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侠,马坛,高灿红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合肥230036)
自1981年12月农业部成立第一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约1.7万个,退出品种约0.7万个[1]。这些审定品种的推广,对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农产品品质、优化种植业结构、为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促进种植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随着种子市场的全面开放和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审定品种的数目越来越多,农民面对数以百计的品种很难选择,一些推广年限较长的老品种因种性严重退化,病菌生理小种变化抗病性丧失,暴露出明显缺陷,已不能适应生产需要,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隐患。若在生产上继续使用这些品种,必将给用种农户带来严重损失,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稳定。据《南方周末》2015年5月17日报道,隆平超级稻两优0293因高感稻瘟病,在安徽蚌埠大面积减产绝收,被安徽省种子管理部门下了“逐客令”[2],已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十分有必要。笔者对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机制进行探析,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农作物品种最佳使用年限一般为5~6年,个别推广面积较大的品种可能达到10年甚至更长[3]。过去由于没有退出机制,农作物审定品种只进不出,一些已经退化的老品种仍然在市场上流通,造成市场上品种越来越多。实行品种退出制度,做到审定品种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是完善品种管理制度、促进品种科学、依法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重要举措[4]。
实行品种退出对农业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①通过实行品种退出,让已经出现种性退化、有明显缺陷的品种及时退出市场,可大大减少农民选择品种的难度和风险。②将不适应生产需要的品种退出市场,可以保障用种的安全,规避农业生产风险。③适应种子市场消费的需要,是新形势下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迫切要求,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④实行品种退出,可以防止部分不法企业利用老品牌的合法身份以“旧瓶装新酒”的方式销售未经审定的品种,有利于提高种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⑤有利于实行审定(引种)品种有进有出、动态管理[5]。总之,品种退出机制的确立,能及时将有缺陷、种性退化的品种退出,可以避免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防止有缺陷品种的合法外衣装违法的种子等侵权套牌行为[1]。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140号)要求对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要立即退出。随后,《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09]8号)通知要求各省按照(国办发[2006140号)的要求,建立品种风险评估机制,对推广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进行跟踪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对明显存在种植风险的品种,要坚决退出。此后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第十二条提出“加快不适宜种植品种退出”,《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59号)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健全品种退出机制,加快不适宜种植品种退出”。2013年12月,农业部根据上叙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及时修订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国品审办》)。修改后的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品种退出机制。品种退出由原来一条两款扩增至一章三条,对退出品种的条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协调国家与省两级品种审定和退出[1]。到目前为止,农业部及各省均有品种退出文件发布,建立了相应的品种退出机制,如江苏制定了《江苏省种子条例》、黑龙江制定了《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贵州制定了《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4]。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品审办》《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规范》(皖农种〔2007〕10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种〔2012〕84号)等法律法规启动了审定品种退出机制。安徽省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和品种退出机制,借鉴其他省份的实践经验和基础,结合该省省情正在加强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品审办公室2015年3月6日刚刚发布《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皖品审办》)和《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皖品退出办》)的公示,初步建立了适合安徽省情的品种退出机制。
至2015年5月1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已公告了3批停止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名录。其中2008年7月发布第1批停止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名录公告有167个品种退出[6],2012年7月第2批有147个品种退出[7],2014年8月第3批有36个品种退出[8],此外2014年3月公告称玉米品种洛玉863因存在严重缺陷,终止在安徽省生产、经营和使用[9](表1)。
表1 安徽省各作物品种退出的数量分析
由表1可知,1983—2014年年底,安徽省共审定(认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838个,其中水稻品种327个,小麦品种110个,玉米品种118个,棉花品种129个,油菜品种69个,大豆品种75个。3批次退出的品种水稻135个,小麦59个,玉米33个,棉花52个,油菜37个,大豆35个,分别占总审定数的16.1%、7.0%、3.9%、6.2%、4.4%及4.2%,合计 351个品种退出,占总审定数的41.9%。从退出作物总数占本作物审定的比率来看,超过50%的有小麦和油菜品种,超过40%的有水稻、棉花和大豆品种,退出比率最低为玉米品种,只有25.8%。这说明安徽省小麦和油菜的品种更新换代率最高,其次为水稻、棉花和大豆,最低的为玉米品种。
品种退出一般都采用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那些已经完全没有推广面积或生产中出现大的风险品种,一般强制退出;而对于那些只在局部有小面积种植,农民因种植习惯等原因,还有一定认同度的品种,已经有类似的新品种替代,一般采取自愿退出方式。
《皖品退出办》第六条亦同样规定安徽省品种退出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主动退出由品种育成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强制退出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等提出书面建议,由省农业委员会强制退出。
根据《国品审办》规定,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①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如严重倒伏、严重冻害、严重病虫害、产量较低或品质极差;②种性严重退化的;③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此外,若已有同类更优秀的替代品种,农民普遍不喜欢种植,基层种子、农技部门普遍反映较差的品种也应退出[10]。目前面积、年限是大多数省份品种退出条件的主要考虑因素,如审定公告发布2年后的连续3年内生产上没有种植或种植面积较小且有替代品种的,即可退出[3]。安徽省亦是如此。安徽省《皖品审办》和《皖品退出办》规定的品种退出条件比《国品审办》更加细化具体,明确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①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导致生产事故或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②审定时间超过10年,失去推广应用价值的;③种性严重退化,特征特性与品种审定公告、标准样品明显不符的;④未按要求提交标准样品的;⑤品种权人主动申请退出的;⑥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实际上在《皖品退出办》中品种退出的条件更加具体,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均应当退出:①未按农业部农办农[2010]74、79号文件要求提交标准样品的安徽省审定品种。②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主要包括品种种性退化、抗性下降等),存在农业生产安全隐患或已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民反应强烈的品种。③在农业生产中,品种特征特性如丰产性、品质、抗性等主要农艺性状与品种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品种;经DNA指纹鉴定,发现与审定时指纹图谱不一致或申请的含有转基因的信息不一致的品种。④品种审定(或引种批准)8年以上、近3年每年种植面积较小(水稻、小麦、玉米不足 6 666.7 hm2,油菜、棉花、大豆不足3 333.3 hm2),且有替代品种的品种。鲜食玉米、鲜食大豆等特殊用途的品种种植面积不作要求。⑤引种通过的品种在邻省已经退出或引种申请单位已经依法终止经营的品种。⑥已被农业部公布退出的省审品种。⑦品种选育者[品种育成单位(个人)]自愿申请退出的品种。⑧其他依法应当退出的品种。
品种退出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品种退出一般有以下几个流程和程序:拟定退出品种名单→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媒体公示→异议处理→发布公告。根据《国品审办》规定,拟退出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与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退出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省级品种退出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皖品审办》和《皖品退出办》要求安徽省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品种育成者、生产者、使用者和品种权人等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品种退出建议,省品审办对建议退出的品种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提交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按品种审定的方式初审,经初审同意退出的品种,在省农业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 d。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应当将初审意见与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 d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退出的,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告退出。在公告发布后30 d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引种审批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参照执行。此外,还规定已经公告退出的品种,不再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在公告生效后,原审定(引种)编号同时废止。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和保护工作,并保留品种的其他权益。
3.1.1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程序复杂,操作和界定较困难。安徽省品种退出程序虽较为缜密,但比较复杂、冗长和繁琐,如需要提交和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等。因作物类型不一样,近3年每年的种植面积作为品种退出条件,尤其是那些“旧瓶装老酒”的品种更难统计和说明,操作和界定比较困难。
3.1.2 品种退出公告时间晚,公告间隔时间太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为保证品种进出的同步性,相应品种退出工作也应每年一次。根据每年品种的实际应用情况,对出现问题的品种可以及时退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形成每年一次的退出制度,有利于规范化和动态化的管理。陕西省早在2005年6月就实行审定品种退出制度,到2010年已经先后退出了7批,四川省至2008年就停用了6批在生产使用中有明显缺陷或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1],而安徽省到2008年才开始退出第1批,2012年第2批,2014年第3批,目前仅退出3批。相比较,安徽省品种退出时间较晚,退出的次数较少,品种退出间隔时间较长,品种更新慢,不适应当前生产形势和管理要求。
3.1.3 品种审定把关不严,品种退出宣传、落实不到位。目前安徽省品种管理存在着审定把关不严、品种描述不规范、生产用种多、乱、杂等突出问题,对于缺陷明显而且通过栽培、植保等技术手段无法克服和解决的品种,要合法、规范、有序退出;对审定通过的品种,发布公告时对品种缺陷要准确表述,提出防范措施,力争把风险降到最低。对那些应该既退出审定又退出市场的品种,应对有关种子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向种子经营者和广大农民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引导农民种植更优良的品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2012年5月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查处的违法销售种子中,仍有未依法审定通过和已退出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其中水稻品种55个,玉米品种23个,棉花品种42个,违法生产经营的这些种子在农业生产上存在很大安全隐患[12]。
3.2.1 简化品种退出程序,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作物品种退出机制。尽快在安徽省建立统一规范、简单易操作的农作物品种的退出机制,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管,让农民用上“放心种”。同时,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品种退出的权力分配工作。
3.2.2 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品种退出宣传、公布与查询机制。应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快速方便退出品种公布与查询机制。使农民能在最短的时间了解退出品种的全面信息,同时能对原来的退出品种进行溯源查询,保证农民在生产中不再使用已退出的品种。
3.2.3 加速品种的更新换代,缩短品种退出公告的间隔时间。品种使用年限过长,种性退化严重,发病概率大增,影响作物产量。因此,适当缩短品种利用年限,加快品种更新换代,及时退出那些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品种,缩短品种退出公告的间隔时间,保证品种进出的动态平衡,确保维护农民的利益和国家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
3.2.4 严格品种准入,尽量规避品种的使用风险。开展品种退出的同时,严格品种准入。规范品种的试验区域布局、完善试验管理,适当提高品种准入门槛、强化审定管理、确定适宜区域、准确把握品种的风险性状,切实做好品种准入工作。建立推广品种生产安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重点加强品种的适应性和抗逆性的跟踪,最大限度减少生产损失。
3.2.5 加强市场管理,净化种子市场。实行品种退出,可防止部分不法企业利用老品种的合法身份以“旧瓶装新酒”的方式销售未经审定品种,有利于规范种子企业行为和提高种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坚持“唯一”和“优先”原则,一个品种只能有一个名称,实行品种名称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用品种商品名称和代码来取代品种审定名称的行为,根治“一品多名”和假冒侵权行为,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让农民能清晰、准确地选择品种,从源头上治理种子市场“多、乱、杂”的问题。
[1] 马淑萍.种业领域的新改革[J].农家参谋:种业大观,2014(1):11-12.
[2]陈露,杨思佳.安徽万亩隆平超级稻减产绝收,监管单位下逐客令[N].南方周末,2015-04-09.
[3]杨国航,孙世贤.关于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机制实施原则的探讨[J].种子,2005,24(9):59-61.
[4]杨国航,孙世贤.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机制的实施现状及必要性分析[J].种子,2011,30(9):99-101.
[5]杨曙光.国家审定品种退出机制启动[N].农民日报,2008-03-10.
[6]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安徽省第一批停止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名录[EB/OL].[2015-05-17].http://wenku.baidu.com/link?url=vfts3zJLy 2yyjd8Y8eUd20skjsvEa88sCRX1Nc4KxF_-Xcv_mOHd0WtFvmbM 9c9desB8ZR6Y76ygHfcKvjiEWbg4w6UW4VtTfZ6W_bEmtwa.
[7]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安徽省第二批停止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名录[EB/OL].[2015-05-17]http://www.ahseed.com/Info.aspx?ModelId=1&Id=2225.
[8]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安徽省第三批停止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名录[EB/OL].[2015-05-17]http://www.ahseed.com/Info.aspx?ModelId=1&Id=2304.
[9]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EB/OL].http://www.ahseed.com/Info.aspx?ModelId=1&Id=2290(2014-03-28).
[10] 娄华敏.对品种退出机制的思考[J].种子世界,2006(2):15.
[11]何芳马,晖邓丽,罗林明.实行品种退出净化种子市场[J].中国种业,2009(2):37-38.
[12]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销售种子的紧急通知[EB/OL].http://www.chinaseed114.com/news/10/news_49818.htm l(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