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出游 谨防陷阱

2015-12-23 09:12田子强陈一瑶
中国防伪报道 2015年2期
关键词:细目出游旅游者

文 田子强 图 陈一瑶

假期出游 谨防陷阱

文 田子强 图 陈一瑶

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来临,想必准备报团出游的旅游者不在少数。为此,再次警醒人们:随旅行社外出旅游时,一定要时刻提高警惕,做到明白消费、理智维权。

旅游本来是件放松身心、愉悦心情的好事。然而,一旦发现被骗,不但不能放松心情,反而会很郁闷,且有劳民伤财之悲伤感。

一直以来,由于旅游者缺乏法律意识,旅行社也利用法律缝隙,和不明确的法律细则,忽悠、蒙蔽、欺骗旅游者的事件不时发生。特别是在公众假期时间,因参团人员多,旅游者也容易忽略合同细目,常常因此发生各类旅游合同纠纷案,不仅给旅游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受到精神上的伤害…….等等。

经常会发生的陷阱如下:

偷换服务主体

偷换服务主体

签订合同时,服务主体是A旅行社,到机场发现举小旗的是C旅行社。(说明:由各地B社组凑在一起,俗称;拼团)报团费全都交给A社,而接待服务的是C社。服务主体发生了变化。

新《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

旅游细目含糊不清

旅游细目含糊不清

如:参观XX景点后,可自由购物;或X日半天为自由活动日等等。诸如此类可能会出现旅游行程中,一些正常景点匆匆而过,却安排自费项目,甚至强迫购物项目等情况,严重影响出游的质量。根据新《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合同中关于住宿标准问题

旅游合同中关于住宿标准问题

合同上常常出现“相当于X星”、“准X星”、“待评X星”等表述。但凡这种表述陷阱居多。因此,拒绝接受此类表述。

并要求旅行社确认酒店名称、标准或星级,必要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前查询确认。一旦游客在签订合同后,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采用照片、视频等方式积极取证,以便依法合理维权。

呼吁:高举法律大旗—“旅游者享有消费知情权”

新《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出发前,对所有的行程内容、服务标准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以合同的方式清晰约定。因此,市民在选择旅行团时,即可通过团队行程,清晰了解计划参加团队的游览内容、时长、接待服务标准,并作出对比选择。同时,游客在旅途中随时可以根据《旅游法》的规定,监督旅行社的接待细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新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若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或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

四、被导游或店员忽悠冲动购物。

被导游或店员忽悠冲动购物

出游购物似乎人人喜好,但当回家发现是假冒伪劣物品时,以为时晚矣!因此,无论是旅行社导游带去的购物店,还是自己选择的商场,旅游购物应避免盲目、冲动,不建议购买贵重物品。

一旦购买了商品,一定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旅游者收到发票后要仔细核实清楚并妥善保管,以便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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