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蓉 徐娅敏
数字出版法规对数字出版产业的影响研究
◎黄先蓉 徐娅敏
本文以中外数字出版法规政策与产业的关系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的某些问题对产业产生的消极影响,进而在分析欧美数字出版法规政策促进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后,结合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应进一步发挥法规政策对产业发展的三大积极作用,即保障、引导、激励作用。
数字出版法规政策 数字出版产业 版权保护
数字出版法规政策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环境的一部分,适应产业进步的法规政策能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其前进步伐。
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还存在着体系欠完善、版权保护弱、管理较混乱等问题,深深地制约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阻碍了数字出版市场的有序竞争,给产业发展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1.体系欠完善,制约了数字出版产业发展。
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存在体系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第一,制定滞后,法阶偏低。政策法规颁布常滞后于产业进展,一旦出现争端,往往只能进行事后补救式的法规建设,不利于长期管理。笔者统计我国目前数字出版专门法规,多为部门规章级别,政策也缺乏国家强制力保证。法阶层级不高、法律效力偏低给数字出版执法、司法造成了困难。
第二,操作性不强。一是由于缺乏整体性的法规规划,制定修订仍停留在局部修补阶段,欠缺全局性的考虑,对一些基本问题也无法进行明确细致的界定,因此实用性较差。二是存在立法用语不规范、内容不完整、逻辑不严密的技术问题,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第三,内容监管体系欠缺。盗版、淫秽色情等监管较少,对未成年人保护欠缺;仅依靠执法部门管理,行业自律和对服务提供商监督的缺位。滞后、低法阶的法规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重指导、轻操作的法规政策给产业具体管理造成了障碍。
2.版权保护弱,难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一是侵权范围界定模糊,赔偿缺乏统一标准且赔偿额普遍较低,造成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怪象,不利于数字版权的保护和版权的有序管理;二是授权规定滞后于产业发展,缺乏海量授权的有效机制,不利于繁荣我国数字出版内容市场,阻碍了版权合法交易,也不利于构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三是缺乏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缺乏威慑力,导致出现“数字出版热,版权纠纷多”的现象,侵权行为者通过版权交易成本的节省抢占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和有序市场秩序的形成。
3.管理较混乱,不能提供有序的行为规范。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执法管理往往牵涉到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协调,头绪多、落实难,监管手段和技术的落后也造成无法对数字内容实施实时动态、统一、有效的监控。
而且,行业机制模糊使一些欠缺经营条件的企业浑水摸鱼,甚至危害我国文化安全,也造成市场混乱,不利于良性竞争。
同时,行业协会功能缺位,没有形成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有效规范。
这三方面的管理混乱使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难以对数字出版企业进行合理科学的管理,难以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序的发展环境。
欧美数字出版法规政策基本适应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更多地表现为促进作用。
1.版权与内容并重,保障了有序竞争。
欧美出版业特别重视版权的保护,为应对数字化的需要,各国纷纷修订旧法制订新法确立数字版权的地位,进行有效的数字版权保护。美、英、德等出版业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构建了较科学的数字版权法律体系,为本国数字出版产业保驾护航。比如美国以《数字版权法》为核心的版权保护体系,保护水平高、操作性强、修订频率高、前瞻性较强,不仅为版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国家强制力支持,可行性强,易于规范,而且能很好地适应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持续有效地为数字出版市场提供法律保障。《欧盟版权指令》借鉴了美国《数字版权法》,也强调对数字版权的高水平保护,且由于欧盟委员会的推进,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形成数字版权的强保护环境。
数字版权的保护一是打击了盗版和数字侵权犯罪,为出版商提供了有序的竞争环境;二是培养了社会公民付费使用数字内容和服务的习惯,使数字出版产业得以可持续发展。
欧美数字出版法规政策中对数字内容的监管主要关注对儿童的保护,采用分级或其他方式防治淫秽、暴力等内容流传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如美国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英国的 《通信法》《R3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德国的《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均明确提及了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侵害内容监管。除此之外,还有针对“暴力、色情信息泛滥和人身攻击、侵犯隐私权、种族歧视等”内容的规范[1]。
内容监管一是清净了网络,为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较健康的网络环境;二是有效保障了国家文化安全;三是防止出版商利用非法内容牟取暴利,扰乱健康的数字内容市场,保障有序的竞争环境。
2.协会与政府协力,规范了行业秩序。
欧美数字出版产业的管理特别是内容管理更多地依靠行业自律,行业自律规范与政府制定的数字出版法规政策并行,共同规范行业秩序。如欧盟委员会 (The European Commission)正计划修改欧盟版权框架,使其适应数字时代,他们通过在网站上发布问卷,采用公众咨询的方式来决定修改方案,使每个出版商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英国出版商协会IPA秘书长Jens Bammel说,“《欧洲版权指令》(The European Copyright Directive)是欧洲版权的核心宗旨”,他呼吁欧洲出版商积极参与磋商,以确保版权框架的修改能考虑到他们的观点和利益[2]。IPA这类协会组织在法规政策制修订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组织作用。2011年5月,法国电子书统一价格法令正式施行,法令规定在法国市场的出版商必须制定电子书零售的单一价格,尽管电子书的销售渠道多样(智能手机、网络、平板电脑等),不同渠道的经销商都要维持出版者的统一定价。这一法令有效避免了书商自我竞争,并能有效降低图书价格,鼓励读者购买阅读,同时也有助于减少盗版情况。
数字出版法规政策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环境的一部分,适应产业进步的法规政策能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其前进步伐。
以英国为例,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ISPA、伦敦网络协会LINX和互联网监察基金会IWF三个民间组织共同公布了第一个网络内容监管方面的行业性规范 《R3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3],体现了行业协会强大的行业规范能力。
同时,英国互联网内容的官方管理主要由通信办公室OFCOM进行,它直接对专门委员会负责,财务上只接受国家审计办公室的审计和监督,具有较强的自主性、权威性,从而保证了较强的执行力和规范力。协会和政府两方面力量的集合共同构建了数字出版产业较为规范的行为秩序,保障了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3.法规与政策并行,推动了产业繁荣。
欧美日韩的数字出版法规政策重视对数字出版产业的扶持,不仅出台法律法规保障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率,价格规范,而且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各种政策优惠、财政支持及创新项目。如法国除了实施电子书统一价格法令外,还于2012年1月起将电子书增值税调低为5.5%,和实体书保持一致税率,以此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快速发展。韩国数字出版政策可概括为三多:文化预算多、文化基金多、官民组合投资多,2011年文化预算较2010年又增长6.2%;政府和民间设立的文化、文艺、电影、出版、广播等基金,有二三十项之多,基金额每年平均增幅30%;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广泛动员和整合社会民间资金,如文化产业振兴院,近年就组建17个“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融资2073亿韩元,其中民间融资占到83%[4]。欧盟委员会则于2013年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信息通信技术与出版业之间联系,促进数字出版业发展的创新项目,如智能出版技术与创新项目TISP(Technologies and Innovation for Smart Publishing)、展望 2020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IKT)资助项目、创意欧洲(Creative Europe)项目、针对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的 CESME (Programmefor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and SMEs)项目等[5]。这些国家一系列的数字出版法规政策的组合不仅为数字出版产业营造了政策利好的发展环境,而且有效推动了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繁荣。
根据美国出版商协会AAP发布的 BookStats最新数据,2012年美国电子书的总销售额增长44%,比2008年增长了4660%,销售总册数增长了43%,达到4.57亿册,与2008年相比增幅为4456%,电子书在美国贸易类图书市场中的份额与2011年比增长了45%,达到20%,电子书在出版商利润构成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6]据英国出版协会发布的2013年出版业数据年报PASY统计,20l3年英国出版市场(包括图书、学术期刊)规模为47亿英镑,其中数字出版占29%,年销售额为15亿英镑。占据数字出版市场龙头地位的依然是学术及专业类数字出版物,增速最快的则是包括电子书籍、网络下载、音频书籍等模式的消费类数字出版物。英国图书市场规模为34亿英镑,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较平衡。在过去的5年里,数字出版规模提升了305%,在近两年里翻了两番,从2011年的2.58亿增长到5.09亿英磅,其中,大众电子书消费总额为2.63亿英磅,同比增长18%,占出版商数字出版整体销售额的比例从37%(2011年)增长到52%;学术和专业类电子书销售总额为2.16亿英磅,增长19%[7]。
虽然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对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仍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2013年数字出版总产值达1935.49亿元。借鉴欧美数字出版法规政策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的建设情况和产业的发展状况,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发挥数字出版法规政策的积极作用。
1.进一步发挥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的保障作用。
数字出版法规政策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资源共享、标准统一的交流平台,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坚实保障。
首先,保护与管理并重保障市场有序性。我国虽然产业发展和政策法规制定仍在起步阶段,但国家充分重视数字出版业的进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把数字出版列为“十一五”、“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的重点,大大加快了我国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比如 《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采取包括加强版权保护、加强网络监管和完善法规体系等十项措施保障数字出版业的发展。这些政策法规一是强化了版权保护意识,加大了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二是建立了属地内出版、外宣、公安、通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了网络出版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全面提升了主动监管能力和技术保障水平,突出了数字内容规范管理。这些政策法规版权保护和内容管理并行,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成为数字出版业腾飞的坚强保障。
其次,交流平台的搭建保障产业创新性。数字出版政策的颁布实施促使各重要会展、重要交流活动蓬勃开展,有利于技术交流与创新,有利于成功经验和模式的推广,保障了产业的创新进步。我国近来通过支持数字出版方面的重要会展(如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中国国际动漫创意产业交易会、中国国际漫画节等)搭建展示和交流平台,推动数字出版新技术、新经验、新模式的互动交流,不断激励产业创新。各数字出版企业和传统出版单位通过会展、交流会、国际会议等形式进行理论交流或实践探讨,分享新观点、新经验,交流新技术、新动态,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型、盈利模式。这些数字出版政策法规的精神推动了交流平台的构建,为产业创新提供了良好环境。
再次,统一标准的建设保障产业规范性。数字出版政策法规建构国内全行业统一标准,并提高标准制定的国际参与性,不仅能避免资源浪费,优化配置组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如MPR出版物国家标准发布,有利于规避出版业数字化转型中的风险;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正式批准 《国际标准文档关联编码(ISDL)》国际标准的立项,成为首个由我国申请立项的国际出版领域的标准。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2年在4项数字出版格式标准、12项电子书内容标准、手机出版系列标准等数字出版行业标准方面进一步加快了制定工作[8]。这些行业标准的进展意味着我国数字出版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保障数字出版业走向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2.进一步发挥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的引导作用。
数字出版产业是新兴产业,且对技术、资金、人才等要求较高,极需要政策法规的指导带动。我国数字出版政策法规通过产业基地和传统出版业数字化转型等的规定,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指明了道路,引导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产业基地建设引导行业发展方向。自2008年第一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成立至今,它们确实达到了政策法规制定的初衷,日益显现出对整个出版产业的带头示范作用,引领了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截至2013年,我国已成立了上海、重庆、杭州、西安、天津、广东、华中等12家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初步形成了以东部沿海为带动,以长三角流域为核心,以华北、中南、西北、西南为辐射的综合布局[9]。政府对基地制定相关规划,并综合实施税收、财政、人才等多项优惠政策,整合产业内资源,以推动其发展。如上海制定了包括投资融资、办公用房租赁等共42条——《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发展政策》。这些数字出版政策法规一是使各基地形成了特色优势。如上海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网络游戏和超算服务,中南国家数字基地的平台建设、手机阅读、手持阅读器等;二是有利于各基地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带动全行业进步。数字出版基地一方面吸引众多企业入驻,提高了产业集中度,便于发挥集群优势,有利于上下游企业更好的分工协作,依托公共平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赢得各方支持和关注,且其成功经验也可推广至其他省市地区,促进全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第二,政策法规引导传统出版业数字化转型。从数字出版产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数字出版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内容,传统出版企业是数字出版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核心力量。目前我国传统出版业数字化程度较低,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核心支柱作用,因此,我国政府通过制定数字出版政策法规引导、推动传统出版业数字化转型。新闻出版总署、各地新闻出版局纷纷成立数字出版部门,甚至建立产业基地推进数字化进程。在此背景下,传统出版单位如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也陆续成立数字出版部、网络部、信息中心或创办网站,以数字化转型谋发展。这些先行者在政策法规的支持、引导下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努力:一是探索新的出版方式,以图书、互联网和 DVD-ROM三种形式同步出版。二是出版电子图书,开发电子阅读器。三是推出手机出版物、在线工具书,进行在线或远程教育出版[10]。
3..进一步发挥我国数字出版法规政策的激励作用。
数字出版作为新型新闻出版业态代表了出版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因此,近年来各国纷纷出台数字出版优惠政策法规激励、扶持本国数字出版企业,以促进产业发展。
数字出版政策法规对产业发展的激励、扶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字出版基地通过相关优惠政策激励引导和扶持带动了基地内外数字出版企业的进展;二是众多财政税收政策纷纷对数字出版企业、数字出版活动抛出橄榄枝,对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激励、扶持作用。譬如重庆、西安、湖南等兴建数字出版基地,并投入巨额专项资金支持其运作。再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数字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者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缩短固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形成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扣除。类似的优惠政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
综上所述,数字出版法规政策对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有保障、引导、激励三大作用,应更好地发挥法规政策的三大功效,规避其负面影响,更好地推动数字出版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1][3]郝振省:《中外互联网及手机出版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年版
[2]EU copyright reform:publishers,it's time to give your views! [EB/OL]http://www.international publishers.org/2014-02-29
[4]【韩】林培 黄红芳 蔡炜:《讲故事 讲出4000亿文化产值》,《新华日报》2012-06-07
[5]德国图书信息中心:《欧盟大力度扶持内容与技术合作》[EB/OL]. http://www.cdpi.cn/xzx/ toutiaoyaowen/20140304/9969.html 2014-03-04
[6]BOOKSTATS 2013 NOW AVAILABLE[EB/OL]http://publishers. org/press/103
[7]OneThird ofPublishers' Revenuesare Digital[EB/OL].http:// www.publishers.org.uk/index.php?option= 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704: one-third-of-publishers-revenues-aredigital&catid=503:pa-press-releases-andcomments&Itemid=1618.2014-05-02
[8]程晓龙:《2012数字出版脉动》,《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12-31
[9]宫丽颖:《我国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分析》,《中国出版》2013年第10期
[10]黄先蓉 刘菡:《传统出版业数字化转型的政策需求与制度、模式创新》,《中国编辑》2011年第1期
(黄先蓉: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娅敏: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外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研究”(11JJD8200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