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作战与国际法

2016-01-04 23:28左清华吴艳梅
装备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武力自卫权国际法

左清华, 吴艳梅

(1. 装备学院 基础系, 北京 101416;  2. 装备学院 装备发展战略研究所, 北京 101416)



无人机作战与国际法

左清华1,吴艳梅2

(1. 装备学院 基础系, 北京 101416; 2. 装备学院 装备发展战略研究所, 北京 101416)

无人机作为未来战场的重要武装力量,改变了常规战争的作战方式,对武装冲突法的使用武力规则和基本原则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挑战。然而,无人机应当在国际法的制约下开展作战行动,无人机的使用应当合乎国际法律规范,中国应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在军控领域制定无人机作战的准则。

无人机;作战;国际法

无人机(UAV)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简称[1]。通常提到的用于作战的无人机,就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或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控制飞行、攻击等行为的军用无人驾驶飞机[2]。“9·11”事件后,基于无人机自身所具备的优势,无人机被利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不仅仅是用在军事侦察方面,已经向取代传统意义上的作战飞机,成为能在空间作战的多功能新型武器的方向发展,并且呈现出完全自动化作战的趋势。然而,无人机在作战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违反作战原则、规则的问题,而在国际法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对策研究,规范无人机的作战行动,对于避免被攻击国的人道主义灾难,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无人机的主要优长

无人机隐身性能好、滞空时间长、机动性和快速打击能力强、能够实现己方人员零伤亡的作战效果,这些优点受到各国的青睐。至今,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的军队装备了无人机[3]。

1.1无人驾驶

无人机实现了无人驾驶,能够在高危险地区接近目标,执行危险系数更高的任务,避免了传统空战中飞行员伤亡、被俘的危险;可以不受飞行员生理过载极限的限制,根据作战的需要,以最佳的方式起降和飞行;可以进行长时间的空中停留,在特定的区域上空进行持久观察、监视,比如美国空军的“全球鹰”无人机每天可监视超过7.4万平方千米的范围[4],这使得无人机实施火力打击的效率更高,打击能力更强。另外,无人机减少了与保障飞行员有关的设备承载,增加了有效载荷,能实现相对高的效费比。

1.2作战适应力强

无人机比起有人驾驶的飞机,体积相对较小,同时无人机的设计灵活性高,作战适应力强,可以根据作战需求,设计成不同的形状和体积,比如战略巡航无人机为确保接受足够的太阳能为其提供动力,其机身可以长些;而攻击型无人机,机体设计就朝着小型化、微型化方向发展。

1.3隐身效果好

在现阶段,无人机的自卫能力相当有限,对无人机隐身性能的要求就很高。无人机除了体积、反射面积相对较小之外,其隐身性能在设计上更严格和独特,从而使其能有效应对地面防空火力的威胁,保证其战场生存能力。

2 无人机作战对使用武力规则的冲击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是国际法的基础,将“和平”作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理念。《宪章》明确禁止了武力的使用,即“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同时,《宪章》第51条规定了能够使用武力的特殊情况,即规定自卫权是一国固有的、天然的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国家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基于自卫权而使用武力是现代国家唯一一个能够诉诸武力的合法理由。无人机的出现,对《宪章》关于上述使用武力的规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2.1无人机作战构成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冲击

虽然无人机隐蔽性强,攻击规模小,无人机的攻击行动和一般的武装部队直接进入别国进行作战行动有很大的区别,但是随意使用无人机在别国执行作战行动是非法的。在未经别国同意的情况下,无人机越境作战,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对被越境国家主权的侵犯。对于“使用武力”以及“武力威胁”这2个重要的概念《联合国宪章》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这就引发了人们关于“武力”含义的争议。一种观点主张,“武力”就是指武装力量或军事力量,很多学者赞同这一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武力”是指所有形式的压力,不是单单包括武装力量,也包括非武装力量的压力形式,比如使用政治、经济手段进行胁迫。由此可见,无论对“武力”的含义持哪种观点,都主张“武装力量”是“武力”的重要内容[6]。而使用武器是武装力量的重要标志。使用无人机越境作战显然是一国使用武器的一种形式,所以也就构成了使用武力的情况,属于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一国的领土完整,妨害了别国管理、使用和控制领空的主权,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

2.2无人机作战构成对自卫规则的冲击

无人机越境反恐作战不符合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宪章》规定了自卫权是国家天然的、固有的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设立了严格的条件,明确指出,遭受了武力攻击是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然而,《宪章》和其他国际条约并未对武力攻击进行界定。国际法院在1986年“石油平台案”的司法判决中指出,武力攻击是相当严重的使用武力的具体形式。在客观上,相当严重的使用武力通常以造成的破坏程度和伤亡巨大作为判定标准。比如说,仅仅遭到了个别恐怖分子零星的低烈度攻击,根本没有达到破坏程度和伤亡巨大的程度,就不具备基于自卫权派遣无人机执行反恐行动的前提条件。

无人机越境反恐作战不符合自卫权行使的对象。《宪章》第51条只是表明了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国家具有自卫的天然权利,但是第51条并没有对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进行明确。于是,围绕着自卫权行使对象问题,国际法学者们有着不同的主张。大多数学者主张一国不能在另一国对非国家实体行使自卫权,除非另一国需要对非国家实体发起的攻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国际法院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案”,2004年的“隔离墙案”和2005年的“刚果案”中,就表明了这样的态度,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是一国针对另一国的武力攻击行动进行的。国际法院的这一立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遭到了少数国家的质疑。美国、以色列等少数国家主张,国际法院的观点太过陈旧,根本没有照顾到在“9·11”事件发生后国际实践的新发展,出现的新问题。这些国家认为,只要领土所属国“不能或不愿”[7]采取有效行动,防止利用其领土对他国的袭击,那么,受侵害的国家就可以对其境内的非国家实体行使自卫权,而不需要征得领土所属国的同意。事实上,“不能或不愿”标准既不是一项条约规则,也并没有形成被各国普遍实践和经各国法律确信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所以,少数国家主张的这一标准是错误的。

3 无人机作战对武装冲突法基本原则的挑战

区分原则、军事必要原则、比例原则是对作战手段和方法进行限制的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区分原则要求交战双方必须对攻击目标做出区别,对于战斗员和军事目标之外的生命、财产不能攻击,比如平民、民用物体等等。而比例原则要求在对军事目标进行攻击时,需要评估衡量所能达到的军事利益和平民可能遭受的损害,对两者进行权衡,而对优先的价值进行保全,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附带损害不应超过在攻击行动中所要达到的军事利益。

3.1无人机作战对区分原则的挑战

无人机具备极高的隐蔽性和先进的侦察能力,并且不需要考虑飞行员的健康、安全,因此在作战前,可以通过长时间在目标上空进行超低空盘旋,对目标进行仔细观察、甄别,从而能够大大降低对目标进行误击的概率。同时,无人机的操纵者远离战场环境,不存在面对现实的危险,能够冷静作出判断,再加上无人机“高精确”的打击能力,貌似无人机的使用与违反武装冲突法没有任何关联。但是现实作战的情况是,无人机经常会发生误击事件。那是因为,首先在目标识别与判别上,现阶段无人机大多采用操作人员遥控的方式遂行作战行动,操作手可能在合法攻击目标被识别出来之前,就持有放任态度,使用无人机草率攻击。虽然,战场环境很复杂,战斗员和平民可能混杂在一起无法有效区分,军事目标可能被加以伪装难以识别出来,但国际社会就区分原则作为作战基本原则达成共识的初衷,就是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克己遵循,如果仅因识别困难就任意妄为,本身就是对区分原则的违背。其次,随着武器装备的进一步升级,虽然无人机所携带的武器精确度不断提高,比如美军无人机大量使用的机载海尔法导弹,过去主要采用激光半主动制导,现在还能以毫米波雷达加以制导,但是真正能在战场上完全装备所谓“毫米级”的精确制导武器是不切实际的。另外,无人机对目标的精确攻击不仅受制于侦察和识别设备的发达程度,还受战场客观情况的制约。战场环境非常复杂,反恐作战的任务地域往往聚集着大量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混杂,无人机根本做不到真正的精确,这无疑就会增加战场上无辜平民和民用物体的现实危险。因此,无人机在反恐作战地域很难遵守武装冲突法的区分原则,表现出很强的不适应。

3.2无人机作战对比例原则的挑战

利用无人机打击恐怖分子所造成的附带损伤不容忽视。比如,在2004年至2012年1月,美国针对巴基斯坦边境部落地区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武装分子进行了285次无人机攻击行动,约有2 000多人被打死,其中不仅包括武装分子,还有大量平民,平民与武装分子的死亡比例高达25∶1[2]59。造成对平民严重的附带损伤与无人机所携带武器的精确打击能力有关,但更为关键的影响因素是精确制导武器的威力与任务需要的匹配度。为了实现最佳打击效果,无人机携带的精确制导武器所达到的攻击效果与任务需要不匹配,远远超过了任务需要,造成了过大的附带损伤。比如某些炸弹根本就不适合执行定点清除行动,其威力大得惊人,不仅仅能够消灭某个个人,在杀伤范围内的人员都会被波及,从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得附带损伤的威胁大幅度增加,这在居民聚居的战场环境下表现得更为明显。可以这样说,虽然无人机进行攻击的目标是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但是由于过分追求攻击效果,无人机操纵者很难在使用武器上精心斟酌,从而将毁伤结果限定在特定目标上。

4 在国际法上规范无人机的作战行动

无人机不是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性武器审查中所禁止使用的武器,并且在理论上,无人机在提高武器攻击精度,减少战场无辜损伤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无人机攻击行动的主要问题不是禁止无人机参与攻击行动,而是攻击行动背离了国际法的许多重要原则和规则,表现出来的现实结果就是对主权国家利益的侵犯,以及对其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过分损伤。

专门针对无人机作战的法律规范迄今还处于国际法领域的空白地带,相关立法活动还处于酝酿阶段。规范无人机作战的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在武力使用方面规制无人机的行为,还要在国际人道法上对无人机的作战行动进行调整,这就牵制到了要在武装冲突法的两大领域规范无人机的行为。而问题在于,是将这两大领域规范无人机的作战规则统一到一部国际法律文件中予以规范,还是分别制定2部国际法律文件?是修改完善现有的国际人道法使其更好地调整无人机的行为,比如增强在攻击时采取预防措施的法律效力,减少附带的平民人身伤亡和民用物体毁损,还是制定本身就为无人机量身定制的新的规范无人机行为的国际人道法?此外,无人机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属于常规武器?能否在《常规武器公约》里制定针对无人机行为的国际法规则?目前,因为无人机的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在国际社会里都没有达成共识,随着无人机的发展,还在探讨和研究当中,因此推动各国制定专门的规范无人机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相当难度,时机并不成熟。但是,国际社会对于无人机引发的问题已予以高度关注,规范无人机作战行为在当下就非常紧迫,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作为优先使用无人机作战的国家和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国家,美国并没有正式推出涉及无人机研发、部署和使用的内外政策。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大量装备无人机势在必行,我国应在应对无人机作战的法律策略上先行一步,以法律武器规制无人机的作战行动,维护国际秩序,保障国家利益。

我国应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在军控领域制定使用无人机的准则。限制战争损害是军备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未来国际社会针对无人机的军备控制势在必行,因为无人机在未来将会更加迅猛地发展,而无人机的攻击容易侵害别国主权,有可能造成无辜伤亡或过大的附带损伤,不能完全遵守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因此可以从军备控制的角度入手,推动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日内瓦裁谈会等相关机构规范无人机的使用,限制无人机的作战活动。

首先,限制无人机的作战范围。要求其不能实施跨境打击任务。一国的无人机攻击处在他国的非该国家实体的人员和财产是一种侵略行为。一国的卫星在他国领土上空进行军事侦察,这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上是被允许的行为,但无人机进入他国境内侵犯了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应当被禁止。

其次,对完全自主无人机的作战使用进行技术限制。无人机如果完全自主,在某种程度上就脱离了作为武器的附属地位,而具备了人才有的主体地位。武装冲突法的所有规则设计的根本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在作战行动中对人的关照,而对于完全自主的无人机的法律地位存在模糊性,完全自主无人机的使用也突破了武装冲突法所规范的对象范畴。所以,在国际社会对完全自主无人机使用的国际公约或规制条款尚未出台以前,应当在军控领域针对这些人工智能程度很高的自主无人机作战进行技术限制。无人机的完全自主化意味着其自身就拥有了做出攻击决定的能力,这不仅要求无人机针对已有威胁,按照预先编制的程序来完成预定的作战任务,还要对随时出现的突发情况做出及时反应。但目前,无人机对战场态势的自主分析,敌我目标的准确判断,以及作战姿态的准确控制还存在很多技术困难。因此,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防止技术不成熟的完全自主无人机投入使用对攻击结果带来的不确定性,对其带来的伤亡风险加强管控,是较为科学理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我国还应加快本国无人机制造和技术方面的研发工作,只有在实力上领先,才能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掌握话语权。

5 结 束 语

鉴于无人机在作战中的优长,无人机在战场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并不意味着无人机作战是不受任何制约的,各国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无人机发动攻击。当前,使用无人机作战对武力使用规则和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而规范无人机作战行动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和避免无辜人员的大量损伤具有紧迫和现实的需要。因此,国际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制定有关无人机作战的国际法规范,而现阶段,应在军控领域就限制无人机作战的范围,制定完全自主无人机作战使用的技术标准尽快达成共识,积极规制无人机的作战行动。

References)

[1]魏瑞轩,李学仁.无人机及作战使用[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1.

[2]比尔·耶讷.战争中的无人机[M].丁文锐,译.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4:VIII.

[3]马力.无人机引发新一轮全球军备竞赛[J].无人机,2012(1):21.

[4]易巧平,李华.反恐行动中的无人飞机[J].百科知识,2008(8):62.

[5]许光建.联合国宪章诠释[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39.

[6]黄瑶.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7-180.

[7]ROSTOV N.Targeted killing of terrorists[J].Joint Forces Quarterly,2014(3):99.

(编辑:李江涛)

Operation of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and International Laws

ZUO Qinghua1,WU Yanmei2

(1. Department of Basic Education, Equipment Academy, Beijing 101416, China;2. Equipment Development Strategy Research Institute, Equipment Academy, Beijing 101416, China)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UAV) is one of important forces in future battlefield, which has changed the operational mode of conventional war and brought big impact and challenge to the rule of using force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law of armed conflict. However, UAV shall carry out the operation under the restri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se of UAV should conform to relevant international legal norms. China should actively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make UAV operation guidelines in the field of military control.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UAV); operation; international laws

2016-01-25

部委级资助项目

左清华(1984-),女,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空间法。studylawhard@sina.com

D999.1

2095-3828(2016)05-0075-04

A DOI10.3783/j.issn.2095-3828.2016.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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