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视阈中刑事错案的预防

2015-12-30 02:28田雨
关键词:证据法错案裁判

田雨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证据裁判原则视阈中刑事错案的预防

田雨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近年来,我国刑事错案的曝光和纠正成为刑事司法实践领域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就社会效果而言,相较于刑事错案的纠正,刑事错案的预防更应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从刑事证据法的视角来看,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是预防刑事错案的当然之选,在证据裁判原则的指引下,裁判者需要遵循认定案件事实依证据的原则,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据资格,在正当程序的规制下通过法庭调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

刑事错案;证据裁判原则;预防

一、问题的缘起

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发生造成的消极影响重大。就个案而言,刑事错案中不但没有查明真相,而且严重侵害了无辜被告人的人权;就整个司法系统而言,刑事错案的发生对于司法系统的权威和公信力是重大的打击,更甚会造成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系统开展了大量的刑事错案纠正工作,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工作报告统计,仅2014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 317件,其中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在各级司法机关纠正刑事错案的背景下,刑事错案的预防更应当受到重视,通过有效的预防工作将刑事错案的数量尽可能减少,从源头上杜绝刑事错案无疑是司法机关的当然之选。

预防刑事错案的前提是全面分析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总体而言,可以将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案内因素,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重口供的原则影响下,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陆续通过其他证据牵强的佐证和补强形成所谓的证据链,最后审判机关将被告人错误地定罪量刑,忽略正当程序的价值,忽视证据合法性是刑事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一部分属于案外因素,我国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过于强调协同配合而忽略了监督制约,部分案件在个别党政机关领导的介入下要求从快从严办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严重被削弱,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发生。因此,所谓的案外因素更多体现的是法律体制和法治理念上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对于法律实施体制的完善,更需要整个社会在法治文化上的进步,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案内因素更多的是刑事程序法或实体法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实践中对于法律规定的贯彻不到位而造成的,这可以通过健全制度和全面贯彻制度精神来避免刑事错案。其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是约束法官恣意擅断、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核心和关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第十条明确提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这样的规定体现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成为我国法院系统乃至整个司法系统的改革重点,这也为预防刑事错案提供了指导方向。因此,在预防刑事错案的目标指引下,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并落实到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是一个关键。

二、证据裁判原则内涵的解读

证据裁判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证据法中的核心原则,也是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所需遵循的关键原则。通过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刑事证据法真正走向理性,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正当、理性地处理刑事案件。

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这其中经历了“口供裁判原则、体现证据裁判原则精神的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正式确立”的过程。证据裁判原则首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出现是2007年《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的“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表述中。2010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以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再次重申的证据裁判原则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1]据此,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证据法正式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并没有取代我国原有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而是从证据法角度对于这一原则有所发展,解决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具备何种法律资格的问题。证据裁判原则旨在解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基础以及所依据证据的法律资格问题,而不涉及审判环节的证明标准问题。[2]这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所针对的主要问题,即用于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据问题,其中的核心是证据的法律资格问题。另外,对于证据裁判原则中的一词,应该做广义的理解还是狭义理解,在学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这涉及作为证据法主要原则的证据裁判原则应当是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面阶段还是仅适用于审判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阶段。有些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与西方国家普遍适用的“裁判中心主义”不同,我国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类似一种“流水作业式”的结构,将证据裁判原则扩展到整个诉讼阶段有助于规范司法人员运用证据对案件的认定。[3]笔者更倾向于目前学界的普遍看法,即证据裁判原则中的“裁判”一词应当作狭义理解,证据裁判原则主要规范的是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行为。其一,这与我国“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制度设计相一致;其二,证据法主要规范的是审判机关采纳证据、认定证据、审查证据的行为,与取证、举证、质证相关的侦查、公诉行为应当由刑事诉讼法来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证据裁判原则是一项适用于审判阶段,主要规范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采纳证据的证据法原则。

正确认识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是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贯彻落实这项原则的前提,我国的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以证据为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中的“事实”属于证据法上需要通过证据证明的证明对象范围中的案件事实,并且特指实体法上的案件事实。证据裁判视角下的事实只能是裁判者即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采纳后形成的对于案件的认识,这样的事实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事实,不能同“客观事实”相混淆。在刑事错案的曝光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的错案都是源于对证据的认定,从而影响了事实的判断,对于错案的纠正也往往是通过新的证据将原来的事实推翻。对于“证据”的理解,当然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但是笔者认为在精准地理解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证据”应当主要是指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外的其他七种证据。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体现在证据裁判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其二体现在我国的立法语境中。自人类社会产生诉讼以来,证明方式和证据制度不断变迁,有学者将证据制度概括为神判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也有学者将证明方式的划分为两次重大转变,即从神证到人证的转变和从人证到物证的转变,陈光中教授认为将证明方式的转变划分为神判裁判、口供裁判、证据裁判三个阶段更为合理,这体现了诉讼方式由非理性向理性的转变。无论以哪种方式划分,无论国内外,证据裁判原则的目的均不是为了代替神判制度,而是为了避免唯口供至上的现象。[4]

第二,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能力。证据能力也是证据的法律资格,或者称作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能力有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的双重限制:积极条件主要指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必须经过严格证明的调查程序,即案件事实的证明和调查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方法,证据法上一般是从三个方面来规范证据的法律资格,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手段的合法与否,所作证据笔录合规范与否;消极条件主要指证据使用的禁止情况,即证据排除规则。根据严格证明的要求,证据需经过合法的调查程序才有可能获得证据能力,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资格进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进而才有可能被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如图1)。[5]值得重视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混淆或只重视证明力而忽视了证据能力,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些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影响法官的裁判行为,严重者造成刑事错案。

图1 证据能力

第三,只有经过法庭合法调查程序的证据才可以成为裁判依据。事实上,对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存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还是法官主持下的法庭调查程序,这要求凡是用于案件裁判依据的证据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经历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并由法官进行裁量。证据裁判原则的这一要求其实是对于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要求的个别强调,但这一点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经常忽视证据能力问题,更是常忽略证据需要通过合法的法庭程序调查来确定其证据能力的过程。全面来看,证据能力不单指静态下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动态视角下证据经过法庭的调查程序,进行证据能力的审查和辩论更为重要。关于证据需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就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运行并不尽如人意:公诉方移交的未曾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有可能会被某些法官直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庭审中出现来不及当庭调查的证据,某些办案人员有时会安排庭外的调查核实,制作证据笔录等,不再经历庭审就直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某些法官可能不经调查就忽略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刑事审判中大量重要证人不出庭作证,也会影响了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

三、证据裁判原则指导下预防刑事错案的应然选择

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刑事错案的曝光引发了一轮对于如何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思考和讨论,看似偶然发生的刑事错案实质上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证据制度运行过程存在一些弊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应当是我国预防刑事错案的应然选择。笔者认为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视角出发,预防刑事错案应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认真对待证据裁判,彻底摒弃口供中心主义原则。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唯口供至上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应有之义,彻底摒弃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重视口供之外的其他七种法定证据,是预防刑事错案的基础。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共26项证据里,没有任何现场目击证人或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张氏叔侄的口供是唯一的直接证据,强奸案件定罪往往都要采用的DNA证据也没有提交。[6]

因此,在张氏叔侄案中,办案人员仍然受到口供中心主义和有罪推定的影响,忽视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仅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当作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只存在口供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口供补强原则对口供进行补强,忽视了对于DNA检测以及其他证据的搜集和审查,案件的裁判者没有把守住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严重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另外,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的要求中还应当包含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地对待证据的合理内涵。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不应把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自动排除,裁判者在审查证据之时也需要全面地认定证据,不应先入为主的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忽视。浙江张氏叔侄案中至少有三项有利于被告二人的证据,包括二人口供的多处矛盾、被害人指甲中DNA谱带与被告二人无关的鉴定意见以及有可能证明被告二人没有作案时间的高速路口录像监控。这三项证据都被侦查人员忽视了,因此没有机会出现在法庭审判中。可以这样说,裁判者对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背离直接造成了这起刑事错案的发生。

第二,完善证据排除规则,重视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和判断。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区别对待,重视对于证据能力的审查,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高要求是证据裁判原则视阈下预防刑事错案的关键。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涉嫌非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予以排除和规范,司法实务中应当严格执行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核心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欺骗、引诱等手段是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明文禁止的行为,但是实践中运行并不尽如人意。

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内涵就是重视证据能力,通过法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双重限制,排除不合格的证据,将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提供到庭审中,最终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里由法官进行裁量。因此,完善我国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庭审前和庭审中对于证据能力的审查是在证据裁判原则指导下预防刑事错案的关键。

第三,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近年来,我国诉讼模式受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影响,加强了对庭审的重视,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是相契合的,这要求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将庭审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通过庭审的调查和辩论发现案件真实。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被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的证据,这一内涵实质上的落实意义重大。通过法庭调查,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可以从动态上排除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并且为法官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依据;从正当程序的角度看,这保障了被告人的对质权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刑事案件中如发展到庭审环节之后流于形式,通过简单的调查程序甚至没有实质的调查程序就对被告人匆匆定罪,显然是忽视了法庭调查以及庭审活动的价值,如一些法官在整个刑事错案的形成过程中没有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必将酿成错案。

四、结语:别让证据裁判原则束之高阁

刑事错案出现,很可能使司法公信力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刑事错案的纠正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社会对于司法的信任,但是通过制度性的设计来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才应当是最为重要的任务。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证据裁判原则已经通过法律规范的颁布在我国正式确立,但是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精密细致的法律条文,而且是对现有法律的遵守和敬畏,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和坚守。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证据裁判原则,不能让其束之高阁。

[1]陈光中. 证据裁判原则若干问题之探讨[J].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4(6).

[2]陈瑞华. 刑事证据法学[M]. 2版.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34.

[3]闵春雷. 证据裁判原则的新展开[J]. 法学论坛, 2010(4).

[4]陈光中, 郑曦.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J]. 法学, 2011(9).

[5]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M]. 台北: 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6: 409.

[6]谢澍. 认真对待证据裁判——以张辉、张高平案为样本的分析[J]. 东方法学, 2013(3).

(责任编辑:张惠fszhang99@163.com)

The Prevention of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ctrine of Evidence

TIAN Yu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In recent years,Chinese criminal wrong case exposure and correction o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 has become an interesting phenomenon in practice.Based on the effect on society,the criminal correction compared to the wrong case,criminal misjudged case of prevention should be an issue worthy of atten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riminal Evidence Act,the implementation of evidence referee principle is to prevent criminal wrong case,of course,the election,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evidence referee,the referee will need to follow the facts of the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evidence, strictly examine the qualifications of evidence,in due process of regulatory review of the evidence by the court investigation.

criminal misjudged;doctrine of evidence;the Prevention

D915.3

:A

:1008-018X(2015)04-0079-05

2015-03-01

田雨(1991-),男,山东泰安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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