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磊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新型犯罪的侦查方法
孙磊
随着盛世收藏在社会公众的普及升温,象牙、犀牛角、盔犀鸟等野生动物制品在文玩圈掀起了一股空前的热浪,不论是大小玩家,都以拥有一件高品质的野生动物制品雕件为炫耀的资本,并且流传着“一红二黑三白”的收藏规则。正因为有着庞大的市场,一些犯罪分子便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打起了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主意,并且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而不断翻新作案手法,变换犯罪地点,隐藏真实身份,给该类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可见方法问题在完成任务中的重要性。刑事犯罪分子是隐蔽的、狡猾的、凶恶的,因此,侦破刑事案件更要讲究方法。由于涉野生动物类案件较于侵犯人身、财产等传统的刑事犯罪而言存在着诸多特殊性,因而就要求我们在侦办过程要“因案施策”,依据不同的任务制定不同的策略。
近年来,我局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总体部署,集全警之智、举全警之力,始终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保持了严打高压态势,并通过认真研判我市此类案件的规律特点,采取了“部门协作、行业监控、线索经营、重点打击”等措施,扎实推进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深入开展,并取得了可喜成效。自2013年以来,全市共立刑事案件223起,其中重大案件27起,特别重大案件35起;破获案件165起,刑事处理400余人;共计查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1527公斤,涉案总额高达4993万元;查扣其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1321件,涉案总额811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804万元,有效遏制了我市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
三年来,经过对一大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犯罪案件的侦办,特别是在一系列大要案的成功破获后,我局逐步摸清了该类犯罪的作案规律和手段特点,同时也积累了一些侦查、取证方面的办案经验,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和探讨。
就我局近年侦办的几起大要案来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多元化、集团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显著,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涉案人员众多,有组织有分工
从我局目前办理的几起专案来看,涉案人员众多成为此类团伙犯罪中不可或缺的条件。在2013年的“5·20”专案中,我局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在2014年的“4·21”专案中,我局共打击犯罪嫌疑人17名;在2015年的“5·21”专案中,我局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通过对涉案人员的关系进行梳理,我们发现,每一个在非法交易市场中“坐稳坐大”的供货商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庞大的关系网络,而连接这张网的每一个点都在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的流通环节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这些犯罪嫌疑人有的负责境外供货,有的负责走私入境,有的负责中转运输,从大批量屯购到市场零售的各个环节都有不同的人员进行明确的分工。
(二)跨国界走私,跨区域运输
据统计,大象、犀牛、东北虎等濒临灭绝的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在非洲及东南亚地区,因此象牙、犀牛角、虎骨等这些在收藏界炙手可热的野生动物制品也大多来源于以上两个地区的国家。而北京——作为一个有着上千年牙雕历史的三代古都及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无论是受工艺传承的时代印记所影响,还是从全国的城市战略布局来看,都不可避免地演变成为国内最大的象牙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消费终端市场。也正因为有着庞大的市场,犯罪嫌疑人便将这些从国外非法走私入境的野生动物制品通过各种渠道,几经辗转运到北京,以牟取巨额利益。以我局2015年侦办的“5· 21”系列专案为例,涉案的象牙就是从日本境内非法走私至我国香港,后经深圳港口中转,途经山东威海,最终流入北京市场。
(三)犯罪形式多样,作案手段隐蔽
随着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快递物流业务的推广普及,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社交平台的悄然兴起,野生动物及制品类犯罪的形式及手段也从单一的实体销售逐步向网络化、多元化过渡。很多中间商和零售商通过淘宝或微信朋友圈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照片,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并没有实际的存货,这些犯罪分子在与买方达成交易约定后,再转而联系他们的上线,最后直接由存货方通过快递将物品发至买方提供的收货地址。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便以经营古玩店铺为幌,实则通过看货、交货、付款等环节独立进行的方式进行大宗地下交易,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形式及作案手段的日趋多元化,为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毋庸置疑,任何一起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尤其是针对复杂疑难的涉野生动物案件,大部分都是团伙性和跨区域的链条式犯罪。因此要想实现“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的打击效果,就必须依靠大量的情报筛查、长期的线索跟踪、科学的研判决策及精准的集中打击方能取得侦查工作的阶段性胜利。
(一)科学研判,情报导侦
公安情报是警务的灵魂,是公安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克敌制胜的法宝。因此,畅通的情报渠道,专业的情报人员以及出色的筛查能力是案件侦破的基础。我局为加强情报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情报机制,在刑侦大队内部成立行动队的同时设立情报岗位,确定一名民警专门从事情报工作,负责与技术部门对接及信息收集、线索排查等具体工作,为大量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同时,在一些信息庞杂的大要案侦破中,指挥决策人员还应当要求参与决策的全体人员都具备信息集成观念,以便在大量情报中及时排除不确定因素,组合有序信息,修正侦查策略。
(二)动态监控,深度经营
由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线性特征”,很多个体嫌疑人之间都为单线联系且成员之间并无过多交集,因此想要一举斩断非法交易链条,破获犯罪团伙的难度较大。这就要求我们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长期经营,突出重点,除患务尽”的侦破理念,以情报线索为基础,以经营控制为主线,以及时固定证据为核心,选择最佳时机实施联动打击。
以我局2014年侦破的“4·21”专案为例,2013年8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一男子庚某非法出售3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给天津籍男子翟某,并通过翟某事先委托的天津籍女子胡某将该动物制品运输回天津,途中被我局查获。犯罪嫌疑人翟某得知此消息后,畏罪潜逃;犯罪嫌疑人庚某有恃无恐,继续在通州一带活动。为了打掉庚某背后隐藏的神秘交易网络,一方面我局决定“放长线、钓大鱼”,未立即对庚某实施抓捕,而是等待时机,密切追踪庚某的一举一动。另一方面,我局则加派警力,全力搜寻犯罪嫌疑人翟某的下落。在对翟某进行追捕过程中,我局得知翟某已逃窜至广西凭祥、南宁一带,并企图在当地重新组织犯罪团伙,伺机向北京、天津等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经情报显示,翟某准备分别于2013年10月及2014年2月,安排人员通过自驾方式从广西非法运输共18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骨架至天津某地。这一关键情报的获取,是“打”还是“等”成了摆在我局面前的又一个艰难的抉择。为彻底摸清非法贩运骨架的通道及此非法团伙接货人员情况,经过反复权衡之后,我局决定继续按兵不动,交易在控制下完成。2014年4月,据北京、广西、天津三地技侦部门提供的情报显示,翟某将于4月15日左右再次从广西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骨架至天津,而且此次运输的骨架数量高达20套之多。经过了半年多的线索经营和前期排查,我局认为最佳战机已到。就这样,为确保万无一失,我局侦查员兵分三路,分别在嫌疑人交接货的高速路口,嫌疑人居住地及嫌疑人返回居住地的必经之路全方位架网布控,经过连续7天的蹲守,于2014 年4月21日,在天津一高速路出口将该团伙成员抓获。与此同时,在广西森林公安的大力配合下,犯罪嫌疑人翟某被成功抓获;2014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庚某在北京落网。
(三)统一部署,精确打击
由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涉及区域广,作案时间长且犯罪成员流动性较大,故而在实际作战中离不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统一协调和各地公安机关的配合支持,才能实现最后的集中打击。以2015年我局办理的“5·21”系列专案为例,我局在7月31日实施打击行动前,抽调了全市精干警力,在北京、广东及山东三地同时开展侦查工作。历时3个多月的前期摸排,于7月31日晚,在朝阳区某酒店门口抓获正在进行非法交易的滕某、司某和单某3人,缴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10.373公斤;在专案组的统一指挥下,在嫌疑人的各个活动场所蹲守近两个月的5个行动组同时收网,在通州蒋辛庄加工厂、某小区B1层库房、某古玩城653店铺、某古玩书画城B315号店铺及某快递公司总部展开封锁搜查,缴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共计233件,重536.109公斤,同时起获其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若干,收获了丰硕战果。
(四)找准突破,预审攻坚
鉴于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很多都是通过手机、网络等载体进行单线联系,相互之间并不熟悉,有的甚至从未见过面。因而,在客观证据欠缺的情况下,能否顺利获取嫌疑人的口供便成为案件后期侦破的关键。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从被初审到最后彻底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大体上都会经历三个阶段,即防御阶段、动摇反复阶段和供述交代阶段。因此,在涉案人员众多,案情较为复杂的预审攻势中,一定要找准目标,寻求突破。在2014年“4·21”专案的预审工作中,我局侦查员就是利用了犯罪嫌疑人翟某与张某之间的个人矛盾,将张某编造事实,以帮助疏通关系为由鼓惑翟某顶风作案一事摆在翟某面前,同时又点拨出其在广西实施其他犯罪事实的信息,反复分析其利弊,最终成功了获取了翟某的口供。
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是手段而非目的,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会面临无数的信息和事件,然而只有当这些信息通过一定的程序被选择出来的时候,才是真正有效的信息,才能转化成证据。也唯以此,我们看见的,听见的,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打击收网的胜利也只是万里长征路的其中一步,案件进展的每一个取证环节同样不容忽视。
(一)以“物”寻证,细致勘查
由于野生动物犯罪是一种实体类犯罪,因此侦查机关查获的各类实物,对取证工作而言的作用,就如同大兴土木时的地基。所以,及时有效地现场控制与细致耐心地现场勘查是取证环节的基础,否则案件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犯罪的现场勘查中要注意提取以下证据:
1.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电子秤、包装箱等物证;
2.记账本、收据发票、价签、快递单等书证;
3.电脑、手机、车辆等通信工具及交通工具。
(二)以小见大,耐心筛查
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微信、QQ等社交平台被广泛地使用于公众中,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视频监控等电子证据已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电子证据的提取与筛查,这个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却往往成了取证工作成败的关键。在我局2015年侦办的皮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中,我局民警便是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逐一筛查嫌疑人皮某店铺及附近停车场的监控视频,成功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进而发现了皮某非法出售的象牙牙尖2件。
(三)法制介入,边侦边审
任何刑事案件的成功侦破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骄人的成绩背后蕴含着每一个部门,每一名民警的辛勤努力和无悔付出。法制部门作为公安系统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对每起案件审核把关的业务职能,其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大要案的侦办中,法制部门的战线前移,能够为案件的后期取证明确重点、指引方向,进而对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及定罪量刑等诉讼环节奠定基础。在我局2013年办理的“5·20”专案中,法制部门就是在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中发现案件管辖权存异这一关键问题,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及时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及各级检、法机关沟通协商,最终在案件侦查羁押期届满前,顺利获得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侦查管辖权。
最后,在侦办涉野生动物类案件以及大要案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总结起来便是五句话,既大量的情报来源,深度的线索经营,科学的打击时机,灵活的审讯策略以及良好的部门协作。
(作者系北京市森林公安局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