝,匿母丧,坐废”[8],在宋代如果不想去做官可以父母年迈为由不去赴任,官员遇父母去世必须“丁忧”去职,否则就可能被谏官弹劾。此外,谏官范镇举报“(陈)执中为相,不病而家居。……宜速退执中,以快中外之望”[8]。大臣韩绛因“不秉笏穿朝堂”,谏官论之,罢知蔡州[8]。石介在其《庆历圣德诗》中有“谏官一年,书奏满箧”之句[8],较形象地描述了宋代谏官事无巨细,有事必奏的现象。谏官有事必奏、有过必举,却也使文武百官不敢为非,有益官风清廉。
(三)密陈其奏,谏言不漏
宋代谏官言事并非毫无限制,从仁宗朝开始,对谏官行使职权有所规定。第一,谏官不得相率请对。仁宗时,废郭皇后而立张美人为后,御史中丞率谏官“大呼殿门请对”,仁宗罢免了这些人,并下诏“台谏官自今毋相率请对”[8]。群臣相率请对也有相互勾结威胁皇权之嫌,因此屡加禁止;第二,谏官须密陈其奏,谏言不漏。皇祐五年(1054),仁宗下诏“谏官、御史……及臣僚言机密事毋得泄露”,紧接着又诏“自今有章,宜如故事密上,毋得群诣殿门请对”[8],此制被默认为“祖宗之法”。第三,凡皇帝特诏事项,谏官不得违背。仁宗欲礼遇老臣,便手诏“老臣,朕之所眷礼者也,进退体貌,思意岂不有意哉!凡尝预政事之臣,自今毋或遽求引去,台谏官毋以为言。”[8]皇帝礼遇老臣本无可厚非,但让谏官“毋以为言”,则未免过于粗暴。这种特诏满足了君主的一己私意,对谏官制度却是一种极大的破坏。
宋代对谏官实行了有效管理:多方监控,以权力制约权力;定期考核,黜陟幽明;奖优惩劣,激励进取。由是皇帝—中书—谏官之间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监察与监控机制,并不断制度化、系统化。
(一)置簿中书,监以内臣
宋代谏官虽官卑秩微,但他们扼天下喉舌,代表天下“公议”,因此皇帝对其进行了严密监控。
宋仁宗觉得谏官有时也未足可信,于是“差一台官以讯劾之,遣四内臣以监视之”[29],使谏官不敢为非。在真宗朝,“诏谏官御史举职言事,唯(陈)彭年与侍御史贾翱数有章奏,建白弹射,真宗令中书置籍记之”[8]。从陈彭年、贾翱开始,“置籍中书”成为祖宗家法。待六察法施行后,谏官等监察官举劾重大案件被中央采纳的都要“奏禀朝旨上簿。”[15]南宋度宗继续沿用此法,“置籍中书,记谏官御史言事,岁中以考成绩”[8]。“置籍”名义上是为了方便作为考绩依据,实际上是为了让中书省监察谏官。南宋高闶引故事,“祖宗时,有缴驳台谏章疏不以为嫌者,恐得其风闻,致朝廷有过举”[18],此中“缴驳”是指隶属于中书省的封驳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封驳主要防治政令失当,有时也拦截谏官奏章,发现不合法制的奏章可积压不发。置籍中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谏官风闻的缺陷,有利于敦促谏官勤于政事。中书省对谏官的监察只有检举而无处置权,最终一切事项仍决断于皇帝。
宋代谏官只对皇帝负责,也只有皇帝才能最终决定其去留。由皇帝亲自管理谏官,主要有御赐谏纸和颁布诏令这两种方式。
下发专门的公文纸给言事官,原为唐朝旧制,宋真宗天禧以后,成为“本朝故事”。宋代“虑职事之或惰,则给御宝历以录弹奏”[25]。据《宋史·职官志》记载“给纸者,中书,枢密,宣微,三司,宫观副使、判官,谏官,皆月给焉”[8]。天禧之后,对谏院工作人员发放谏纸成为惯例。谏官对谏纸不能随意丢弃,用它写完公文后需定期交由专门人员管理,皇帝可以随时查阅,以掌握谏官动态。除回收谏纸外,皇帝还颁布诏令,对谏官的品行进行鞭策。如“务尽鲠直,以箴阙失”“毋惮大吏,毋比近习”;不许“弹劾小过,不关政体”“扇造浮语,诋毁危切”等[15]。这类诏令往往流于空泛,在台谏系统运作正常时能起到导向作用,在运作失常时其监控作用十分有限。
(二)定期考课,重陟轻黜
宋代依据章奏簿对谏官定期考课,根据政绩进行升降。依“祖宗之法”优待谏官之例,有重大贡献的谏官往往迅速升官,而业绩平平以及犯了小错的谏官就会被平出外补,对谏官的最重处罚为遣回原职或送交吏部,永不录用。
真宗天禧诏书规定:“置谏官、御史各六员,每月一员奏事”[8],绍兴末定制:“台谏每月必一请对,察官每月必一言事”“否则谓之失职”[30]。谏官每月派一人奏事是最低要求,如果达不到,要么由皇帝处置,要么自请外任。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皇帝下诏“以所纠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分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15]。谏官是最清楚“祖宗故事”的人,他们的言论也被辍集成簿存档,作为升黜的参考。
宋代谏官迁转以不定期为主,也是宋代“家法”。“故事,台谏官言事称职,甚者不次进擢,其次亦叙迁美职”[15],谏官升迁后常位列三司使、翰林学士、知开封府即御史中丞,俗称“四人头”。真宗天禧诏书:“候及三年,或屡有章疏,实能裨益,特越常例,别与升迁”[21]。宋代统治者要利用谏官掌议论、通消息,因此常给予其职位、物质上的优待。
宋代“祖宗之法”对谏官奖惩机制的最大影响是重陟轻黜。唐代奉行“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杀不可辱”[31]的待臣之法。宋代继承其精神,认为“谏官、御史专以犯颜婴鳞,排击奸邪为职”[32],触犯龙颜、得罪权贵自然在所难免。因此非但不杀谏官,而且十分注意保全遭降职谏官的颜面,常给予荣誉性的官职。对谏官的一般过失,“例少贬责,间有外补者,多是平出”[33],对情节严重的也不能无故贬黜,必须明示降黜原因,而不能“去就无名,仰累圣德”[13]。“仰累圣德”是指因后世子孙随意罢免谏官留下恶名,污损祖宗“不杀言事人”的圣名,此为宋代恪守祖宗家法的印证。
(三)“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宋太宗在他的即位诏书中宣布:“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15]“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邓小南认为,这八个字体现出了“祖宗之法”的基本原则,即防微杜渐。宋代政治倾向比较因循保守,谨慎小心而瞻前顾后,与这种原则有一定关系[34]。
元祐元年(1086),侍御史王岩叟反映:“近降圣旨,两省谏官各令出入异户,勿与给事中、中书舍人通。实欲限隔谏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数论列尔”[8]。王安石变法期间,这种限制加深,“神宗复唐制,谏官分列两省。至是,大臣议徙至外门,而以其直舍为制敕院,名防泄漏,实不欲使与给舍相通”[8]。南宋时期对谏官的防范进一步加强,宋高宗屡次“诏诫台谏党大臣”[35],即为明证。
谏官系统内部也有森严的职事回避。仁宗庆历三年(1044)“己巳,诏谏官非公事毋得私谒”[8]。据洪迈记载,嘉祐六年(1061),司马光任知谏院,上章论立宗嗣的事,之后对宰相略谈及此事,宰相事后问侍御史陈洙事情的详细过程,陈洙回答:“彼此台、谏官不相往来,不知言何事”[14]。
宋代严格限制谏官与其他官员往来,不失为先见之明。宋末,君主宠幸权臣,权臣则利用谏官打击党争对手。如果没有这一套严格的制度规定,恐怕宋代党争之祸将更加严重。
综上观之,“祖宗之法”对宋代谏官的建制、选任、职权及管理四个方面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影响。首先,在谏官建制方面,宋代谏官权力上升,台谏相融,谏官地位几乎可与宰相相提并论;其次,在谏官选任方面,建员少且选任严苛,皇帝亲自任命,宰相不得干预;再者,在谏官职权设定上,宋代在许以风闻言事特权的同时,规定谏官不能将上书言事机密对外透露;此外,宋代对谏官实行了严密管控,将其奏章保存在中书省,并让内臣对其进行监督。宋代,由于谏官地位的上升,士大夫群体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单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由于谏官的政治参与而趋向多元化、开明化。
由宋代谏官制度的发展高度,可以窥见宋代文官制度的日渐成熟。在二十世纪初,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提出了著名的“唐宋变革说”,他将宋代看作中国的“近世初期”[36],这不仅因为宋代繁荣的经济贸易及农业与手工业的商品化趋向,还因宋代以谏官制度为代表的政治制度已发展至专制国家所能许可的极致。美国学者刘子健认为“伴随着经济进步的,更有文官制度的成熟、文官地位达于巅峰……宋代中国因而具有了与近代欧洲相类似的某种表征,而且,它比欧洲要早得多”[6]。宋代虽出现了类似欧洲近代政体的三权分立的现象,但这一萌芽在那个时代并未获得适合生长的肥沃土壤。政治制度的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宋代谏官制度的发展形态虽较为成熟,其具体实施效果却不如预期那样理想,因此对其评价不可过分夸大。宋代恪守“祖宗之法”的谏官制度虽为中国古代较先进的权力制衡模式,但其后效正如今日所见,浅层的“近世化”并未发展成实质上民主平等的“现代化”,其中缘由值得我们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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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梁春燕]
On Remonstrant System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nvoking Imperial Ancestors" in Song Dynasty
YUANXue-ping
(Department of History,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China)
Remonstrant system w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entral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and was deeply influenced by Invoking Imperial Ancestors.Firstly,in terms of establishment,remonstrant had the higher power in Song Dynasty,which was blended with that of mandate;secondly,in terms of appointment,they were selected strictly,and the number was small;thirdly,in terms of authority,although officials were allowed to say some hearsay in Song Dynasty,remonstrant was forbidden to disclose letters to others;lastly,remonstrant was rigorously controlled and supervised by the minister.Invoking Imperial Ancestor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ool for the emperor to supervise remonstrant at the same time,but also the pretext and "amulet".In the Song Dynasty emperors rarely killed remonstrant.The unique phenomenon wa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influence of "Invoking Imperial Ancestors".Under the influence of Invoking Imperial Ancestors,all of these features symbolized the gradual maturity of the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in Song Dynasty,and had the far-reaching influence on the generations to come.
Song Dynasty;Invoking Imperial Ancestors;remonstrant system
2016-10-20
袁雪萍(1992-),女,湖南郴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K244
A
1008-9233(2016)06-00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