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是否需要“宗教”——从监狱文化建设视角看监狱中的宗教问题

2015-12-18 00:25王雪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宗教监狱

王雪峰,高 畅(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监狱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我国监狱是否需要“宗教”
——从监狱文化建设视角看监狱中的宗教问题

王雪峰,高畅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宗教问题,保护罪犯的宗教信仰权利。理论界普遍认为,宗教是监狱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对罪犯改造具有积极的辅助作用。宗教的本质不在于宗教仪式或者宗教组织,而在于宗教精神。宗教精神包括忏悔意识和宽容精神、关爱精神以及对现实和功利主义(唯利主义)的超越精神。中国传统人文思想当中包含着丰富的宗教精神,可以启迪人生智慧、指引人生道路。因此,我国监狱需要培育罪犯的宗教精神。

【关键词】监狱;宗教;监狱文化;宗教精神

监狱中的宗教问题在我国一直是个敏感话题,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甚少,监狱实务部门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也很谨慎。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的监狱是“无宗教的监狱”。[1]本文在此并不想对中国监狱有无宗教做出简单判断,面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监狱工作是否需要宗教?监狱文化建设是否应当包括宗教的合理元素?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又应当如何在保证监狱工作安全的前提下,恰当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呢?

一、我国政府关于监狱中宗教问题的态度

我党历来重视宗教问题,“肯定宗教文化的功能,重视发挥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著名宗教学者方立天认为,这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之一”。[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1992年《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指出:“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中国政府允许信教的罪犯在押期间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3]1992年,司法部在关于罪犯宗教信仰和在监狱从事宗教活动问题的批复中讲到,监狱“不宜禁止或收缴宗教书籍”(司发函[1992]035号)。2006年,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国司法》杂志第11期有一则问答,建议监狱及民警“尽可能为罪犯保持宗教信仰提供方便”,“在确保监管安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影响改造秩序和其他罪犯改造的前提下,允许信教罪犯看宗教书籍,允许其个人默诵念经”。[4]目前,我国监狱管理部门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将宗教手段用于罪犯改造,但是以上事实说明我国监狱并不是“无宗教的监狱”。上述批复和问答基本代表了我国监狱管理部门对于宗教问题的态度,即依法保护罪犯的宗教信仰权利,但是要严格区分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不允许举行宗教活动。从监狱工作实践看,我们也的确是这样处理宗教问题的。

二、我国学界和实践部门关于监狱中宗教问题的看法

马克思和列宁都有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说法,然而宗教学权威学者提出,“这里所说的鸦片,是指具有一种镇定、麻醉、止痛作用的药物,而与毒品有别”。[5]在我国,宗教长期被视为“唯心主义”甚至“封建迷信”。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更作为“四旧”被破除,宗教的积极作用遭到了忽视,宗教的正确理论受到了歪曲。受此影响,在监狱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宗教长期成为敏感话题。有学者指出,

“肯定宗教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对监狱工作有意义,并非主张我国对罪犯实施宗教教育。我国是无神论国家,虽然我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权,但不宣传宗教、传播宗教,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对罪犯进行宗教教育。”[6]这是当时具有代表性的看法。可喜的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思想观念的变化,一些学者就监狱中的宗教问题发表了诸多深有见地的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认为,教育改造罪犯需要从科学和信仰两个方面着手,他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危害监管安全的前提下,在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和干警素质比较高的监狱,对有宗教信仰的犯人可以考虑利用相应的宗教信仰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这既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也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7]

有学者从宗教独特的社会调控功能出发,论述了构建罪犯宗教处遇的价值。认为“监狱内服刑罪犯被国家强制将其与社会隔离,致使其没有被剥夺的宗教信仰权利无法行使,那么监狱应当给予其某种程度的补救。”[8]

有监狱实务工作者撰文,提出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具体建议:(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理解宗教及我国的宗教政策,这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2)政府主导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关键;(3)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对信教罪犯开展教义教诲活动,即讲经(不举行宗教仪式)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形式;(4)积极鼓励信教罪犯认罪服法、劝善惩恶、修己利他、抑制邪欲,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目的;(5)加强对外宣传,争取国际舆论支持,增强我国在宗教领域人权斗争的主动性。[9]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陈育生撰文指出,当前的罪犯思想教育面临着困境,信仰教育弱化甚至缺位导致了“知”、“行”脱节、“知”、“信”断裂,思想教育停留在说教层面而不能直达罪犯内心。因此,要在矫正实践中积极探索用科学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宗教观指引罪犯教育改造,依法有效防止狭隘宗教观的负面影响。该文对适用宗教信仰教化的罪犯群体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利用宗教转化邪教罪犯的经验。[10]

安徽监狱学会课题组撰文对佛学“四谛”(苦、集、灭、道)提出了独到的理解:“人生皆苦但不放弃,人生之苦源于自我非合理欲望。通过自我净化、自我修行来正视痛苦、度过难关是人人可以做的。有什么因就有什么果,曾经的荒唐、罪孽引来今日的惩罚,时下磨砺会换来明天的正果。地藏菩萨‘地狱不空,誓不成佛’的誓言,可以教育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提高思想觉悟。”[11]该文从传统文化视角解读宗教,并主张吸收其中的积极因素用以改造罪犯。

列举上述观点是为了说明,当前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都有一批有识之士对宗教问题有了比较客观的认识,这些观点为我们思考监狱中的宗教问题打开了思路。

三、我国监狱需要培育罪犯的“宗教”精神

毛泽东同志指出,宗教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是“精神世界的问题”、“思想性质的问题”。[1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同志还将宗教视为文化的重要方面,认为道教、佛教都是文化,甚至是优良文化。[13]从监狱文化建设角度来看,宗教是其中不能忽视的重要维度。

关于监狱中的宗教问题,近年来我国发表了多篇论文,提出了诸多有启发性的观点。有的从罪犯处遇权的角度立论,有的从改造质量的角度切入,也有的从基本人权的角度展开讨论。然而,监狱中的宗教问题理论上仍然很敏感,监狱在实践上依然很谨慎。这就促使我们思考,如何真正能有效开发和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使“有宗教的监狱”得以实现。

近年来,我国许多监狱都兴起了传统文化热。在罪犯当中推广儒家文化成了一种风尚,许多监狱都在引导罪犯读《论语》、《孝经》、《弟子规》等儒学经典或者蒙学读物。有意思的是,这些监狱的管理者或许并不知道,在学术界有一种主张:儒学是一种宗教,即儒教。著名哲学家任继愈先生就是这种主张的支持者之一。他认为,“儒教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存了几千年的土生土长的宗教”[14]。任先生还指出,“从汉武帝独尊儒术起,儒家已具有宗教雏型。但是,宗教的某些特征,尚有待于完善。经历了隋唐佛教和道教的不断交融、互相影响,又加上封建帝王的有意识地推动,三教合一的条件已经成熟,以儒家封建伦理为中心,吸取了佛教、道教一些宗教修行方法,宋明理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儒教的完成。”[15]假如这种主张成立,那么宗教(儒教)实际上早已经进入监狱,成为一种改造的辅助手段了。不同的是,儒学作为一种宗教,已经化为无形的文化,“百姓日用而不知”,只是大家并不把它看成宗教而已。

此处之所以提及儒学和儒教,目的是想通过这

个话题来反思这样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宗教?宗教最根本的东西是什么?如果认为宗教的本质是宗教的仪式或者宗教组织,那么确实可以说中国的监狱是“无宗教的监狱”。但是,笔者认为,宗教仪式或者宗教组织并非宗教的根本。宗教最根本的东西在于它的精神特质,我们将其概况为超越性,具体说就是对当下、对现世、对物质、对名利等的超越。

根据这种理解,有的人虽然声称信教,但是缺乏超越性,过于执著,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信徒。相反,有的人虽然表面没有宗教信仰,但是他能淡泊名利、舍己为人、公而忘私,那我们也认为他是有“宗教”信仰的。所以,这样的人也被我们视为“圣人”或“圣徒”,人们会不由自主地崇拜他、景仰他。这就牵扯出下面一个话题:如何在监狱文化建设中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实现“有宗教的监狱”。我们认为,要实现这个目的,其实不必执著于宗教的外在表现,比如宗教的仪式或者组织。而应当着力培育罪犯的宗教情怀,或者说宗教精神。培育罪犯的宗教情怀或宗教精神就抓住了宗教最根本的东西,一个人有了宗教情怀或者宗教精神,虽然并不一定信仰某种宗教类型,但同样能提升其思想境界、个人品质和精神层次。

关于什么是宗教精神,学界尚无统一界说。这里,我们借鉴哲学家贺麟先生的观点,对宗教做一个宽泛的理解。贺先生认为,“从内心说,人有一种崇拜的情绪,或追求价值的愿望,就是宗教”。[16]而“追求一种神圣的无限的超越现实的价值”就是宗教精神。[17]他同时指出:“有宗教信仰的人,自有安身立命之所,不会在人生道上徘徊歧途,莫知所可。他的精神有安顿、有寄托、有慰安,做事自觉有神圣的秉承,有牺牲的勇气。”[18]

根据上述理解,我们可以把宗教精神具体化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生命终极意义的探究精神;(2)忏悔意识和宽容精神;(3)关爱精神;(4)对现实和功利主义(唯利主义)的超越精神。一个人具备了这些精神特质,那么他就具备了宗教精神;一个人时常在待人接物、应对世事中体现出这些精神特质,那我们说他就拥有了宗教情怀。

宗教精神对于监狱服刑人员的重要性自不待言,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一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19]

那么,应当如何培育宗教精神呢?我们认为要向中国的传统人文思想中寻求智慧,传统人文思想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具有广泛的包容性,比具体的宗教更容易接受。尤其重要的是,传统人文思想,包括儒、释、道,内含丰富的宗教精神。例如“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精神,“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精神,“清静无为”、“道法自然”的精神。尤其是儒家文化,其中有“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仁道,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有“和为贵”、“和而不同”的共生共处之道,有“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个人与社会健康互动之道,有“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之谓易”的创生之道。这些思想是“我们的民族智慧、民族心灵的庞大载体,是我们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也是几千年来维护我们民族屡经重大灾难而始终不解体的坚强的纽带”。这些宝贵的思想对普通人、对犯罪人来说都具有启迪人生智慧、指导人生道路的重要意义,引导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学习、体悟这些思想,培育其宗教精神,无形中就实现了“有宗教的监狱”。

①引语见1995年3月赵朴初、叶至善、冰心、曹禺、启功、张志公、夏衍、陈荒煤、吴冷西等九位全国政协委员在第八届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的016号提案《建立幼年古典学校的紧急呼吁》。

【参考文献】

[1]张习文.有宗教的监狱与无宗教的监狱[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5):118.

[2][5][13]方立天.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J].中国社会科学,2005(4):45,44,43.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6.

[4]本刊顾问组.司法行政信箱:罪犯是否有宗教信仰自由[J].中国司法,2006(11):111.

[6]张全仁.监狱行刑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230.

[7]王平.妥善处理好科学与信仰的关系[J].监狱理论研究,2008(1):11.

[8]耿光明,李百超.罪犯的宗教信仰处遇论略[J].现代法学,2000(4):53.

[9]牟九安.略论监狱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3):51-52.

[10]陈育生.宗教信仰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4):31-32.

[11]安徽监狱学会课题组.中国传统文化与服刑人员的改造[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3):70.

[12]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C]//毛泽东.毛

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32,209.

[14]任继愈.中国儒教史·序[J].中国哲学史,1997(4):4.

[15]任继愈.论儒教的形成[J].中国社会科学,1980(1):66.

[16][17][18]贺麟.文化与人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307,129,93.

(责任编辑:孙雯)

[1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0.

On How to Construct Prison with Religion
——Religious Issue on Prison from Prison Culture Construction Perspective

Wang Xuefeng Gao Chang
(School of Prison Study of The Centr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0)

【Abstract】Chinese government always attaches importance to religion, and tries to protect the criminals’rights of religious belief. The theoretical circle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religion wa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ison culture, and has a positive role in auxiliary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criminal.The essence of religion is not in a religious ceremony or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but in the religious spirit. Religious spirit includes confession consciousness and the spirit of tolerance, love, spirit and the transcendence of spirit. Chinese traditional humanistic thought contains rich religious spirit, can inspire wisdom of life, and give a guide for life. "Religious prison" focuses on cultivating criminal spirit of religion.

【Keywords】prison; religion; prison culture; religious spirit

【作者简介】王雪峰(1972-),男,黑龙江延寿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高畅(1972-),女,黑龙江宾县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教育学硕士。

【收稿日期】2015-04-11

【文章编号】1671-5101(2015)04-0094-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F87

猜你喜欢
宗教监狱
修在中国的外国监狱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巧扩监狱
考进来的
马克罗斯科宗教主题绘画的情感表达
儒家文化与书院基址的选择
浅谈羌族舞蹈“莎朗”的风格特征
人间佛教的社会功能
监狱堪比天堂
缅北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