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营区节能改造应引入军民融合新机制

2016-01-06 07:20
国防 2016年6期
关键词:营区新机制军民

荀  毅 王 强



军队营区节能改造应引入军民融合新机制

荀毅王强

军队营区,作为独立于地方建设规划的特殊建筑群落,是国家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量庞大的军队营区营房中,大多建筑能耗水平远高于国家标准。因此,营区节能改造,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军队营区节能改造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军营区节能建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主要依靠军费投入,依托营房管理部门进行。这种行政指令式的运行机制,对推动营区节能改造工作发展存在诸多不利。一是资金投入有限,节能项目开展困难;二是专业人才匮乏,技术应用不合理,投入大、产出小,节能效率较低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项目“全寿命管理”困难,无法长期稳定发挥效能,节能效果难以持续,节能效益也无法体现。从当前我军营区节能建设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营区节能改造的机制是制约军队营区节能改造工作的症结所在。

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营区节能改造新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改造运行模式,实质是以项目节能改造后,减少的能源支出按一定比例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和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利润的节能技术改造模式,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军队营区节能改造应用EPC模式具有许多优势。一是军队营区节能改造市场潜力庞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二是军队营区管理体制相对比较单纯,营区节能建设的干扰因素相对地方居住群落而言要少得多,加之军队单位组织性、纪律性极强,有利于建立军队内部的EPC机制运行环境,也有利于EPC项目的具体运作组织;三是军队营区水电费和采暖费采用计量收取,统一管理,且费用标准存在一定的节约空间,资金运作模式有利于EPC项目开展。

建立营区节能改造军民融合新机制。一是架构营区节能改造运行机构。建立包含国家、军队、地方和部队单位的联合机构,包括项目计划管理监督机构、项目实施执行机构以及军民融合的行业服务支持机构,以负责军民融合的营区节能改造项目运行。二是建立营区节能改造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包括营区节能改造管理法规体系、营区节能指标(标准)体系、营区节能EPC项目引导机制、营区节能改造激励机制以及军队营区能源审计等法规制度标准,为营区节能改造建设的军民融合保驾护航。三是建立营区节能改造资金融通周转机制。建立能耗费用统管统支机制、依托国有银行或军队节能改造基金等支持,建立适合军队特点的融资机制,为基于市场机制的EPC项目运行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建立节能量认定及效益分享机制。军队相关管理机构应在现有的国际性能测量和验证协议(InternationalPerformance MeasurementandVerificationProtocol,简称IPMVP)基础上,结合军队营区用能特点,建立健全军队营区节能改造效果评定标准,为军民融合的EPC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节能效果评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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