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
近日,中纪委驻中远集团纪检组长徐爱生火了。
这位在国家审计署做过多年司长的纪检高级官员一次内部讲话流出,被坊间热捧。他在讲话中不无自豪地说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是我送进去的”。这还不是最劲爆的内容,令网友热议的则是他当着全系统的纪检官员,讲述他在党组会议上公开批评一把手即集团董事长兼党组书记,而且要求党组书记“立行立改”,否则就履行他的监督职责。
这似乎太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体制的经验性认知了。在“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官场文化熏染下,很难想象一个党委或党组中,作为下级的党组成员敢于公开和一把手叫板。——尽管纪检组组长及纪检组干部是中纪委派驻的,但组织原则上是双重管理,还必须接受本地或本部门党组织的领导。
如此一个地方或部门的一把手,往往只能被上一级纪检部门查处,本级纪检部门对一把手的违法违纪行为,恐怕连“规劝”,也得要看老大的脸色。
网友们如此盛赞这位铁嘴铁面的纪检组长,其实是一种悲哀。我们不必说什么现代政治制度下的权力制衡、监察制度科学化这类宏大时髦的话题,就往回穿越到“专制黑暗”的皇权时代如明、清两朝,那时候科道官(即纪检监察官员)弹劾一把手简直是司空见惯的事。
明代基本是小官弹劾大官
明代弘治十二年(1499)的进士刘蒨,字惟馨,涪州人(今重庆涪陵)。进士及第后被授户科给事中(大约相当于中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干部),上任不久的他竟然上书,“劾户部尚书掞钟纵子受赇,论外戚庆云侯、寿宁侯家人侵牟商利,阻坏鹾法,又论文选郎张彩颠倒铨政。”这段话译成白话文的意思就是:他弹劾了户部尚书(本部门最高首长)掞钟纵容儿子收受贿赂;谴责外戚庆云侯、寿宁侯(皇后张氏的兄弟,正经的国舅爷)的家人依仗权势破坏盐政,谋取不法利益;又谴责礼部文选司郎中(相当于中组部干部调配局局长)张彩颠倒官员选拔之法。
再举一个更牛的监察官员欧阳一敬,此人宦海生涯中一共弹劾三品以上的高官二十余人,外加侯爵一人、伯爵两人。而且这些人全部被罢官了!这相当于把二十几个部省级官员和一位侯爵、两位伯爵的乌纱帽给打掉。
欧阳一敬是嘉靖三十八年(1559)进士。进士及第后担任浙江萧山县知县没多久,就选拔到中央任刑科给事中(驻公安部纪检组干部)。此公上任未久就上书弹劾太常寺卿(九卿之一,主管朝廷祭祀大事,与礼部侍郎级别相当)晋应槐在任文选郎时不遵守法纪。并要求罢免由晋应槐考察选拔的三位官员:刑部右侍郎傅颐(本部的副部长)、宁夏巡抚王崇古、湖广参政孙弘轼。吏部不得不进行审查,最后罢了傅颐的官。然后,这位仁兄再接再厉,弹劾管理天下官员选拔的吏部尚书董份,结果是董份罢官。此后,他被调任兵科给事中(驻国防部纪检组),先后弹劾总督陈其学、巡抚戴才、英国公张溶、山西总兵官董一奎、浙江总兵官刘显、执掌锦衣卫都督(大约相当武警司令员)李隆等九人不称职。处理的结果是:除张溶因为是两朝元老之后被开恩留任,其他八位非勋贵之后的官员全部被贬斥。欧阳一敬最让士林佩服的一次是弹劾内阁首辅高拱。明太祖废丞相后,内阁首辅权力日重,后来成为事实上的丞相。
此类给事中、御史弹劾本部首长的事例在明、清两代还很多。但比起明代,清代科道官重要性有所下降。
而且,弹劾高官的这些科道官本身级别并不高,在明代基本上是七品或八品官员。为什么这些小官不怕本部首长,关键还是一种制度设计。
明太祖建国后,考察前朝制度之得失,建立了强势的科道监察制度。这个制度特点是:监察官员位卑却权重,不受部门和地方长官控制,朝廷赋予他们“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大权。明、清两代最高纪检监察机关为都察院,都察院首长是左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平级。明代全国分十三个行省,于是都察院下辖十三道御史,分别对应十三个行省的官员监察。御史的级别不高,大多是正七品,和知县差不多;而对应中央的吏、户、礼、兵、刑、工六个部,分别设六科给事中,即驻部纪检组。但六科给事中并不由都察院管理,只对皇帝负责,直到清代雍正年间,六部给事中才划归都察院管理。驻部的给事中级别就更低了,都给事中(相当于纪检组长)才是正七品,其他给事中大多是从七品甚至八品官。御史、给事中一般从有担当的新科进士或各地年轻的知县选拔。
明代官场以做监察官为荣,像欧阳一敬已经是一县之长(俗称百里侯)选到中央做一个级别很低的给事中,被认为是重用。原因是监察官历来受到官场和百姓的敬重,他们握有封驳、注销和弹劾百官的权责。也就是说,本部上奏皇帝的公文,必须由都给事中审核、副署才能有效;而皇帝和内阁下给本部的命令,执行前也要由驻部的给事中先行审查是否合乎法规,不合法规的,那对不起,照样驳回让上级机关改正。年轻的官员在这样的位置历练,很受瞩目,容易出成绩,相当于进入升官的快车道。
清代的给事中品级被提高到正五品,但反而不如明代的给事中管用。可见,监察是否有效,不在乎监察官员的级别能有多高,而在于监察制度能否保证监察官员独立行使职权。
明清两代的监察制度毕竟建立在皇权制的大框架内,这一制度对最终的裁决者皇帝起不了多大作用。当然也会有不怕死的监察官对皇帝直谏,但往往下场并不好,轻则贬谪或罢官,重则入狱或被打屁股致死。而且到了后期,不少年轻而想尽快出名、升官的监察官被权臣或大太监收买,成为党争与权斗的工具。即便如此,那时候一个七品处级官员敢上奏公开弹劾本部尚书,也着实让今人为之惊诧吧?
巡视大员变异、乱世多钦差
在我国古代,说起御史,就不得不提钦差。御史是古代的监察官员,监测官员的政绩和品德,就是相当于现在的纪检部门官员。钦差是皇帝特派到地方的官员,则相当于现在中央每年派到地方上检查工作的官员,权力很大,只对中央负责。
提到“钦差”,一般人脑中浮现的往往是电影电视和戏曲中的形象:一位年轻的官员手拿尚方宝剑,口含天宪,诛杀贪官,为民申冤。
应当说,传统中国社会,老百姓是具有相当重的“钦差”情结。因为钦差代表皇权,而现实中地方官吏尤其是基层官员太坏了,草民只好希望皇帝圣明,钦差是皇帝派来的,对其寄予厚望,不足为怪。从字面上看,“差”是临时性质的,钦差不是一个常设官职,而是某一时因某一事,皇帝派出信得过的人四处巡视,差事办完了,使命也就完成了。
自秦始皇废封建、建郡县开始,地方和中央的关系不再是周朝时那种层层转包的“高度自治”关系,而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全天下只有一个法人代表,即皇帝,朝廷文武百官和地方封疆大吏理论上来说都是替皇帝打工的。但打工的人总希望占老板的便宜,老板一个人看管不过来,于是就会派官员去查看,用严刑峻法来吓阻打工者不占或少占便宜。因此,从秦朝开始,中国历代王朝有完备的监察体系,秦朝的御史大夫属于“三公”之一,明清两代的左都御史亦是和六部尚书平级的高官。
既然是替皇帝办事的,中央有六部,地方有各级官员,而纠察这些官员的有专门的监察官员,如明清两代的六部给事中(对部门的监察)和十三道御史(对十三行省的监察),为什么还要这类办临时差事的“钦差大臣”呢?
钦差的出现,一种原因是某种突发事件,关系到政局的稳定,如灾荒、民变发生,不能循规蹈矩地依靠行政体系运转来应对,皇帝只得临时派出官员,越过已有行政程序,去“救火”;另一种原因是已有的监察体系已经生锈了,皇帝觉得对原来的官僚体系有失控之忧,于是派心腹来直接处理政事,恐吓官员。
考诸历史,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官场越腐败,中央和地方、皇帝和文官集团的矛盾越尖锐,皇帝派出钦差的频率则越高。
对多数文官而言,他们心底里是反感“钦差”的,因为官僚体系的运转有赖于制度的稳定,而皇帝临时派钦差越俎代庖处理政事,是对制度的破坏,也是对有相应职责的官员不信任。而对皇帝来说,那些官员背着我不知干多少坏事,挖我家江山的墙角,我凭什么信任你呀?
以汉代为例,到汉武帝时,已经建立起中央有御史大夫,地方郡国有刺史,县一级有督邮的三级监察网络。特别是刺史制度,算是一个创举,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在全国分设十三个监察区,每区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区的监察工作。刺史的职责是:“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刺史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详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刺史的品秩很低,是六百石,和一个小县的县令一样。且明确规定刺史只管监察,不问民政,本质上,也算是“钦差”。但因为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所以“位卑权尊”。因为十三个大区刺史相对是固定的,他们代表皇权,对当地郡守的升迁和祸福有着决定性影响。时间不长,就出现了“监察官变异”。因为刺史可以借助皇帝给予的权力控制郡守,渐渐地就成为一个大区的实际最高行政领袖。
到了汉末,刺史几乎是一个独立王国的最高领导人,辖区内的军政、民政全管,且可以世袭。明清两代的总督、巡抚,最初也是临时性的监察官职位。真正名分上的一省民政长官是布政使———雅称“方伯”,他领导的才是一级地方政府,所用印信是正方形,大红印泥,说明这是常任官。而总督、巡抚用的长方形(似先秦的兵符,一半留皇帝,一半给办差的官,办完后交回,合二为一才完整),用紫色印泥。但逐渐地,这类总督、巡抚由监察官变成地方最有权势的长官了。
正因为从中央空降的监察官容易变异。———这也是情理使然,无论当初皇帝怎样信任他,他发誓如何效忠皇帝,一旦能掌握一个庞大地区众官员的命运,掌管众官员的命运也就等于掌握当地老百姓的命运,尝到权力的甜头,所谓屁股决定脑袋,皇帝的信任,对皇帝的忠诚,会让位于权力带来的利益。于是这类本应监察地方众官员的“巡视大员”,反过来和众多地方官合流,一起上占皇家的便宜,下侵百姓的利益。
皇帝当然也会看到这些,于是在制度明确的监察官之外,又隔三岔五临时派心腹,来监督包括监察官在内的各地官员。如设立刺史制度的汉武帝,经常派“绣衣直指”,持节巡察各地。“直指”,意即“衔命直指”,“指事而行”,具体为皇帝办某件大事。因此,这类钦差往往是皇帝的私人心腹,如汉武帝时的江充,就是著名的“绣衣”,因深得皇帝信任,飞扬跋扈,连太子都不放在他眼里。后被武帝灭族。到了唐代、明代,太监往往担当这类角色;到了清代,皇帝对手握重权的汉族地方大吏不放心,往往派旗人充当这类角色。
在监察制度和监察官之外,皇帝还屡屡派钦差巡视,看起来确是叠床架屋,但这是帝制的必然。如黄宗羲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这是集权制度下解不开的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