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修订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2015-12-23 03:32
金融周刊 2015年44期
关键词: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大病

为全面反映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情况,满足对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需求,保监会近日对《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同时要求各有关保险机构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要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企业年金业务预计利润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保监会。

《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等方面,还包括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报送单位为开展这些业务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养老保险公司、除养老保险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具体包括13张报表,其中,表1至表12为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表13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报表。

据悉,《制度》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016年4月开始按《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频度为季报,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报送,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自2016年3月1日至3月15日,已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可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

又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精神,满足新形势下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需要,保监会近日对原《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制定《大病保险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该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制度》,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项目为统计对象向保监会报送两张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一张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统计表,包括大病分类、统筹层级、开办范围、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另一张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项目经营损益情况。

据悉,《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2016年4月开始按《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保监会去年10月份印发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要求统计3张报表,其中,第一张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包括项目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第二张为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损益情况;第三张为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包括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等指标。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除西藏外均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有17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8个省(区、市)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8亿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400多万人直接受益于大病保险,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水平普遍提高了10个至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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