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滞留儿童,未来何去何从

2015-12-21 00:22凌燕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2期
关键词:监护权监护人监护

记者 / 凌燕

医院滞留儿童,未来何去何从

记者 / 凌燕

一些儿童,因种种原因被父母、亲人遗弃在了医院,甚至大部分是身体健康、或者经过治疗完全符合出院条件的儿童。他们虽有父母,但父母对他们不闻不问。因为父母健在,他们进不了民政机构,也不能被收养,他们最长的滞留时间有的达四年半之久。这些儿童,被称之为“医院滞留儿童”。

从2009年至今,虽然这些年经医院、妇联、公安、民政局等多方协助,部分儿童已被接回,但仍然有应该出院回家的儿童被他们的父母拒之门外。由于长期滞留在医院,他们无法落户,上不了学,不能同其他正常的孩子一样成长,他们的未来,仍处在一种非正常的未知困境之中。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进一步明确了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理念。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仍然存在着具体后续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

目前,上海市卫计委正牵头各相关部门研究和制订具体的解救措施,希望能通过政府各部门乃至全社会协作共管,各司其职,积极干预,来落实医院滞留儿童的监护责任以及他们未来的权益保障。为此,本刊记者走访和电话联系了相关各部门,寻求医院滞留儿童的权益保障之路。

性别歧视并非儿童长期滞留医院的主要原因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在2013年下半年就对医院滞留儿童展开了调查,他们选取了上海市的十家儿科专家、妇幼保健、综合医院。结果发现,医院滞留儿童,从户籍状况来看,其父母双方是外地户籍的比例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上海户籍的比例大,另外还有一小部分父母的户籍身份难以查找和确认。从年龄状况看,滞留医院的儿童主要是以1岁以下的婴儿为主,占全部滞留儿童的75%。从儿童身体状况来看,主要以不健康的婴幼儿为主,占到全部滞留儿童的75%。其中,在不健康的婴幼儿中,一般疾病的,经过治疗已康复的有34%;先天身体残疾/有缺陷的,经过治疗符合出院条件的有43%;入院时重症、危重症的,经过治疗符合出院条件的有23%。另外,还有一部分健康儿童被遗弃在医院的,也占到了全部滞留儿童15%的比例。

曾参与该项目调研的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蔡一军告诉记者,调研之前,本以为会由于存在男女性别歧视的传统观念因素,在滞留的儿童中会以女童居多。但是,从调研数据上看,男女比例相当,性别歧视并不是儿童滞留医院的主要原因。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陆荣根副部长,是该调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他告诉记者,造成儿童长期滞留在医院的原因错综复杂,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父母不愿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一部分滞留儿童的父母是因为违法犯罪在逃而遗弃幼儿的;还有部分父母是因医疗纠纷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遗弃幼儿;另一部分父母是因非婚生育而遗弃幼儿的。二是对遗弃儿童行为依法惩处的力度较弱。当儿童被遗弃在医院内,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必须进行及时收治,因未产生严重后果,有关单位往往就将其作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民事矛盾或医疗纠纷,采取的方式是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对儿童监护人的约束力,导致问题久拖不决,孩子被父母拒绝接回,长期滞留医院。三是滞留儿童不符合安置、救济、收养标准。这部分滞留儿童因能找寻到父母,不属于弃婴、弃儿范围,所以无法纳入民政儿童福利院、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的接收安置范围。同时因滞留儿童的父母均未放弃监护权,也导致无从根据《收养法》将滞留儿童合法收养。

滞留在医院对儿童的成长有哪些不利影响?

尽管对于有些患有疾病或残疾的孩子来说,被父母或者监护人遗弃在医院里,能够得到医学治疗,但是,孩子终究要长大,将来要面临生活、教育等各种问题。医院的本职工作是救治病人而不是收养和抚养孩子。因此,当孩子经过医治,已达到出院条件后,如果不能及时出院,而长期滞留在医院的话,不仅有可能传染到其他疾病,而且对他们将来的成长也是非常不利的。

式中:Qjmax为列平均风量的最大值,m3/h;Qjmin为列平均风量的最小值,为风室的列平均风量,m3/h。

陆荣根副部长指出,作为医院方,他们只能尽自己所能为这些孩子提供一定的医疗救治,但是他们没有专门照料这些滞留儿童的部门及人员。医院内的工作人员每天都有相当繁重的工作任务,根本无法让孩子享受到像正常家庭生活般的关心与呵护,因此,从儿童身心健康方面,将儿童滞留在医院,对他们的未来发展是有很大影响的。

另外,从心理学上讲,儿童是需要鼓励外出活动的,这对他们的智力发育、情商管理等都是非常有好处的。但是,这些滞留医院的儿童,因为没有专人照料,他们平时甚至连晒太阳的机会都很少,更别说像同龄正常儿童一样能尽情户外玩耍。尽管医院内有很多好心的医护人员想要将这些儿童带回家中照料,但又由于医院内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并且这些医护人员还得承担保障这些困境儿童人身安全的风险,很多时候,医护人员也是爱莫能助。

再加上医院内病房大多紧张,不同年龄阶段的滞留婴幼儿都是统一生活在一间病房里。这样,有些年龄较大的儿童在玩耍的过程中,会很容易不小心造成对年幼孩子的伤害,尤其是那些正处于治疗关键期的儿童,这些伤害很有可能是致命的。

此外,对于长期滞留在医院的儿童来说,他们还将面临着无法同正常的适龄儿童一样接受正规的教育问题。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将他们遗弃在医院中,因医院不具备送养资格,这些儿童的户籍问题就会一直得不到解决,进而导致这些适龄的医院内儿童会失去同其他孩子一样接受正常教育的机会。

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滞留儿童的合法权益。

如何解决医院滞留儿童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朱妙庭长告诉记者,对于医院滞留儿童,根据《意见》规定,完全可以有一套具体规范的工作流程方案,来确保儿童有一个相对适合成长的环境。首先,根据《意见》第6条规定:“学校、医院、村(居)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如果有儿童滞留在医院,医院就可以根据这条规定,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让公安部门介入展开对监护人的查找和确认工作。《意见》第7条里,也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这样,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就可以查找并确认儿童的监护人身份和实际的居住地址。这比以前由医院方寻找儿童监护人,就更快捷、更准确,从而也就能更快地帮助这些孩子找到回家的路。

所以,当公安部门查明了这些儿童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址后,公安、医院、居(村)委员会等各方的同志都应当共同上门对监护人开展教育和劝说,要求监护人履行他们的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在劝导之下,主动履行了监护责任的话,根据《意见》第9条,对于情节特别轻微,可以免除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拒不履行责任的,就应该根据法律,“其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对监护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这样,就可以对那些不负责任的监护人起到足够的震慑和惩罚作用,从而减少儿童权益的被侵害。

那么,对于无法查找到儿童监护人的,我们可以根据《意见》规定中的第15条,由公安部门将儿童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对儿童进行临时照料,并提供儿童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在这期间,公安部门会继续查找确认监护人身份。

另外,对于那些父母没有履行监护权的,而其他亲属、朋友愿意照料这些孩子的人,也可以依照《意见》(第16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制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的规定,经滞留儿童父母所在的单位、村(居)委会同意后,临时照料这些滞留儿童,给他们一个较好的成长环境。

在滞留儿童临时照料期间,根据《意见》规定(第18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等社会力量,对儿童的监护人开展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导工作,并对他们的家庭基本情况、监护情况、监护人悔过情况、儿童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医院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与民政、公安、村(居)委员会、儿童的亲属等一起,根据这些调查评估报告、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等情况进行会商,来决定监护人是否具备领回他们孩子的条件。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的刘芳均说,对于医院滞留儿童,我们希望最好的结局是孩子能回到他们的家庭,在父母、亲人的照顾下,在一种正常的环境下成长。因此,在安置医院滞留儿童过程中,教育和劝说监护人接回儿童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确保监护人落实他们的监护责任,以儿童利益优先考虑。但是,如果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权或者监护人的环境不利于儿童成长的,民政部门就会依照法律托底,确保儿童能获得妥善的安置。

对于不称职的监护人,法律是否可以剥夺其监护权?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意见》第1条指出,“所谓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第3条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儿童的最终监护人是国家,如果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严重危害的,救助保护机构就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构成遗弃等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朱妙庭长说,在提请剥夺医院滞留儿童监护人监护权上,要以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来慎重做出决定。她建议,可根据滞留原因进行分类解决,如确实因为家庭贫困,无力履行监护责任的,民政部门可托底救助;如果不是因为贫困无力履行的,而是因为不愿履行职责的,公安、居(村)委员会等各部门会对监护人开展教育和劝说,要求监护人履行他们的监护责任,在教育劝说中可强调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监护人存在《意见》第3条规定的监护侵害行为的情形时,就应该根据《意见》相关规定,由负责临时照料儿童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儿童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如果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按《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此外,根据《意见》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也就是说,在这一年内,我们可以委托专业社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调查和评估,如果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如果不符合的,则不得恢复。一年后,承担抚养职责的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或寄养未成年人。

朱妙庭长一再强调,监护权的撤销或转移,并非一个单一的法律问题,它牵涉到后续的送养、收养以及孩子户口、教育的一系列问题,相关保障机制的建立就显得尤其重要,需要卫生计生、民政、公安、法院、财政、妇联、教委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来落实保障滞留儿童的权益。比如政府应该有相应的财政支出,以确保儿童医治、养护、救助等有关费用的落实;出台相应的政策解决滞留儿童的入托、入学和转学等的问题。另外,妇联、妇儿工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教委等部门都应参与到共同维护和保障滞留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来。总之,一切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滞留儿童的合法权益。

未来如何加大力度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陆荣根,这几年一直致力于帮助这些医院滞留儿童,尽管在他和多方部门同志的共同努力之下,一个个孩子被成功接回,但是他却未曾感到过轻松,他认为,必须要从安置这些滞留儿童的工作中,进一步思考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才能让更多的孩子获得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蔡一军认为,要保障医院滞留儿童的合法权益,给孩子创造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需要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在这一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并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增强法律威慑力——

要增强法律威慑力,以遏制遗弃行为这一不良社会现象。公安机关接医院报案后应立即启动追查程序,联合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监护人身份、亲属关系及居住信息,帮助医院找寻父母并教育训诫其承担监护责任。对于遗弃超过3个月、教育训诫后仍无悔改表现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予以行政处罚。对于经两次行政处罚仍屡教不改的,应根据《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制定国家干预政策——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承担起最终监护责任。执行法发[2014]24号《意见》,明确撤销监护权诉讼的主体、立案标准、监护权撤销标准及程序、未成年人安置等具体法律问题,从而提高变更、剥夺监护权诉讼的可操作性。

增加后续观护和帮助——

对领回的滞留儿童的家庭或单亲父母应予以后续的观护和帮助。遗弃儿童的行为虽然应当受到谴责,但据调查确实存在许多特殊情况。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在督促生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同时,也应关注此类家庭存在的困难,如婴幼儿重大先天缺陷或疾病致使家庭无力负担,未婚生子后单方抚养的经济困难、社会压力等。为防止婴幼儿被送回后再次受到身心伤害,应建立对此类家庭持续关护的配套制度,建议由居(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心理、抚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其更好地承担监护责任。

加强政策支持——

一方面,没有财政的强有力支持,任何举措的实施都将会举步维艰。尤其对于医院内滞留的儿童中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的儿童,国家更应该设立专门的财政补贴。只有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这些无人问津的孩子们才能够获得充足的生活保障和有效的治疗。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政策方面的支持,来保证将来他们同其他正常的孩子一样,在社会上能够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比如,在政府部门中可设置专门的职位给予这些有疾病或者是残疾的患儿,保证他们能与正常人一样享有自由竞争其他职业的权利。

寻求专业社会组织的帮助——

医院滞留儿童这一群体,由于他们本身存在着特殊性,不仅因为他们年龄大多比较小,而且大多数是患有疾病、残疾或术后患儿。因此,在对于这些孩子的照料过程中就更加需要专业性人士来帮助他们。因此可以依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和社工来对这些孩子进行一对一的服务。不仅在生活、学习上为他们提供帮助,而且还为他们提供完善的心理教育;同时还可以通过这些心理咨询师来为这些孩子对于是否适合被送养进行心理评估,从而为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呼吁社会大众的共同关注——

对于那些患有疾病、严重疾病、先天残疾和术后患者的滞留儿童来说,保障必要的医学治疗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集合国家的相关财政补贴、救济金以及通过大力宣传,呼吁广大社会大众、社会组织等来积极捐款,为这些困境儿童提供必要的治疗费用,保障这些患有疾病、严重疾病、先天残疾和术后患者的儿童能够同其他人一样接受正常的医学治疗。

研究出台《儿童福利法》——

我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履约国,承担起对儿童的国家监护是一项国际责任。国家要切实肩负起该责任,需要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从法律制度层面抓紧研究出台《儿童福利法》,划定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范围,相对应地设计出当监护人不履行或履行监护义务不利时,及时通过发现报告——调查核实——诉讼——善后处置来加强国家干预,通过剥夺监护权、民政托管、家庭寄养、收养等一系列配套法律制度,并在各省市之间加强联动处置,最终有效地实现对医院滞留儿童有效保护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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