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定价问题及对策

2015-12-29 13:36侯寓栋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0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36期
关键词:电子产品逆向制造商

■ 侯寓栋(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武汉 430070)

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基本结构

一个完整的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如图1 所示。本文主要介绍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各节点成员的责任与主要活动。

(一)供应商

在传统供应链中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以及能够再利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逆向供应链中回收产品的回收率和再利用率。因此,在制造商设计产品的初期,供应商就应与制造商积极的沟通,以确保零部件和所提供的原材料满足产品再制造再利用的要求,以实现逆向供应链中回收产品的再利用。但是,供应商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与压力,因为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再利用率越高,说明后期制造商在供应商处购买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数量会越少。因此协调加强彼此的合作关系,才能从源头上提高逆向供应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制造商

对于大多数逆向供应链而言,制造商是整条链上的核心企业。制造商的产品设计、产品制造工艺以及制造商自身的社会责任感都直接决定了逆向供应链是否能顺利开展。在传统供应链中,制造商都属于粗放型生产,很少考虑产品的回收和零部件的再利用。为了更好的推动逆向供应链的发展,从产品设计的初期,制造商就需要基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来进行。如产品零部件的标准化设计,就有利于提高产品回收再利用率,可以规避由于电子产品更新速度快导致的淘汰产品中的零部件无法再利用的现象。

(三)零售商

零售商作为整条供应链上离消费者最近的一环,他们了解消费者的喜好,产品的市场反应等,占有绝佳的信息优势以及广泛的网点分布优势,这些赋予了零售商在开展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活动的天然优势。零售商与制造商之间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制造商的产品设计和回收产品的再利用,也有助于零售商更加科学的储存和短时处理回收的二手电子产品和废旧电子产品。

(四)回收商

在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中,回收商是一种身份而不像前面几个节点企业那样是明确固定的某个企业或者某个关联部门。这里的回收商可以是零售商、制造商,也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一般而言,回收商的主要职责有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测试、分类等,也包括短时的储存、运输等物流环节。

(五)再制造商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法律规定,制造商必须对自己所生产的电子产品进行回收,而且这一回收比例还在不断的提高。因此,制造商往往也是再制造商。再制造是实现产品的回收再利用的关键活动,直接影响了再制产品的市场价值和需求。再制造的目的就是挖掘废旧电子产品的经济价值,使物尽其用减少电子垃圾的数量。

(六)消费者

图1 逆向供应链结构图

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起点,当电子产品对消费者失去使用价值时,消费者将它以某种价格卖给回收商。回收商的收购价格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参与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积极性,从而决定整个逆向供应链的回收量。根据需要,本文从完整的逆向供应链中截取了对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定价研究的关键节点,组成了“消费者-回收商-制造商”的逆向供应链结构。

逆向供应链的定价是逆向供应链的协调机制之一。所谓逆向供应链的协调机制主要是基于成员之间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建立节点成员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理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共享信息,最终实现整个供应链利润的最大化的手段。逆向供应链的定价主要包括:回收商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收价格、制造商从回收商处回购废旧产品的转移价格以及再制品的批发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制定。在逆向供应链中,节点成员如何进行价格决策直接关系到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并对逆向供应链的整体效益产生影响。

我国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定价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产品回收市场定价混乱

家庭式小作坊目前仍然是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的主力军,他们导致整个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市场定价的混乱状态。到目前为止,流窜在大街小巷的个体商贩们仍旧是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的主力军。究其主要原因是他们在我国有很大的生存空间,首先,该行业进入门槛极低,从业人员多分布广泛,而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逆向供应链起点的不确定性使得市场对这样广泛分布的回收者有很大需求;然后,他们能提供上门取货的服务,为消费者们带来了便利,不置可否的是很多时候正规军所提供的回收网点数量有限,宣传力度不足,导致需要消费者花时间来找回收点,这极大地阻碍了消费者的参与热情;最后,个体商贩进行的是有偿回收,而大多数的正规军由于无害化处理废弃电子产品需要很高的成本,因此它们通常给予消费者的补贴较少,提倡的是无偿回收,或是期待消费者来承担一部分回收处理费用,那么从个人利益出发,消费者也青睐于选择流动的回收小作坊,而非正规军。

(二)废旧电子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职责不清

我国有关废旧电子产品的法律法规虽然较为完善,但具体责任分工不清。我国近几年来颁布了许多有关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基本全面,但是在管理职责的划分上存在很多的冲突点和盲点。例如,电子垃圾管理涉及诸多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此外,法规中许多制定的措施可操作性不强,部分法规回避了核心问题。例如《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对强制回收的产品类别和各阶段节点企业与消费者的义务进行了严格的说明和举例,但是始终没有涉及费用问题,即在整个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过程中,费用由谁来支出,该谁出,无明确规定。我国是学习欧盟的EPR,还是借鉴日本的消费者承担制,或是参考台湾地区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度,这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只有消除了法律法规上的盲点和误区,我们才能更高效的推进我国废旧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发展。

(三)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环保意识较弱的现象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是否参与到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中,回收价格是唯一考虑的标准。曾经宏观的宽松政策和法律约束,滋生了企业和大众懒于关注环境,懒于保护环境的心态。在过去的几十年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我国大多数企业已经习惯了粗放型的生产模式,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第一准则,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构建环境友好型的逆向供应链的成本过高,因此许多企业宁愿选择直接填埋,废水直接倒入江河等方式来处理废弃的电子产品。比起企业的不端行为,老百姓淡薄的环境意识更为普遍,人们大多将自己的废旧电子产品卖给垃圾收购站的小商贩,这也直接导致了国家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的正规军没有稳定的废旧电子产品的来源。我国没有树立一个正确的社会环保意识,没有一个从下至上的回收约束体系是我国难以推进废旧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原因之一。

(四)逆向供应链上缺乏具有激励性的定价策略

我国的实践探索还处于废旧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初期阶段,探索重点在于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大型综合性的回收处理中心,发展试点龙头企业和园区,期待它们的传帮带效应。而针对逆向供应链协调运行效率的关注较少,特别是节点企业的定价问题,例如回收价格,基本上由回收商一方决定,没有一个规范的定价体系,会导致价格具有随意性,波动幅度较大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回收产品的效率,以及消费者参与逆向供应链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我国废旧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发展。

我国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定价建议

(一)鼓励行业内联合经营回收模式的推广

通过学者的研究,发现外部情况都相同时由制造商和零售商联合经营回收的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效率最高,供应链的整体利润最大。我们应鼓励联合经营回收的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在现实中的推广和应用。由于现阶段在管理水平和法律上的欠缺,零售商和制造商之间很难实现完全的信息共享、渠道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因此需要行业协会的参与和政府的监督管制,避免合作过程中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构建废旧电子产品一级回收市场价格体系

环境保护一直以来就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市场的健康发展顺应了这一要求,但是回收市场的乱象却屡禁不止。主要是由于目前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两高一低”局面造成的。为了维护一级回收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制定统一的市场回收价格,并予以严格执行,提出对回收产品质量的检测标准,对根据产品质量对回收废旧电子产品实行差别定价。随着我们消费者的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当参与回收正规军和回收小作坊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的成本一样时,我们的消费者更青睐于环境友好型的正规回收军。

(三)鼓励废旧电子产品回收行业转移定价标准的制定

第三方回收企业负责回收,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它只需要委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就能给委托方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减少委托方的经营风险,对整个社会而言,第三方企业回收能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避免基础设施设备的重复建设,易于形成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的规模经济,适合目前我国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市场特点。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的运作能力参差不齐,缺乏一个行业标准对专业的第三方回收企业进行评价,这样给制造商委托第三方企业回收带来了难度,即在没有历史参考的情况下,制定转移价格。因此需要我们制定对第三方回收企业运作能力衡量的行业标准,来帮助第三方企业负责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模式的健康发展。这样也将规范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中制造商与第三方企业之间的定价合作。

(四)鼓励企业、行业在回收价格形式上的创新

2006年我国开始在家电行业推行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取得比较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经济效益。在政府参与督促的前提之前,家电零售巨头积极承担起了回收工作,家电制造商负责回收产品再制造再利用的环节。将本应直接支付给消费者的回收费用转化为购买同类产品的价格抵用券。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整个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成本压力,促进了我国电子产品逆向供应链的健康发展。

在此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新的回收价格模式,鼓励逆向供应链上的各个节点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推广类似于信用积分,即将消费者参与废旧产品回收的情况可以转换为娱乐积分,比如餐饮打折;鼓励回收正规军对私人小作坊的“招安”,使分布广泛的回收小贩也成为正规的回收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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