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教育思想之法制教育思想探析

2016-01-04 02:49万英敏龙婷婷
文教资料 2015年25期
关键词:法者君主管子

万英敏 龙婷婷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人文科学系,江西 南昌 330000)

《管子》教育思想之法制教育思想探析

万英敏 龙婷婷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人文科学系,江西 南昌 330000)

《管子》是先秦时期一部重要的历史文献,书中有丰富的教育思想,其中包括法制教育思想,反映了先秦时期的法制教育观。研究《管子》法制教育思想,有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使之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服务。

《管子》 教育思想 法律教育思想

《管子》是先秦时期一部重要的典籍,是齐国稷下学者丛书,共有86篇,书中有丰富的哲学、政治、经济、军事思想,还有许多关于教育方面的思想,其中包括法制教育思想,这些思想在《任法》、《明法》、《法法》、《明法解》等篇章中都有体现。《管子》法制教育思想一直到现在都有深远影响,本文主要就《管子》一书的法制教育思想做了简要论述。

一、法的定义

什么是“法”,指纯粹按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组织起来的一套等级制度,与之相适应的统治方术不在于提倡宗法道德而在于严格执行功过赏罚的办法,以维护君主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权威[1]。法家思想最根本、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一切以法为本。《管子》对“法”的表述体现这个特点。“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2](《管子·明法解》)(以下引用《管子》篇章只注篇名,不再注书名)。“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3](《禁藏》)。“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宝用也”[4](《任法》)。《管子》把法比做自然界的四季、星辰、日月:“如四时之不貣,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5](《正》)

二、法的作用

在《七臣七主》篇中,《管子》对法的作用做了阐述:“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6]法是用来推动立功警戒行暴的,律是用来确定本分制止纷争的,令是用来命令人主管工作的。法律政令是官吏百姓行为的规矩绳墨。

《管子》认为,通过法的惩恶赏善,使群臣、百官及百姓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而达到百官奉法守职、百姓(万民)敦厚诚实的目的。“法立令行,故群臣奉法守职,百官有常法。法不繁慝,万民敦悫,反本而俭力。故赏必足以使,威必足以胜,然后下从”[7](《正世》)。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规范民众行为,减少犯罪现象发生的作用:“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8](《明法解》)

《管子》把治国无法与有法的后果进行比较:“人君不公,常惠于赏,而不忍于刑,是国无法也。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9](《君臣上》)治国不用法制,百姓就会在下结党营私;国家法制完备,则百姓不搞党派,对上尽心效忠。

三、法的制订

《管子》强调,凡是准备兴办事项,必须先出台有关法令。将要做某件事,必须先明确赏罚的规定。具体办事的人要严格遵照君主的法令进行赏罚,总结情况,回复命令,上报执行赏罚的结果。如果有和法令相违背的,即使事有成效,也叫独断专行,罪行当死,不得赦免。“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曰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计事致令,复赏罚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虽有功利,则谓之专制,罪死不赦”[10](《立政》)。

而要使百姓为君主效力,必须建立法制推行政令。所以治国使用民众最好的办法是建立法制,禁止放荡制止暴行最好的办法是刑罚。“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时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11](《明法解》)。圣明的君主设立标准,制定法制,就像天地一样坚实,像列星一样牢固,像日月一样明亮,像四季一样真实,这样政令颁布施行百姓就会听从它。“故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12](《任法》)。

因此,《管子》制订一系列法规,规定虞师、司空、司田、乡师、工师等百官的职责,对百官及百姓进行管理。如乡师:“行乡里,视宫室,观树艺,简六畜,以时钧修焉,劝勉百姓,使力作毋偷,怀乐家室,重去乡里,乡师之事也”[13](《立政》)。《管子》对不同爵位享受不同待遇等都制订标准:“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数,舟车陈器有禁。修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垄之度”[14](《立政》)。

四、法的执行

《管子》认为,法律制订以后,必须依法办事,否则会造成钩心斗角的内乱,甚至犯上杀君的祸患:“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

而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奸心之积也,其大者有侵逼杀上之祸,其小者有比周内争之乱。”[15](《君臣上》)所以,从君主到百姓都要依法办事:“朝有定度衡仪,以尊主位,衣服緷絻,尽有法度,则君体法而立矣。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因为大家都依法办事,因此“是以上有余日,而官胜其任;时令不淫,而百姓肃给。唯此上有法制,下有分职也”[16](《君臣上》)。

《管子》强调要依法治理国家,依法对人民实行奖惩,使人民受刑而无怨恨君主之心,受赏又无对君主的感激之情,自觉依法行事,从而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明法解》)[17]韩非子也持这个观点。“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18](《韩非子·有度》)。而如果从君主、大臣到百姓都服从法律,这就是大治“……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辏,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19](《任法》)。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那些行为放荡、性情邪恶的人要处以死刑或流放:“五经既布,然后逐奸民,诘诈伪,屏谗慝,而毋听淫辞,毋作淫巧。若民有淫行邪性,树为淫辞,作为淫巧,以上谄君上而下惑百姓,移国动众,以害民务者,其刑死流。”[20](《五辅》)在《立政》篇中,《管子》连续以三个“罪死不赦”强调不落实法律的后果,对不及时传达法令(留令)、不服从法令(不从令)、专断独行(专制)、削减法令(亏令)等,都罪行当死,不得赦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21](《立政》)。

《管子》认为要依法办事,否则灾祸动乱就会发生,君主地位就会危险。“审治刑赏,必明经纪。陈义设法,断事以理。虚气平心,乃去怒喜。若倍法弃令而行怒喜,祸乱乃生,上位乃殆”[22](《版法解》)。

五、法制教育

法律颁布后,必须得到遵守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就是一纸空文。而怎样才能使法律得到落实,使得百姓都遵守法律呢?《管子》认为:“夫民必知务,然后心一,心一然后意专,心一而意专,然后功足观也。”[23](《五辅》)这里“务”就是法的意思。百姓必须懂得法,然后才能做到思想一致,思想一致然后才能做到意志专一,思想一致而意志专一,然后功业可成。与韩非等法家的愚民政策不同,《管子》强调百姓要知法、懂法,它的思想无疑比其他法家思想先进得多。

百姓不仅要知法,《管子》还指出:“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谄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24](《明法解》)意思是说,执法权不应是君主、官吏擅专的,而应同样授予人民。也就是说,人民有权了解执法的原则、方法、准则,并以法为准绳监督执法人,而且有权拒绝执法人的非法要求,制止其违法行为。

那么,百姓怎样才能知法甚至监督执法者呢?《管子》认为,必须对百姓进行教育,即法制教育。在《五辅》篇,《管子》对教化内容做了阐述:“然则得人之道,莫如利之;利之之道,莫如教之以政。”[25]具体就是对老百姓在“德、义、礼、法、权”五个方面的教导。其中“法”有五个方面,包括君主任命大臣治理政事、大臣坚守职分、士人修养品德、百姓从事农业生产等,通过宣布政令,官吏和百姓知道自己的职责。

为使百姓知法,当时还专门设置了“民啬夫”、“吏啬夫”二职。吏啬夫负责法律执行,民啬夫负责法制教育,教育对象是百姓。“民啬夫成教、吏啬夫成律之后,则虽有敦悫忠信者不得善也;而戏豫怠傲者不得败也”[26](《君臣上》)。对此,唐初学者尹知章解释道:“民啬夫之教既成,则人皆忠信,故无有独得善者也;吏啬夫之律既成,人皆惧法,不敢为非,虽有豫怠,不得为败也。”[27]

《管子》法制教育思想丰富、博大精深,其法制教育思想是祖先留下的宝贵精神遗产。我们要辩证地吸收这些宝贵遗产,发掘其合理因素,古为今用,从而有助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使之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服务。

[1]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思想史组编.中国经济思想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3][4][5][6][7][8][10][11][12]谢浩范,朱迎平,译.注管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9][19][20][21][22][23][24][25](汉)刘向,校.(清)戴望,校.正管子[M].诸子集成本.长沙:岳麓书社,2002.

[13][14][15][16][17][26][27](唐)尹知章,注.(清)戴望,校正.管子[M].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

[18]王先慎,著.韩非子集解[M].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2010年规划项目《管子教育思想研究》(项目编号:ZGW1020)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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