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在很多地方。“不按规定让行”已经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近日,在新北的西夏墅就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
5月20号上午八点多,一辆蓝色微型轿车正沿着黄河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到韶山路路口的时候,蓝色轿车开始右转。可就在这时候,一辆同方向的摩托车也正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小轿车驾驶员由于没有观察到这辆摩托车的存在,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两名乘客也被巨大的冲击力震飞了出去。
从交警的执法记录仪中可以看到,两名被撞飞的小伙子伤势较重,其中一名倒地不起,交警用警车将她送往医院,当询问轿车司机为什么会发生事故,他的回答是这样的:“我是红灯转绿灯,我刚开始转弯,他就直接撞过来了,我是正常拐弯。”
那么事故的责任真像这名司机所说,他只是“正常拐弯”吗?
新北交警大队民警韩斌介绍:“在这个事故中,汽车在右转弯的时候,要注意避让直行的车辆,另外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没有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交警的解读,小轿车应该负有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据记者了解,“不按规定让行”也已经成为了交通事故中的“头号杀手”,其中大部分致死事故也都是因此产生,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转弯的时候首先注意好反光镜,车辆,如果你有把握你能先转过去,我建议还是观察避让,先让直行车道先行,我们减速避让为好。”
案例二
骑三轮车横过马路不推行被车碾压身亡负主责
一人骑行三轮车过马路,看到货车驶来后紧急刹车,骑车人跌出车外后被货车碾压身亡。该案件以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过马路一定要下车推行。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15年1月5日晚上21时30分许,骑车人甲某在东莞市大朗镇美景西路骑人力三轮车过马路后发现由乙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而来,骑车人紧急刹车导致自己跌出三轮车外,货车刹车不及与甲某身体发生碾压。
事发时,甲某驾驶一人力三轮车由与美景西路垂直交叉的白坑尾街横向骑过美景西路,刚刚驶入美景西路第一条车道时,甲某突然发现从三轮车行驶方向的左侧一辆货车驶来,甲某于是紧急刹车,导致人力三轮车侧翻,骑车人甲某跌倒在美景西路该货车所行驶的机动车道上。货车遇到该危险状况后采取紧急刹车,但仍然从骑车人甲某身上碾压了上去,造成甲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美景西路该路段道路有双黄实线分隔,每个方向有两条车道。事发时天气晴,有路灯照明。通过交警调查发现,货车司机乙某证件齐全,除了货车车头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外,没有其他违法行为。该路段限速为60公里/小时,货车事发时速度为46.2公里/小时,货车刹车痕长约9米。
二、交警认定
骑车人甲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道路通行……在没有交通工具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乙某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因此,认定骑车人甲某负事故主责,货车司机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交警提醒:
这宗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1.惯性是铁律,横过马路要当心
运动中的物体是具有惯性的,从运动状态到停止是需要时间的。实验表明,当汽车以每小时40公里(即每秒约前进11米)的速度行驶时,从驾驶员发现紧急状况到有效制动的过程中,反应时间就需要1.5秒,车辆就向前移动近16米,加上刹车距离车辆一共会往前滑行18.82米,而在雨雪天气,由于路面较滑,制动的距离会增加至24米,如果车速更高,则制动有效的距离就更远。这就是为什么本案中货车刹车痕有9米却没有及时停下来的原因。所以不论是行人还是非机动车骑车人,千万不要以为机动车可以随时制动停车而随意穿行马路。
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过马路一定要下车推行
为什么要下车推行呢?有机构进行相关试验发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由于身体受到车辆限制,过马路一旦发现危险,能采取的措施往往远远达不到自救的程度,很多时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被撞。同时,如果是在斑马线上过马路,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下车推行,还容易对其他过马路的自行车和行人造成危害。如果能够下车推行,遇到危险大不了可以把车一丢,人先跑了。下车推行速度虽然要慢一些,但安全程度远比快速骑过要高得多。
驾驶园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