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滔
(湖南警察学院侦查学,湖南长沙410138)
物流寄递行业涉毒犯罪侦控研究
马滔
(湖南警察学院侦查学,湖南长沙410138)
近年来,物流寄递业飞速发展,规模迅猛扩张,加之寄递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员工素质较低、相关法律空白、监管缺失等原因,使依靠物流寄递业进行涉毒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而当前公安机关对物流寄递业涉毒犯罪侦控中存在打击精度低、成本高和力度小等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物流寄递业的协作,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同时,建立以立法者、执法者、寄递业、消费者为四面体顶点,以涉毒者为焦点的多面协同关系,明确职责,有效预防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毒的犯罪行为。
物流寄递业;贩毒;侦查;预防
近年来,在物流寄递业的迅猛发展下,依托寄递行业的涉毒犯罪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如2011年“8·31”特大网络贩毒案,共涉及我国31个省区市,公安机关缴获毒品达308.3千克,涉及区域广、毒品数量多。[1]2011年8月1日,新疆红旗拉普海关查获一起通过快递渠道进行的贩毒案件,共缴获毒品包裹115包,其中海洛因590.96千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次性查获数量最大的海洛因毒品走私案件。[2]《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将网络贩毒列为互联网违法犯罪十大类型之一,[3]在网络贩毒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寄递渠道贩毒。因此,加强对利用寄递渠道涉毒犯罪的侦控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一)物流寄递业的井喷发展为毒品运输提供了机会
目前我国寄递业以年均50%的增速井喷式发展,2013年“双十一”期间,全国寄递业务总量为3.46亿件,同比增长73%。[4]2009年至2013年,我国规模以上寄递企业的业务量逐年增加,并且增速不断加快(见图1)。[5]
图1 2009—2013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业务量(单位:亿件)
然而,寄递业粗放式的高速发展,也为毒品的运输提供了机会。据统计,近年来已破获的物流寄递渠道涉毒犯罪的案件数量正在不断增加,呈蔓延趋势(见图2)。2010年,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611起,缴获各类毒品1504.3千克,均比2009年上升一半以上;[6]2011年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贩毒案件1520起,缴获毒品2.3吨,同比分别上升142%、53%。[7]寄递业的运输及收、送件环节已经成为毒品流转的温床。
图2 近年全国破获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数量(起)
(二)物流寄递业涉毒让越来越多的人群面临毒品威胁
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了6.49亿,新增网民3117万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增加了5672万人(见图3)。[8]贩毒人员借助网络,不用出门便可联系世界各地的毒枭。他们利用网上交易、寄递运输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不仅更加安全,同时也更加快捷。
图3 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
在广大的网民中,青少年网民的数量超过一半(见图4)。[9]他们普遍离不开网络,更容易受到来自网络毒贩的诱惑和涉毒犯罪的威胁。依托寄递便捷方式可能让更多的青少年涉足毒品,严重威胁其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发展。
图4 中国网民年龄结构
寄递贩毒已经成为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种新型贩毒方式,这与有些学者提出的“网络贩毒”“网上贩毒”以及“利用互联网贩毒”等同属一种类型。通过利用寄递渠道涉毒的案件持续增加,总的贩毒数量在不断增多,有些地方到了令人心惊的地步,禁毒形式十分严峻。
(一)防范难
寄递快捷的投递方式,以及低廉的成本和超高运输效率,使该行业涉毒犯罪的特点呈现成本低廉、人货分离、波及面大、难以取证等特点,主要体现在毒品犯罪分子通过对毒品进行伪装,采用夹带、贴附等方式隐藏在一般寄递物件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和雇用马仔寄取快递物件,从而达到运毒的目的。寄递企业监管漏洞和体制不完善,缺少有效的定向监控以及相关毒品检验设备和资金,加之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防控薄弱,加大了防控难度。
(二)侦破难
寄递业作为新兴发展的行业,它的快捷性、成本低廉性、时效性都远远优于邮政等物流渠道,而过于快速的发展,以及寄递业尚未实行实名制和落实开验检查制度,导致毒品犯罪分子能够轻易地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将伪装的毒品投寄出去,即使被公安机关查获,也能通过转移阵地的方式逃避打击。这种“人货分离”的贩毒方式往往跨区域、跨省市,即使缉毒部门发现寄递物件中藏有毒品,也很难找到真凶,使寄递贩毒呈蔓延趋势。
(三)治理难
吸毒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蔓延,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其供求关系虽经严厉打击,仍难以中断和消亡。寄递业具备的快捷、低廉、匿名等特征,给利用寄递渠道的涉毒犯罪带来成本低廉、跨区域、多渠道、容易逃避打击等特点,[10]给贩毒的治理增加了障碍。网络监管力度的缺乏和相关法律的空缺,让犯罪分子不必冒着风险亲自见面便可在网络上促成毒品交易,减少了贩毒的风险,给公安禁毒工作带来新的挑战。[11]
(一)贩毒分子的传统贩毒渠道难以继续
经过多年与贩毒分子的博弈,我国传统的禁毒堵源截流工作已经形成“海、陆、空”缉毒执法体系,对于国外毒枭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了较详细的掌握,在源头上堵住了大部分毒品流入国内,对贩毒区域内网格状、片状的管辖侦控,让毒品更难以通过传统贩毒模式流转。公安禁毒执法部门在传统领域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吸贩毒人员的活动空间不断压缩,迫使毒品犯罪分子将贩毒活动搬上网络,而遍布全国的寄递物流公司因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渠道。
(二)寄递企业查验和监管漏洞被犯罪分子轻易利用
寄递业具有收费标准低、运输时效快、投递便捷等优点,促使寄递行业迅速发展,而寄递业作为一种新生的行业,企业内部缺少有效、系统、规范的管理体制,低微的行业门槛和混乱的市场环境促使寄递行业恶性发展。寄递企业缺乏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造成员工素质参差不齐,而且有很多都是仅靠经济利益关系维持的加盟团队。加盟成员自负盈亏,不会投入过高的监管成本,揽收检查宽松,让毒品犯罪分子能够轻易渗透寄递企业内部,尚未健全的监管体制则使企业员工成为其贩毒工具。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给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寄递业是近年来新兴的行业,而市场的刚性需求刺激了尚不完善的寄递业迅猛发展,相关的法律滞后以及监管制度的缺乏,加上相关部门对寄递业的监管以及重视程度不够,使寄递行业出现“暂时失控”或“无效失控”的局面。这使毒品犯罪分子得以利用寄递渠道实现低风险的毒品交易。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寄递市场管理办法》,是目前所见到的对寄递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但其针对的主要是寄递行业之前出现的暴力分拣、信息泄漏等弊端造成的市场混乱的局面,并未能有效防范利用物流寄递渠道涉毒犯罪问题。直到2015年4月,国家禁毒办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9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才初步形成打击整治网络涉毒违法行为的合力。
(四)寄递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
对寄递企业监督管理的滞后“纵容”了寄递行业的粗放发展,也让寄递安全的警钟一再敲响。2013年11月发生在山东的“夺命寄递”事件,主管部门按照《邮政法》《寄递市场管理办法》,也只是对涉事寄递企业作出了2.8万元的罚款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2]而这对于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个人、行业的危害而言,惩罚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企业的违法成本不高,让寄递企业肆无忌惮地粗放经营,企业和寄递一线员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违规物品视而不见,使得规定的开验检查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让毒品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公安机关即使查到毒品快件,也很难抓捕到贩毒分子,仅仅处罚违法寄递企业,在违法成本不高的情况下,也很难让寄递企业警醒,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五)消费者为了自身利益忽视寄递涉毒隐患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已经适应和习惯了方便、快捷的高节奏生活,而寄递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而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事件又将物流寄递企业推上了风口浪尖。2012年10月22日,韵达等公司违规托运火柴造成南航飞机在辽宁大连落地后发生货物燃烧事件。[13]2015年9月30日,广西柳城连环邮包爆炸案[14]事件造成的严重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消除这些隐患,有关部门规定了开箱验视制度,但不少消费者对于收寄验视不但不配合,相反还会百般阻挠、逃避寄递员的检查。究其原因,消费者担心寄递员因为邮寄物品的贵重而监守自盗,更多的是担心个人的隐私泄露以及耽误个人投寄时间。消费者的不配合,导致寄递验视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从而让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贩毒的行为更加猖獗。
(六)禁毒部门对网络毒品交易预防宣传不力
禁毒部门对网络毒品交易的预防和相关法律的宣传不到位,使人民群众对于寄递涉毒的危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广大青少年,他们是网购的主力,是构成寄递企业消费的主要成员。物流寄递企业内部一线员工因为工作量大以及寄货人的催促,即使发现了疑似毒品的物品,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效益,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15]另外,禁毒部门对于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新渠道没有及时向公众宣传,让防控毒品的根本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寄递业涉毒犯罪侦查对策
1.禁毒部门协同寄递业开拓新侦查技术并实现设备升级。由于近年来物流寄递企业的粗放发展和行业间的恶性竞争,使寄递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和提高揽收效率,缺少对设施和人员的资金投入,对危险违禁物品不能有效区分、辨认。对此,禁毒部门有义务对物流寄递企业进行毒品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物流寄递从业人员对毒品知识的教育。同时,各级政府应当为禁毒部门划拨资金,用于为寄递企业提供相应的缉毒检验设备和技术,实现设备升级,防范毒品通过寄递包裹在社会上的流通,让得到规范和安全保障的物流寄递企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遏制毒品在社会的滋生蔓延。
2.禁毒部门与企业共享信息情报,设立内部网络信息库。寄递企业需要对顾客的邮递物品和身份信息保密的要求,也为毒品犯罪分子隐匿身份提供了便利。一旦物流寄递企业对寄递业务实行实名登记制,物流寄递企业将拥有庞大的信息资源。为了提高侦查效率,有必要实现禁毒部门与寄递企业共享信息情报,设立专门的内部网络信息库。这不仅有利于监督和规范物流寄递企业,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打击毒品犯罪效率。
3.合理、有效地使用缉毒犬。很多毒品犯罪分子已经不再利用传统的运毒方式,而是将注意力放在遍布全国各地的物流寄递渠道,并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躲避安检设备的检验。在机器不能达到完全截堵毒品的情况下,用于毒品案件侦查的缉毒犬因其发达、敏锐的嗅觉和专业的训练,在物流场所合理使用缉毒犬查毒技术和战术,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截获毒品的数量。[16]
4.在物流寄递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禁毒与寄递合作部。公安禁毒部门配合寄递公司的日常寄递工作,对各地区“禁毒与寄递合作部”实施“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模式。各地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禁毒民警协助寄递公司一线员工,对寄递可疑藏毒物品进行查验,将有利于监督寄递企业一线员工落实开验检查制度,从而使寄递业在源头上截堵毒品的流通。
5.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主要是利用比较先进的网络技术进行网络侦查,对网络涉毒交易进行推算与监控,从而对寄递贩毒形成具有一定效能的信息防范。如在湖南、广东公安机关联合破获公安部“2013-501”毒品案件中,通过对网络涉毒活动进行重点排查,并积极拓展、整合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协作开展打击行动,在两省多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缴获盐酸曲马多32.68万粒,摧毁一个长期通过互联网跨省非法贩卖盐酸曲马多的贩毒团伙。[17]在整个案件侦破过程中,信息化技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寄递业涉毒犯罪管控对策
1.加快、促进寄递业内部改革。虽然寄递企业已经形成了如圆通、申通、韵达等行业巨头,但是因其无序性和杂乱性,导致寄递市场环境混乱。寄递行业的恶性竞争以及企业内部对加盟商管控力度的缺乏,让寄递业处于粗放发展的状态。要想让物流寄递业免受毒品的侵害,必须对其行业内部进行改革和整顿,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让物流寄递企业具有一个可统筹整体的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对物流寄递业进行统一管理,也能加快物流寄递企业的成长,让物流寄递企业在有序的管理下,有效地抵制毒品的侵入。
2.设立专门培训机构,提高行业门槛。寄递的收派工作强度大,物流寄递企业一线寄递员工因为工作的劳累或待遇问题引发的辞职、跳槽现象十分普遍,使物流寄递企业普遍存在用工困难的问题。为了招聘一线寄递员而降低对寄递员的学历或资质要求,对临时招聘的寄递员缺乏必要的入职培训,导致一线寄递员普遍素质不高,同时也让毒品犯罪分子能够轻易打入寄递企业内部,为其贩运毒品提供方便。因此,物流寄递企业和监管部门应严格审视、考察寄递从业人员资格,设立专门培训机构,提高寄递行业的从业门槛。
3.提高员工禁毒积极性,完善企业内部奖惩机制。由于一线寄递员工的工资与分派物件的多少直接挂钩,许多寄递员为了个人效益,对于寄递违规物品往往视而不见。为了提高物流寄递企业员工禁毒的积极性,应该完善企业内部奖惩制度,建立内部制约和考评机制。监管部门应与物流寄递企业签订承诺书,将禁毒工作纳入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企业与员工之间也应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管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18]提高员工的禁毒积极性和禁毒责任感。
4.实行实名登记制。寄递企业为了提高运输效率,只要求消费者写上便于联系的信息,并不核对信息的正确性,即使寄递物件被发现藏有毒品,也难以找到寄递毒品的犯罪分子。因此,需要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对利用物流寄递渠道的涉毒犯罪进行有效管控,让毒品犯罪分子不能轻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毒品,而一旦发现贩毒线索,公安禁毒部门就可以顺藤摸瓜,找到投寄毒品的幕后黑手。
5.落实开验检查制度。对于寄递企业来说,要想不让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运输毒品,只有严格落实开验检查制度,才能有效地抵制毒品的投递。因此,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物流寄递企业的惩罚力度和监管手段,形成一套系列、明确的管理监督体系,从根本上落实开验检查制度。
6.构建多面协同关系,共同管控寄递业涉毒犯罪活动。笔者认为,与寄递涉毒有关的群体要素有四个:立法者、执法者、寄递业、消费者,这四个要素应将涉毒者围剿在其中。就此,笔者提出一种“四面体协同关系图”(见图5),利用物流寄递渠道的涉毒犯罪与这四个要素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见表1)。在四个群体要素中,立法者的职责是对执法者施命、规范物流寄递业、问计消费者、管控涉毒者;执法者的职责是对立法者制定的法规落实执行、督查物流寄递业、取证消费者、查办涉毒者;寄递业则是响应立法者制定的法规、配合执法者的执行、与消费者沟通、查封涉毒者;消费者的义务是给立法者提供立法的建议、配合执法者及寄递业的工作、举报涉毒者。在协同关系中,一旦缺少了某一个环节,那么对涉毒者进行围剿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只有其他三个群体要素发挥作用下,缺少立法者的立法,只能起到限制涉毒者的贩毒行为;缺少执法者的执行,仅让涉毒者受到有限的处罚;缺少寄递业的配合,便会受到涉毒者的青睐,可以轻易通过寄递业进行贩毒活动;缺少消费者的建议,只会让涉毒者的贩毒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如果立法者、执法者、消费者、寄递业这四个主体全都发挥自己的作用,对涉毒者来说便是致命的。所以,要想更有效地解决利用寄递渠道的涉毒犯罪问题,需要实现多面协同关系,各个群体要素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图5 四面体协同关系图
表1 四面体协同关系表
通过寄递完成的毒品交易对社会治安影响越来越大,已经引起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应当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物流寄递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物流寄递企业的准入门槛,加强员工培训和服务力度,落实开箱验视制度和寄递实名制,建立内部网络信息库,实现信息情报资源共享,以强化对寄递业涉毒犯罪的侦控工作。物流寄递业应与各方构建好协同关系,通力合作,形成系统、有效的禁毒体系,努力打造“绿色”“无毒”寄递,“剿杀”寄递涉毒犯罪现象,为维护社会治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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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责任编校:边草