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迎接新中国的成立,毛泽东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该文问世后,迅速引起了包括费正清、史华慈、施拉姆、迈斯纳等哈佛大学教授为代表的“哈佛学派”的兴趣,并成为他们研究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重要文献。
一、关于《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写作背景和动因
令人吃惊的是,在关于《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写作背景和动因这个问题上,哈佛学派的代表人物施拉姆教授的观点与国内学者的立场实现了高度的“不谋而合”。一方面,他认为,解放战争胜利以后,“关于共产党的直接目的”——“战争结束后将要建立‘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的政权性质,并明确地声明这个专政要置于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控制之下”,“就不再有任何理由继续做模棱两可的解释了。因此,毛泽东在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诞辰28周年撰写的文章中就详细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性质。他建议建立这样一种专政并在三个月后实现了”[1]86。施拉姆的这个“发挥”不仅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且契合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发展的逻辑,是很有见地的。另一方面他又从权力转换的视角深入分析了毛泽东能够“以简练尖锐的形式表达”主张的深层次动因,那就是毛泽东“已经拥有的权力以及即将正式授予他的权力,使他可以比他在1937年至1945年期间坦率得多地来谈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在中国革命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形势下,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一切条件皆已成熟,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可以很方便地放弃所有妥协,坚定而又明确地提出建立“新国家”的纲领和政策主张。尽管施拉姆在用词上有点直截了当,表述上有些绝对,但总的来说,他对毛泽东撰写《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背景和动因的分析还是入情入理的,有说服力的。
至于哈佛学派的另一个代表人物迈斯纳在《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一书中提出:“1949年的中国在其他许多方面也不同于1917年的俄国。在1949年,毛泽东既没有政治上的需要,也没有理论上的需要,去撰写《国家与革命》的中国版。他撰写《论人民民主专政》就够了。”[2]不过,在这里仍然需要强调的是,迈斯纳看到了中国革命与俄国十月革命的不同之处,的确难能可贵,但他因此断定毛泽东没有“需要”去撰写《国家与革命》的中国版,只撰写《论人民民主专政》就够了,不仅太主观,而且事实上割裂了两者的关系,很显然,这属于一种误读。这是需要加以注意的。
二、关于《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内容和观点
在研究《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过程中,哈佛学派秉持自己的学术立场,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呈现了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向:
一方面,他们提出的一些观点与中国历史实际、毛泽东的本意相契合,是正确的、可信的。如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认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是毛泽东早就确定的路线,而人民民主专政“是要以统一战线的形式为现政权争取尽可能广泛的支持”;史华慈在为其带来极大学术声誉的专著《中国共产主义与毛泽东的崛起》中指出:“不管卢梭主义——雅各宾派成分在后来的毛泽东主义中占有多么突出的地位,但其语言的核心要素中却仍保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性质”;施拉姆在自认为“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毛泽东的思想》中则直言不讳:“至于这个新国家的阶级性质问题,毛泽东一如既往地用‘同心圆的方式剖析了各个阶级的权限。行使专政的‘人民是由工人阶级、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构成的。在这四个阶级中,工人阶级享有领导权,农民组成最可靠的同盟军,城市小资产阶级是主要的追随者,而民族资产阶级则具有两重性:既是人民,又是剥削者。”同样,迈斯纳在《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一书中也不否认,毛泽东“在那篇当时是很重要的理论文章《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开始段落,重申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社会的经典目标”,即“人民民主专政要牢牢地‘置于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因为它的最终目标是要把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上述观点的提出,表明哈佛学派在《论人民民主专政》基本内容,如人民概念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目标、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等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同时也意味着他们以实际行动为推动这一领域的东西方交流对话创造了基本条件。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
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的是,哈佛学派在《论人民民主专政》所涉及的重要问题上似乎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而这些观点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的理解上,迈斯纳认为:“毛泽东用来说明国家性质的‘民主专政在用词方面有明显的矛盾。要在人民共和国实行民主还是专政呢?只要毛泽东当时愿意回答这个问题,那么他的答复就是两者都实行:要对‘人民实行民主,而对那些被排除在‘人民队伍之外的人们采取专政方法。”[3]78费正清也有类似的困惑,他认为新政府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联合政府,同时又是对各反动阶级即“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手段,这似乎是矛盾的。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众所周知,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包含“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的,即民主就是民主,专政就是专政;民主就是“只让人民有发言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专政就是“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3]1475可见,在毛泽东的思想深处,民主、专政不仅适用对象不同,而且彼此剑指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异,这就是说民主与专政是有区别的,两者是不能完全画等号的。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是密切联系的,始终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用毛泽东的话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论断清楚地表明: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既不能离开民主讲专政,也不能离开专政讲民主。否则,革命就要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
由此可见,毛泽东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概念不仅继承了马克思、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思想,而且蕴涵着对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规律的创造性运用,而这恰恰就是哈佛学派所不能理解的。相反,哈佛学派坚持并且放大民主与专政是对立、排斥的观点,正是当年遭到列宁批判的考茨基的观点。这个观点错误的根源就在于不了解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的实质。
第二,在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阐释上,施拉姆认为,“到了1949年,毛泽东思想中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所着重强调的是对‘反动阶级的专政,而不是基于普选权之上的直接选举,而这才是真正民主的关键所在”,“在建立一个政治制度时,如何使其在结构和机制方面实现更多的民主,毛泽东对此是没有什么思想贡献的”[1];迈斯纳在研究民主与专政问题时,也深深感到,“毛泽东把新国家的专政职能说得十分清楚”,而讲民主时,则“进入了一个模糊很多的领域”,而模糊之处在于:谁是人民?什么人来决定谁是人民?决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很明显,尽管施拉姆和迈斯纳在阐释人民民主专政职能时用词不同,但彼此表达的意思却非常接近,那就是毛泽东重视专政,忽视民主,甚至可以说在民主建设方面没有“什么思想贡献”。
事实果真如此吗?诚然,在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以后,由于毛泽东对阶级斗争和国内主要矛盾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了他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职能的定位上出现了偏差,如片面强调阶级斗争,过于强调专政职能而忽视民主职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的确是事实,但那毕竟是1957年以后的事,而毛泽东撰写《论人民民主专政》前后,至少在1957年以前,并没有出现他们所说的那种情况。即使退一步讲,就是1949年前后出现了毛泽东强调专政而忽视民主的情况,也不奇怪,因为从根本上说,“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主要方面——民主与专政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新中国成立前后,由于反动派和反动分子大量存在,专政的职能肯定会突出一些,否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不能巩固,革命的成果就要丧失。至政权基本巩固以后,随着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的变化,民主政治建设的急迫性便会凸显出来,民主的职能肯定会得到加强。这是一个政治常识,也是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的必然逻辑。对此,应该说是不难理解的。
至于他们提出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没有讲清楚民主”、“在民主建设方面没有什么思想贡献”等论点,也缺乏充分的依据。事实上,毛泽东着力“讲清楚”了民主的要义,即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实行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而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在人民共和国里,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不仅是广泛的、实实在在的,而且是有保障的。这里,毛泽东特别从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来阐述民主,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高度,而且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而迈斯纳等人看不到或有意回避这一点,则是我们所不能理解的。就后者而言,党的十八大报告认为,毛泽东做出的贡献突出表现为:“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这个评价内涵很丰富,它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意思:一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几年间”,在毛泽东领导下,“我国相继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4]。而这些制度框架恰恰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二是在建立“新国家”和“新秩序”的过程中,毛泽东就“新型民主”的实现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毛泽东的这个贡献,被李君如教授概括为“民主建政”、“协商建国”。对中国共产党独创的民主建政形式——协商民主视而不见,而将西方“基于普选权之上的直接选举”称为“真正民主的关键所在”,恰恰反映了施拉姆的政治偏见和西方民主情结,这是我们所反对的。
第三,在人民民主专政领导力量的分析上,哈佛学派依据对《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的理解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以迈斯纳为代表,认为人民民主专政“被假定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中处于“缺场”状态,成了一种仪式化的意识形态词句;另一种观点以费正清、施拉姆为代表,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归属权是掌握在共产党手里”,“这个按照共产党意愿组成的”政权是“强有力的专制政权”,“在某种程度上讲,它依然散发着旧的、中国式的独裁的味道”,毛泽东的“‘强大的国家的思想特别像独裁”。
哈佛学派提出的上述观点显然有失公允。事实上,毛泽东自始至终都强调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权,而从未主张削弱或放弃工人阶级领导权,从未谋求过真正的“个人独裁”[5]。这么说的理由有三:一是无论是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时期,毛泽东都始终坚定地认为中国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并将其视为不可动摇的“主要纲领”。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仍然强调:“历史证明,民族资产阶级不能充当领导者”,“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二是尽管毛泽东始终强调中国工人阶级的领导权,但是中国工人阶级不可能整个阶级都来领导革命,或革命后直接执掌政权,相反,他们必须委托一个政治组织领导其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继续让其行使权力,维护自身利益,而这个“政治组织”在中国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处理党内、国内事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相结合的方式,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大量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无不是发扬民主、凝聚集体智慧的结晶。三是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确实曾将“独裁”用作“专政”的同义语,但毛泽东所表达的并不是中国“封建主义专制独裁”,即个人的专权与独断、一个阶级的独裁,而是“人民民主独裁”,即人民的绝对统治、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几个阶级联合起来对反动派实行的专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的专政,这种“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是相反的。对此,哈佛学派并没有做深入全面的研究就匆忙下结论,显然是不可取的。
三、关于《论人民民主专政》的
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由于《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能够充分反映毛泽东的建国思想和新中国的内外政策,所以哈佛学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这篇文章开展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且给出了“主要肯定、个别否定”的评价。
肯定性的评价主要包括:(1)施拉姆认为,《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是“毛所有著作中最重要和最有见地的文章之一。毛在这篇文章中,从他较早时写的篇幅较长的如《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抽出精华,然后以尖锐的形式表达出来”,特别令人难忘的是毛泽东不仅“非常坦率地论述了在即将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之下的两种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来观察问题”,甚至“使用阶级这个词语来定义‘国体”。(2)迈斯纳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前三个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那篇文章里“规定了成立新政府的原则,确定了共产党取得政治优势所需要的理论基础”,这一点无论如何是不能忽视的。(3)费正清认为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是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所制定的路线,在这个路线指导下,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创造了新秩序”,而这个“新秩序”是“中国人以前完全没有体验到的”。哈佛学派的上述评价,反映了他们对《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基本认同,既具有整体性意义,又蕴涵着对历史的尊重,无疑影响了西方学者对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独创性研究。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局限以及研究方法的偏执,哈佛学派在对《论人民民主专政》作肯定性评价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个别否定性的观点,例如迈斯纳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主义与乌托邦主义》一书中指出:“所谓‘无产阶级领导仅仅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确切地说,就是指那些具有正确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觉悟的革命家的领导;无论这种思想觉悟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它都无须同真正的无产阶级建立任何有机的或组织上的联系。”费正清也认为:“北京新政权不像我们设想的那样铁板一块,也不像它自称的那样是纯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产物。”这种把无产阶级领导看成是“共产党领导”和“一党专政”,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看成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异端”的片面认识,显然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说话的,不仅有悖于历史事实,而且体现了他们研究方法上的主观性。
参考文献:
[1]斯图尔特.R.施拉姆.毛泽东的思想[M].田松年,杨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莫里斯.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M].张瑛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房宁.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当代启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9).
[5]王光森,张静.西方学者对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误读[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1).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西方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研究:分析与评价”(14MLD006)以及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江苏警官学院思想政治部主任,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彭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