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构建

2015-12-18 15:06于海峰何晓薇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辽宁省条例少数民族

于海峰 何晓薇

(辽宁省民族宗教问题研究中心,辽宁沈阳110033)

一、构建辽宁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一)辽宁省的少数民族基本省情决定了构建该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1.辽宁省少数民族基本情况

辽宁省是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大省。据统计,2010年辽宁省共有55个少数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为664.3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 15.19%[1]。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绝对数位列全国31个省(区、市)的第五位(前4位分别是广西 1 711.05 万人、云南 1 533.7 万人、新疆1 306.7 万人、贵州 1 254.8 万人)[2]。其中,满族533.7万人,位居全国第一位;锡伯族13.24万人,位居全国第一位;蒙古族人口65.79万人,位居全国第二位;朝鲜族人口23.95万人,位居全国第三位[1]。

在全省14个省辖市中,每个市都有相当比重的少数民族。除盘锦、大连、营口、辽阳、朝阳和沈阳等几个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在10%以下,鞍山14.93%、阜新14.66%,其余各市均达到25%以上。其中,丹东市达到34.34%,是全国最大的少数民族聚居的边境口岸城市。在县(市)级建制中,凤城、北宁、兴城、开原、绥中、义县、西丰等县(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也都达到4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以上。

全省共有8个民族自治县(6个满族自治县、2个蒙古族自治县)。2010年,8个民族自治县人口为316.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23%,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69.9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25.57%,8个县区划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23%。8个民族自治县中,除喀左、阜新两个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约20%之外,其余6县均超过50%,其中岫岩满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更是高达90%。另外,截止2012年6月末,全省共有68个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9%,区划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13.4%。

上述少数民族人口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不能不对全省经济、文化发展起到重要影响。

2.辽宁省少数民族历史悠久,文化资源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

辽宁省世居民族有满族、蒙古族、回族、朝鲜族、锡伯族。辽宁是满族的诞生地,它由女真人演变为满族过程的本身就蕴藏了大量的文化内涵。而全省35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很多都与满族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像沈阳故宫、关外三陵在全国甚至国外都有很高的知名度,已成为辽宁的“名片”。辽宁省满族的历史档案、古籍、文物现存量是除北京之外最多的省份,满族的碑刻、书画保存量也是除北京之外最多的省份。而现存于沈阳的锡伯族家庙,虽然规模不大,但却是国内唯一保存下来的、被锡伯族称为精神家园的宝贵的文化古迹。辽西是蒙古族世居地,辽西蒙古族的历史与文化和内蒙古蒙古族文化还有不同,辽西蒙古族长期处于农耕生活中,形成了与蒙古族草原文化有所区别的文化。辽西蒙古族中的喇嘛教文化在明清时期相当繁荣,朝阳地区曾有寺庙277座,阜新地区有201座,当时的喇嘛人数曾达到3万余人。目前保存的寺庙还有惠宁寺、佑顺寺、瑞应寺。阜新海棠山的喇嘛摩崖石刻仍相当精美,另外还有大量的民族文化古迹有待挖掘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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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辽宁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亦非常丰富。截止2011年末,辽宁省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含扩展名录项目)共计43项(包括联合申报项目),其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14项。而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总计4批),共有41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市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少数民族项目就更多了。上述项目的类别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戏曲曲艺、传统(民间)舞蹈、民俗、传统工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各个类别。

因此,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对我省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以及打造具有辽宁特色的地域文化品牌,增强我省文化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辽宁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决定了构建该法律体系的紧迫性

由于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实践中存在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五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变迁与文化整合等因素,大批有历史、人文和民族文化价值的村落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失传或正在消失,少数民族民间艺人的技艺继承后继乏人;其他民族歌舞表演和影响面较大的年画、皮影、剪纸等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大部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例如,在辽东地区,能讲百则以上民间故事的满族老人目前有千余人。在辽东满族聚居区域,还有一些老人保留着讲故事的传统,津津乐道地讲述着满族先人的英雄业绩以及当地的风物传说。但这些老人大多年事已高,记忆力减退,还有些故事讲述者已经去世,因此讲传统民间故事的人越来越少[1]。特别是随着辽宁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意滥用,市场无序开发与过度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伪劣的假民族民间文化作为旅游资源的状况层出不穷。其结果是误导游客,干扰旅游事业,侵蚀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旅游名声,导致部分民族旅游品牌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少数民族村落被开发为旅游区或民俗村之后,其中的习俗传统迅速异化,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些村落知名度日益上升的同时,也在面临变质、异化或消失的可能[3]。

此外,辽宁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不够(尽管从2006年起,每个“中国文化遗产日”辽宁省都会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活动),导致大多数普通百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度不高,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更是知之甚少。2008年一项针对沈阳市民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度的调查显示:在所列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认识度最高的是“铁岭二人转”,达到77.1%,而其它所列举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度均低于42%,其中满族地秧歌为41.8%、喀左东蒙民间故事为7.8%、阜新蒙古勒津安代为7.3%、阜新蒙古族乌力格尔为5.7%。同时,对于遗产项目认识度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为在总体样本中,明确表示“不了解”遗产的人占36.0%,“了解”和“很了解”的人仅占 2.7%,更多的市民持有含糊不清的态度;对遗产明确怀有喜爱之情的被访者仅占27.2%,67.7%的被访者无法确证自己的态度,其中43.5%的被访者给出的原因是“源于不了解”。这说明,对多数市民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停留在学术名词上,并没有真正进入百姓视野[4]。

从上述中不难看出,辽宁省既是少数民族大省,又是少数民族文化大省。同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不容乐观。诚然,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结起来主要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地方政府保护不力;二是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识淡薄;三是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四是传承人稀缺。解决上述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就是“立法保护,依法保护”。因而构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已刻不容缓,其必要性已毋庸置疑。

二、辽宁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建构的法律渊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其所规定的是我国带有根本性的国家制度、原则、公民的权利义务等等。因而凡是制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都要有《宪法》上的依据。例如《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语言和风俗习惯等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尊重有了具体的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侯,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这一条对于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同样适用。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这条则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主要涉及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而且独特的法律渊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宪法》第四条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应用;第六条第二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对于少数民族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十八条第二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第四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第四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第四十二条:“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上述条款是直接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内容的发展和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地区提供了立法权,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条就为我省8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因地制宜地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供了直接的立法权依据。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发展的专门法,其中对适用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名录的审定、传承和发展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这部法为我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建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框架。

(四)其他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和法规

除上述法律之外,还有许多专门法、部门法、国际公约以及地方性法规中的条款适用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1997年制定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第16、17、18条分别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庇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族技艺的保护。

行政法规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外,还有国家土地管理以及防火规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到文化遗产的保护。1990年《著作权法》首次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作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法律第一次从保障民事权利的角度来具体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中要求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并且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上这些行政法规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都会成为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渊源,成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5]。而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三个国际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有关规定均可以成为建构我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法律依据。

三、构建辽宁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就目前情况看,辽宁省已经具备了构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条件:一是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已经有序开展起来;二是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传承人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亦已颁布实施。此外,基于前文论述的辽宁省基本省情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笔者认为,构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时机已到。关于如何构建这一体系,笔者大胆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当承认,如若在当前辽宁省尚未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前提下,通过以制定专门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条例和实施办法的途径来构建这一体系,显然时机尚不成熟。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在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实施办法中适度地、明显地提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规定,以此来构建这一体系,因为在其他省(区)以及自治州、自治县已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文化)条例中也有这样的先例。

其次,构建这一体系应遵守“层层推进、因地制宜、特点鲜明”的基本原则。层层推进所指的是构建这一体系应按省、市、县三级由上至下进行逐级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实施办法,最终完成体系构建。尤其要重视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因地制宜所指是构建这一体系应充分考虑我省情况,参照《非物质遗产法》及遵守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我省经济、文化发展实际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且不可人与亦云、避免原则性过强而降低有效执行操作性。特点鲜明所指是构建这一体系应特别注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规定,从立法的角度体现出我省是少数民族大省和少数民族文化大省的实际情况,为辽宁打造民族文化品牌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再次,构建这一体系过程中,关于制定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具体操作问题。笔者建议借鉴其他先行省(区、市)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经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广东、贵州、湖北、江苏、宁夏、山西、新疆、浙江、福建、重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条例。此外,还有6个自治州和6个自治县制定实施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行条例。它们分别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北川羌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玉屏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景宁畲族自治县[6]。在上述已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有些专门的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款,包括遗产项目认定、保护区域认定、保障措施以及传承和发展等方面。

例如,在散杂居省(市)中,《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给予扶持。”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鲜明地域、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而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中,有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款更是清晰明了,覆盖广泛。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三)民族体育、游艺活动……(七)回族医术及其他传统民间医术……。”第八条第二款:“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三)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者地方特色……。”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文化艺术之乡:(一)地方特色鲜明、具有悠久的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形态;(二)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或者地域色彩的文学艺术……。”第二十四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的利益。”

在自治县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有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更体现出本地特点,同时也更为细化,有的放矢。如《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条:“自治县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民间故事、民谣、谚语、民族语言等口头文学……(六)黎族、苗族民间医术……。”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以下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一)开发、生产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品、双面绣工艺品、芭蕉布工艺品、陶瓷工艺品、服饰、发簪、器皿等旅游商品;(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的山兰香稻、山兰酒、鱼茶、肉茶、竹筒饭、三色饭等饮食品的制作技艺;(三)挖掘、整理、提高、展示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绘画,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上述已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均可以作为我省制定有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综上所述,在目前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已进入到实质性阶段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我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特殊性,从长远考虑,应当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1]辽宁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统计局编.辽宁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全国各省(区、市)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was40/gjtjj_outline.jsp?page=1&searchword=%B5%DA%C1%F9%B4%CE%C8%CB%BF%DA%C6%D5%B2%E9&channelid=6697.

[3]王臻青.辽东地区满族民间故事[N].辽宁日报,2007-06-18(5).

[4]魏军.辽宁省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几个问题与对策[J].满族研究,2011(2):92.

[5]刘丽华,何军.国内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度实证研究——以沈阳市民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为例[J].旅游论坛,2009,2(4):613.

[6]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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