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视生命 不可轻纵

2016-01-05 01:01
绿色中国 2015年12期
关键词:交警部门急救车漠视

据新京报报道,11月19日,一段“救护车被白色越野车反复别停”的视频,在网络和微信朋友圈内热传。据了解,20日16时许,越野车驾驶人王某迫于警方压力,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王某对自己当日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并通过媒体向救护车驾驶人、车上病患及其家属表示道歉。另据黑龙江晨报报道,交警部门表示,如果情况属实,将予以罚200元,记3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法律赋予救护车特权,是因救护车担当着抢救公民生命重任,体现的是公民生命至上。在我国,不避让救护车都是违法行为,更别说别停救护车了。但在现实中,急救车鸣着警笛仍被漠视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容轻纵。

给救护车让道既是常识又是义务。不是自觉、主动给救护车让道,而是多次将其别停,不仅可能耽误患者的抢救,而且直接威胁救护车内患者和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王某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生命带来危害,仍“任性”地阻止救护车前行,甚至反复别停救护车,这已涉嫌违法乃至犯罪。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给急救车让路已是全民共识,这种自觉的养成靠的是法律强制。在我国,要构筑起畅通的“生命通道”,同样离不开对阻碍、干扰急救秩序行为的严厉惩戒。《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阻挡特种车辆者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该司机在媒体上道歉,说明了他已认识到错误,但是其行为决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事,也不能道歉了之。

在探讨对司机王某如何惩戒的问题时,我们更加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司机王某竟敢在公路上公然和正在执行任务鸣着警笛的救护车过不去?大概有三个原因,一是不知法。王某对道路交通法的具体条文并不清楚,特别是对救护车的相关法条更是陌生。二是司机王某误会了救护车司机。误认为救护车司机成心别自己。于是斗起气来,连续别救护车,最终造成违章的事实。三是王某不但交通法规没有学好,而且交通常识也比较欠缺。老司机都知道,在行驶的路上一旦遇到鸣笛的救护车必须尽快避让。因为救护车在行驶中由于车中病人的病情变化、急救医院的变更等原因会突然改变行车道或左右转弯、掉头。距离救护车距离太近,容易躲闪不及,发生剐蹭事故。但不管怎样,越野车司机王某的行为都成为了一个负面的教材,提醒更多的司机引以为鉴,千万别犯类似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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