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与产权
——从马克思到凯恩斯、科斯的经济学演化

2015-12-20 05:55陈勇勤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利润率交易成本利润

陈勇勤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收入分配与产权
——从马克思到凯恩斯、科斯的经济学演化

陈勇勤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国民收入是收益权的最终体现,收入包括工资和利润。马克思主要揭示了剥削性利润(剩余价值),总工资不足导致消费不足,引起生产过剩危机。资本家只想投资取利造成总量失衡,实际上在总利润不变时,所出现的不过是剩余价值转移。凯恩斯明确了总收入=总产量,但没有给出公平收入分配的答案。科斯主要讨论产权和交易成本,这涉及成本变动会带来利润变动。“两个剑桥之争”注意到垄断和不平等交换会引起利润变动,强调收入分配应以产权为依据。竞争中的利润分配对总利润有什么影响,剥削在总利润构成中的作用,这两个问题需要做相关研究。收入分配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分割比例”,破解这道难题有待新的方法产生出来。

收入分配;产权;工资;利润;“合理的分割比例”

经济学必然要研究收入。开创英国经济学的威廉·配第把工资、地租、利息作为收入的构成因子来讨论分配问题,他给出的总收获物=种子+工资+地租,其中,从生产投资的角度说种子+工资就是成本,从土地租金的角度说地租相当于利润;此外,从货币租金的角度说利息相当于利润。“相当于”并非“等于”,借出土地得利和借出货币得利基本上性质相同,但两者与投资生产得利有本质区别,即是否涉及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经营风险。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认为,配第公式演化出收入=工资+利润。配第说“一种赋税有益还是有害”关键要看“人民的状况和就业情况”[1](p37),他讨论的分配主要针对税收影响收入分配的比例,包括政府通过货币可以制造出变相税收,相当于剥削了国民收入。如果后辈学者把这个问题与产权相联系,即国民收入是收益权的最终体现,而且交易费用包含各种收费性税收,那么,国家提供产权不可侵犯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合法收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引出需要对“收入分配与产权”作深入研究。这项研究的必要容量很大,本文只从马克思的有关理论谈起,对问题的讨论也在一定范围内展开。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通过资本和劳动观察收入分配

马克思的《资本论》以论资本为基本分析,最终是要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投资为了取得利润,有生产才能有产品实现,有购买才能有交换实现。不合理的投资造成无政府状态下不同部门间的比例失调,导致经济危机或生产过剩危机,根据“马克思的价值规律”[2](p1018)可还原恰当的比例关系,即形成一种使所有产业部门都趋于获得平均利润率的资源配置[3](p10)。

在不少人认为“艰深的《资本论》”[4](p1)中,马克思先是在微观层面讨论问题,而且缩小到一单位商品上。资本等同产品的成本,分解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工资是可变资本。产品的生产所需的活劳动,分解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工资对应必要劳动,剩余价值对应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相当于资本的增量,从而等同以“价格―成本”计算出来的利润。一单位商品对应的收入,由工资和利润这两部分构成。由此也就引出了最小量上的收入分配问题。

继续推论,只要剩余价值为零,就不存在收入分配。投资零利润意味着什么姑且不论,但反过来又可以得出,只要存在收入分配,利润必为正。

从方法论来看,马克思把价值(本质)和价格(现象)之间的关系应用于经济生活,他认为劳动价值论应当作为经济学研究现实经济活动的分析工具,并在《资本论》第三卷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予以结论性证明[4](p3)。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学说中最根本的东西”[4](p23)。《资本论》第一卷假定“价格和劳动价值是直接成比例的”,马克思“注意到这只是一种暂时的、随后就将放弃的简化”,所以“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实际上放弃了它”[5](p119)。也就是说,“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假定价值与价格的比例时,他完全知道这是一种随后将要放弃的简化”[5](p129)。

价值是“一个纯抽象概念”(伯恩施坦语[4](p23)),让它回归现实生活,那么价值必须转化为价格(“来自价值的价格”[5](p129)),即等价于真实成本的出售价格。同样,劳动价值必须转化为工资,即对应于工作时间(活劳动)的应付工资。

必须借助平均利润率,价值才能转化为生产价格。事实上,转形的关键就是形成平均利润率。《资本论》第三卷的很大篇幅都是讨论这个问题。没有平均利润率,也就没有平均利润,也就没有生产价格。假设总成本不变,截取某个时点的总利润,就可以计算出这个时点的平均利润率。但是,任何时点的平均利润率都是计算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率吗?换言之,计算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率是哪个时点的平均利润率?

转形问题似乎像广义相对论预言的黑洞,在那里出现了利润行踪之谜。利润如果不能确定,也就无法继续讨论收入分配。

恩格斯写的“《资本论》第三册增补”,主要是说明“价值规律和利润率”[2](p1006)。其中提到,施米特在他的“一篇关于《资本论》第三卷的精辟论文”中“论证了,马克思怎样从剩余价值中引出平均利润,从而第一次回答了到现在为止的经济学从来没有提出过的问题:这个平均利润率的水平是怎样决定的”[2](p1012)。撇开施米特“价值规律虚构”说[2](p1013)不谈,从逻辑上我们可以给出:商品按价值交换(“马克思的价值规律”[2](1018)),则价值没有增量,即没有价值外利润,但交换实现必然让价值内利润实现,有利润也就有利润率,所以价值规律和利润率(价值内利润率)可以同时存在,不会发生冲突。

争议较大的是,“按价值交换”又被“按生产价格交换”替代[2](p197)。按恩格斯的解释,资本构成较高的部门是产品包含“不足的剩余价值”,即剩余价值相对少从而利润率相对低,需要把剩余价值从而利润率“提高到平均利润率水平”;资本构成较低的部门是“占有超额剩余价值”,即剩余价值相对多从而利润率相对高,竞争会“把超过平均水平的剩余价值重新夺走”从而“使超过一般利润率的利润降为一般水平”。恩格斯又说,前一个情况,“在理论上看来好像是非常困难的,而在实践上……却是最容易”;后一个情况,“在理论上完全没有困难,而在实践上却很困难”。[2](p1027)

根据恩格斯的解释可以给出:有机构成高→利润率低,有机构成低→利润率高。马克思假设的五部门例子显示了同一情况[2](p174)。这样,资本流动会出现,有机构成高的部门资本流出且利润率上升,有机构成低的部门资本流入且利润率下降。马克思的五部门例子显示了同一情况[2](p176)。工资的提高或降低相应地必为利润的减少或增加,这个此消彼长(成反比地变动),不会使生产价格变动,只会引起利润率的降低或提高[2](p230)。就是说,有机构成改变既不会使商品的价值变动,也不会使商品的生产价格变动。

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区别只在平均利润率上。按马克思的本意,平均利润率就是“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可量化的数学表达[2](p195)。另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经济中存在两种利润率,即产业利润率和商业利润率,商业利润率“从商业资本中产生”,“这种利润率本来和剩余价值没有直接关系”[2](p1027)。按生产价格交换,生产价格>价值则得到价值外利润(正偏离),生产价格<价值则失去部分价值内利润(负偏离),价值外利润和部分价值内利润互相抵消,利润总量不变。

马克思说过,商品首先是“资本的产品”,“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而“一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的总价格,应该满足这种要求”[2](p196)。言外之意,资本均分剩余价值总量的份额取决于总价格。

现实世界并非真空,存在摩擦力是正常情况,不完全竞争下的供求不平衡同样是正常情况。这一点,马克思已经指出[2](p211)。

二、凯恩斯宏观经济学:通过投资和就业观察收入分配

萨伊说的国家年消费量和国家年生产量[6](p439)也就是总需求和总供给,瓦尔拉斯在平衡观念下给出总需求=总供给[7](p168)。凯恩斯说:“对于我,历史地认为,最不寻常的事是对总体产量需求与供给理论也即就业理论的消失不见。以后,它已成为1/4世纪在经济学中讨论最多的问题。”[8](pa)

凯恩斯曾谈到,《通论》“专注于决定总产量和总就业量变动的一种基本研究”,也想弄清“在既定产量假定下……为什么会有若干力量造成利润失衡,从而使产量非改变不可”[8](pb)。他指出,“产量和就业量的实际水平……取决于现时的生产决策”[8](pc)。

在《通论》中,“要素成本”=工资,“使用者成本”=产耗品价格,“企业主收入”=利润,“总收入”=工资+利润,总供给价格=最终产品价格,总产量=最终产品总量[8](p22)。因此,总需求=总产量的总需求价格=总收入,总供给=总产量的总供给价格,总需求=总供给的那个点就是“有效需求”[8](p24)。所谓“有效需求不足”,也就是总量供求不平衡。

问题在于,就利息说,利息率取决于现行投资规模且投资中需要借款的比重大小;就投资说,投资决策要参考利息率。那么只能是,现行投资规模给定现行利息率,新投资参考现行利息率并给定新投资规模,而新投资规模又给定新利息率。显然,预期很重要的一点是预测到新利息率。

“利息率不过是一定数量的货币”[8](p206)。就业增加,如果单位工资不降低,那么工资总量增加。总就业量和总产量有一定的比例,总产量价格给出均衡状态下的总收入,接下来要做的公平收入分配则明显地成了凯恩斯遗留的问题。凯恩斯虽然提到“收入不均等”、收入分配“欠公平”[8](pp353~354),但并没有给出公平收入分配的答案。

三、科斯新制度经济学:由市场和企业引出产权和交易成本

科斯从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引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在最初一段时间,被构思为企业在交换其产品时支付的社会成本,即交易成本要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理解。这是科斯的《企业的性质》(1937年)和《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两篇论文,给经济学界展示的新观点。针对伴随市场的运行而存在的交易成本,科斯特别指出:“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优点的倾向。”[9](p23)

正交易成本,应当是必然存在。零交易成本,纯属假设,只能作为理论上的一个概念存在。讨论正交易成本,是对应零交易成本,而不是对应负交易成本。因为交易成本为负不成立。事实上,交易成本为零也不成立,但为研究问题允许假设存在。所以,现实中真正存在的只有交易成本为正,说它必然存在,是指合理的交易成本,即市场的运行必有的成本。不合理的交易成本是合理的交易成本之外多出的一个量,人们力求降低交易成本,无非要把不合理的交易成本消除,让不合理的交易成本与合理的交易成本之差为零。

至于合理的交易成本的“合理”,其可量化的尺度是如何给出的,应当是另一个问题。毫无疑问,交易成本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度。而且,这个合理的度,难以量化≠不能量化。可以认为,合理的交易成本必然存在。它在现实中的应用,有待我们找到可量化的那个合理的度。

在《资本论》中,除“生产费用”外,马克思还谈到“流通费用”[2](p315)。流通费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纯粹的流通费用,它们不加入直接的生产过程,但是加入流通过程,因而加入再生产的总过程”;另一类是“那些由事后在流通过程中加进的生产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前者包括“计算、簿记、市场、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以及“事务所、纸张、邮资等”和“为雇用商业上的雇佣工人而预付的”可变资本,后者包括“发送、运输、保管等费用”。[2](pp321~322)

流通费用是企业在交换领域为交换实现所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市场的开支。交易成本主要是指企业为交换商品而参与市场的运行所支付的成本。显然,流通费用不能完全等同交易成本,但流通费用已经包含交易成本的因素。

为避免概念混淆,先把生产成本看作生产环节成本;相对它,把流通费用看作交换环节成本;相对它,把交易成本看作市场成本。确切地讲,所谓市场成本或交易成本,应当是指由“看不见的手”(价格机制)和“看得见的手”(政府管制)交替主导市场所引致的、那些不可能替代市场的企业要支付的费用。就马克思说的“流通费用”和科斯说的“交易成本”这两个概念而言,可以认为,二者既有一定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如果用“交换环节成本”和“市场成本”这两个概念来区分,可能会更清楚,也更容易理解。

产权概念的提出,是要通过产权来披露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享,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配置最优。

产权和收益分配联系在一起,是因为产权本身就包含收益权。要想收益最大化,必须成本最小化。所以,产权与交易成本的关系,只不过是包含利润和工资的收入与不包含工资的成本之间的关系。在出售价格=除工资外的成本+工资+利润这个等式中,收入是工资和利润,成本是除工资外的成本。除工资外的成本也涉及产权,主要是维护产权还是侵犯产权问题。维护产权,有可能降低交易成本;侵犯产权,有可能增加交易成本。

我们可以设想,若交易成本从原成本减少到现成本,那么两者之差就是外生利润。

四、“两个剑桥之争”:通过产权观察收入分配

萨伊已经揭示出产权与收入的关系,他说:“就政治经济学说,它只把财产所有权看作鼓励财富的积累的最有力因素,并满足于财产所有权的实际稳定性。”[6](p136)而且“政治经济学的研讨”也关注“政治机构保护财产权”[6](p141)。“财富的积累”要转化为再生产的投资,则积累主要来自利润,而利润在收入中。所以,积累与产权相关最终是收入与产权相关。萨伊也专门讨论了收入分配,还把收入(“劳动的收入”、“资本的收入”、“土地的收入”)都归并为利润[6](pp365~415)。

鉴于生产投入的也是商品,所谓“用商品生产商品”,斯拉法在他1960年出版的《用商品生产商品》一书中提出“标准商品”概念,并把它的价格作为商品的价值尺度。十多年后,斯蒂德曼写了《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一书,试图讨论“斯拉法之后的剩余理论”[10](p4)。新剑桥学派认为,在微观层面,如果财产占有权制约收入分配(其实质是“资本对生产过程的统治”[3](p143)),则投资者决定工资;如果财产所有权和劳动所有权同时制约收入分配,则劳资协商决定工资。正因为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前一种情况,他们主张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

卡莱茨基认为,“马克思的方法为有效需求分析提供了基础”[3](p97)。他研究利润决定问题时给出国民收入公式:W+P=I+Cw+Cc,其中W表示工资,P表示利润,I表示投资,Cw表示劳动收入者的消费,Cc表示投资收入者的消费。假设W= Cw,则P=I+Cc[3](p102)。这是利润方程,指利润决定于投资收入者的投资和消费。也说明,利润分解为投资和消费。

投资才能有产业利润,投资购买产耗品才能有第一部类产品的利润实现,消费购买消费品才能有第二部类产品的利润实现。这是利润决定。把得到的利润再投资和再消费,这是利润分解。利润决定→利润分解→利润决定→利润分解→……,循环往复。

张伯伦认为,私人垄断权不可能实现“完全垄断”,只不过“差别程度越大,垄断因素也越大”,但“每人都是垄断者,而同时也是竞争者”,即私人垄断权最大限度能实现“垄断竞争”[11](p7)。罗宾逊认为,垄断会影响收入分配,“垄断对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可能有不利的影响,而对财富在各人之间的分配却必然有不利的影响”,“垄断下的国民收入又因边际收入与价格的种种背离,而使资源的分配更加不当”[12](pp267~268)。她一方面说,“现实世界中的不完全竞争的盛行造成一种剥削趋势”[12](p262);另一方面又指出,“剥削的基本原因是在于劳动的供给或商品的需求缺乏完全的弹性”[12](p234)。

争论双方在收入分配以产权为依据上有可能取得一致。这实际上又涉及对两个问题的认识,一是生产要素依据生产要素产权参与收入分配,二是收入不平等的来源是财产所有权的不平等。后者又引出不平等交换问题。“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本人正确地探讨了剥削的存在是如何不取决于不平等交换的。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劳动力的独特属性,商品即使按其价值出售,剩余价值也会产生。”[3](p188)这从w=c+v+m很容易看出,因为w本身就包含m。

不平等交换的定量引来质疑,进而涉及剩余价值转移。没有资本运动,单纯的贸易不能使利润率平均化。伊曼纽尔扩大了经济活动空间,据他的不平等交换理论说,世界范围内存在着利润率平均化的趋势[3](pp190~194)。这在理论上也许成立,但现实生活中却不可知。

垄断和不平等交换与产权有一定关系,垄断和不平等交换又对收入分配有直接影响。因此,收入分配以产权为依据也就是产权约束下的收入分配。

关于利润率长期趋势的马克思结论即“利润率下降”或“利润率从长远来说会下降”[2](p255),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在斯威齐等人看来,“不可能得出任何关于利润率长期趋势的确定论断”[3](p9)。这个问题暂时不做进一步讨论,我们把话题转向利润分配。因为利润率变化与利润转移有关,利润转移带有利润分配的因素。

五、竞争中的利润分配

“马克思对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涉及的是资本主义的竞争阶段”[4](p3)。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不同生产部门“不同的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2](p177),“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2](p193);“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但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那种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2](p201);“资本会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率较高的其他部门。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使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因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2](p218)。这意味着先后出现两种竞争,先是一个部门内的销售竞争(“同类商品进行竞争”[2](p1027)),价格达到同一,利润率也就平均化(请注意,马克思说的“首先是把一个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并且把许多同种商品的价格总额,当作一个总价格,那么问题就很容易说明了”[2](p203),这只能是销售竞争的“果”,假如是销售竞争的“因”,那么销售竞争反倒不存在);然后不同部门的资本竞争,资本流动最终使不同部门的个别利润率平均化为所有部门的平均利润率。

不过,我们对此有不同理解。因为从现实生活来看,情况刚好相反。先是不同部门的资本竞争,然后是一个部门内的销售竞争。显然,资本总要流向利润率高的生产部门(资本竞争),随之而来就是利润率高的部门产量增加,到供大于求,部门内部在产品销售上出现竞争(销售竞争),于是相继降价促销。价格下跌,利润减少。

由此又引出一个问题,销售竞争部门的工资不变,那么利润都去哪儿了?

马克思给出,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2](p177)。它可以记作,pw= c+v+r(c+v)。后辈学者对这个问题的逻辑结构(因果构成)有多种推测,其中一个认为:“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尝试对来自价值的价格的一种更为精致的推演时,他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他从这一基本等式中推出了平均利润率,以及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相关的所有受到限制的数量。……这一基本等式只是在价值和价格由于有机构成在所有部类都相同而一致时,或者在没有剩余价值时才成立。第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一个用数字来表明的例证中通过(1+r)来增加投入的价值而推出了价格,即把平均利润率当作毛利加在了价值上。”[5](p129)也可以说,涉及三个问题。第一,总量上PW=W[2](p193),W=C+V+M,从总量等式PW=C+V+r(C+V)导出平均利润率r,即第二,将的分子分母都除以V,得到。分母中的以相当于平均数而反映出,所有部类的必须相同(类似马克思说的“中等构成”[2](p229);原本应当表示,从资本流动到平均利润率形成这一过程中,任何部门都是资本有机构成不变)。分子中以相当于平均数而反映出,从资本流动到平均利润率形成这一过程中剩余价值总额不变(一些部门增加的剩余价值是另一些部门减少的剩余价值,两者互相抵消)。第三,从C+V+r(C+V)得到(1+r)(C+V)。由(1+r)反映出,用平均利润率计算出来的必为毛利。然而,资本利润率应当用净利来计算。

瓦尔拉斯均衡又称为一般均衡,是“假定的绝对竞争”这一环境下的供求平衡。用瓦尔拉斯的话说,从“两种商品互相交换”转到“多种商品互相交换”,从“特殊情况”又“推广到一般化”,从“需求函数是一个变量的函数”变成“需求函数是m―1个变量的函数”[7](p144,149)。这时,“在市场中实际发生的是,m种商品的彼此互计的m (m―1)个价格”[7](p163)。“平衡价格”是总需求等于总供给时的“现期价格”,是“达到全面平衡”或“市场处于全面平衡状态时”的“全面平衡现期价格”[7](p168,184,192)。“生产平衡就意味着交换平衡”[7](p228),有效需求等于有效供给是交换平衡且产品“在市场中有一个稳定的现期价格”,产品售价等于生产成本是生产平衡。但平衡“是理想状态,不是真实状态”,售价与成本“绝对相等”,有效需求与有效供给“绝对相等”,“在现实世界决不会发生”。平衡又“是一种自然状态”,自由竞争下“情势自然会走向这一状态”[7](p228)。后辈学者把一般均衡又称为总量平衡。按一般均衡的假设,中间产品供求相等,产出品供求相等,价格收入等于成本,总量平衡和零利润并存。

从马克思的“两个部类之间的交换”[13](p442)可导出总量平衡,到里昂惕夫的总量投入产出平衡,都是总量平衡和正利润并存。由于生产部门既是卖方(产品出售)又是买方(购买中间品),则“两个部类之间的交换”相当于卖方(买方)和买方(卖方)的交换。问题在于,瓦尔拉斯均衡设定的条件又是总量平衡和零利润并存。针对这一点,可以给与总量平衡并存的正利润提个问题,总收入中的利润怎么来的?

马克思指出利润来自内生的剩余价值,这是不可否认的一个现实。这和利润是否唯一来自剩余价值是两个问题。

总量平衡和零利润并存,言外之意,只要总量不平衡,就有利润存在。有利润之时,就是总量不平衡。

C1+V1+S1=C1+C2约去同类项得到V1+S1=C2,其中暗含一个假设。这从约去同类项的规则可知,生产中间产品的中间产品c1的产量C1是供给(等号右边C1)等于需求(等号左边C1),即供求平衡。

V1+S1=C2代入C2+V2+S2=Y得到V1+S1+V2+ S2=Y,其中暗含两个假设。一是根据第一式和第二式,生产最终产品的中间产品c2的产量C2是供给(第一式等号右边C2)等于需求(第二式等号左边C2),即供求平衡。二是根据第三式,最终产品y的产量Y是供给(等号右边Y)等于需求(等号左边V1+S1+V2+S2),即供求平衡。

可见,总量平衡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中间产品供求平衡。这正是马克思引用当时经济学界“惯用”说法“固定资本生产和流动资本生产的不平衡”[13](p526)的相反情况。也就是说,中间产品供求不平衡则总量不平衡,中间产品供求平衡则总量平衡。

马歇尔均衡又称为局部均衡,是一种商品的均衡。相对于所有商品的总量平衡而言,局部均衡是一种商品的总量平衡。因为限定在一种商品的范围,这时的商品交换不具有产品互换因素,买方只买,卖方只卖。根据需求的一般规律即“需求的数量随着价格的下跌而增大,并随着价格的上涨而减少”[14](p119),亦即“个体需求是价格的函数”[7](pa3),让产量和需求量相对应,由此来定义局部均衡。“当供求均衡时,一个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商品量可以叫做均衡产量,它的售价可以叫做均衡价格。”[15](p37)也就是说,产品总量达到均衡产量并给出的售价即均衡价格,指的是边际效用决定的需求价格等于生产成本决定的供给价格。产量变动,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向而动。需求价格>供给价格相当于供小于求,增加产量则供给价格变大;需求价格<供给价格相当于供大于求,减少产量则供给价格变小。产量变动和价格变动同时存在,且成正比地变动。

产量和价格这种双变动,假设变动到出售价格<成本价格,那么之前,也就是在出售价格=成本价格出现后,究竟是继续减产还是决定停产。之所以提到这个问题,是因为由此可知,在降价到达出售价格=成本价格之前利润来自买方支付的出售价格。

有一点必须认清,瓦尔拉斯均衡所要求的完全竞争只是理想状态。理想状态在黑板上可操作,但它们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2](p497)。马歇尔看到竞争的不完全性,并且说:“垄断组织之间的冲突和联合,在现代经济学中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15](p169)垄断者可以只调整产量,让原价格不变而始终求大于供;相应的又是,单位商品的利润不变,总利润变化。后来罗宾逊和张伯伦都是在马歇尔垄断说的基础上,继续讨论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

马克思谈到的垄断,一是“共同的垄断”,即“一方占了优势,每一个属于这一方的人就都会得到好处”[2](p216);二是“偶然的垄断”,即“由偶然的供求状况所造成的对卖者或卖者的垄断”,这要说明,决定均衡的“完全的贸易自由”应当是“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2](p198,218),“没有垄断的妨碍”[2](p265);三是“资本对那种会加速它的周转的改良生产方法拥有垄断权”[2](p349),“垄断着生产”[2](pp341~342);四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造成的垄断”,即“自然垄断以外的一切垄断”[2](p218)。从垄断入手来研究“在自由竞争的统治下还是在垄断的统治下所得到的利润率”[2](p250),也涉及“人为垄断或自然垄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2](p221)。特别要注意:

各不同生产部门中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生产价格和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价值的垄断价格……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局部的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2](p975)

按照曼德尔的解释,垄断资本主义的垄断部门有“一个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垄断性利润率”,因为“消除竞争和制止资本的自由流动,被垄断的部门可以不受利润率总均分的影响”,得到“垄断性超额利润”[16](p33)。垄断性超额利润的来源,一是“来自垄断部门的售价高于生产价格”,二是“垄断性托拉斯可以获得中小企业和非垄断部门所得不到的生产率的好处”[16](pp41~42)。不过,“超过一定的限度,垄断性托拉斯就不可能完全专断地规定它们的价格和超额利润”[16](p37)。在总体上,“大部分垄断部门的互相依赖关系”和“垄断部门的超额利润是在损害非垄断部门的情况下实现的”这两个主要因素,使得“垄断部门之间形成了利润率均分”[16](p38)。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利润率平均化过程中,等同剩余价值总额的总利润不变。生产部门之间利润得失,仅仅是部门之间利润转移的结果。

六、剥削存在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

“剥削理论在马克思那里是至关重要的,而且至今仍是那些认真的研究的一个焦点。”[5](p162)多数学者承认,“价值论提供了一种处理方式”,它“保证了马克思对积累过程的理解”[10](p11)。

在微观层面的生产领域,资本和劳动不平等交换,使得劳动与劳动所得不等,剥削来自从剩余劳动产生的剩余价值。投资得到的这个所谓利润,不妨称为剥削性利润。

剥削性利润=未付工资,是工资的减少。马克思对投资生产中存在的这一事实做出机理分析,揭示了劳动与劳动所得不等的实质是劳动时间与工资不对等。已知,实付工资和必要劳动时间对等,未付工资和剩余劳动时间对等,实际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所以,实付工资和实际劳动时间不对等。

在宏观层面的税收领域,如果实际企业所得税超过合理企业所得税(合理企业所得税→财政收入→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必要支出[3](p115)),这就属于政府剥削企业。用萨伊的话说,“政府自己从事掠夺”[6](p137)。“财产所有者深深感到,在组织国家时,必须规定某种保证,使当权者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口实来掩蔽他的野心”,“如果政府当局自己不作掠夺,那就是人民最大的幸福,财产就可得到保护”[6](pp139~140)。把纳税这个经济行为引入商品价格构成式,无疑是毛利的分割,记作:净利=毛利―纳税。根据出售价格=成本+毛利=成本+净利+纳税,可以认为,成本+纳税=内生变量+外生变量。不涉及外生变量的是毛利,扣除外生变量的是净利。来自剥削的那部分税款,不妨称为剥削性税款。

政府剥削企业,得到剥削性税款。企业把剥削性税款转嫁给工资,就是工资减少,而减少的工资转化为剥削性利润。如果剥削性利润=剥削性税款,则剥削性利润又转换为剥削性税款,相当于政府对工资的剥削。如果剥削性利润>剥削性税款,那么同时存在的,既有政府对工资的剥削,又有企业对工资的剥削。

我们知道,马克思讨论的剥削问题,主要针对微观层面的生产领域。下面给出的一系列等式,也主要和生产领域的剥削问题相关。

按马克思的观点,必要劳动时间=消费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奢侈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导出:(1)活劳动时间=消费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奢侈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消费品的死劳动时间+消费品的活劳动时间+奢侈品的死劳动时间+奢侈品的活劳动时间。(2)工资=消费品的死劳动时间+消费品的活劳动时间,利润=奢侈品的死劳动时间+奢侈品的活劳动时间。(3)产耗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产耗品的死劳动时间+产耗品的活劳动时间。(4)活劳动时间=产耗品的活劳动时间+消费品的活劳动时间(对应部分工资)+奢侈品的活劳动时间(对应部分利润)。(5)死劳动时间=产耗品的死劳动时间+消费品的死劳动时间(对应部分工资)+奢侈品的死劳动时间(对应部分利润)。

马克思实际操作的方法,按货币单位计量工资(币计工资),按时间单位计量必要劳动时间,按货币单位计量利润(币计利润),按时间单位计量剩余劳动时间。币计利润的可知数必定来自计算式“价格―成本”,由此引出,价格要按货币单位计量(币计价格),物耗要按货币单位计量(币计物耗)。这样也就有了,价值表示真实成本,成本价格表示实际成本,真实成本不等于且大于实际成本,价值不等于且大于成本价格。因为,价值包含剩余价值,成本价格不包含剩余价值。

抽象的罗默模型暗示了一种看法:以自食其力实现最优化的一部分人,“他们用其收入所能购买的某些商品比他们的工作体现了更多的劳动时间,而另一些商品则体现了更少的劳动时间”,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价格和价值之间的不均衡性”[5](p168)。

悖论给我们一个提示,考虑外生利润的存在是必要的。

埃尔斯特区分了非市场剥削和市场剥削。在他大篇幅的论述中,我们实际上关注两个问题。第一,就市场剥削说,“剥削可以产生于各种市场当中”,例如“产生于劳务市场中的剥削、产生于货物市场中的剥削和产生于信贷市场中的剥削”,其中“劳动市场剥削是市场剥削最主要的形式”,而信贷市场剥削是“前资本主义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剥削形式”[5](pp174~175,179)。第二,“在非市场剥削中,权力是以一种实质的和明显的方式介入的”;“市场剥削中包含权力关系的三种方式:通过国家权力来强化财产权,通过垄断权力的存在,通过生产过程的支配”[5](pp188~189)。

讨论剥削问题还要弄清剥削和剩余这两个概念。第一,根据马克思经济理论,微观层面上,剥削=剩余价值。逻辑推理和可量化的计算式如下:工资=必要劳动时间,工作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工资<工作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工作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时间=未付工资=剥削。第二,根据保罗·巴兰的论述,剩余≠剥削,因为剩余≠剩余价值。剩余包括“计划的剩余”、“实际的剩余”和“潜在的剩余”,计划的剩余指最适度产量与最适度消费之间的差额,实际的剩余指现实产量与现实消费之间的差额,潜在的剩余指“在既定的自然和技术环境中,借助于可利用的生产资料所能够生产出的产量,与可以被认为是必需的消费之间的差额”[3](p115)。

如果说过度积累和消费不足必来自一个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比例,那么,决定适度积累和消费量足的那个合理的收入分配比例是个什么数字?

七、收入分配Z=V+S“合理的分割比例”还没有找到

收入分配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另一方面,国民收入和“产品含收入”。

初次分配是企业内部的分配,效率作为分配的基本原则。企业不过是实现投资获利的两个步骤(产品实现和交换实现)的一个产销实体,产品是从投资(成本)到投资增殖(成本+利润)这一过程中必要的中间环节。因此,以产品的价格结构式p=c+v+s为参照尺度,其中工资v和利润s组合的v+s可以看作收入的微观表达式,用z表示个量收入。

再分配是政府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公平作为分配的基本原则。这个经济行为有正负两面效应。正面效应的前提条件是税收有一个合理的度,由此才能有调节的结果体现出公平原则。否则,税收是一个不合理的度,或者说高于合理的度的税收,就出现负面效应。

国民收入是宏观层面的总量。由总工资Z和总利润S组合的V+S可以看作收入的宏观表达式,用Z表示总收入,即国民收入。在宏观经济学,总量平衡的假设等式为:国民收入=最终产品总价格。再分配的决策依据,来自宏观层面的总工资和总利润的比例数字。

“产品含收入”是微观层面的个量。收入的微观表达式z=v+s,因为它是产品的价格结构式p=c+v+s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也可以称为“产品含收入”。“产品含收入”对于国民收入来说,意味着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再分配的调节结果,实际上就是在微观层面的工资和利润上政策(指收入分配调控政策)的具体落实。

收入分配Z=V+S“合理的分割比例”是个什么数字?它至今还没有找到。

在宏观层面,收入分配要根据收入的宏观表达式Z=V+S提供的“合理的分割比例”这个数字。在微观层面,收入分配调控政策的具体落实总要从收入的微观表达式z=v+s反映出来。

v+s“合理的分割比例”=V+S“合理的分割比例”意味着,要求企业在收入分配上既取决于效率,也兼顾公平。

企业的收入分配在事后进行,而事后的收入只有利润,没有工资(归属成本)。在事后这个时点上让工资走进收入分配,那么企业的收入分配就演变成工资参与利润分割。

企业在事前按v+s“合理的分割比例”来预付工资,但交换实现之前利润都属于未知数,除非利润是常数(相当于已知数),只要利润变化,那么预付工资+利润变数的分割比例就不会是“合理的分割比例”。以按“合理的分割比例”预付工资为开端,以利润变数使“合理的分割比例”未实现而结束。看来,企业的收入分配究竟是什么样的运作形式,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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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亚仙

F014.4

A

1008-4479(2015)04-0103-10

2015-04-13

陈勇勤(1957-),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论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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