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西省用水定额(农业用水)

2015-12-22 07:56赵印英王瑞芬杨丽霞
大众标准化 2015年12期
关键词:定额分区山西省

● 赵印英 王瑞芬 杨丽霞 罗 朋

解读山西省用水定额(农业用水)

● 赵印英 王瑞芬 杨丽霞 罗 朋

赵印英,女,工学学士, 1986年毕业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农田水利工程专业,现就职于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王瑞芬,女,工学学士,1988年毕业于江苏农学院机电排灌专业,现就职于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杨丽霞,女,工学学士,1996年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水利专业,现就职于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罗 朋,女,工学硕士,2008年毕业于西安农林科技大学农业水土工程专业,现就职于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工程师。

农业用水定额是实施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及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是科学确定农业种植结构和发展规模的依据。山西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实施后,对全省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红线,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及作物水分生产率,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全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节水管理、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涉水工程设计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同时,对合理配置和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背景

长期以来,我省水利建设着重于从水源方面增加供水,而加强用水管理、节约用水做得不够,对于农业用水管理比较粗放,用水效率低下,存在水资源浪费的现象。农业是山西省第一用水“大户”,农业节水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主战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促进科学用水、合理用水,实现农业用水可持续发展,急需编制农业用水定额。

200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8〕 1号文件发布的《山西省用水定额》,该定额的颁布在取水许可管理、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规划、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在推动全省节水工作和水资源管理等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该定额未包含农业用水,不利于我省农业节水的发展。为此,根据水利部水资源〔2007〕158号文件要求和《水法》相关规定及《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水利厅水资源处于2014年8月下发《关于开展用水定额修订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水资源〔2014〕10号),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展山西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

依据相关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习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的指导下,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出发,结合我省农业用水实际情况,特编制山西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在编制过程中,山西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充分收集、整理、分析了全省农业现状用水资料,结合山西省农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状况,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参考了国家和相邻省份已颁布的农业用水定额,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太原组织召开了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用水定额》审查会。

总体要求

结合山西省的水资源情况及用水结构,提出以下4个方面总体要求:

用水总量: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大力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及作物水分生产率。用水方针:着眼我省水源特点,鼓励优先利用黄河水、积极使用地表水、节约保护地下水。用水技术:积极总结推广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新技术。

编制原则

本标准编制的原则是根据当前山西省农业生产现状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农业发展用水的技术需求,在充分考虑我省农业用水现状水平、水资源条件、灌溉工程形式、水源类型、灌区规模的基础上制定,力求使所制定的标准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科学性原则

制定农业用水定额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规范、规划和科研成果为依据,并通过调查研究农业生产、生活用水等基本情况,获得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采用规范、正确的分析计算方法和程序,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

节水性原则

农业是我省的用水大户,在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时一定要体现节约用水的方针,制定的标准实施后,确能起到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定额水平既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又符合节约用水的发展趋势,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实用性原则

充分考虑全省各地的自然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各地区间水资源量丰枯差异及水质状况、用水总量指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程技术条件等因素,建立不同地区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便于实施和管理。

动态调整原则

用水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条件、一定时间下制定的,它与具体的生产技术条件、用水条件等相联系,一般其稳定时间在3~5年左右,其后再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水资源条件及其开发程度、农业生产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

标准解读

《山西省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共7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用水行业分类和代码、农业灌溉分区、农业用水定额表。

第1部分为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农业方面开展涉水规划编制、节水管理、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利工程设计工作。

第2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标准引用的3个规范性文件。

第3部分为术语和定义。对标准中涉及的作物灌溉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定额、水文年、调整系数等5个术语进行了解释说明。

第4部分为总体要求。规定了山西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4点要求: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大力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及作物水分生产率;着眼我省水源特点,鼓励优先利用黄河水、积极使用地表水、节约保护地下水;积极总结推广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新技术。

第5部分为用水行业分类和代码。本标准根据GB/T 4754的规定,将用水行业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编码方法如下:

门类采用字母顺序编码法,即用A、B、C、D、E等表示。

大、中、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三层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大类代码由前两位数字组成,采用层次编码法和数字顺序编码法,从01开始依据大类体系的排列次序按升序赋码;中类代码由前3位数字组成,第3位为中类的顺序码;小类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第4位为小类的顺序码。中类、小类的顺序分别从1开始,按升序排列,最多编到9。

第6部分为灌溉分区。根据我省的自然地理状况划分不同灌溉分区,全省分为:晋北区(Ⅰ)、晋中区(Ⅱ)、晋东南区(Ⅲ)、晋南区(Ⅳ)4个区。

第7部分为农业用水定额表。表1规定了作物灌溉用水定额。表2规定了作物灌溉用水定额调整系数。表3规定了林业用水定额。表4规定了畜牧业用水定额。表5规定了渔业用水定额。

主要内容

农业用水定额包括主要作物灌溉、牲畜、渔业用水定额。编制时充分考虑各分区水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提出对应各分区及全省主要作物的灌溉、牲畜、渔业的用水定额和不同工程、水源、规模类型的灌溉用水定额的调节系数,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能够直接服务于取水许可、用水计划、节约用水、水资源论证等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受地区、水文年型、土壤类型、气候条件、灌溉方式、水资源特征等因素的影响,本次编制的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分2种水文年(50%平水年、75%中等干旱年)、4个灌溉分区(晋北区、晋中区、晋东南区、晋南区)、2种灌溉方式(地面灌溉、微灌)。

作物包括谷物类(冬小麦、春小麦、玉米、谷子、高粱)、薯类、豆类、棉花、糖料(甜菜)、牧草、水果(果树)和蔬菜(茄果类、豆类、叶菜类、根茎类),共计15种类作物,98个定额。

林业灌溉用水定额:包括育种和育苗(苗木、育材林)共计2种,4个定额。

畜牧业用水定额:包括牲畜(牛、马、猪、羊)、家禽(鸡、鸭),共计6个品种,6个定额。

渔业用水定额:包括虾、鲤鱼、鲫鱼、草鱼等的用水定额,涉及1种,1个定额。

定额指标确定依据

1.灌溉用水定额

灌溉用水定额是指农作物、林果、牧草、青贮饲料等植物灌溉用水,反映了灌溉用水情况,由净灌溉定额、斗渠(或井口)及以下渠系输水损失和田间损失组成,指折算到斗口或井口的灌溉用水定额,主要依赖于现状用水调查结果。

本次编制的作物灌溉用水定额考虑了井灌、渠灌、井渠结合3种水源情况;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土渠地面灌溉、喷灌、微灌5种灌溉工程形式;大型、中型、小型3种灌区规模。涉及作物、灌溉工程形式、水源类型、灌区规模等不同组合形式96个,在我省应县、榆次市、阳城县、芮城县等13个典型县的调研数据16 450个,同时收集分析了1949年以来的水利、农业、气象等相关数据。

在制定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时,将全省分为4个区是根据全省地理气候特点划分的;设置2种水文年,是根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1999确定的;蔬菜分为4类,是参考蔬菜农业生物学分类,结合山西省蔬菜种植情况确定的。

本次编制作物灌溉用水定额,采用典型调研的方式,以调查典型县典型单元主要作物现状用水量为基础,以现状年实际可供水量为控制条件,汇总各分区的需水量和可供水量,进行水量平衡计算,经过反复调研、多次调整,编制了全省各分区斗口(或井口)主要作物的毛灌溉用水定额。

将主要作物的毛灌溉用水定额乘以各分区斗口(或井口)以下灌溉水利用系数,制定出各分区主要作物的净灌溉用水定额。

2.灌溉用水定额调整系数

灌溉用水定额调整系数是灌溉系统用水指标的重要参数,反映不同灌溉工程类型、水源类型、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对不同分区、不同县级行政区作物灌溉用水的综合影响。为满足灌溉用水定额的要求,并考虑灌溉工程类型、水源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特提出调整系数。

由于不同分区、不同县级行政区地域条件、灌溉工程方式以及水源类型等不同,使用单一的标准灌溉用水定额,不能反映当地实际情况。为提高用水定额可操作性,提出相应的调整系数。各地在执行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考调整系数,适当进行调整。

3.畜牧业用水定额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规模化饲养牲畜、家禽用水量的限额,包括养殖场地冲洗、牲畜饮用、饲料清洗和拌和用水。

牲畜用水定额调查了阳高县、平遥县、长治县、临猗县等13个典型县,涉及养殖场、家庭圈养、零星散养3种形式,主要调查范围包括牲畜、家禽等,共取得6 370个数据。对典型县牲畜、家禽的数量、用水定额进行汇总,以牲畜、家禽的数量为权重,分别加权平均求得全省牲畜、家禽的用水定额。

4.渔业用水定额

反映单位产品(或用水单元)生产或活动全过程的合理补水量,由蒸发量、保持水体清洁与外界交换的水量、斗渠或井口及以下渠系输水损失和鱼塘渗漏损失组成。

渔业用水定额调查了盐湖区、晋源区、忻府区、沁县4个典型区(县)鱼的种类、鱼塘面积、蒸发量、计算时段降雨量、交换水量、鱼塘渗漏损失、输水渗漏损失、渔业用水量等数据进行汇总,分别计算出调查典型单元的渔业亩均用水量。以典型单元的鱼塘面积为权重,加权平均求得各分区渔业用水综合定额。采用同样方法,以分区的鱼塘面积为权重,计算全省渔业用水定额。

标准创新点

农业灌溉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目前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本次编制的农业用水定额主要结合我省的自然气候、水资源条件、灌溉方式、现状农业用水水平等实际情况,首次制定了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填补了我省农业用水定额方面的空白。本标准具有以下创新点:

1.本标准的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包括谷物、薯类、豆类、棉花、糖料、水果、蔬菜及其他作物共计15种农作物灌溉用水,基本涵盖了我省主要耗水的农作物种类;林业用水2种、畜牧业用水6个品种及鱼塘补水1种,共计4大类109种用水定额。

2.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设置了不同作物、灌溉分区、2种水文年,实际使用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3.本标准提出了全省不同分区及不同县级行政区的作物灌溉调整系数,标志着农业用水工作向标准化、定额化、科学化、技术化方向发展。

预期效果

标准实施后,对于中共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国务院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的贯彻与执行起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将对我省2 000多万亩的灌溉面积提供标准化的定额管理。与传统灌溉相比,减少灌溉用水量,扩大灌溉面积,达到保障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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