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农业合作化思想研究及其启示

2015-12-15 01:33谭智俊
党史文苑 2015年22期
关键词:合作化刘少奇农民

谭智俊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尽早恢复国民经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中共在经济领域对农民和农业的领导,刘少奇提出必须重视合作化问题,其形成的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和实践,在今天仍有积极的启示作用。

[关键字] 刘少奇 农业合作化 生产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

新中国成立前后,如何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重要任务。刘少奇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必须重视合作社问题。准确把握“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帮助之下由人民大众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在新民主主义的整个体系中应该占有何种地位,起着何种作用”,并且有一套关于怎样组织人民大众的合作社的具体部署方案,“都是关系到整个国家建设的大问题”[1]p1。

一、农业合作化的主要任务

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目的,刘少奇认为主要是“帮助、教育与组织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及其他小生产者”[1]p11,在农业上完成无产阶级和农民的联合,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农民的领导。农业合作化的意义更多体现在政治层面上。

早在1948年9月,刘少奇分析中国经济恢复和建设时就提到: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存在着极为广大的小生产,这些小生产具有极大的社会势力”。他们兼具经济实力和经济活力,却是“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经常动摇的一个阶级”。这种摇摆性使他们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同时“不断地、自发地、大量地产生资本主义成分”。因此,这个阶级很有可能“被投机资本及旧资本主义成分吸引过去或处于投机资本及旧资本主义成分的控制之下,而成为旧资本主义的后备军”。刘少奇对国家机关及各级合作社提出,应当“逐步地引导这些小生产向着集体方向发展,以改造他们”,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坚定信念,使他们的生产活动始终围绕“与整个国家经济配合”的目标进行,团结他们为“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向新民主主义的方向发展”[1]p4而努力。

1948年12月25日,刘少奇在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上强调,合作社经济建设与社会主义前途紧密相关:“无产阶级有了政权,有了大工业,还要有合作社,才有社会主义前途。”[1]p21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国家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相辅相成,“只有国家经济而没有合作社,国家经济就无所作为;只有合作社而没有国家经济,合作社就要走资本主义道路”。从政治凝聚力角度来看,搞好合作社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重要方式,“新中国的国家经济是无产阶级手中的基本工具,而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的集体经济,它与国家经济相结合,建立同盟,就能向社会主义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丰富了合作社经济的内涵,在生产环节之外纳入了商品流通环节。1950年5月20日,刘少奇在给薄一波和刘澜涛的信中写道,当前“消费者和小生产者一般还不能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因此需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化经济。“经过合作社获得比较廉价的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又经过合作社把农民的农产品卖给国家工厂或私人工厂”[1]p64,从而“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这种“合作社赖以正当地组成和发展的正确思想”被纳入到同年7月6日刘少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起草的总则中。

1950年7月25日,刘少奇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所要求的合作社,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合作社,而是半社会主义的性质的合作社”[1]p79。合作社是联结工业与农业的商业渠道,作为“国家经济的同盟者”,担负起组织小生产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它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之间起着“纽带、桥梁、助手”的作用。1951年1月,刘少奇撰写《为组织广大的合作社经济而斗争》一文,肯定了合作社经济开始成为人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发展前途不可限量。他满怀希望地认为,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帮助下,合作社经济将引导数万万独立的小生产者走上社会主义轨道[2]p100。

1951年7、8月间刘少奇撰写的《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一文,在分析农村合作社最基本的任务时,指出,一是推销多余生产品,二是供应生产资料,三是供应生活资料。这三件事做好了,“合作社和国营经济机关就能控制大量的农产品,为国家推销大量的工业品;能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机关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合作社和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还能使合作社中的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用集体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广大的农民群众,使他们了解并接受社会主义的原则。”[1]p108这是“指导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政治原则”,并且“代表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利益”。

二、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认识

新中国成立之初,刘少奇提出优先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他指出,合作社分为两大类:“一是由小生产者组织起来的生产合作社,二是由一切劳动人民组织起来的消费合作社”[1]p12。关于生产合作社,刘少奇认为可以在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后,发展低级形式的劳动互助组和小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他反复强调,“生产合作社的规模要小”,避免出现揠苗助长的“左”倾错误。而消费合作社特别是供销合作社,不但要优先发展,而且“规模要大”,“小了要垮台”。刘少奇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形势。1949年6月刘少奇在访问苏联前夕,准备了一份关于新中国经济建设方针的报告提纲,其中提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这种过渡所需要的时间,将比东欧、中欧各人民民主国家长得多”。实现过渡,应当按照“首先恢复农业及一切可能恢复的工业,其次发展农业和轻工业以及少数必要的重工业,然后发展重工业,然后依靠已经建立起来的重工业进一步发展农业和轻工业”的步骤,完成经济的渐进式发展。

刘少奇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注意,“在今后中国的经济建设必须反对以下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资本主义的倾向。就是把中国今后经济发展方针,看作是发展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放弃无产阶级领导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路线。另一种是冒险主义的倾向。就是在我们的经济计划和措施上超出实际的可能性,过早地、过多地、没有准备地去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因而使共产党失去农民小生产者的拥护,破坏城市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盟”。落到农村问题上,表现为“在农村中既不是去阻止或企图避免农民的自发趋势,也不是让其自流,而要加以领导,适当的控制和限制,准备最后的胜利”。新民主主义经济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应当也必须为发展经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服务。

二是生产力发展的需求。历经多年战乱,农村经济凋敝。以1949年为例,农村生产力状况呈现出产量小(农业总产值271.8亿元,粮食产量11318万吨,棉花产量44.4万吨,油料产量256.4万吨)、生产力低下(全国农机总动力8.01万千瓦)和农民收入低(农村人均纯收入43.8元)的特点。投机商人大肆倒卖紧缺物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剧。刘少奇清醒地认识到,恢复和发展经济刻不容缓。1951年7月,他提出“在建设时期,除开必要的国防外,一切工作和其他建设均配合经济建设,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面对这样的经济情况,有些人对优先发展消费领域的合作社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生产合作社创造价值,供销合作社对恢复和发展生产力没有什么作用。刘少奇举出《资本论》来说明问题,并解释道:“谁领导了市场,谁就领导了国民经济”,“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须用商业的方法战胜资本家”[3]p55。他进一步分析:“小生产者依赖市场,他们生产出来的商品,卖得掉,价高,就发展,反过来就会破产。商人正是利用小生产者的这种弱点,来剥削与控制他们。因此尽管商业是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上,但反过来它又可以支配生产。”他提醒同志们,要摒弃把生产合作与供销合作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指出“我们不是更重视生产就更轻视商业,而是更重视生产也更重视商业”,中国目前是半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生产品需要通过交易实现价值,“商业如果组织得好,就有刺激生产的作用”。

三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客观规律。刘少奇赞成用合作化引导农民逐步向集体化过渡,但他坚决反对不顾生产力现状盲目开展以生产关系变革为目标的合作化实践。1951年7月5日,刘少奇在给马列学院学生讲课时提出:“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走上农业集体化。这是完全的空想。”他认为,“必须采取适合我国情况的政策和步骤,才能使我国广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乐于参加集体经济”,要让广大农民“逐渐地习惯于集体生产的方式”,然后才能“比较自然地、比较顺利地脱离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接受集体所有制”[4]p211。

基于这样的判断,刘少奇强调,“离开城市工人阶级、强大国有工业,不能有农业集体化”,否定“单纯依靠农民来实行农业集体化的思想”[5]p375。他指出,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四是苏联尤其是列宁关于农业合作化理论和实践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农业合作化要“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把农民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提出了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集体劳动等设想,试办了农业公社、协作社等组织,执行集中劳动,实行余粮收集制,但实践很快遭遇了失败。列宁意识到,在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那样做是行不通的。

1921年4月,列宁提出商业形式的合作社“便于把千百万居民,而后把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之后他也曾强调,通过“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的商业合作,无产阶级就会有“建成社会主义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刘少奇汲取了苏联的经验和教训:“列宁与斯大林都说过,合作社首先是销售小生产者的货物,然后是提高到生产合作社”,“我们也应当是这样”[1]p23。他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学会用“我们的方法做生意”,为向社会主义阶段过渡做好准备。

三、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方法和内容

1.合作社的组织问题。刘少奇认为,合作社是通过商业关系把分散的小生产者联系起来。“其内部的联系和结构,自然要松懈得多”[1]p4,因此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在这个问题上,他秉持一贯的“以经济的手段管理经济”思想,认为不能过多依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刘少奇提出“自愿参加,自由退出”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的强迫命令”迫使农民加入合作社。

合作社组织能否紧密,关键在于广大农业小生产者。要将农民的想法和合作社的目标统一起来,“使社员感觉到自己确实是合作社的主人翁,而且使社员的收入能够每年有所增加,这样的合作社才能够巩固”。刘少奇强调,首要的是重视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诉求,将其作为“供销合作社最基本的任务”。从农民的诉求出发,是“合作社在全部工作中一时也不能离开的基本目的”。只有“使社员从合作社中获得了显著可靠的物质实惠”,才能让农民“逐步认识并信任合作社,因而积极要求入社”。其次,做好宣传工作。“将供销合作社的目的、性质、组织及其营业方针和作用等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制定适当的宣传大纲。”[1]p152另外,刘少奇认为合作社里的共产党和先进分子有教育和启发普通农民的责任。他们有能力理解国家创办合作社的经济与政治目的,并且“有责任把这两种目的两种要求经常地适当地结合起来”,不断地提高农民觉悟,引导农民服从大局,“二者不能偏废,必须兼顾”。

2.从国家层面推动农业合作化发展。刘少奇提出,党要“积极地赞助和领导农民来组织合作社”,国家“必须用一切正当的办法去帮助和领导合作社”。在他看来,对合作社给予帮助“应该定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策和国家制度之一,以保障这种帮助的经常和可靠”[1]p18。刘少奇有这样的认识,一是基于对农业合作化的高度重视,认为其与社会主义前途息息相关;二是基于农民生产的局限性以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特点。供销合作社的目标是实现商品流通,必然需要资金和渠道的支持。供销社人员大部分是普通农民,单靠他们的力量根本不可能办起供销社。

针对资金问题,刘少奇批示:“国家银行给合作社以大量的贷款,并在贷款的利息上给以优待”;为了规范贷款的发放和确保政策的落实,拟创设“专门对合作社进行存放款项及其他业务的合作银行”。在刘少奇的推动下,《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系统规定了关于合作社贷款的扶助和监管措施。针对供销渠道问题,刘少奇要求“国家经济机关委托合作社在有利条件下办理各种业务,并在合作社组织前后,使合作社与国家商店进行适当的分工,把目前由贸易局及国家工厂所负担的一部分零售和收购的业务,分给合作社去做”[1]p17,这样就“可使合作社有专门的社会职责与业务范围,并使合作社能够发展”。此外,在合同订立、交通运输、税收登记等诸多方面,供销社都有适当的优待权或优先权。

除了经济照顾外,刘少奇还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法规保障农业合作化的顺利开展。在他的指导下,时任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薄一波负责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两部草案对合作社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等作了全面规定。刘少奇亲自起草了相当一部分条款内容。据有关文献专家介绍,“在保存下来的文稿中,可以看到既有大段大段的修改文字,也有大量的文字性和技术性的改动;有许多地方是他重新撰写的,也有许多地方经过他多次反复修改”。对于供销合作社,刘少奇推动制定了专门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章程》,并在1954年召开的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章程详细规定了供销社的组织人事、监督管理、资金运营等方面的内容,堪称一部供销合作社的“宪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了30多年,对中国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分”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关于“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问题,习近平明确指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就是要继续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道路,以适当的方式强化“统”的一面。刘少奇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从根本的、战略性的、长远的方针政策,到具体的、战术性的、实际的方式方法,提出了诸多今天看来仍有建设意义的想法。

参考文献:

[1]刘少奇论农业合作社经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2]刘少奇年谱(1898-1969)[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3]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4]刘少奇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 彭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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