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1-01 03:56
对外经贸 2016年3期
关键词:监管模式法律保障金融监管

汤 磊

(新疆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汤磊

(新疆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摘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技术落后等。为了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转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金融监管的问责制度和信用体系,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注重原则性和细节性相结合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保障;监管模式

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了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渐模糊,金融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日益复杂化,对分散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带来了强烈的冲击。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注重保持本国金融业的活力。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金融监管体系,但仍处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阶段,金融监管在很多方面亟待完善,尤其是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为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同时也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深入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协调性较差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掀起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合并浪潮,但面对拥有庞大资金的外国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我国的金融机构纷纷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自身竞争力。不同金融部门业务合作逐渐增多,出现了投资保险、证券、银行业的平安集团等大型金融集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行三会”)各司其职,对新项目、新产品具有一定的审批权力和监管职能。但也容易造成一个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出要经过层层审批。任何一个部门审批不通过都将把新产品扼杀在摇篮中。如果新项目在结构设计、风险控制上确实存在缺陷,那么这样的模式有益于金融体系的安全。若新项目是适合市场发展需要的,层层审批导致的效率低下必将会对新项目的推广造成不利影响,从而抑制了金融创新。

“一行三会”都对金融监管负有一定的职责,但同时也意味着没有确定的责任人。若金融体系出现问题,各监管部门容易相互推卸责任,延误对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将造成不良影响。虽然目前成立了协调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但日常运行中产生的众多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这无疑也会给金融监管体系埋下隐患。

(二)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近年来,地方性股份制银行不断涌现,各省市也出台相应政策来发展本地区银行业,一方面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另一方面也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更大的风险和难度。各级地方政府或多或少给予了本地区银行一定的政策保护,严重影响我国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在具体实践中,突出表现为地方政府对地方银行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导致监管部门不能履行监管职责,地方政府对有问题银行的强制性干预甚至动用公共资金对其进行注资。

(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为金融监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金融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金融创新加快,金融风险更加复杂,现有法律体系不能及时应对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律制度存在模糊地带,容易让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钻空子”,“打擦边球”,获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扼制金融业的发展。同时,缺乏系统、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机制,容易导致问题的进一步扩大,甚至产生一系列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的负面连锁效应。

(四)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经历了政府行政监管、金融监管的探索、逐渐规范的分业监管和专业化的分业监管,已经初步具备金融监管的体系框架。但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行政色彩较浓重,导致许多有能力的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或者干脆脱离监管行业,造成人才流失。这种用人机制会造成逆向选择,即留下来继续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整体素质下降,导致监管不力,不利于机构内部竞争氛围的形成,也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升。

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会造成监管机构人员的腐败和监管的缺失。一是被监管者通过寻租和贿赂,诱使监管者放宽监管。二是监管者为了自身利益主动与被监管者接触,通过共谋行为实施宽容监管。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间存在的权力交易主要体现为“胁迫”与“共谋”两种情况。现行的监管约束机制中,若由于监管人员的过失造成损失,监管人员也仅仅会受到机构内部的行政处罚,而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这样的约束机制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

(五)信用体系不完善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信用体系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基础。虽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有了长足进步,但起步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我国金融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仍比较淡薄,失信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信用的缺失给金融业的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隐患,也使得旨在确保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金融监管常常失效。现实中,通过各种关系改变记录或出具虚假信用报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征信系统也还没有完全公开透明,这就导致了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受到阻碍。

(六)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技术落后

我国金融监管正由重视合规性转向合规性、风险性并重,监管方式由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准入、运营及市场退出全程监管,由现场检查转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管理,已经建立起我国非现场管理的现代化监管网络系统。但运营监管和非现场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未能承担起金融监管的重任。在实际执行中,罚款是用得最多的一种监管强制措施,对合规性监管来说,这些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但从风险监管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所起的作用有限。

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金融创新速度加快,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往往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在巨大的市场力量面前,监管技术的落后使得监管人员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面临十分尴尬的境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不力。

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合作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理念开始从分业、分机构监管向跨业、跨机构监管转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逐渐实现分业监管向职能监管转变。可以尝试建立单独的机构来对“一行三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协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协调工作的开展,及时协调处理好日常监管中的问题。遇到突发事件,迅速进行协调,统一思想和目标,制定适时有效的措施。各监管机构之间应积极主动加强交流,选调本机构的监管人员到其他监管机构学习交流,了解其他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流程、监管目标等,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考察学习。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制定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规章,做到法律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为金融监管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填补城乡信用合作社、农村基金会、邮政储蓄和企业债券等领域的法律空白。突出市场退出和风险监管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关的退出机制以保证金融机构可以顺利退出。

(三)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

监管机构应改变单一的晋升激励机制,对机构内部的监管人员进行荣誉奖励。改变工资薪酬统一上涨方式,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树立监管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问责制度

应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何人负何责,失责官员承担何种责任。通过完善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取得监管者个人行为与监管机构组织要求的协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从监管人员开始,端正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杜绝寻租和胁迫现象的出现,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如公布监管人员的收入以杜绝寻租现象,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监管人员免受胁迫。制定严厉惩罚措施,不仅从行政上,还要包括民事和刑事上的惩罚措施。在调动监管人员积极性的同时约束其行为。

(五)完善信用体系,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

培养民众的诚信意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对于利用非法手段修改信用数据的行为,可通过立法进行限制,对这种不良行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政府应投入一定的资金加强数据库的构建和管理,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金融监管提供准确的信用信息。

(六)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

金融监管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1.加强对监管人员的选择和培养。对监管人员进行严格的筛选,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监管骨干。2.加强岗位交流和挂职锻炼。选派监管人员到各被监管机构进行交流,到上级机构和下级机构挂职锻炼,监管机构间也要相互沟通,丰富监管人员的知识面和实践经验,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3.进一步完善监管人员的培训计划。根据监管人员的层次和不同时期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培训的内容,包括监管理论、基础技能、风险分析和创新业务等,做到业务培训和监管发展同步。4.对监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提拔能力突出的监管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管人员强制学习,学习期后仍不能合格的给予一定处分。

(七)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金融监管机构应将金融监管的目标、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的过程、决定依法向社会公开,既方便社会监督和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工作的参与,赢得社会对金融监管工作的支持,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1.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向公众披露金融监管的细节、结果以及相关的监管方法、数据来源,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尽量减少公众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公布监管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等。消除监管执法人员本身行为的不透明,杜绝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建立良好的金融监管治理机制。

(八)金融监管应注重原则性和细节性相结合

金融监管机构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节,完善监管操作细则。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就是监管规定只注重细节,面对规则没有约束到的监管漏洞,监管机构的行为显得僵化和缺乏活力,监管者对市场的反应也难免滞后和迟缓。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在规定细化的同时要坚持监管的原则性,做到监管人员既有操作指导,在面对规则没有约束到的监管漏洞时也能根据原则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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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t present,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ion still exist the following problems: poor coordination, lack of independence of regulators, the system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perfect,lack of effective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the credit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regulation, regulatory lag in technology, etc. In order to strengthen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the transition of China’s curr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mode, strengthen the regulatory cooperation,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make effective incentive mechanism, perfect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credit system, strengthen the integrity educa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improve the level of speci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ors and the transparency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pay attention to combining and detailed principle.

Key words:financial supervision; legal protection; regulatory model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3-0100-03

[作者简介]汤磊(1987-),男,汉族,硕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创新。

(责任编辑:张彤彤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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