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显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如何正确看待传统文明及其智识资源,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成为一项重大课题,也为中国法制史教学提出了更高的崭新要求。新时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应从断代体介绍到整合式讲授,从静态的纸面制度到动态的司法实践,从单线的王朝叙事到古今中西的复线叙事,从单一史料视野到多元史料开拓,从独白式灌输到互动式启发等五大方面进行教学创新。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法律与文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100-04
一、引言
2014年10月,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古代“礼法合治”有重要启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如何正确看待传统文明及其智识资源,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成为一项重大课题,也为中国法制史教学提出了更高的崭新要求。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向来是我国法律教学中的难点,诸如教材体例存在缺陷,知识点庞杂枯燥,内容与现行法制无直接关联,教学手段单一等因素,导致目前中国法制史课的整体教学效果欠佳。如何改变中国法制史教学尴尬处境,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学界和教育界在最近几年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一些改革的共识,但尚需在微观层面予以细化,对教学内容与形式改革的探讨仍需持续推进。在此,笔者就中国法制史教学过程中的经验与体会,谈一谈五大方面的教学改革与创新思路。
二、从断代体介绍到整合式讲授
中国法制史教材在编排体例、涵盖内容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这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按照教材照本宣科,而需要根据中国法制的发展变化规律与基本特点予以重新整合。
在编排体例方面,现有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按照历史朝代的沿革顺序进行介绍,即采用断代体体例,这一编排方式优点在于能够对不同朝代的法制状况进行比较完整的阐述,能反映出法律演进的过程,突出了法制发展的历时性。但在教学实践中,这种面面俱到的介绍方式缺乏深度且有相当多的重复内容,将知识块分割开来,难以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如婚姻制度,自西周定型后历代大多沿袭,或在定制基础上有所变化,而有时这种变化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是不明显的。突破中国法制史的断代体式教学方式,需选取一条贯穿五千年来中国法制传统的主线,即礼法之间的关系,以此将中国法制史划分为四大时期:礼治时期(夏商周法制)、礼法之争及任法去礼时期(春秋战国与秦代法制)、礼法合流时期(汉代至清前期法制)、清末变法与法制现代化时期(清末至民国及革命根据地法制),以四个大时期为单位打通朝代界限,将细碎的知识点介绍转化为侧重讲授中国法制发展的变化规律与特点上面。同时,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内容开设专题,对每个时期的法制发展状况予以进一步整合,也有助于所有课程结束后的梳理与总结。如,法律指导思想专题、法律形式演变专题、婚继制度专题、刑罚体系专题、财产制度专题、诉讼审判制度专题、少数民族统治时期的法律等,由此形成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新体例系统。如此我们可以看到,断代体式的教材更适于作为资料库来使用,教师要针对课时安排、授课对象的接受能力等因素来设计与调整。
在涵盖内容方面,中国法制史在某种意义上是以制度史为主线的,更侧重于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立法活动、司法状况与法制情况上,而对于法制思想、法制文化以及非国家建构的诸多法律现象,虽将其纳入到研究对象当中,但在一般的教材中却鲜有涉及。尽管在课程划分上一般分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两大部分,但学习法制史却离不开思想史,乃至政治史、经济史与文化史,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只有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思想与文化因素才能真正融会贯通。一般的教材中因其体例所限,很难将制度之外的内容涵盖进来。应当说,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将教材中的内容进行复述与强调,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是撑起法制史的“骨架”,如何做到“有血有肉”,在学生头脑中“鲜活”起来,势必要在对教材内容予以整合的基础上,补充、补足教材之外的与制度史密切关联的知识。就法制史自身而言,如仅局限在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层面,而忽视了对习惯法、民间法等维度的考量,也无法给学生一个较为完整的传统法律的真实面貌。如,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是“重刑轻民”,反映在法典制定与制度设计上便是刑事立法的发达与成熟,民事立法则较为零散与不成体系。若仅以国家正式制度为讲授内容,在教学上“重刑轻民”,势必给学生造成传统中国的民事关系始终欠发达的狭隘印象。应当说,我国古代虽然没有出现一部集中的民法典,但“由于各种各样的习惯法、礼俗、家法族规与国家制定法相配合,形成了一个实际起作用的民法的网络”。由此可以说,中国法制史教学是立足于制度史,出离于制度史,而又回归于制度史的。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全面与周延,并非是指对制度设计各个方面事无巨细的陈列,而是通过有限的课堂时间,给学生建构起中国传统法律的完整面相,以及引导学生进一步学习与研究的方向与可能性,中国法制史所能提供给学生的在看待法律现象的历史维度是学习任何一门部门法都应具备的,故而中国法制史也为学生提供了一种研究法律的方法论,理应在这个高度上重新认识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定位。
三、从静态的纸面制度到动态的司法实践
在传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往往更侧重于静态的国家制定法,在司法层面也主要是介绍司法机关的设置和诉讼、审判制度等,而鲜有涉及大量丰富的司法实践活动。如何把“纸面上的制度”变“活”,大多学者主张引入案例教学法。目前学界已充分认识到了案例教学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重要性,其在激发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师生互动,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以及活跃课堂气氛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不过,也有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由于不涉及实务能力,不应盲目地、过度地大面积引入案例教学法,其理据主要是就大学本科生而言应更侧重于对其全面系统知识体系的建构,而且在学生素质,乃至教师队伍素质尚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前提下,案例教学法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应承认案例教学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而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确实存在特殊性。中国法制史中的案例是历史中存在的司法实践(大多没有明显的现实意义,这跟部门法的案例教学有所区别),一桩案件的发生与审判是基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官僚系统乃至文化环境等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将这些构成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还原”,而不能单纯地引用曾经发生过的案例作为一条具体法规的产出结果。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案例的价值不仅在于判决的结果以及运用了哪些法律规范,更在于从中深刻体会案例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本身等因素对不同时期法制的影响。”应当指出,这种“还原”的任务往往是极其困难的,难题在于要立足于当时社会的历史条件来理解一种法律现象或一桩案件的判决,而不能仅诉诸于现代人的生活经验。如早期法律实践中的神明裁判(秤审、火审、水审、毒审、热油审、触审等),若没有一定的关于神裁的社会功能与思想基础的知识储备,便不可能仅通过一桩实例理解历史中的神裁现象。换言之,在中国法制史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更应引导学生对历史进行“想象性重构”,而非局限于对某一法律条文的具体实践上。在案例的选择上,应选取典型案例(即具有该时代的鲜明特点)、涵盖性强的案例(即能最大限度地将本时代法律状态的主要特点涵盖其中)、为人所熟知的案例(为一般公众所熟悉的事例,未必一定是案件),甚至是将零散的案例组合在一起的“拟制案例”。在以断代史为基本划分方式的前提下(即以传统教材的每章为单位),可以用“一典型时期一典型大案”方式作为引子,并串联起该时期的主要知识点。如秦代,可拟制“陈胜吴广谋反案”,将秦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相关知识点串联起来,并围绕该案提出一系列问题,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相关制度。如,该案是否属公室告?陈吴二人是否够责任年龄?如为诬告如何处理?是否涉及到连坐?该案如何审理?等等。更深一步,陈吴二人为何会谋反?他们从哪里误听了“失期当斩”?这反映出秦代立法的什么特点?等等。将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及思想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导入与剖析,则有助于学生树立起对中华法系基本特点的宏观性认识。如刘星利用在《鹿洲公案》中的“兄弟争田案”展示出中国传统法律的权威性、目的性、功能与作用、与民间法的关系以及蕴含和谐价值。以案例为线索,以问题为导向,最大程度地进行历史还原,才能逐步培养起学生的历史思维,从而引导学生更客观地理解古人的法律智慧及所创造的司法文明。
另外应当指出,在传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对判词的系统介绍几乎是空白的,而在目前的案例教学中对判词的重视程度也明显不足。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司法实践艺术不仅体现在经典判决上,更在判词中。判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也蕴含着中华法系的精神特质,应该说是学习中国法制史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古代判词(实判)的分析数据表明(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有相当比重的判词既没有引述相关法律,也并不与当时的法意相符,非严格意义上的“依法判决”,可以说通过(且只有通过)判词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华法系伦理化特点,判词中的说理与论证也有助于学生了解古人对法律精神的观念与表述,改变法律刻板的印象。这提示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对中国历史中所存在的骈判、散判、花判等判词形式加以重视,进一步完善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体系,逐步改变重立法轻司法,重制度轻实践的教学局面。
四、从单线的王朝叙事到古今中西的复线叙事
在单线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适当引入“中与西”(即横向的)“古与今”(纵向的)的参照系,从“单线叙事”构成“复线叙事”,形成彼此对照的知识网。
在“中与西”的横向比较方面,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适当引入西方法制史的相关内容,作为一条辅助线,彼此对照,有助于学生增强认识,加深理解,在学习伊始便树立起一种大历史观意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家族本位、义务本位、重刑轻民、无讼是求以及伦理化等诸多特征,与西方法律的个人本位、自治性、开放性、宗教性等特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关中西法律文明之间详细对比,是另一门课程的任务,就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而言,主要是在一些关节点上引入西方维度,辅助对中国法制传统中的一些特殊现象的认识。如,有关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一般的教材中将中国早期习惯法所具有的诸多特点归因于“特殊的地理人文条件”而区别于其他文明或国家,但这种区别性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呢?要深入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势必要通过对比其他典型文明的情况(如古希腊、古罗马)才能获得。另如,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所形成的刑罚体系和审判体系,具有较高的司法文明水平,这种文明水平不仅是纵向比较的结果,更是与同时代世界主要文明相比的结果。有了这种比较,才能使学生更深刻地了解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可供继承与发扬的司法精神。再如,清末变法中涉及到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争以及传统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所谓“师夷图存”更离不开西方维度。
在“古与今”的纵向比较方面,将中国法制史的相关内容与当代法治(尤其是中国)的实践相勾连,着重展现法律内在精神的稳定性与延续性,以及法律基本原则在不同时代所呈现出的不同面相。这一方面,有助于引导学生以动态的视角看待传统法制资源的演化与变迁,以及其中蕴含的可供现代社会借鉴与发扬的人文因子;另一方面,也借此培养学生逐步树立起看待法律现象的历史维度。如,汉代所正式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为我国古代历代主要法典所继承,经历了从确立到逐步完善乃至成熟的漫长发展过程,构成了理解传统法制思想的一条重要线索。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我国在思想和立法层面曾对“亲亲得相首匿”予以全盘否定,但随着现代依法治国的建设需要,特别是对自身法律传统的重新认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一定程度上得以复归。如我国于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亲属拒证权”做出了规定,这实际上又涉及到我国对容隐权的承认与建构问题。我们看到,以“亲亲得相首匿”为切入点延展开来,能够串联起诸多法律领域的重要问题:当初为何确立这条原则?后世为何坚持这条原则?这条原则为何遭到批判乃至被摒弃?现今又为何被批判地继承下来?在这个学习、理解、反思的过程中,学生所面对的不再是一个古远的、僵死的法律知识点,而是对人性的认识、社会当下的现实状况,甚至与个人的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变成了一个“活”的知识点。
五、从单一史料视野到多元史料开拓
传统中国法制史教学所依据的材料多为法律典籍与历史文献,在引入案例教学法后增添了一些司法案例。但相比较而言,材料来源较为单一,内容也较为枯燥,仍需进一步拓展。
在这方面,发轫于西方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给予我们很大启示。通过将小说、诗歌、戏剧等文学作品纳入到法律的教学与研究当中,法律与文学运动开辟了理解法律现象的新途径,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合理性论证,特别是在法律教育领域,文学作品的引入,重新塑造、更新乃至颠覆了传统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与基本形式。在西方学术圈,对法制史的研究与教学特别注重对文学作品的使用,如早期的荷马史诗、神话传说,再如莎士比亚、巴尔扎克、狄更斯等经典作家的文学作品。在我国学术界,利用文学作品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思想的研究成果已不鲜见,其中代表性的学术著作如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徐忠明的《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等,代表性普及性著作如郭建的一系列作品:《古人的天平: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戒石铭与皮场庙》、《金龙难娶玉堂春》等,另外也出现了一些研究《红楼梦》、《西游记》等古典名著中的法律相关问题的成果。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与教学活动尚需良好的对接途径,教师需要考虑诸如课时安排、学生课外负担以及与如何教学主体内容配合等问题。因小说、戏剧多集中在宋元明清时期,且学生经过前期课程学习已对法制史的内容与规律有所掌握,故宜在常规的宋至清法制史教学后开设以讨论为主要形式的“名著中的中国法律”专题课。在教学中应本着优先选取故事性强,为人熟知的名著中的情节作为教学案例(如铡美案),引导学生在既有的故事情境下,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理解古代社会的法律现象以及古人对于法律的认识,并更进一步找出名著中对当时法律的错误描写与适用。通过分析名著的法律视角,一方面有助于夯实学生的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反思求真能力的过程。
在教学实践中,一些教师提出要充分利用多媒体,配合课程安排播放有关中国法制史的影像资料,如电影、纪录片以及名家讲座等。丰富的影像资料可以让学生对书本中的法制史有更直观的感受,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不过在引入时,特别在法制史课时普遍紧张的前提下,要注意与主课的协调关系。一般在课程初期,可以适当在课堂上播放与课程内容同步的纪录片(如央视推出的六集法史纪录片《大理寺》,每集大约35分钟),播放后进行讲评、组织讨论,并引导学生充分利用课下时间进行阅读与观看,培养良好的自学习惯与能力。
六、从独白式灌输到互动式启发
已有不少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教学应改变传统的独白式、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建议采用讨论课,乃至组织模拟法庭等形式,激发学生的主体参与性。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律课而言,中国法制史课实际上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中国法制史中知识点庞杂,“死”知识较多,与现实生活的直接关联十分有限,留给学生个人的自由发挥和创造空间并不大。应当这样说,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制史的互动式教学形式是教学内容创新相应的一个必然结果;对课程内容的改革自然会相应地引发课程形式的变化,仅仅是改变课堂教学的外在形式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从上文中可以看到,从断代体介绍到整合式讲授,从静态的纸面制度到动态的司法实践,从单线的王朝叙事到古今中西的复线叙事,从单一史料视野到多元史料开拓,这些对教学内容的改革已经包含进从独白式灌输到互动式启发的教学形式的改革要求了。换言之,这些教学内容的改革势必要通过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从大的视角来看,法律教学正在经历一个改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在教学中的角色与地位需要重新定义,从传统的以教师、教材为中心的知识传授模式变为以“教师—学生”的互动式知识增长模式,学生主体性的培育更有赖于教师不断地在课堂上创造互动的契机。如,对“法”的古字的讲授中,一般会将古字拆解开逐一讲解,解释古人对法的理解。在这个过程中,便可以让学生思考如果自己是“仓颉”,根据自己对法的认识会造出什么字来反映出这种理解,以及造什么样字出来能准确地反映出中国早期法律的特点。通过“造字”,实际上让学生熟练掌握中国早期法律的特点以及传统中对法律的理解方式,并以此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的阐述与表达。互动式教学要求教师不断探索与实践,点滴积累中国法制史教学创新的经验与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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