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检利剑”消费品集中打假行动查处440件案件
为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消费品质量违法行为,质检总局从今年9月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历时两月的“质检利剑”消费品专项集中打假行动(下称集中行动),各地质监部门按照总局要求,积极组织,强化执法,消费品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消费品整体质量状况得到有效改善。
据了解,本次集中行动强化三方面重点,一是以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空气净化器、童车和洗洁精、纸巾等日用品为重点开展四类产品执法检查。二是以无证生产、标实不符、微生物、重金属含量或其他限量物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等为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三是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无证生产、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的区域为重点地区开展打击和整治工作。
从2015年9月初至10月底,全国质监系统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开展消费品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45 368人次,检查生产企业6 702家,查处案件440件,涉案货值1 086万元。
从各地查处的案件来看,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一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二是安全性指标不合格问题。有的家电等产品未获3C认证,存在比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三是产品标识不合格。有的企业涉嫌存在产品标签虚假标注、未按要求标注,伪造产地、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从质检总局执法司获悉,为更好地完成这次执法打假行动,各质监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例如,天津市针对新京报报道“高仿”日用品存在的问题,连续印发了开展日用品专项执法检查和消费品专项集中打假行动的通知,加大对周边乡镇巡查力度,及时上报可能存在的违法生产线索,打击和排除可能存在的小作坊和窝点的违法隐患。
另外,突出重点,狠抓案件落实。例如,陕西省质监局重点检查了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较多、被媒体曝光的、证照不全、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
其次,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点。例如,上海市质监局加强与公安、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等部门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行动,同时将此次专项行动与年度“质检利剑”行动、“双打”行动、商品量计量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共同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并且,加强协作,实现社会共治。广西区各级质监部门科学理顺内部机制,上下联动,主动加强与工商、公安等的密切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对消费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困难的重点区域,积极协调开展联合行动,在消费品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面前,更好地发挥联合执法的巨大优势,用强大合力和震慑力确保消费品市场监管效果。
除了上述做法,质监部门还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宁夏区通过宁夏质监门户网站、宁夏质监微信群、宁夏日报、宁夏电视台等传播媒体对“质检利剑”消费品专项集中打假行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集中打假行动。
同时,加强信息化应用,提高执法效能。集中行动期间,总局应用12365单兵系统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远程指导和检查。专项行动的1个多月里,共有约1 000个基层执法单位与总局连线,总局直接互动的单位达到150余家(次)。
各质监部门表示,将继续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消费品质量违法行为,将各类消费品违法行为掐灭在摇篮里,提升消费品整体质量状况。
近期,质检总局接到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报告称,因设计原因,装有PCS碰撞预测安全系统(减轻与前方障碍物碰撞的装置)的车辆,推测由于误将路面金属接缝等认知为障碍物,导致警告音响,并有可能启动辅助制动或自动制动,如果驾驶员慌乱中进行制动操作,有可能诱发后车追尾等事故,存在安全隐患。据该公司统计,涉及 2012~2015年款的Lexus(雷克萨斯)ES350车型,生产日期为2012年6月22日至2015年5月19日,总计126辆,详情可查阅该公司有关公告。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调查缺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针对上述缺陷的召回计划。
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安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现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请相关车主及时将车辆送往最近的雷克萨斯经销店临时关闭上述PCS(碰撞预测安全系统)功能。
二、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须尽快调查确定上述缺陷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可以消除缺陷的技术举措,及时开展召回工作,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召回实施前,须实施临时措施,保障车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经销商,须明确通知相关车主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施。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辖区内进口雷克萨斯汽车经销商配合总经销商,认真履行通知和免费维修等责任和义务,并做好随机抽查等监督工作。
质检总局将高度关注该缺陷处置进展,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取得国际领先成果,已全面建立实施节能低碳认证认可制度。
记者当日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十二五”时期,中国已全面建立实施节能低碳认证认可制度,截至2015年10月底,累计颁发各类节能低碳认证证书5.9万余张,证书总数比上年同比增长10.5%,比“十一五”末增长6倍,为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减排目标,有助于实现减排义务和权益的对等,是《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之一。国际上普通采用第三方认证认可的方式,建立“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体系,为碳排放权交易和企业减排行动提供碳排放数据审定、核查、认证服务,从而保证相关过程的公平、透明和结果的真实、可信。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中国遵循《联合国气候公约》、《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了节能低碳认证认可制度,形成了包括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碳排放量审定/核查以及相关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在内,适应中国产业结构特点和节能减排目标需求的认证认可体系,并广泛应用于“节能低碳万家企业行动”、“金太阳”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低碳城市创建等项目,在低碳认证认可技术研发、制度建设、支撑国家政策目标、服务政府监管等方面走在国际前列。来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何佩德(Patrick Haverman)表示,中国构建的碳排放和碳减排认证认可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国,对其它国家也颇具参考价值。
据了解,节能低碳认证认可,显著提升了相关企业及产品的能效和减排效率,经测算,2010年至2014年获证产品累计实现节能量折合标准煤1.83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57亿吨。
将探索制定相关领域团体标准或城市间联盟标准
2015年12月4日,国内首个城市间的标准化联盟组织——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在京成立。联盟由上海质监局、南京质监局、郑州质监局、广州质监局、成都质监局、厦门质监局、青岛质监局、黄石质监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发起,秘书处设在上海质监局。
据悉,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的定位是“既要立足当前,更要面向未来”的一个开放、包容、多元、融合的新型城市标准化联盟,工作方向是按照“围绕一条主线、强化两大服务、着力三个坚持”的基本要求,拓展城市标准化工作空间,加强城市间的合作交流以及与国际的接轨,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的诞生,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标准化服务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重要载体和加强城市间标准化合作交流的有效平台,对加快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进程,提升内贸流通标准化水平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着深远的意义。
今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同意在上海、南京、郑州、广州、成都、厦门、青岛、黄石和义乌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明确提出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8月26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加强流通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国家标准委的积极推动下,由首批国内贸易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共同发起成立的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将率先以内贸流通标准化作为联盟第一项重点工作,探索制定相关领域团体标准或城市间联盟标准。
成立仪式上,9个城市的代表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并通过了联盟章程。据悉,联盟后续还将进一步吸纳其他城市加入,继续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其他标准化创新工作,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
近日,浙江杭州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韩国进口仿真饰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其中铅、镉含量严重超标,消费者佩戴后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2015年12月1日,杭州检验检疫局对该批不合格仿真饰品实施了现场监督销毁处理。
这批来自韩国的进口胸针饰品实为个人境外采购物品,共195个,货值189.15美元。杭州检验检疫局在在对其进行检验时发现,胸针中重金属铅含量为68%、重金属镉含量为0.88%,严重超过GB28480-2012中相应的限量值0.1%和0.01%,超标比例分别达到680倍和88倍。检验检疫人员随即查封了这批不合格品,并将检测结果告知收货人。
铅是已知毒性最大的重金属之一,长期累积,会严重危害人体神经、造血系统及消化系统;而镉超标会对呼吸道产生刺激,积存于肝或肾脏造成人体危害。皮肤和呼吸道是铅、镉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之一,消费者长期佩戴这些有害元素严重超标的饰品必将造成健康损害。
今年1月至11月,杭州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仿真饰品涉及金额23.7万美元,同比上升76.9%。分别来自捷克、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追求时尚的同时,不要忽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015年11月25日从中国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获悉,搭载该公司研制的核心动力——牵引电机和牵引变压器的中国标准动车组,日前在太原大西铁路客运专线顺利通过线路阶段性高速试验。这意味着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高铁驱动技术迈出了关键一步。
据介绍,在条件复杂的阳曲-原平区间综合试验跑车过程中,中国标准动车组跑出了每小时385 km的试验速度,其牵引电机和牵引变压器完成了所有作业任务,没有报任何故障。试验结果显示,中国标准动车组牵引电机和牵引变压器各项技术指标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表现相当稳定,顺利通过本轮阶段性试验大考。
中车株洲电机公司有关技术人员表示,为中国标准动车组设计的牵引电机和牵引变压器的性能全面优于现有高铁牵引动力,而且通用性好,降低了使用成本,是中国高铁出口的标准产品。
今年6月底,时速350 km的中国标准动车组下线。这是中国实现高速动车组技术全面自主化、标准化的重大创新项目,将显著助推中国高铁“走出去”。
2015年11月24日,520余吨无任何进关手续及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肉类制品,在贵州省贵定海螺盘江水泥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处理场被该省相关部门集中销毁。这些经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冷冻肉类制品将作为水泥生产的原料被再利用且不会产生有害物质。
据了解,受国内外肉类产品价差增大、今年以来我国市场需求缺口较大等因素影响,冻品走私及非法销售等问题十分突出。为严厉打击冷冻肉类走私,整顿规范冻品进出口和市场秩序,防止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制品进入我国市场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多部委联合部署开展了冻品走私专项打击和综合整治行动。
自今年5月至今,贵州省有关部门与当地公安部门联动出击,相继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了冷冻动物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走私冷冻肉类专项打击和冷冻肉类市场综合整治行动。在该省连接云南、广西的主要高速公路、重要通道实施联动执法、设卡查缉,共开展联动执法109次,派出警力1 120余人次、召开联席会议58次,先后在该省铜仁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遵义市等地查获多起走私冷冻肉类案件,涉案冷冻肉类制品1 070余吨,货值金额约3 900多万元。此次该省集中销毁的520余吨冷冻肉类制品主要包括鸡爪、牛排、牛肉以及猪脚等,货源大多来自巴西、美国以及印度等国家,均无任何进关手续及检验检疫证明,属非法入境。
山西检验检疫局完成现场检疫工作
2015年11月23日,山西省首次以空运直飞方式引进的241头种牛,由澳大利亚飞抵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山西检验检疫局第一时间实施登机检疫,对运载工具完成了严格消毒。
山西局联合海关以“三个一”方式对该批种牛实施现场查验和放行。在检验检疫人员全程监运下,这批种牛被运送到指定隔离场开始了为期45天的隔离检疫。按照中澳双边议定书要求,山西局将对这批种牛进行逐头采血,对蓝舌病、副结核病、赤羽病、牛病毒性腹泻、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和鹿流行性出血热进行实验室检疫诊断和检测。在解除隔离后,所有健康种牛将被启运至国内各个繁育饲养目的地。
据悉,这是2015年国内空运进境的最大规模种牛,货值1 200万元人民币。这批种牛由北京一家进口代理公司引进,将作为优质种牛提供给山西、河南、北京、山东、黑龙江、内蒙古6省市区9家养殖公司的繁育中心进行饲养繁育,主要为西门塔尔牛、黑安格斯牛、夏洛莱牛、利木赞牛等8个品种,为单次空运入境种牛数量最多、品种最多。这些种牛都是业界知名的优良品种,特别适应丘陵、山区自然放牧,对于改良我国现有牛种群性状、扩大优质种群、丰富我国牛种基因资源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近日,国际标准化组织烟花爆竹技术委员会(ISO/ TC264)第四次年会及小组会在南非比勒陀利亚举行。小组会议审定通过了9个烟花爆竹标准草案,完成了所有技术性修改,经编辑性修改后将于2016年正式发布,这是烟花爆竹领域首批发布的国际标准。
ISO/TC 264成立于2012年,其主要任务是制订烟花爆竹ISO标准,秘书处设在湖南浏阳的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现任主席为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花炮中心主任、专家谭爱喜。在会议中,谭爱喜作为主持人,有效把握了会议的节奏和主动权,为中国代表团争取了最大利益。
中国代表团代表之一、湖南检验检疫局花炮中心副主任张光辉介绍,在中国代表团的积极争取下,相关标准在烟花分类、分级、技术指标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利益,有利于推动湖南烟花扩大出口。“比如白药双响炮,以前欧美没有这个类别所以我们无法出口,在中方努力下将这个类别增加进国际标准中去了,出口大门也就打开了。”
谭爱喜介绍:虽然ISO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对外商贸谈判中可以作为谈判依据和基础,为应对欧美发达国家在烟花领域可能提出的技术贸易措施提供了有效武器。而且很多没有烟花标准的国家,可以直接采用ISO标准。
会议还对中国代表团提交的《烟花用烟火药剂违禁药物检测方法》、《大型焰火燃放通则》两个标准提案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两个提案意义重大,能填补目前ISO标准的空白,并同意提交进行网上投票。其中,《烟花用烟火药剂违禁药物检测方法》首次提出了国际统一的烟花违禁药物检测方法及规范,能有效避免因各国检测方法不一导致不同结果或互不认可的情况;《大型焰火燃放通则》首次提出了焰火燃放的安全技术指导和规范。
消费者可通过国家标准委官网建言献策
2015年11月25日,国家标准委就新制定的《牙刷及口腔器具产品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牙刷及日用口腔清洁器具安全卫生指标关乎每个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查询,提出自己的意见。
据了解,新标准适用于牙刷及日用口腔清洁护理器具产品有关安全的通用技术要求。牙刷产品主要包括成人牙刷、儿童牙刷、电动牙刷、抗菌牙刷等6种;日用口腔清洁护理器具包括舌刮器、牙线、牙签、婴幼儿磨牙器具等7类。
据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级工程师相晓霞介绍,在通用安全要求方面,标准规定牙刷及日用口腔清洁护理器具中应使用安全的塑料添加剂,对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6种增塑剂限量值作出了规定,儿童用产品的可触及材料和部件中6种增塑剂不得超标。标准对牙刷及日用口腔清洁护理器具中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作出限定。标准要求产品不应脱色,入口部位不可有非功能性的锐边、毛刺,非入口部位形状不应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在特殊安全要求方面,标准对牙刷类产品的毛束拉力、颈部抗弯力和刷毛等提出了明确安全要求。电动牙刷的电安全要求、耐化学性能和植毛头与固定装置牢固度等要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对木制、竹制牙签中二氧化硫的浸出量作出了不应大于600mg/kg的限定,防止牙签中二氧化硫过量残留对消费者的口腔健康带来危害。此外,标准还要求抗菌牙刷生产厂家应有相应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在儿童用产品方面,标准特别对儿童牙刷刷头、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以及相关产品饰件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儿童用产品应明示适用年龄范围,可拆卸饰件和不可拆卸饰件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据统计,目前我国生产牙刷及日用口腔清洁器具的企业有近千家,年产量达70亿支,产值近118亿元,出口量约44亿支,出口额近37亿元。本标准的制定,将进一步提高相关产品的产品性能和安全要求,规范引导行业发展。
据悉,该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刷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工作。
2015年11月20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召开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工作座谈会,推动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进一步有效开展。座谈会通报了2014年我国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据报告组织评审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通报,2014年度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审查工作已经经过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3个阶段。2014年共收到来自20个省级行政单位和两个协会提交的企业质量信用报告869篇,较2013年度提高2.7倍。其中,提交企业质量信用报告最多的是陕西省,共提交142家,广东、河南、内蒙、新疆(兵团)和山东提交的企业质量信用报告超过50篇。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为520家,占比59.8%;在通过形式审查的520家企业提交的企业质量信用报告中,114家企业通过技术审查,占报告总数的13.1%;最终通过专家评审的有78份报告,占报告总数的9%。
座谈会提出4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推动企业质量信用相关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尤其是两项重要的国家标准GB/T 29467《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和GB/T 31870《企业质量信用编制规范》的宣贯和实施。二是推进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发布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引导并监督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发布。三是适时引入第三方征信与信用评价机构,提高报告内容的可信度,促进报告质量的提升。四是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评审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信用报告,发挥质量信用报告的信息披露作用。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工作下一步的重点将放在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质量信用信息应用和质量信用报告组织发布等工作上,将内部监管和社会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继续组织各地跟踪开展了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检查。
据了解,2015年,质检总局继续组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及全国26个省(未含辽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对月饼、酒精饮料(包括白酒、红酒、黄酒等)、茶叶、化妆品、保健食品、加工农副商品开展了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检查,共检查上述商品2 929批次,合格2 408批次,涉及1 048家企业,总体合格率为82.2%。
其中生产领域检查上述商品995批次,合格907批次,涉及380家生产企业,合格率为91.2%,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出厂价格比及包装空隙率的指标合格率分别为99.9%、99.0%、92.1%;在销售领域检查上述商品1 934批次,合格1 501批次,涉及668家销售企业,合格率为77.6%,包装层数和包装空隙率的指标合格率分别为99.7%、77.7%。
从检查商品分析,2015年被检查的各类商品总体合格率与2014年相比都有所提高,月饼更是首次达到90%以上,酒精饮料、化妆品和加工农副商品稳定在80%以上,茶叶和保健食品虽然增幅较大,但仍未能达到80%。
从检查指标分析,包装层数指标合格率基本稳定,较去年略有小幅升高,在三项被考察指标中合格率最高,其中月饼、酒精饮料、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四类商品在生产领域和销售领域的包装层数指标合格率均为100%;包装空隙率指标合格率增长幅度较大,其中生产领域为92.1%,较2014年提高5.2个百分点,销售领域为77.7%,较2014年提高7.3个百分点,月饼无论在生产领域还是销售领域,该项指标合格率都达到90%以上;包装成本与出厂价格比指标合格率同往年相比波动不大。
“十二五”期间,通过国家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明显改善,商品包装越来越受到相关企业的重视,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越来越得到社会和民众的认可。但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商品包装合格率有待提高,部分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了解,甚至故意钻标准的空子,欺骗消费者。下一步,质监系统将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规范企业生产销售行为,并进一步加强抽检力度。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为加强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工作,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2015年11月24日,国家标准委组织召开了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试点工作会议。会议邀请了标准化、机械、电子、电器和总后勤部等领域的7位专家组成了评估专家组,对6个技术委员会申报的63项国家标准项目进行了评估。
工业节水、国土资源、建筑幕墙门窗、通信、遥感技术和化学等6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立项评估要求,对各自申报的标准项目从体系建设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汇报,专家组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了研究,经过认真、细致的讨论,逐一提出了立项工作建议。此外,专家组还从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评估程序、评估文件、评估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标准评估部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5年6月至11月,质检总局组织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了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15种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涉及轻工类产品、机械及安防类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建材类产品等4类产品。相关省级质监局依法组织完成了联动抽查工作任务。
本次共抽查了7 348家企业生产的7 478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6 840家企业生产的6 968批次产品合格,检出51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6.8%,抽查合格率为93.2 %。
从不合格产品检出率情况看,卫生纸、胶合板、通用硅酸盐水泥、架空绝缘电缆、铅酸蓄电池等5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絮用纤维制品(被子、枕头)、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中密度纤维板、冷轧带肋钢筋、复混肥料、电力电缆、橡套电缆等7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至10%之间;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木制家具等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10%至20%之间。
从不同规模企业抽查情况看,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6.9%、17.9%、75.2%,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1.3%、3.0%、9.2%。抽查结果表明,大、中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高于小型企业。
从不同类型企业抽查情况看,一是轻工类产品抽查了2 293家企业生产的2311批次产品,包括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絮用纤维制品(枕头、被子)、木制家具、卫生纸4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5%;二是机械及安防类产品抽查了1 919家企业生产的1 923批次产品,包括冷轧带肋钢筋、电力电缆、橡套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铅酸蓄电池5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6.5%;三是农业生产资料抽查了754家企业生产的758批次产品,包括复混肥料1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5.9%;四是建材类产品抽查了2 382家企业生产的2 486批次产品,包括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中密度纤维板、通用硅酸盐水泥4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9%。
本次全国联动监督抽查共发现5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质量问题: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的纤维成分含量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枕头、被子) 的纤维成分含量不合格;卫生纸的细菌菌落总数不合格;木制家具的甲醛释放量不合格;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的耐洗刷性不合格;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合格;中密度纤维板的静曲强度不合格;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的静液压试验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的肋间距不合格;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强度不合格;复混肥料的养分含量不合格;电力电缆的护套失重试验不合格;橡套电缆的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不合格;架空绝缘电缆的绝缘热延伸和绝缘热收缩不合格;铅酸蓄的电池容量不合格等。
本次全国联动监督抽查实行上下统筹、资源整合、联合互动的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六统一”原则,即统一制定计划、统一实施方案、统一抽查规范、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公告要求、统一汇总数据,既发挥了国家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又充分发挥地方属地管理的积极性。
同时结合产业特点,通过采取覆盖地域广、产品批量大的抽查方式,对集中区域和重点区域同时进行监督抽查,调动全国监督检验力量,切实发挥了“抽查一批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作用。
一是加强发证产品质量监督。本次抽查的15种产品中,涉及8种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和2种强制性认证产品,占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66.7 %。涉及电力电缆、铅酸蓄电池、中密度纤维板、复混肥料、通用硅酸盐水泥等产品。
二是扩大抽查覆盖面。与历年全国联动监督抽查相比,本次抽查了15种7478批次产品,涉及6 840家生产企业,监督抽查的产品类别、批次和企业总数都有一定的增加。比如中密度纤维板。抽查了18个省(区)229家企业生产的23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一半;无规共聚聚丙烯(PP-R)抽查了20个省(市、区)427家企业生产的427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70%;通用硅酸盐水泥抽查了24个省(市、区)987家企业生产的1 08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占全国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
三是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抽查的15种产品中,涉及儿童用品、纺织品、装饰装修材料等10种消费品,占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66.7 %。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督促抽查不合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将抽查结果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要求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抽查企业名单,以便加强社会监督。
下一步,质检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消费品质量监管力度,不断强化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改善消费环境。
2015年12月4日,全国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标准化工作会议暨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标准委崔钢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9个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及部分省标准化和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同志参会。会议由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杨泽世主任主持。
会上,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尹虹副司长宣讲了全国内贸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标准委服务业部介绍了推动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标准化工作方案,上海、广州、青岛三个城市分别介绍了本地内贸流通体制改革标准化工作情况。同时,由上海、南京、郑州、广州、成都、厦门、青岛、黄石、义乌9个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起的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正式宣告成立。作为首批入盟成员,9城市将重点围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试点要求,积极推动标准化支撑工作。
崔钢副主任强调,内贸流通与标准化工作关系密切,应认真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内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同时,崔钢副主任分别从部际层面、城市层面、技术支撑层面,对推进内贸流通标准化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有关各方加强合作,不断提高内贸流通标准化工作水平,全力支撑我国“第三次流通革命”,服务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
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促进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流通标准化建设”。汪洋副总理也特别强调,“流通标准化是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关键环节,有‘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国家标准委推动成立国内首个城市间的标准化联盟组织——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并联合商务部开展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标准化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标准化服务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重要载体和加强城市间标准化合作交流的有效平台,对促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提升内贸流通标准化水平有着深远的意义。
2015年12月28日,质检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在北京签署《关于共同开展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大数据分析应用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代表双方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质检总局副局长张沁荣,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签字仪式。
根据《合作协议》,质检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将共建“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大数据应用中心”,依法归集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及其相关企业数据并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有效推进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企业等实现数据共享和项目合作。共同建设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大数据服务平台,以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我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管理水平以及宏观经济决策支持能力。共同建设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大数据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围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分析等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及其标准规范编制等,积极开展相关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创新与实验室成果工程化推广应用。
支树平在签字仪式上表示,《合作协议》的签署,对丰富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和加强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电子商务是新型业态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生力量,近年来发展迅猛,同时也伴生了假冒伪劣等许多产品质量问题。质量是电子商务的生命线,质检总局作为质量宏观管理部门,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建立了“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机制。质检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加强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大数据分析应用合作,是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惠及广大消费者,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希望双方依托各自基础和优势条件,认真抓好《合作协议》的落实,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徐绍史说,《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加强大数据分析特别是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意义重大。当前,发展改革委正加紧建立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资源交易平台、中央省市县四级价格联盟监管平台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这“四个平台”“两个清单”将成为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大数据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服务公众、服务企业、监管企业发挥重要作用。发展改革委将大力支持所属国家信息中心落实好《合作协议》,深化双方合作。
签字仪式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和国家信息中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通过资源、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形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与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的深度融合,共同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质检总局办公厅、监督司、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和杭州市政府、杭州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了签字仪式。
召回范围扩至一般消费品 将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
有一组对比数据:2014年美国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数量4 781.56万件;欧盟实施消费品召回2 087次;我国实施儿童玩具等消费品召回仅72次。与此同时,一系列国外企业开展消费品召回行动时选择性忽略中国市场的不合理现象频频上演。
召回制度在一般消费品上的“缺位”,已经成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大掣肘。2015年12月21日,质检总局在北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宣布从2016年1月1日起,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
近年来,消费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我国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所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施召回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质检总局根据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制定了《管理办法》,并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
据严冯敏介绍,《管理办法》共30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二是规定了生产者责任、消费品召回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建设,明确了质检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三是规定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义务及有关要求,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报告和协助召回义务。四是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查权限、缺陷调查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和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程序。五是规定了质检部门发布消费预警,以及召回监管人员的违规处置等内容。
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作为召回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质量安全防线”。《管理办法》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征求意见稿享受到了“国民待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管理办法》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含进口产品),强调了省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实施监督的相关职责。质检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在赋予省级质检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权的同时,强调了质检总局在重大事项上的监管权。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对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施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研究,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专门规定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还强调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10条规定,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省级质检部门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严冯敏表示,《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