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实证分析的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研究

2015-12-19 08:12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嫌疑人

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基于实证分析的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研究

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是反映他们对讯问工作认知态度和心理指向的重要方面,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是成功开展讯问的重要方面。以445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考察对象,分析他们对讯问人员期望的基本特征。结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共有16种,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期望讯问人员杜绝非法的讯问方法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大方面。希望关于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期望的实证研究结果能够对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认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阶段独特的心理特征和有的放矢的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启发和思考。

讯问人员 期望 实证分析

1 研究背景

犯罪嫌疑人讯问中的心理与行为规律是侦查讯问的核心研究主题。围绕这一研究主题国内外研究者出版了一大批的教材和专著,发表了众多的研究论文,相关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不胜枚举。国内的相关教材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许昆教授主编的《预审学教程》、专著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毕惜茜教授的《审讯原理与技巧》,一线的讯问人员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是吴克利的《审讯心理学》和叶茂岭的《审讯实战技巧与方法》;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弗雷德·英博等著的《审讯与供述》、古斯力·古德琼斯著的《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等。在具体的研究内容上,相关研究主要是围绕讯问的准备、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讯问的基本策略和基本方法[2]、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的基本规律及讯问的辅助方法[3]等方面展开。具体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总结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调研法等。这些宝贵的研究成果很多是研究者从一线讯问人员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提取、凝练和总结出来的,同时又通过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反馈讯问实践,实现了讯问的理论研究和讯问的实践工作相互推动、共同提升的良性局面。上述研究的视角、方法、内容、结果都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开展讯问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使得本研究一开始就站在比较高的起点上。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中的心理与行为规律的研究存在如下缺憾:一是在研究视角上更多地将犯罪嫌疑人放在一个被观察、被研究的“客体”,而没有将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主动表达自己想法、观点和做法的“主体”,由此不可避免导致相关的研究结果存在缺失之处;二是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理论总结和案例分析,较少以犯罪嫌疑人为考察对象开展大规模的实证调研,由此得出的研究结论难免会有片面和偏颇之处;三是在研究内容上更多地侧重于对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的考察、分析与总结,更多地关注这些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应用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效果,而对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具体的想法、态度、观点和行为缺少以数据支撑的研究结论,由此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中的心理与行为规律的认识仍不够全面与深入。在上述内容中,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是反映他们对讯问工作认知态度和心理指向的重要方面,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是成功开展讯问的重要方面。通过让犯罪嫌疑人站在“主体”的位置描述自己对讯问人员的期望,再结合讯问人员的观察和总结,将有助于更为系统和深入地认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阶段的心理与行为规律,为提高讯问工作的针对性打下坚实的基础。本研究力图在此方面开展初步的探索,期望相关的研究结论能给理论研究者以启发,给一线的讯问人员以思考和借鉴。

2 研究程序

对某地两个看守所在押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讯问人员期望的调查。在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共发放474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45份,问卷有效率为93.90%。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中男性有398名,占所调查人数的89.40%,女性有47名,占所占总调查人数的10.60%;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件主要有毒品类案件、杀人类案件等20类重大刑事案件。

针对本研究的主题,设计问题为开放式问题,问题形式为:“在讯问过程中,你希望讯问人员如何对待你?”调查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描述在讯问过程中期望讯问人员如何对待自己。犯罪嫌疑人作为讯问的工作对象,同样享有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侦查机关理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讯问人员应如何对待他们的期望,这对转变讯问人员的工作理念,提升讯问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确保讯问人员文明有效的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统计和分析具体调研结果之前,有两方面的情况需要提前说明,一是犯罪嫌疑人对希望讯问人员如何对待自己的总结是从多个方面进行的,既有期望、也有建议,还有尖锐的批评,由于犯罪嫌疑人所处的位置和立场,其观点并非全部可取,讯问人员应全面辩证的看待,要从侦查办案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相统一的角度出发得出正确的结论;二是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描述了2到3种希望讯问人员如何对待自己的期望,因此某种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待提到的越多,说明有越多的犯罪嫌疑人期待讯问人员以此对待自己,也就越有研究与总结的现实意义。

3 研究结果的分析与思考

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归纳和总结出了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16个方面的期望。通过宏观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呈现出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期望的分布上呈现出广泛而集中的特点,分布上广泛的特点是指犯罪嫌疑人提到的期望数较多,多达16种,分布上集中的特点是指犯罪嫌疑人提到的16种期望在具体频数上均超过了两位数;二是在期望的内容上呈现出批评与希望并存的特点,犯罪嫌疑人期望内容中的批评主要指向讯问人员非法或不当讯问方法,希望这些行为在讯问中能够杜绝,犯罪嫌疑人期望内容中的希望主要指向要求讯问人员能够尊重、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情况见表。具体分析如下。

表 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N=445)

一是坦诚和善与耐心细致地讯问。在本次调查中,有192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讯问时能够坦诚和善与耐心细致地讯问,占总调查人数的43.10%。犯罪嫌疑人此种期望的代表性描述主要有:希望讯问人员在讯问时态度能好点、和善、坦诚待人、诚恳、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等方面。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在此方面的期望更多是出于维护自尊与脸面、减轻心理压力等方面的考虑。讯问人员代表国家公权力肩负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真相的责任,在很多时候讯问是在“高压”的态势与氛围下进行的。这既体现了讯问工作的强制性,也体现了讯问人员营造心理压力,迫使犯罪嫌疑人放弃幻想、正视问题与现实、及时供述自己罪行的策略性考虑。因此,要求讯问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坦诚和耐心是不现实的。譬如说,很难设想讯问人员会对犯罪嫌疑人“坦诚”地告知我们并未掌握证明其犯罪的全部证据,同样很难设想在犯罪嫌疑人嚣张拒供时讯问人员不会严厉斥责与回击,而保持犯罪嫌疑人所期望的“和善耐心”。讯问中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特殊的人际交往模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坦诚和善与耐心细致”的期望都是有一定条件、边界和限度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可以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时候,根据案件情况,在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基础上,讯问人员妥当地表现出坦诚和善与耐心细致,使犯罪嫌疑人信任讯问人员,同样会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感化与影响,起到融化犯罪嫌疑人拒供“坚冰”的良好效果。

二是不要刑讯逼供。在本次调查中,有115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不要刑讯逼供,占总调查人数的25.80%。从法律层面讲,刑讯逼供是一种非法取证行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元凶之一。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条文都可以看出法律对刑讯逼供的绝对禁止和对由此获取的口供的绝对排除;从犯罪嫌疑人自身来讲,刑讯逼供造成其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严重侵犯了其人身合法权益。在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心理压力和不愿面对的讯问人员类型的调查中,刑讯逼供的讯问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最为担心、排斥和不愿面对的。在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调查中,不要刑讯逼供同样高居第二。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望,还是犯罪嫌疑人不愿面对的讯问人员类型,一正一反两项调查结果中,刑讯逼供都是犯罪嫌疑人所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讯问人员的刑讯逼供直接地违背了犯罪嫌疑人的期望,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的反感与抵触,造成讯问僵局,对讯问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不要言语侮辱。在本次调查中,有105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不要言语侮辱,占总调查人数的23.60%。言语侮辱虽然不像刑讯逼供那样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但是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精神伤害,让其产生很大的耻辱、委屈和被贬低感。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言语侮辱的常见方式有骂人、嘲笑、人身攻击、贬损等。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语侮辱可以造成犯罪嫌疑人不堪忍受的心理压力,某些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这种局面,有可能会选择供述自己的罪行来迎合讯问人员。某些讯问人员可能会认为这样做既痛快地宣泄了自己,又达到了工作目标,但是,这样做的负面效果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是严重损害了侦查机关的形象,不符合法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和反感,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讯问人员的工作;其次是有此行为会显示讯问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低下、讯问手段机械粗暴、缺乏应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讯问人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这一较为普遍的期望后,应在平时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认真研究讯问语言表达的有效性与规范性,在讯问中通过有理、有力、有节的讯问语言来征服犯罪嫌疑人。

四是公平公正地办案。在本次调查中,有104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地办案,占总调查人数的22.90%。此种期望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工作态度与工作作风的合情合理的要求,其背后隐藏的心理顾虑是担心讯问人员徇私枉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强加不存在的罪名与责任。对于讯问人员来讲,在讯问工作中既要注重工作效果,又要注重工作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要向犯罪嫌疑人传达出不徇私、不偏袒和严格依法公平公正的对待任何案件与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理念。讯问人员这样做首先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同时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传达出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有助于消除部分犯罪嫌疑人存在的“被迫害妄想”及蒙混过关逃避讯问的幻想,从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与惩罚。由此可见,讯问人员公平公正地办案,不只是符合犯罪嫌疑人的期望,维护侦查机关的形象,同时对积极讯问效果的取得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是对犯罪嫌疑人尊重礼貌。在本次调查中,有86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尊重礼貌,占总调查人数的19.30%。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期望实际上是对讯问人员的正面要求,希望讯问人员能够遵循基本的人际交往礼仪,在对自己讯问时能够保证基本的尊重,言行礼貌地对待自己。在实际讯问工作中,作为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很多时候存在着天然的对抗和对立。讯问人员代表国家公权力希望及时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大都希望能够蒙混过关,尽可能地减少或者不受刑罚。这种截然相反的心理动机使得发生在讯问室中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交往与互动很多时候不可能是在彬彬有礼和客客气气的状态下进行的,激烈的言语争执与冲突更多的时候是讯问的常态。这种现实可能会让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期望获得尊重礼貌的要求嗤之以鼻,认为完全是不符合实际的妄想。对这一问题应客观、辩证的看待,犯罪嫌疑人期望获得讯问人员的尊重礼貌自然是传达出不希望面对讯问人员咄咄逼人的讯问态度,希望维护自尊和减轻心理压力的内在需求有关;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讯问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尊重,如果动辄在言行上贬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甚至无情的羞辱与嘲讽,反而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产生更强烈的对抗和反感,从而导致讯问工作陷入僵局。由此可见,讯问人员不管采取何种讯问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都不必然和对犯罪嫌疑人尊重礼貌的要求发生冲突。

六是实事求是地办案。在本次调查中,有61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办案,占总调查人数的13.70%。如果说前面调查中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公平公正办案是从法定程序上提出的要求,那么期望讯问人员实事求是地办案则是从案件实体上希望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具体描述主要有希望讯问人员在讯问前不要有先入为主的观念、不夸大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强加自己不该承担的罪名等方面。实事求是办案是司法机关办案标准的应有之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对于任何司法机关都是通用的,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办案必须严格遵循实体规范和法律程序相结合的标准。部分犯罪嫌疑人提出希望讯问人员实事求是地办案,其中自然存在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工作存有偏见和误解的可能,但同样不能否认现实中会有极少数的讯问人员由于不良的工作态度、较差的工作责任心等方面导致不实事求是办案的可能性。对于这种情况,首先是要从法律规定和工作制度上对讯问人员实事求是地办案进行规范和监督,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在此方面提出的申诉和控告;其次是要不断提高讯问人员执法素质,增强讯问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感,从而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使命。

七是人性化讯问。在本次调查中,有56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人性化讯问,占总调查人数的12.60%。犯罪嫌疑人所期望的人性化讯问主要是希望在讯问中讯问人员能够满足自己的合理需要,如保障自己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权利、不要过长时间讯问、能够在讯问时给烟抽和给水喝,不要通过限制自己的合理需要来折磨自己等。人性化讯问既是犯罪嫌疑人的强烈需求,也是讯问人员文明执法的必然体现。讯问人员需要通过提高自己的执法素质、转变讯问理念、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准确把握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的基础上来征服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限制犯罪嫌疑人合理需求是一种野蛮讯问的体现,反而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仇恨,降低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罪责感,某种程度上也不利于讯问进程的顺利进行。

八是不骗供诱供。在本次调查中,有55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不骗供诱供,占总调查人数的12.40%。通过本次调查可以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够在讯问时不骗供诱供,在我们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心理压力的调查中,担心讯问人员欺骗诱供排在第四位,而关于犯罪嫌疑人不愿面对的讯问人员类型的调查中,欺骗诱供的讯问人员排在第五位。由此可见,在我们不同侧重点的调查中,讯问人员的骗供诱供都是犯罪嫌疑人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在前面详细论述了骗供和讯问策略方法之间在具体应用上存在着一些模糊和争议,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讲,讯问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许诺和引诱,则应当是完全禁止的,也是犯罪嫌疑人较为反感的。按照法律规定,由此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应当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由此可见,讯问人员在开展讯问工作时,尤其是应用一些法律边缘性质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时,应特别注意自己言行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留下涉嫌欺骗诱供的口实。

九是给自己分析利弊并指明出路。在本次调查中,有41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给自己分析利弊并指明出路,占总调查人数的9.20%。此部分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不太明白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对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因此迫切希望讯问人员能够帮助自己分析所面临的现状,详细讲解与自己罪行有关的法律政策,能够运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帮助自己,指出一条最能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出路。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期望实际是反映了他们希望讯问人员在完成讯问工作、查明案件事实任务的基础之上,能够对自己多一些善意和帮助,而不是冷冰冰的对待自己,把自己看成十恶不赦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期望对于讯问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讯问人员应敏锐观察和识别出犯罪嫌疑人的这一积极心理动向,及时调整讯问态度、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对怀有此种期望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循循善诱的方式,解释他们面临的形势,向其指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将有助于争取从宽处理的方向。这不仅有利于推动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助于此部分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罪行造成的危害后果、所触犯的法律、将面临的刑事责任、自己的态度和选择的不同影响。这对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和悔罪具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实现讯问工作教育、感化和挽救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途径。

十是如实制作讯问笔录。在本次调查中,有39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如实制作讯问笔录,占总调查人数的8.80%。讯问笔录是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重要载体,是甄别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讯问人员为了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已掌握的证据相互印证,制作的讯问笔录不能完全反应讯问的真实进程,并没有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弄清犯罪事实,而是根据已掌握的部分案情和证据进行先入为主式的推断,这样做有时会使犯罪嫌疑人承担没有的责任和罪名,是一种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非法行为,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如实制作讯问笔录的期望实质上反应了他们对部分讯问人员不如实制作讯问笔录的担心和深恶痛绝。在我们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心理压力的调查中,担心讯问人员不如实制作讯问笔录排第六位。犯罪嫌疑人对此问题的期望和担心,从一正一反两个角度说明了讯问人员如实制作讯问笔录的重要性,也说明犯罪嫌疑人认识到部分讯问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并没有如实的反映讯问进程。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对讯问提出更高与更严的要求和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意识的提高,讯问人员在此方面的不妥当甚至非法行为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关注,由此可能引发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讯问人员必须严肃认真的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为了图省事就按自己的设想制作看似完美实则非法的“格式笔录”。

十一是不威胁恐吓自己。在本次调查中,有37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不威胁恐吓自己,占总调查人数的7.20%。关于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恐吓,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会给出截然相反的认识和理解。对于讯问人员来讲,他们对自己这样做更多地是归结为从严执法,严肃认真地对待犯罪嫌疑人。不少讯问人员甚至认为讯问本身就是一项态度严肃、语言尖锐的工作,强制性是讯问工作的基本特征,绝大多数讯问工作并不是在循循善诱和谆谆教诲中进行的,这是讯问人员面临的工作现实(案情复杂与犯罪嫌疑人狡猾)所决定的必然结果。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他们可能将讯问人员从声色俱厉的讯问语言到赤裸裸的威胁强迫都归结为威胁和恐吓,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来看,这两者之间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讯问人员尖锐严厉的讯问语言从我国法律规定上来讲并不属于威胁和恐吓,而对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后果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威胁和恐吓,如不供述对其家人就会带来麻烦、不供述就会面临刑讯逼供、不供述就保障不了饮食和休息的权力等。由此可见,我国对此问题是根据讯问人员的表现程度不同而给予区别对待。对于这一问题,欧洲国家对此就存在不同的规定和看法,在某次中欧反酷刑研讨会上,我国学者向欧洲学者提出欧洲国家的讯问人员在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大喊大叫是否也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欧洲学者对此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从法治文明发展的趋势来讲,讯问人员在保证自己讯问工作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规范自己的言行也是一个值得努力的方向。

十二是理解同情自己。在本次调查中,有28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理解同情自己,占总调查人数的6.30%。在具体描述上,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希望讯问人员能够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能够同情自己的处境。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提出讯问人员应该仔细研究犯罪心理,要认识和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十恶不赦的,很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都是一时冲动的结果,犯罪嫌疑人很多时候是有自己苦衷的。讯问人员应注意体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尤其是一些初犯、激情犯和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尝试采用换位思考方式,在指出犯罪嫌疑人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人之常情的角度出发,指出他们的犯罪行为存在可以理解的原因。这种做法对于讯问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这样做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讯问关系,使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建立亲近感和信任感,愿意向讯问人员交代自己的问题;其次,这样做有助于避免与犯罪嫌疑人纠缠于犯罪事实的有无,而直接指向犯罪发生的原因,这对于打开讯问的突破口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再次,这实际上是心理咨询中“共情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具体应用,有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因耻辱感、罪责感等造成的供述犯罪的心理压力,为给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铺平心理道路。

十三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次调查中,有23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占总调查人数的5.20%。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很多方面,诸如保障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权利、人格和尊严不受侵犯、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在本次调查中,犯罪嫌疑人主要关心讯问人员能否在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以保证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提出希望讯问人员能够指出自己通过何种途径争取立功从宽的机会。从表面来看,犯罪嫌疑人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讯问工作会增添不少的障碍,部分讯问人员会认为某些讯问方法和讯问策略的应用会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制约和挑战,导致自己在讯问中畏首畏尾,从而影响讯问效果。但从深层次上来看,讯问人员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彰显自己追究犯罪的坚强决心和意志,因为讯问人员既然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更应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查清犯罪事实。这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讯问人员严格、公平、公正执法的理念和素质,从而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十四是给予自己思考与解释的机会。在本次调查中,有18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给予自己思考与解释的机会,占总调查人数的4.00%。犯罪嫌疑人希望讯问人员给予自己思考与解释的机会实际上反应了讯问人员给他们施加了较大的讯问强度和讯问压力。讯问人员给予犯罪嫌疑人思考和解释的机会实际上是面临风险的:面临积极结果的可能性在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希望认真思考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仔细回忆自己的作案经过,从而详细、准确地解释讯问人员的提问,而不是因为没有思考的时间进而导致自己的解释片面、混乱和缺乏条理;面临消极结果的可能性在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希望自己有足够的时间揣摩讯问人员提问背后的真实意图,推断讯问人员掌握自己犯罪证据的情况,进而做出讯问人员一时难辨真假的辩解。由此可见,讯问人员针对犯罪嫌疑采取高强度、快节奏讯问策略的目的在于打乱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拒供辩解的正常思维活动和语言组织,从而突破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防线,一鼓作气地拿下犯罪嫌疑人口供。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思考和解释的机会,要在讯问之前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防线是否牢固,讯问之中观察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拒供与供述的倾向性线索,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思考和解释的机会。

十五是就事论事地讯问。在本次调查中,有17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就事论事地讯问,占总调查人数的3.80%。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提问内容存有争议,并非是犯罪嫌疑人不愿回答讯问人员有关犯罪事实的提问,而是对于讯问中提出一些和案件无关的问题较为反感。因此他们期望讯问人员在讯问工作中能围绕自己的案件就事论事的展开讯问,而不要对一些个人隐私等情况表现出不该有的好奇和兴趣,并因此占用过多的时间进行讯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讯问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换句话说,讯问人员没有围绕案件进行提问,反而有意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是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在讯问的特殊场景中,讯问人员是占有绝对主导权和话语裁判权的,当犯罪嫌疑人提出某些问题与案件无关拒绝回答时,常会遭到讯问人员的驳斥,并表示讯问人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与案件有关的,也都是需要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正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问题与案件有关,何种问题与案件无关,而将相关问题与案件是否有关完全交由讯问人员自由裁量,某种程度上也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此问题上是缺乏抗争的话语权。在讯问工作中,某些问题与案件相关与否很多时候是可以通过常识进行判断的,讯问人员在讯问工作中应当尽量围绕案件事实展开讯问,无关话题的过度涉猎只会冲淡讯问主题,引发犯罪嫌疑人的反感,影响讯问效果。如果某些提问确实与案件相关,而犯罪嫌疑人对此持有争议,讯问人员也应在不暴露讯问目的和不影响讯问进程的前提下简要地解释相关问题为何与案件有关,表明自己是出于工作需要才提出相关问题的,自己并没有任何兴趣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隐私。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就事论事地进行讯问这一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并未引起过太大的关注和重视,但在法律规定、讯问人员言行规范和犯罪嫌疑人感受等方面又是一个值得我们适当把握的一个问题。

十六是言而有信。在本次调查中,有16名犯罪嫌疑人期望讯问人员能够言而有信,占总调查人数的3.60%。犯罪嫌疑人希望讯问人员要言而有信,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不希望被欺骗诱供的正面表达。在具体描述上,犯罪嫌疑人主要希望讯问人员能够兑现承诺或者不要承诺一些无法兑现的诺言。讯问人员不应该为了眼前的讯问目标而妄下诺言,这既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犯罪嫌疑人所极为反感的。讯问人员为了改善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争取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讯问人员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承诺改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条件,帮助其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是可以的,也是可行的。讯问人员在讯问中言而无信、私下承诺不仅会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而且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有上当受骗的感觉,有可能因此而埋下了翻供的隐患,反而给讯问增加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1]赵桂芬.供述心理与讯问对策解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许昆.预审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

[3]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郭 帅)

D918.5

A

2095-7939(2015)02-0007-06

2015-04-0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编号:1112113006)。

刘启刚(1980-),男,山东临沂人,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侦查讯问与犯罪心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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