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慧慧(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晚点赔偿的问题研究
孙慧慧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摘 要:铁路旅客列车已成为当今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种交通工具,随着人们的时间观念以及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增强,旅客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更加关注自身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消耗的时间,然而,很多原因都会造成的旅客列车晚点,这也导致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时常会发生晚点纠纷,旅客列车晚点索赔案件也逐步增长。
关键词:合法权益;列车晚点;晚点赔偿
目前,在铁路运输中旅客列车晚点这已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铁路旅客列车晚点表明铁路运输企业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没有完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既然属于违约行为,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晚点不赔偿的做法就是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旅客有失公平。
1.1旅客列车晚点有关概念
客运列车晚点本质上是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履行迟延造成的,根据我国铁路运输的目前形势,不存在发生晚点铁路运输企业就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只有当晚点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旅客才能针对晚点要求赔偿。因此,旅客在进行索赔时,必须要分清列车晚点与事实晚点,这对于确定索赔时间极其重要。
那究竟怎样区分列车晚点与事实晚点呢?根据相关研究,列车晚点是指列车没有按照列车时刻表规定或者车站公布的时间及车次到达或出发,抑或是既没按时出发也没按时到达。如果晚点时间超过了现行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这种晚点属于铁路旅客列车的事实晚点。若晚点时间在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是事实晚点,根据铁路现状,这种晚点铁路运输企业一般只进行公开道歉,一旦晚点确属事实晚点,那么承运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旅客也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铁路法》第十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从这条规定来说,只要旅客列车没有完全按照铁路列车时刻表规定的时间发车及到站,就已经是晚点,然而考虑到我国铁路运输的现状,产生旅客列车晚点的原因复杂,若只是晚点几秒也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体现互让互谅的道德精神。
借鉴国外较成熟的晚点立法经验,综合考虑列车等级、运价里程、运行时间以及实际晚点程度等因素,在满足旅客及铁路运输企业各自的利益需求的同时,可以制定符合我国铁路实际的事实晚点判断标准。
1.2旅客列车晚点的情况分析
旅客列车晚点明显表现就是铁路迟延运送旅客。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迟延发车,是指在发车站铁路运输企业没有按照车票记明的时间准时运送旅客;另一种是迟延到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没有按照车票规定的时间将旅客送至到站。如果铁路在发车站完全是按照票面记明的时间发车,但只要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旅客送至目的地,也属于迟延到达。
1.3旅客列车晚点的原因分析
造成旅客列车晚点的原因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3%的晚点是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25%是由天气不良造成晚点;13%是由施工导致的晚点;等级会让造成晚点的也达到了3%;剩下的16%的晚点是由其他原因造成。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在造成铁路旅客列车晚点的各种因素中,81%的晚点是由设备故障、天气不良及施工造成的,是旅客列车晚点问题的关键所在。
1.4旅客列车晚点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列车晚点属于不适当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表现。
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来看,客票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列车正点到达时间,但这是铁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守的默示条款。《铁路法》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将旅客安全正点的送至到站。列车晚点就是铁路运输企业违背了这一条款,导致旅客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相应目的地,这种行为是铁路运输企业单方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第1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送达目的站。”列车晚点违反了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性和公正性以及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要求,违约方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旅客列车出现事实晚点却不符合免责事由时,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之间存在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合同规定旅客有义务支付运费并按照票面载明的日期、时间和车次乘车,并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及时送至到站以及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中提供相应等级服务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利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并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旅客安全送至相应地点,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或出现物品损失有赔偿的义务。目前铁路相关规定只要求保证旅客安全正点到达到站,对于在旅行过程中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及物品损失要进行赔偿,但因旅客列车晚点给旅客带来的损失没有明确。若没有免责事由,根据铁路运输行业所适用的归责原则,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性要求,因此,引入晚点法律救济机制,能够维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对保证双方公平有重大作用。
2.1衡量旅客列车晚点的利益价值
铁路旅客列车晚点是否需要进行救济,不但需要衡量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且要衡量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
若将旅客看作消费者,旅客有选择是否同铁路运输企业订立合同的自由。运输合同成立后,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会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而且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这也导致旅客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属于弱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应侧重保护。
如果只根据铁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直接拒绝晚点赔偿,虽然保护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却严重侵犯了客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性是相悖的,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列车晚点不给予赔偿也会不利于铁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也降低了铁路在客运市场的竞争力。
参照国外旅客列车晚点救济制度,列车晚点救济不仅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在提高铁路服务质量和正点率方面也有重要体现,能更好地树立铁路良好的形象,增强铁路运输对旅客的吸引力,增加了铁路的竞争力。
2.2增强铁路运输企业竞争力
目前整个社会的客运市场竞争激烈,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全面提高服务质量,而列车正点率是客运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如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旅客列车正点问题,这一问题也是铁路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的位移是铁路运输企业唯一的产品,安全、舒适、快速、准时、方便是影响这一产品的质量因素,所以一旦列车晚点就等于铁路运输企业私自降低了服务质量,这对于维护铁路的形象和声誉是十分不利的。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时间以及法律观念的增强,也对列车正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速公路以及航空业的快速发展给旅客出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铁路在客运市场的份额也在缩小,随着民航和公路运输中旅客运输赔偿相应规定的出现,无形中也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所承受的压力。为了更好地保障旅客的权利,维护旅客的正当利益,铁路对晚点处理方法应加以明确,从而促使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列车晚点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般我们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违约责任的归属,在旅客列车晚点问题上,世界各个国家在推定责任归属时大多数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各方面因素,在客运列车晚点的赔偿问题上,过错责任原则更适合我国铁路现状。
首先,我国铁路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并且铁路总体运力不足。虽然我国铁路基本处于垄断地位,但铁路运输的服务标准和价格却是由国家确定的,配置资源缺乏灵活性。作为公益性企业,也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长期以来,我国铁路运输企业都实行低运价率,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铁路客运仍然实行的是较低的运价标准。铁路实行学生票等各种优惠票,也降低了铁路的收入,同时为了支持社会的发展,运输农业物资实行运价倾斜政策。
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决定其不能只选择高利润的运输业务,若在确定责任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外,铁路运输企业需赔偿所有旅客的晚点损失,这极大地加重了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负担。
其次,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在客运晚点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符合效率原则的,铁路运输企业为了降低列车晚点必须支付高昂的成本,而这一成本绝大部分需要旅客承担,从而提高了票价,损害的仍然是旅客的利益,尤其是一些收入较低的人群,可能会出现因票价太高而放弃乘车,这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远期发展是有害的。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虽然铁路运输企业主观上无过错的责任可以免除赔偿,但它并不违背公平原则,因为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预防成本,维持低价运营使旅客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获益,最终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第三,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要想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然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各种条款都是承运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单方面制定的,旅客不能更改,这使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铁路运输企业具有绝对的优势,与此同时旅客对运输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并不了解,由掌握这些信息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举证的责任,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因此采用过错责任更能保证公平。
最后,列车晚点的原因大部分不是由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观过错造成的,有很多晚点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却仍然无法避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晚点是因为考虑到安全而造成的。只要造成事实晚点,铁路运输企业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会减慢我国铁路事业发展的速度。
铁路晚点赔偿制度在欧洲一些国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通过这种方式不但提高了欧洲铁路客运效率,对欧洲铁路的信誉也带来了积极影响,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铁路旅客列车晚点赔偿措施,但是随着我国铁路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以及人们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晚点赔偿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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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慧慧(1985-),女,山东莱阳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DOI :10.16640/j.cnki.37-1222/t.2016.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