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晚期的徽州社会秩序及儒家伦理价值整合

2015-12-17 15:52:00徐路英
关键词:社会秩序明代徽州

陈 林, 徐路英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8)



明中晚期的徽州社会秩序及儒家伦理价值整合

陈林, 徐路英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明朝中晚期,徽州底层社会动荡不安。在对失序的社会进行整合的过程中,官府通过革新诉讼制度,将国家权力再次渗透到基层社会;富于士大夫精神的行政长官励精图治,抚恤受灾百姓,推行乡约,神道设教,以儒家纲常伦理价值规范社会秩序,以民间信仰约束百姓行为;乡绅牺牲自我,提倡克己复礼,整齐风俗,凝聚地方人心,维持地方秩序。儒家传统价值在时代的变局中发挥了重要的稳定作用。

关键词:明代;徽州;社会秩序;儒家伦理

明代中叶,徽州出现了贫富差距加剧、基层社会动荡、小民破产的严重“失序”现象,宗族主义发生松动。如何解决“失序”问题,对症下药,稳定人心,甚至恢复以往徽州淳朴醇美的风俗[1]68,成为士绅和官员的关注问题。本文拟对明中晚期徽州社会秩序整治与儒家伦理价值功能进行探讨。

一、官府公权力的再渗透——诉讼制度的除弊革新

徽州以讼斗闻名,朱熹评之为“性刚喜斗”[2],徽人文集与方志中称之为颓俗。吴子玉表示“郡好讼而忮讦自喜”[3]380,汪道昆也说徽“俗儇而轻,其人率负气而守胜,故必胜者轻用间,不胜者轻用诽,间则污行,诽则败名,两者皆害也”[4]105。在无休不止的诉讼中,真正有能力结束缠斗互讼的是地方上凭借其宗族势力的大族。讼牒纷纶令执法的地方长官头痛不已,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引起宗族之间的缠斗。衙门里的掾属胥吏因缘为弊,常导致不服者抗争到底。在明中晚期社会风气的变化下,这些问题较之前更加突出。为防止舞弊,避免纷争,地方执事者常常亲力亲为。嘉靖三十三年,以进士推判新安的李近麓,力图改革积习。他专职刑名,力求政可惠民,庭讯无留待[1]114。休宁知县王谣“讼无大小必亲听,即有不得,必凭轼亲莅之”[4]85。王谣听狱如流,不刑讯逼供,也不收取贿赂,庭下不再有呻吟之声[3]572。

其实胥吏舞弊,背后常有势豪勾结。百姓诉诸诉讼,但衙门曹掾规定不准违忤“贵人”,所谓“贵人”即是县中的大姓族绅,或是与其有渊源交情的势豪。正因胥吏、势豪相互勾结,当风闻传出去后,不服的一方即啸嚷大起,民无宁日。王谣及之后的历任知县,开放民众直接诉诸县庭,断绝了曹掾或势豪干预司法的可能。除此之外,地方主事官员还通过教化、训育的办法,以德化民。

在重整诉讼体系的过程中,地方行政长官以儒家伦理价值统和社会秩序,以士大夫精神约束自己,勤勉多劳,兢兢业业。多讼的社会习气虽难以改变,但主持公道的品质却始终如一,地方官“断案如神,”这使得诉讼者信服。通过国家权力的渗透以及士大夫群体的努力,徽州地区社会秩序逐渐平稳。

二、脱序社会下地方官的士大夫精神

在明中晚期高度流动不安、濒临失序的徽州地域社会中,有为的地方主事官员实肩负较往时更为关键的角色地位,不仅要治理无赖充斥、讼斗不止的基层社会,还要应对迭起的寇乱,组织群众避难、抗寇、筑城、规划应役相关行政与财政事务,并要考虑民瘼、布施恤政,与地方士绅合作推展教化,更要完成朝廷交办繁重的差供。他们举措得当与否不仅关系民众福祉,而且也关系到中央权力是否能有效控制地方。顾炎武于《肇域志》中特别指出担任徽州民牧的不易,他形容徽俗鄙吝健讼,弃本逐末,尤其顷者且有矿寇,守令非廉而有威者,不能安其职[5]。

汪道昆的文集中有很多篇文章记载徽州地方官员救荒扶绥的德政。万历十四至十八年间,休宁天灾遍行,农商交困,接连饥荒。万令君到任后,他与民休息,停催征、罢对簿、释连坐,并开仓赈济,遣强干吏员赴境外粜米。他救灾施政的原则着重于“乡自为政,则一乡完;族自为政,则一族保”,鼓励宗亲与乡党举义;富裕的乡闾对贫困的乡亲施赈,或施以粟,或施以金,贷款无息。他更进一步用奖惩作为劝励风俗的手段,“用其命者旌其门曰尚义,不用命则榜其门曰不仁”,并请于长官赐予章服,载于州史、闾史,不仁者不齿于乡,有罪无赦[4]69-71。

在徽州动荡失序之际,多数地方官员以其才干与德行安定了本地社会秩序,安顿了流离困顿的百姓。徽民则对贤能守令抱感恩之心,当贤能的地方官去职时,他们往往恳求留任,或建去思亭纪念。这种对贤县令的请留,可以视为地域社会与国家权力间的互动与沟通,借由贤明的府令与国家的稽查,维系地方秩序。在地域社会失序、中央政治控制力削弱的情况下,国家权力通过知府、知县的勤政,重新整合社会秩序,协调民情,并将控制力重新渗透。

三、教化的推展:乡约与神道设教

嘉靖末年,知府何东序在徽州开始推行乡约。到万历初年,乡约的推行获得了地方官与乡绅的支持,并卓有成效地推展至偏僻乡村。万历七年,由合肥县令调升休宁的曾乾亨,在他调任前,由于休宁县百姓连年苦于官吏催征赋役急切,恰好他在合肥为政风格宽平、持法简静,得到御史大夫的赏识,认为他正是此时适合休宁民牧的不二人选。曾乾亨到任后果然奉行简宁宽平的作风,其施政成效获得了许多士绅与百姓认同。他希望遵循“肃政教齐命令”的原则,达到教化效果,着重乡里“约”的效用。他认为施政的首事即在于教条,乃于民间置父老、师儒、师伍长等,以推展乡约、保甲,借由乡里的约束休整,以整齐风俗命令,潜移默化。只要诸安静、不竞讼,则皆为良民,胥吏不得无端烦扰。乡约的实行不仅是为了整齐乡俗以治民,同时也是避免胥吏巧法舞弊的方式。在以县令为首的提倡下,地方三老、师儒为中心的社团自律,自然阻绝了胥吏阴为豪取的机会[3]488。休宁的儒绅菁英顾念纪纲人伦,“思整俗之不齐”,行使乡约,并先由都市开始。乡约之内容诸如“有不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其以为乡之惩,有罪无赦”。少尹(县丞)鄢君为阐明县大夫曾君所定之乡约,考虑到休宁县幅员二百里,“岂可户告人晓”,于是将乡约内容刊刻传布,使“人人咸从捧手,有所受旨”。为这本休宁县广为传布的乡约书写序的乡绅吴子玉指出,鄢君此书实是顾念遐远偏野居于县鄙者,也得以听闻教化之音[3]312。

乡约的实行,可视为国家权力重新有效地介入与渗透基层社会,并重整地域秩序的历史脉络。借由乡约的推展与县大夫的勤于抚循,其力量甚至深入边陲乡村。而且乡约的推行与儒家纲常伦理、价值规范一脉相承,重新规范百姓行为方式,强调孝悌之义,增强自律之则,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乡约是儒学实践性格的深刻体现,对于整合徽州地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曾乾亨在休宁的教化并不局限于推行儒家乡约,他还运用民间的神道思想,一方面为地方消灾祈福,另一方面又作为劝善惩恶与严肃政教的精妙意识[4]119。由于徽人迷信好巫的性格,与地域社会上下阶层的分化,对于诸多无赖流移与小老百姓,运用此一贴近基层民众信仰的方式,更能契合而发挥潜在的警示作用,在不安的流动社会中,于精神信仰上安定人心[1]67。在推展乡约两个月颇见成效后,曾乾亨随即着手重建齐云山玄天太素宫钟鼓楼,重修休宁县城隍庙。对于神道教的提倡,可见地方主事官员将政教合二为一,强调信仰幽冥世界中举头三尺有神明,借此征查人的善恶予以赐福警祸。民间信仰中所诚心祈求神明降赐的风调雨顺、四境安宁、无兵灾疫疠等,正是一位关心民意的施政者的政治诉求、宗教信仰上的意涵与人世间的政治意涵相互渗透结合。

四、地方乡绅的整齐风俗

明中晚期徽州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兼并之风日盛,许多贫苦小农卖身为奴或成为田仆,而显要的商人不远万里想方设法结交官宦巨贾。正因为当时的社会风气如此浮躁、弱肉强食,凸显了乡绅自觉牺牲自我、劝励风俗,想要凝聚整合地方人心、维持地方秩序所具有的社会意义。

休宁县河川湍急,交通依赖水运,邑南三十里的屯江是四通八达的通衢要地,绅士朱俊不仅劝善规过,还倾力修建道路、建筑码头。再如休宁居安里的黄涌,在居舍旁的河岸陂堤修筑石路,使往来行者不会再受岸崩所苦。又在交通要路上兴建门阖,并将家塾设置于门阖内,诸孙诵读之声通彻行路[3]481。朱俊与黄涌的事例是当地乡绅长老在风俗日趋不古、社会失序不安之际,弘扬儒家克己复礼精神,牺牲自我,克制自身,树立仁让,整齐风俗的典型与表率。由于他们在不安定的失序危机中,致力于将伦理道德置于优先位置,致力于整齐风俗,使得徽州在明中晚期商业化的社会中,在朝廷重税盘剥的经济政策下,仍然得以维持地域社会的基本秩序。

五、结论

在地域社会趋于失序与危机四伏之际,地方官的个人能力成为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官府的公权力成为地方民众仰赖处理纠纷诉讼的凭借,明初静态的农村里甲制在明中晚期社会风气因商业繁兴而产生的远为快速流动变化的社会中趋于崩溃,取而代之的正是地方官府在诉讼、断案中公权力更为直接的介入,以维持基层社会的秩序与满足基层民众解决纠纷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权力对地方的渗透,与地方官员士大夫的人格精神交相呼应。一批徽州学者致力于整合社会秩序,自觉牺牲自我,劝励风俗,以凝聚和整合社会人心,恢复徽州原本的淳朴风俗。这种克己复礼的精神意在树立典范,发挥其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乡绅积极参与地方自治,以其德望整齐乡俗,寄托儒家人伦价值与纲常礼法于宗族管理中,努力使儒家传统价值在时代的变局中发挥稳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嘉靖)徽州府志[M].台北:学生书局,1987.

[2] 朱熹. 徽州休宁县厅新安道院记[M]//朱文公文集.台北:商务印书馆,1965:1453.

[3] 吴子玉.大鄣山人集[Z]//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别集类·114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

[4] 汪道昆.太函集[Z]//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类·117册. 济南:齐鲁书社,1997.

[5] 顾炎武.肇域志·卷一[O].清同治间抄本.

责任编校:徐希军

Social Order and the Integration of Confucian Ethic of Huizhou in the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

CHEN Lin,XU Lu-y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In the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 the lower parts of society were characterized by turbulence. In the integration of the disordered society, the power of the country permeated the lower parts of society through local authorities. Chief administrators, with their scholar-bureaucrat spirits, made efforts to comfort and compensate people hit by natural adversities. They standardized social rules according to the Confucian ethic and controlled people’s behaviors by unifying the state and Taoism. Country gentlemen sacrificed themselves, advocated denying self and returning to propriety in order to unite people and maintain social order.Traditional Confucian ethic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hanging times.

Key words:the Ming Dynasty; Huizhou;social order;Confucian ethic

中图分类号:D691;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15)04-0107-03

DOI:10.13757/j.cnki.cn34-1045/c.2015.04.026

作者简介:陈林,男,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4-11-28

网络出版时间:2015-08-20 12:55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4.1045.C.20150820.1255.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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