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宝富,李阳,肖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191)
广义居住因素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分析
——以京、沪、穗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为例
谢宝富,李阳,肖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191)
京、沪、穗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并未发生真正的代际更替,其流动方式仍以“乡—城—乡”循环为主。该方式虽是其生存策略,但也伴随着低生活质量、骨肉分离和子女成长环境恶化等问题。城市政府既要为循环流动人口提供属地化服务,也要为其未来返乡提供帮扶。鉴于买房、租房定居意愿、社区参与和融入等均与定居意愿显著正相关,城市政府在中低收入流动人口公共住房供给上应公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兼采,在选址上应采取“大杂居、小聚居”模式。在高房价、高房租以及属地化服务缺位的背景下,一线城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有就地定居意愿薄弱、家庭式流动与定居意愿关联不大等特殊性。
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居住因素;定居意愿
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热点问题,学界颇多探讨。诸如,王春兰等[1]研究发现年龄和性别差异既直接影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又通过影响就业等因素间接影响定居意愿;经济收入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影响显著,流动人口收入越多,就地定居意愿越强。熊彩云[2]、陈文哲等[3]发现流动人口中女性选择城市定居的比例高于男性。陈文哲[3]、肖昕如等[4]发现流动人口教育程度越高,对城市文化接受能力越强,发展机会越多,定居意愿越强。赵艳枝[5]、李强[6]、段志刚[7]、叶鹏飞[8]等发现相对独自流动,家庭式流动成本大,再迁移可能性低,有利于流动人口就地定居。黄乾[9]发现与城市社会融合越好,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愿望越强。王玉君[10]发现与本地人互动等因素既直接对城市定居意愿产生正向影响,又积极影响城市归属感,间接提升定居意愿。只是,现有研究均非专门针对一线城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亦未专门论及居住因素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以京、沪、穗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为例,对该问题谨予分析。
广义居住空间不仅包含住房,而且包含住房所在的社区。广义居住因素不仅包含居民与住房相关的行为和意愿,而且包含其与所住社区相关的行为和意愿。本文所论的居住因素是广义居住因素,主要包含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住房条件和住房选择意愿、居住管理和服务、社区参与和融入三个方面,旨在从这些角度揭示居住因素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本文所论的定居意愿是指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永久性居住愿望,而无关有无本地户籍和在本地居住时间的长短。[4]本文研究假设如下。
第一,居住条件假设。假设居住条件越好,对居住环境越满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越强。定居意愿有社会嵌入的特征,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条件[4]。居住条件是社会生活条件的重要部分,与其相关的主客观因素应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有重要影响。基于此,可进一步具体假设:①租房面积越大、设施越好、房租越高的流动人口定居意愿越强;②流入地居住管理服务越好,流动人口定居意愿越强;③流动人口对居住环境越满意,定居意愿越强;④愿意租房定居比不愿租房定居的流动人口更易对所租房屋满意,更愿就地定居;⑤本地买房比本地租房的流动人口更易对住房感到满意,更愿就地定居。
第二,居住方式假设。假设家庭式流动的人比独自流动的人在流入地定居的意愿更强,与家人、准家人(情侣,下同)合租比独立租住或其他方式合租者定居意愿更强。与家人、准家人一起流动,共同租住,意味着其与流出地联系的减少和家庭生活中心的转移,有利于就地定居。
第三,社区参与和融入假设。假设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时间越长、社会参与和融入越深,定居意愿越强。人是社会的动物,其行为既不独行于社会网络之外,也不过于依附他所属的社会类别赋予他的脚本,其有目的的行为实际上是嵌在正在运作的社会关系系统之中。考察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既要从个体因素着手,更应从社会网络的角度分析。[11]流动人口与本地人互动越多、社会网络越广,越有利于其定居[12];在流入地居住时间越长,意味着其越深入地融入本地生产和生活中[13],越会适应本地生活,越有可能定居。一线城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作为流动人口的一类,社区参与、融入对其定居意愿应有类似影响。
第四,一线城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特殊性假设。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属中低收入流动人口,相对普通流动人口有特殊性;一线城市相对其他城市房价更高,中低收入流动人口购房机率更低,租房压力更大,生活成本更高,且本地政府还常出于人口调控的考虑而“疏忽”属地化服务工作,使其融入不易,安居更难。这些特征在流动人口定居意愿上应有所体现。
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笔者到京、沪、穗城乡结合部就流动人口居住特征和定居意愿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抽样方法是先在京、沪、穗城乡结合部分别选取11个、6个、6个有代表性的村庄,然后在各村随机选取流动人口作为调查对象。为免批量派发问卷常有的雷同、不实之弊,本调查采用直接派员到村庄逐个与调查对象面对面填答问卷的方式,相对有效地保证了调查结果的真实。调查共获有效问卷3 070份,其中北京1 017份、上海999份、广州1 054份,三地样本数大体均衡。样本特征见表1。
表1 样本单位的基本特征①
由表1可见,本调查所揭示的主要是20~39岁、未婚及已婚、文化程度为初中及高中、月收入为1 501~4 000元、农业户口的中低收入流动人口的情况。样本的成分特征大体符合一线城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的成分特征。
问卷中问题和答案设计旨在考察流动人口住房条件和住房选择意愿、居住管理和服务、社区参与和融入三类居住因素对定居意愿的影响。②
(一) 住房条件、住房选择意愿对定居意愿的影响
问卷中流动人口住房条件主要以人均租房面积、出租房有无厨卫设施、租金多少、租住方式等来衡量。③调查所见其与定居意愿的关联如下。
人均租房面积3平米以下、4~7平米、8~11平米、12~15平米、16~20平米、21~30平米、31平米以上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4%、24.9%、22.2%、23.7%、29.8%、27.2%、38.8%,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6.4%、57%、59.2%、57.9%、48.5%、52.6%、41.9%,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9.6%、18.1%、18.6%、18.4%、21.7%、19.4%、26.4%。
所租房屋有、无厨房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9.4%、21.8%,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2%、58.7%,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8.7%、19.5%。
所租房屋有、无卫生间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9.1%、21%,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1.7%、60.4%,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9.2%、18.6%。
每月房租200以下、201~400、401~700、701~1 000、1 001~1 500、1 501~2 000、2 001~2 500、2 501以上、单位交房租(个人不交)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3%、21.8%、23.9%、31.3%、30.1%、39.3%、29.8%、36.5%、25.4%,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7.2%、62.9%、56.3%、49.3%、46.6%、44.9%、49.1%、38.5%、53.7%,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9.7%、15.3%、19.8%、19.4%、23.3%、15.9%、21.1%、25%、20.9%。
独立租住、与家人合租、与对象合租、与同事合租、与非同事的朋友合租、单位统一租住及其他租住方式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7%、26.9%、28.5%、21.8%、28%、21.4%、25.3%,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5.4%、57.7%、54%、55.1%、44.4%、54.7%、48.3%,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7.6%、15.4%、17.4%、23.1%、27.5%、24%、26.4%。
由上可见,第一,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一般在50%~59%之间,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一般在20%~30%之间,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多在20%左右。第二,租房面积、房租与定居意愿之间的关联性相似。人均租住面积、房租只有达到较高标准(如31平米以上、2 500元以上),才与本地定居、其他地方定居两类选择之间呈现较强的正相关而与回老家定居之间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否则,正负相关性均不明显,甚至呈现混乱特征。第三,厨、卫设施与定居意愿之间的关联性相似。有厨房和有卫生间均与本地定居意愿正相关而与回老家定居意愿负相关,但二者在到其他地方定居意愿上未呈现相似的关联。第四,与家人或准家人合租常意味着流动人口以家庭或准家庭方式流动,独立租住或与非亲属合租多意味着独立流动。现有成果倾向于认为家庭方式流动者比独自流动者定居意愿更高。但是,本调查结果显示与家人或准家人合租者的定居意愿与独立租住或与朋友合租者的定居意愿相仿佛,甚至未呈现稳定的正相关,说明在一线城市房价奇高、安居维艰的背景下,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无论举家还是独自流动,本地定居意愿都较弱,以致家庭因素对其本地定居意愿的影响“被淹没”。
问卷中流动人口住房选择意愿主要以租房满意度、租房倾向、买房意愿、是否愿意租房定居等来衡量。调查所见其与定居意愿的关联如下。
在出租房满意度上,对所租房屋满意、一般、不满意及说不清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33.8%、24.1%、25.3%、26.5%,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2.3%、54.7%、57.6%、52.3%,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4%、21.2%、17.1%、21.2%。
在租房倾向上,选择“月租300元、7平米的独立单间”、“月租500元、15平米内设厨卫的套房”、“月租1 200元、25平米内设厨卫的套房”、“月租1 700元、50平米内设厨卫的套房”者愿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0.6%、25.5%、31.4%、36.5%,愿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65.9%、53.6%、46.5%、42.2%,愿到其他地方定居分别是13.6%、20.9%、22.2%、21.3%。④
在买房意愿上,在本地没考虑买、考虑买但没条件、一定买以及有其他想法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0.5%、31.6%、53.8%、19.8%,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69.6%、53.5%、24.4%、42.9%,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9.9%、14.9%、21.9%、37.3%。
在租房定居意愿上,愿不愿意租房定居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45.8%、9.9%,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39.1%、70.2%,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5.1%、19.9%。
由上可见,第一,排除一定买房、愿意租房定居和愿意选择租金较贵的套房等特殊者的定居意愿外,回乡定居仍是流动人口最主要的定居意愿。其所占比例一般在40%~70%之间,与前类50%~60%相比振幅有所增大。第二,流动人口租房满意度高会提升其本地定居愿望,相应缩减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愿望,但不对其回老家定居愿望构成明显影响。租房满意度一般、说不清和不满意者与各类定居意愿之间无规整的对应关系,且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差别不大,表明在汉语独特的语境里,说“一般”或“说不清”与说否定性答案常无本质区别。第三,越想租较贵较好的房子、越能接受租房定居、越准备在本地买房者,本地定居意愿越强,回乡定居愿望越弱。其中是否买房、愿否租房定居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尤显突出。
(二) 居住管理、服务对定居意愿的影响
问卷中居住管理、服务主要以租房管理和社区服务类指标来衡量。⑤调查所见该类因素与定居意愿的关联是:
在租房合同签订上,常签、偶尔签、不签租房合同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9.6%、26.9%、22.1%,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0.9%、52.8%、61.3%,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9.5%、20.2%、16.6%。
在租房凭证获取上,收条为证、发票为证、无凭证或其他情况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7.4%、29.3%、23.1%、20.2%,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4.3%、47.2%、60.4%、49.2%,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8.3%、23.5%、16.4%、30.6%。
在居住证或暂住证办理上,办过、没办过、正在办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8.7%、25.9%、22.1%,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47.1%、58.1%、49%,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4.1%、16%、28.9%。
在是否配合管理员登记流动人口信息上,配合登记、不配合登记、看情况决定是否配合登记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7.2%、26.1%、26%,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0.2%、55.8%、49.8%,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2.6%、18.1%、24.1%。
在居住服务上,满意、一般、不满意、说不清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32.6%、24.7%、26.9%、23.1%,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4.8%、55.7%、50.5%、57.3%,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2.6%、19.6%、22.6%、19.5%。
在医疗服务上,满意、一般、不满意、说不清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35.8%、26.2%、25%、21.1%,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3.1%、53.4%、54.4%、60.8%,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1.1%、20.4%、20.6%、18.1%。
在子女教育服务上,满意、一般、不满意、说不清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37%、26.4%、24.6%、21.6%,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2.7%、54.2%、54.5%、57%,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0.3%、19.4%、20.8%、21.4%。
在公共安全服务上,满意、一般、不满意、说不清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34.2%、26.4%、23.4%、21.1%,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4.9%、54.1%、54.2%、58.6%,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0.8%、19.5%、22.4%、20.3%。
由上可见,第一,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一般都在50%~59%之间,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一般在20%~30%之间,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一般在10%~30%之间。第二,尽管居住制度遵守类因素对定居意愿的影响不甚显著,但大体也存在遵守居住制度者本地定居意愿较强、回老家定居意愿较弱而不遵守者则相反的规律。租房时常签合同者、租房时有发票为证者、办理过居住证或暂住证者、配合人口信息登记者均本地定居意愿最强、回乡定居意愿最弱或近于最弱可为证,但在到其他地方定居意愿上并不存在类似规律。第三,尽管流动人口对居住、医疗、子女教育、治安等服务的满意度与对流动人口回老家定居的意愿影响不大(不论满意度如何,回老家定居意愿几乎都稳定在50%以上可为证),但大体也存在满意度越高者本地定居意愿越强而到其他地方定居愿望越弱的规律。对本地居住、医疗、子女教育、治安等服务满意度最高者均本地定居意愿最强而到其他地方定居愿望最弱可为证。
(三) 社区参与、融入对定居意愿的影响
问卷以在本地居住时间、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行为和愿望、与本地人联系和交友情况、在本地是否有“家”的感觉等指标来衡量。调查所见该类因素与定居意愿的关联是如下。
在居住时间上,在本地居住不到1年、1~2年、3~5年、6~10年、11年以上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8.9%、25.4%、24.4%、32.1%、39.3%,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4.9%、53.6%、59.7%、52.8%、46.1%,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26.1%、21%、16%、15.1%、14.6%。
在社区活动参与上,经常、偶尔、没有参与本地社会管理或服务工作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41.8%、28.5%、23.2%,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46%、52.2%、56.9%,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2.2%、19.3%、19.9%。
在社区参与愿望上,想、不想、说不清想还是不想参与本地社会管理或服务工作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31.3%、21.7%、25.9%,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54.1%、58.3%、51.8%,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4.5%、20%、22.3%。
在社会交往上,与本地人经常、偶尔、没有打交道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35.8%、23.5%、18.9%,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47.8%、56.8%、60.2%,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6.4%、19.7%、20.9%。
在交友上,本地朋友多、较多、一般、较少、少、没有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49.1%、34%、24.2%、20.1%、20%、13.2%,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35.8%、49.3%、57%、55.4%、62.7%、66.7%,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5.1%、16.7%、18.8%、24.5%、17.3%、20.1%。
在归属感上,在本地经常、偶尔、没有“家”的感觉者选择在本地定居的比例分别是44.9%、29%、17%,选择回老家定居的比例分别是42.9%、51.7%、61.7%,选择到其他地方定居的比例分别是12.2%、19.3%、21.3%。
由上可见,第一,除本地朋友多者和在本地常有“家”的感觉者回老家定居的意愿分别为35.8%、42.9%外,回老家定居仍是流动人口最主要的定居意愿。所占比例一般在45%~60%之间,有的甚至接近70%。第二,本地长住与本地定居意愿正相关,与回老家定居或到其他地方定居负相关,本地居住11年以上者本地定居意愿显著。这既表明居住时间长短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有突出影响,也说明在房价高企的一线城市中低收入流动人口即使在此小住三年五载也难生定居奢望。第三,流动人口越参与、越想参与社区活动,与本地人交往越频繁、朋友越多、在本地越有“家”的感觉,本地定居意愿越强,回乡定居或到其他地方定居越弱。其中经常参加社区活动、常与本地人打交道、本地朋友多、在本地有“家”的感觉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尤为显著。
将23个广义居住因素作为自变量,将“将来是否打算在本地定居”设置为因变量,1=是,0=否。3 070份样本中回答该问题的共2 927份,缺失143份。有效回答中,26.2%的人选择本地定居,73.8%的人选择回老家定居或到其他地方定居。将23个居住因素分别纳入Logistic模型,再分别引入性别、年龄、婚姻、学历、收入等因素作为控制变量,所见其与定居意愿相关性见表2~4。
表2~4中,在不控制性别、年龄、婚姻、学历、收入等因素的情况下,租房31平米以上者、所租房屋有厨卫者、月房租1 501~2 000元和2 001~2 500元者、选择“月租500元、15平米、内设厨卫”或“月租1 200元、25平米、内设厨卫”或“月租1 700元、50平米、内设厨卫”的套房者、对所租房屋满意者的定居意愿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租住条件较好者相对较差者定居意愿更强。而租房面积30平米以下者、月房租1 500元以下者的定居意愿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则与高房价背景下只有少数能负担较高房租或房价的高收入流动人口才敢在一线城市定居的现实是一致的。在本地一定买房、考虑买房但没条件者的定居意愿相对不买房者均显著正相关,愿意租房定居和看情况租房定居者的定居意愿相对不愿租房定居者均显著正相关,表明是否买房和是否接受租房定居理念是影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要素之一。
租住方式因素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不对定居意愿产生显著影响。由于独立租住多意味独自流动,与家人合租常意味以家庭方式流动,所以家庭方式合租与定居意愿之间关联不大意味着家庭方式流动与定居意愿之间关联不大。原因可能是一线城市中低收入流动人口在高房价的重压下,无论举家还是独自流动,定居意愿都较弱,遂使家庭方式流动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减弱。
居住管理因素与定居意愿的相关性混乱。常签、偶尔签租房合同者的定居意愿相对不签租房合同者均显著正相关,租房时有发票或收条为证者的定居意愿相对无发票或收条为证者亦显著正相关。但是否办过暂住证或居住证、是否配合管理员登记人口信息两个因素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不对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可能的原因是,是否签租房合同、交租金时是否留凭证与流动人口切身利益相关,文化素质、法治意识较高者相对较低者租房时多会注意签合同并留交款凭证,而文化素质、法治观念较高者相对较低者大多城市生存能力更大,因而定居意愿更强。表3中,控制学历因素后“租房时有收条为证”与定居意愿之间不再显著性相关,应是该情况的反映。由于暂住证或居住证、人口信息登记的意义尚未被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普遍重视,其办暂住证或居住证、登记人口信息普遍是被动的,因而难能藉此将不同素质的人口显著区分开来,以至办暂住证或居住证、配合人口信息登记与否对定居意愿的影响不大。
在社区服务因素与定居意愿的关系上,对社区住居、医疗、子女教育、公共安全服务满意者的定居意愿相对不满意者均显著正相关,但对社区住居、医疗、子女教育、公共安全服务感到“一般”或“说不清”者的定居意愿相对不满意者未显著相关,表明在汉语独特的语境中“一般”“说不清”与“否定”的含义常难分伯仲。
在社区参与、融入与定居意愿的相关性上,本地居住时间长短、社区参与多少、社区参与愿望强弱、与本地人交往或交友多寡、本地“家”的归属感强弱都与定居意愿之间一律呈现有规律性的显著正相关,表明加强社区参与、融入对促进流动人口定居有重要意义。
影响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因素虽多,但控制了性别、年龄、婚姻、学历、收入等因素后,除了极个别居住因素与定居意愿之间的显著性相关消失外,其他居住因素与定居意愿之间的显著性相关依然存在,这既反映了居住因素对定居意愿影响之著,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调查结果的真实。
一线城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本地定居和到其他地方定居意愿均较低,回老家定居仍是其主要选择。该选择与老一代流动人口定居选择并无太大区别,表明在高房价和属地化服务缺位的背景下,一线城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未发生较大的代际更替,流动方式仍以“乡−城−乡”循环为主。该方式虽被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理论视为流动人口充分利用家庭资源、减少生活成本的生存策略,[14]但也伴随着流动人口的骨肉分离和较低生活质量,以及其子女无论留守还是流动都难免相对恶劣的成长环境。因此,尽管一线城市有人口调控之需,但该需要决不能被其政府视作变相驱赶中低端流动人口的利器,让其因此而有拒绝为中低端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的理由。任何一个城市都是既需要高端人才,也离不开中低端劳动者,一线城市也不能例外。当然,一线城市不可能将中低端流动人口全部留下,甚至不可能将其多数留下。调查所见一线城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偏低的定居意愿应是该情况的反映。因此,城市政府既要为少数定居的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更要为多数暂住的循环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既要努力让他们在本地生活得更好,也要为其未来返乡创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
表2 住房条件、住房选择意愿与定居意愿的相关性
表3 居住管理、服务与定居意愿的相关性
在高房价的重压下,住房已是阻碍中低收入流动人口就地定居的最大障碍之一。城乡结合部居住条件虽差,但流动人口住房满意率并不低,说明城乡结合部虽不乏脏乱差,但仍不失为中低收入流动人口难舍的他乡故园。而满意率不低的原因可在托达罗的预期收入理论中得到解释。[15]流动人口迁移城市的动机是为了获得预期收入,一线城市高房价是最大的迁移阻碍。为了获得预期收入并尽可能多结余,居住成本最小化是必要选择。买不起房就租房,房租高低又与地段、条件等相关。于是,位置较远、条件较差、租金低廉的城乡结合部便成了其理想的选择。接受条件较差的住房既是流动人口为了获得预期收入而主动做出的心理让步,其对住房的不满意感当然会有所抵消。因此,在流动人口住房保障严重缺位的背景下,适当保留并规范城乡结合部村庄建设乃是现实的选择。
表4 社区参与、融入与定居意愿的相关性
鉴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买房和租房定居意愿、出租房的大小和设施、对出租房及社区服务满意度一定程度上均与定居意愿均显著正相关,建议“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既要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地为中低收入流动人口提供经济适用房,使其在本地产生主人般的感觉,走向定居;也要尊重现实,向其广泛宣传租房定居理念,为其准备具有一定质量水准的公租房,助其定居。
鉴于是否参加或愿意参加本地管理服务活动、与本地人交往和交友多少、在本地有无“家”的感觉均与本地定居意愿显著正相关,建议面向中低收入流动人口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在选址上应“大杂居、小聚居”,以便使文化素养、生活习惯迥异的中低收入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既不因住得太近而易生矛盾,又不因彼此住得太远而少有往来机会,有碍融合。
在房价奇高、属地化服务缺位的背景下,一线城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确有特殊性。反映该特殊性的调查结果是流动人口就地定居意愿薄弱而回乡定居意向凸显,因流动人口多无就地定居意愿而致家庭式流动与定居意愿关联不大,因流动人口居住条件普遍较差且彼此相差不大而致租房条件好坏多与定居意愿相关而不显著等。
注释:
① 表中性别、年龄、婚姻、学历、职业、月收入、户口各项的填答人数分别是2 916人、3 017人、2 958人、2 958人、3 018人、2 988人、2 950人。
② 定居意愿用在本地、回老家、到其他地方定居来测量。
③ 因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在本地几乎都未买房,故本文只用租房条件来衡量其住房条件。
④ 本题是限制性选题,调查对象只能在四个可供选择的答案中选择最倾向的一个。
⑤ 广义居住服务包含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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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the generalized living factors on the migrating population’s settlement intention: a case study of the migrating population in Beijing, Shanghai and Guangzhou
XIE Baofu, LI Yang, XIAO L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 China)
In Beijing, Shanghai and Guangzhou, the settlement intention of the urban-rural migrating population has not undergone any real replacement, and their pattern mainly follows the “Rural-Urban-Rural” cycle. This pattern is the living strategy for the migrating population, but is accompanied by such problems as low quality of life, family separation, and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kids’ growing environment.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not only localized services to the circulating population, but also support for them to return home in the future. Considerations of buying house or renting to settle down, participating and integrating into the community significantly influence the migrating population’s settlement intention. Therefore,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should combine public rental services and affordable housing in housing supply for the low-income migrating population, and adopt “major mixture, minor settlement” mode in site sel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high housing prices, high tents and shortage or absence of localized services, the settlement intention of the urban-rural migrating population in the first-tier cities bears such pecutliar characteristics as weak willingness to settle down locally and weak relevance between family-style migration and settlement intention.
urban-rural district; migrating population; living factors; settlement intention
C913.31
A
1672-3104(2015)01−0153−09
[编辑: 胡兴华]
2014−09−28;
2014−11−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都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问题研究”(12BGL118)
谢宝富(1965−),男,安徽安庆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城市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