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四川肉厘的征收*

2015-12-20 05:31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书社巴蜀光绪

刘 倩

(西华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南充637002)

清朝初年政府只重视农业税收,而忽略了商业性税收,近代以来,伴随着外国列强的入侵,国内匪患日起,一向富裕的清朝国库渐渐入不敷出,增加政府收入就成为当时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太平天国运动的兴起,使得清朝国库捉襟见肘,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厘金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广大劳动人民除了遭受苛重的地租盘剥和正赋外,又遭受频繁加征的新捐税的压榨。在此期间,四川州县加征的新捐税名目繁多,肉厘即是其中之一。肉厘是咸丰、同治、光绪年间,四川地区为应对三费,改革夫马局而首先采取的措施。关于四川地区清末的杂税,相关研究不多,而对本文所述的肉厘直接叙述更少。于此,仅对清末四川肉厘的征收做一梳理,以此探究清末四川人民所遭受的各种捐税盘剥。

一、肉厘征收背景

说到肉厘,不得不提到三费局①至于三费局的首创一直存有争论,一说始于什邡县,“蜀自道咸间创三费之法,始于什邡县,遍于全省”,参见《四川官报》,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中旬,公牍类,第二十七册,第2页;一说始于江北厅,《福主倡置三费碑记》记载始于道光十五年,参见(道光)《江北厅志》,卷三食货,第17页。至少可以判定三费局在道光年间就存在,而非同治年间或光绪年间才存在。。其中,三费指各州县因受理命盗案件,所需的招解、相验、缉捕等费用。自道光、咸丰以来,因“官无费以给役,役遂任意取盈民”[1](P40-47)。三费“皆苛派于地邻”,“书役、里胥借此敲诈勒索,每出一案,祸延数十户,扰及数十里,一家发案,比户皆逃,乡民多有因此倾家荡产”[2](P81)。这样筹措经费无疑会累民、扰民,增加百姓的负担。针对此种情形,各州县采取了其他筹措经费的办法。三费筹措主要来源有三:(1)依附于地租,实行按粮摊派。如铜梁县“自同治四年起,绅粮情愿每年随粮摊捐钱文,以作本地缉捕、相验、招解三项使费”。[3]大足县“每年按条粮一亩取钱四文,委绅经收,以支相验、招解、缉捕三宗经费”。[4](2)筹集银两,置办“三费田”。部分州县以购置田产的租金来维持三费的支出,如江北厅、云阳县等。江北厅“始于咸丰七年,邑令张秉堃监于命盗案相验、缉捕、招解三项用费苛派滋扰,特捐廉提倡募资置产以为专款”,“为劝谕绅民捐助银两筹办三费,业已买置田亩,经费有备。”[5]云阳县“旋集绅耆协议,佥谓按粮饬输……买田五处,复虑不济,更令输纳正税”。[6](3)征收杂税,抽收肉厘。抽收肉厘要晚于按粮摊派和三费田等举措,肉厘征收也意味着经费的筹措实现了与土地的分离。各州县的行政长官为了筹措三费,想出了各种办法来弥补三费的不足,之所以没有统一的筹措办法,很大原因是筹措经费的办法不能满足三费的支出,直到开征肉厘,才足以弥补三费的不足。

二、肉厘的征收额度

光绪三年(1877年),丁宝桢督川,整顿三费局,令所有三费一律改抽肉厘。在肉厘抽收的时间问题上,前辈学人对征收肉厘的起始时间没有定论。笔者根据已掌握的四川地方志资料做了如下统计:

表1 清末四川地区肉厘始征年份与额度统计表

据表1可知最初征收肉厘的县份应该为达县,而据笔者所查到的最早明确记录肉厘征收年份的地方志为同治《仁寿县志》,其中肉厘征收明确记载始于咸丰八年(1858年),并制订了肉厘的征收制度,仁寿肉厘征收的影响要明显大于达县。民国《荣县志》中有这样的记载“荣仿仁寿,征肉厘,每猪钱二百”[7];《乐至县志又续》中也有“仿仁寿县办法,就屠户抽厘,每肉一斤随时价取制钱一文”[8]等类似的记载;民国《綦江县续志》记载“故仁寿始以肉厘充费,民称便”[9]。相比之下,却少见关于达县的相关记载。由此,我们至少可以推断,四川肉厘的征收开始于咸丰年间,并已制定了肉厘征收制度。

肉厘起征时间跨度大,从咸丰初年到光绪二十七年(1897年),前后跨度四十多年。起征时间主要集中于同治年间到光绪初年,特别集中于丁宝桢督川改革三费局以后。肉厘征收的起征额度也不同,大多数在一百到二百文之间,部分起征时间晚的有达到四百文。而据笔者掌握资料起征额度应该在一百文,各县争相效仿的仁寿县“屠行宰猪一只缴钱百文”[10]。丁宝桢督川以后要求“每猪一只抽制钱一百文”,对“不遵章办理,每猪抽钱多至一百五六十文或二百余文”[1]进行了批评。

一项新的税收的征收,在征收初到逐渐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而四川肉厘的征收这一步走了近四十年。一直到肉厘升为国税,才逐渐有了统一的征收标准,制度也才逐渐完善。

三、肉厘历次加征

四川肉厘自征收始,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征收办法,正如丁宝桢于光绪十一年(1884年)奏折中提到的,“饬各属抽收肉厘现甫筹办,尚无成效”[11]。肉厘从咸丰年间起征,其征收制度,一直到光绪十一年(1884年)都还没有完全统一;简单地说,在税收方面,肉厘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经征总局成立后,地方上原来征收的旧肉厘通定为二百钱①“唯巴州征银二钱,因循惯例,未能从同。”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近代史资料》第64号[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109.,一道成了国家的附加税。结束了此前地方州县征收肉厘的乱象,肉厘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有了统一的征收标准。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因庚子赔款,“新定赔款四川省每年派银二百二十万两”[12](P3237)。四川省在旧厘之外,加征新厘钱二百文,称为“新加肉厘”。②另外又有甲午赔款说“至光绪甲午,中日和议告成。川省每年摊解赔款银六十余万两,除饬各邑共增解契税银十万两外,每猪一只,加收肉厘钱二百文,是又为肉厘跻入国税之始。”参见周询.蜀海丛谈[M].成都:巴蜀书社,1986:12.由地方官征解,是肉厘跻身为正厘的开始。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为了应对国际上的禁烟压力,实行烟禁,各地原来征收的土厘改由其他捐税补充,四川地区改由肉厘弥补土厘留下的亏空。“宣统元年,四川以实行禁烟,筹抵土药各税厘,加倍征收肉厘,允之。”[13]为抵补土税,四川省又加征二百文,称为“续加肉厘”。这样,解款到省部共四百文钱。有清一季,除了需要向国家缴纳这四百文和二百文附加以外,因蚕桑、劝学所、育婴局、团防等征收的厘金达到数百文到一千数百文。以犍为县为例③详见陈谦,陈世虞,等.(民国)《犍为县志》卷十二,财政(屠宰税)[M].成都:巴蜀书社,1992.,同治二年(1863年),征肉厘做三费经费额为一百四十文;光绪三年(1877年),丁宝桢督川后整顿三费局加收二十文;光绪十六年(1890年),为办育婴局加收四十文;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办团防加收一百文;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因庚子赔款加收二百文;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办劝学所加收一百文;宣统元年(1909),为抵补土税,加收二百文。至清末,犍为县前后共加征肉厘七次,每猪共征收肉厘达八百文。

肉厘为何可以屡次加征,如果说肉厘征收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民众的经济负担,倒不如说是为各地方筹措经费以弥补地方经费的不足,因为“对州县官而言,杂税的征收似乎没有构成太大的难题,原因是税款额度相对较小。”[14](P228)肉厘的征收从无到有,从乱象丛生到有章可循,从地方税到国税,肉厘经历了起起伏伏。可无论肉厘如何改变,也改变不了它的杂乱无章,这从侧面也反映出,中央政府的孱弱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在逐渐增强。

四、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及征收办法

肉厘的征收开始是为了“三费”支出,其征收开始由三费局统一征收。“清道、咸间,四川各州县多筹设三费局。”[15]一般采取官督绅办的方式,“皆系民捐民办,不过官为董率”。[11]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成都设立经征总局,各县则设经征分局。所有地丁、契税、津捐、厘金、肉厘、油捐、酒捐、糖捐,完全拨归分局收解。各州县官只负协察督催之责。总局以藩司总其成,委候补道员为总办,坐局治事,并由藩司规定章程,也就是《藩司详定变通肉厘章程》。各属州县按月册报,按季核比,对不能按时完成征收任务的官员进行惩戒。各州县官吏为弥补肉厘征税的不足,想出各种办法来弥补亏空。有抽调地方“三费旧厘”,有“加重税率”的,有“兼税其他牲畜”的,有征酒税的。各州县官为了自己的政绩,可谓费尽心机。

随着新政的不断施行,所需捐税额呈不断增长趋势。就肉厘而言,原来的征收对象仅仅是售肉者,“因冠、婚、丧、祭,庆祝生辰,或得科第及伏腊度岁等事,将自饲之猪杀以享客,或自食者,概免纳厘”[16](P14)。“婚丧嫁娶年节,概免纳税”,不进行售买的猪肉是不用缴纳肉厘的。但随着地方经费暴涨,解款额度不断增加,肉厘的征收对象逐渐扩大。征收的理由在抵补土税时是“欲求有益于公,无损于民者,惟肉厘一项,尚可酌量加增”,“取自食肉之家于贫民毫无妨碍”[13]。到后来“无论年节婚丧一律抽收肉厘”[17]。抽收肉厘已经渗透到各种屠宰猪的行为当中,正如引发民怨的《收肉厘》(蓬山梅隐.收肉厘[J].广益丛报,1908(189):1.),我们可以推知,地方州县抽收肉厘甚至已经牵涉到祭祀用的猪肉,可谓无孔不入。

清末的各项新政逐渐举办,经费不足现象凸显。各级政府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都是煞费苦心,就肉厘征收可以看出,税收的征收已经是无孔不入。

五、肉厘征收中的弊病及纠正措施

伴随着各种杂税的征收,各州县难免会出现各种征收机制不完善的情况。地方官员在肉厘征收的过程中也存在“欺隐”“侵挪”等弊病。

有地方官员在上报过程中,存在故意少报、漏报、骗报等情况。藩司制定的《藩司详定变通肉厘章程》就曾斥责“每猪一只征厘二百文,省各属册报间有只报百文、百余文”的官员[18]。藩司在《四川官报》中,对征收肉厘存在问题的州县进行通报批评,如《护督宪批永宁县遵饬改设巡警加抽肉厘禀》载,永年县存在虚裁谎报巡警人数,虚设项目增抽肉厘的现象。对不能按月造报的州县进行通报批评,如《督宪饬漏报肉厘之各州县自三十一年正月始一律报收报解札》,对不按月造报的五十六州县进行通报批评。针对其中的诸多弊病,如局绅“用墨票涂改账目”[19],藩司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藩司在征收过程中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如在抽收肉厘过程中“不准书差经手”[17],以免书差徇私。上架的猪肉在售卖前“宜先扯票黏于架上,不准徒以盖章了事。”[20]在宣统《广安新志》中记载有“先书厘票缴税始准开宰否则以漏厘论。”[21]要求各州县每月册报,并“饬通用红白禀。”[18]红白禀为肉厘票的通用二联票,分为缴厘收据、存根,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征收肉厘过程中存在的弊病发生。

肉厘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收税者与纳税者的斗争,从肉厘征收之始,就一直存在着。之所以存在着两者的斗争,除了体制的不完善以外,从侧面也反映出,肉厘的征收也是一项“肥差”,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肉厘的征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时地方经费的不足,因命盗案所产生的“三费”有了着落,也使得地方上的劝导所、育婴、恤务、团防等政务能够有充足的经费支撑,再到后来也弥补了因庚子赔款和抵补土税的解款空额。可以说,肉厘在当时充当了地税和国税的双重角色,既解决了部分地方经费问题,又解决了部分解款问题。我们还应该看到“四川省的三费局通过财政改革,使费用的筹备由按粮摊派转换为肉厘,告别了地租系统的附加征收。”[22](P132)四川省的财政体制逐渐拉近了与新政不断兴办所需要的行政服务之间的落差。

[1]钟庆熙.四川通饬章程[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

[2]贾大泉.四川历史辞典[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3.

[3][清]韩清桂,陈昌.(光绪续修)铜梁县志:卷三[M].光绪元年刻本.

[4][清]王德嘉.(光绪续修)大足县志:卷二[M].光绪三年刻本.

[5][清]富珠朗阿修.(道光)江北厅志:卷三[M].成都:巴蜀书社,1992.

[6]朱世镛,黄葆初.(民国)云阳县志:卷二十[M].成都:巴蜀书社,1992.

[7]廖世英.(民国)荣县志:食货第七[M].成都:巴蜀书社,1992.

[8]杨祖唐.(民国)乐至县志又续:卷三[M].成都:巴蜀书社,1992.

[9][清]戴纶喆.(民国)綦江县续志:卷二[M].成都:巴蜀书社,1992.

[10][清]罗延权.(同治)仁寿县志:卷三[M].同治五年刻本.

[11]丁宝桢.丁文诚公奏稿:卷二十五[M].光绪十九年刻本.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18庚子赔款筹付款8[G].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3]十通第十种·考8029[A]//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5.

[1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5]朱之洪.(民国)巴县志:卷十七[M].成都:巴蜀书社,1992.

[16]周询.蜀海丛谈[M].成都:巴蜀书社,1986.

[17]四川官报[J].1907(12):42.

[18]四川官报[J].1905(5):56.

[19]四川官报[J].1907(19):26.

[20]四川官报[J].1905(20):38.

[21][清]周克堃.(宣统)广安新志:卷十六[M].成都:巴蜀书社,1992.

[22][日]山本进.清代社会经济史[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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